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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10:00至2021年5月27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771/18,户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对以下标的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南宁华侨投资区安平路19号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2008字第********32号、武房权证2010字第********21号、武房权证2010字第********76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第*******号】
一、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为被执行人广西荣泰刚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具体包括位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安平路东段南侧40213.9㎡工业用地使用权、43项建筑物、10台机器设备。具体详见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科正资评报字(2020)第0711号资产评估报告。
1.工业用地使用权:
南宁华侨投资区安平路东段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213.9㎡,地类用途为工业工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8年1月11日,登记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租赁,承租人为长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即2018年3月31日至2038年3月31日止,其中第三车间4176㎡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
2.建筑物:
主要包括轻钢生产车间、第三车间、厂房、厂区道路、办公室、车间加建等,其中①轻钢生产车间【武房权证(2008)字第********32号】,建筑面积为6028.56㎡,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②第三车间【武房权证(2010)字第********21号】,建筑面积为4176㎡,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③厂房【武房权证2010字第********76号】,建筑面积为4197.6㎡,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④其他(包括厂区道路、水池、车棚等)
3.机器设备:
包括5T、10T等起重机10台,现正常使用。
该建筑布局较好,视野开阔度较好,采光度较好,所在区域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和有线电视与市政管网连接,可保证日常使用,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齐全,生活便利度一般,商业繁华度一般。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1.拍卖竞价时间:2021年5月26日10:00至2021年5月27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2.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90000元。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支付宝账户(未有支付宝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但须在竞买开始前5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我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统一看样时间定在2021年5月19日10:30-11:00,请提前联系法院报名看样,届时自行前往。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不确定。
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特别提醒:
1.拍卖形成的税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3.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视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拒绝签收拍卖相关通知或因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15日内(工作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01004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子账户账号:****************0115-01004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1.传统支付:银行转账至我院账户(注明:(2021)桂0122执恢27号拍卖款)。
2.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九、该标的物由拍辅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辅助拍卖,成交前提供咨询、看样等服务且均为免费服务,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地址: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2号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投诉电话:****-*******。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不确定。
十一、需要向银行申请拍卖贷款的意向竞买人,需在开拍前联系主办人登记,且拍卖成交后再次联系主办人告知贷款事宜(贷款时限须在竞价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买受人自行办完,将成交余款全部汇入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超过拍卖成交款约定的缴纳期限,本院将取消本次拍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没收拍卖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拍。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费与拍卖人无涉。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或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武鸣法院”查询。
法院监督电话:****-*******(标的详情等业务问题请拔打下方拍辅服务公司联系电话咨询)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及看样电话:****-*******(小黄)、180*****559(吴经理)、***-*******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2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由买受人单方面原因而悔拍的标的物,按每笔委托标的物人民币2000元整计提代理服务费,由于标的物的原因存在瑕疵,甲方撤拍的标的物不计提代理服务费。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六、乙方收取辅拍费用,如遇高院资费调整的,按高院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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