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致各报价人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以“追求卓越绩效,尽心奉献社会”为宗旨,倡导和奉行“精诚、敬业、进取、奉献”的企业精神。我公司始终坚持在守法、诚信、公平、公正、廉洁和互惠的原则基础上与各客户真诚合作,始终真诚期待与各客户在元翔福州空港共创投资兴业双赢和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我公司真诚欢迎与各客户共同监督询价采购的公平、公正、诚信和廉洁。对于在合作中我公司人员有收受或索要钱物,接受客户支付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合同外到客户报销发票,故意刁难和敲诈勒索客户,泄露标底和我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客户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作项目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全面及时向我公司反映。我公司一定为贵方保密,并保证贵方的各项合法权益。如上述行为调查属实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违规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你们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如发现客户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方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保留采取取消报价人报价资格、取消项目合作人合作资格、单方解除有关合同、三年内取消其参加与我公司合作的资格和直至起诉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等措施。

我公司的投诉或举报受理方式分别是:

电话:0591-28013417 (公司纪检监察室)

电子邮箱:jfhuang@iport.com.cn、fzkgjjjc@iport.com.cn

通讯地址:福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室 (邮编350209)

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询价邀请函

编号:XIAFZJG-ZB-21-05

: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拟以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现邀请贵司参加,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询价项目内容

1、询价内容: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报价单位仅负责增殖放流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其余方案论证评审、专家开展苗种验收由区海洋局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项目实施地点:福州市长乐区。

3、实施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根据我司、海洋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增殖放流项目编制方案;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增殖放流项目总结。

4、实施方案和项目总结编制依据和基础资料: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本项目编制规范,强制性标准,批复的环评报告书及核准意见。

5、项目控制价:人民币243735元。

二、报价人资质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报价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

3、报价人拟派担任本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海洋生态或水产养殖等相关方向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报价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至少承担过1项海洋工程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的业绩。

三、资格审查材料

应包括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复印件、方案编制业绩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报价文件制作要求

1、资格审查材料;2、报价表(按附件一格式制作);3、“增殖放流方案编制与增殖放流项目总结”的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4、报价文件必须全部密封,密封处应盖有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人单位公章。

五、报价须知:报价人应向我司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填写后不得涂改,否则报价无效。报价总价须含本项目所需的各项目材料费、人工费、税金、方案编制和总结深化调整费及其他等按合同约定完成本询价项目所需的费用。

六、报价无效的情况:1、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2、报价文件未加盖报价人公章;3、报价文件超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4、报价内容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5、报价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的;6、报价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报价等行为的;7、报价人不同意合同主要条款的;8、报价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本询价函的其他情形;9、报价总价超过我司设定的最高控制价人民币243735元。

七、询价程序安排

1、2021年4月 25 日前发询价邀请函。

2、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 5 月8 日 9时30分。报价文件由各报价人现场当面递交或邮寄(以我司邮件签收时间为准),报价文件密封必须符合要求。

3、 2021年 5 月8 日 9时30分由我司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询价小组,统一开启报价文件。

4、评审办法:经询价小组评审,符合本询价邀请函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为中选人。

八、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

地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5006181797

邮编:350209

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报价表

序号

项目

数量

总价(元)

备注

1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总结

1项



总价合计

(大写)人民币元(¥)

项目说明:

1、报价总价须含本项目所需的各项目材料费、人工费、税金、方案编制和总结深化调整费及其他等按合同约定完成本询价项目所需的费用。

2、合同签订后个日历天内根据询价人和相关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增殖放流项目编制方案;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完成后个日历天内提交增殖放流项目总结。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有效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另附:

1、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方案编制业绩,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2、“增殖放流方案编制与增殖放流项目总结”的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附件二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

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XIAFJG-

甲方: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围填海项目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将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事宜委托乙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乙方仅负责增殖放流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其余方案论证评审、专家开展苗种验收由区海洋局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工作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根据甲方、海洋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增殖放流项目编制方案;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增殖放流项目总结报告。

三、合同总价:总价为人民币 元(¥元)包干。此价格已包含本项目所需的各项目材料费、人工费、税金、方案编制和总结深化调整费及其他等按合同约定完成本询价项目所需的费用。

四、双方职责:

1、甲方派为现场负责人,协调乙方方案编制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2、乙方派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区海洋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和项目总结工作,按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限提交质量合格的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五、付款方式:乙方编制的项目方案获得主管部门批复通过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乙方提交增殖放流项目总结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六、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个日历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7级及以上地震、11级及以上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每延误1个日历天完工并提交项目编制方案或总结报告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乙方延误超过十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甲方付款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乙方对编制报告的质量负责,因返工导致提交报告工期延误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由于乙方编制报告遗漏或错误等质量问题导致未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给予修改完善使其达到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八、通知送达

甲方确认以公司注册地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作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确认甲方或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直接送达、EMS、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乙方确认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为:,传真:,电子信箱:。法律文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及法律文书(包括各类通知、催款函、律师函、协议等文件,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处送达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起诉/上诉/证据材料、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文件)。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通知的,以到达对方通讯地址视为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的,以发生时间为送达时间。一方按前述约定以上述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正确、完整、合法、有效,若任一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或送达机关。如因提供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若指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送达机关、本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送达人或送达机关将法律文书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送达。

双方指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非诉方式争议解决、仲裁、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等程序。

上述送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效力,各方放弃提出异议、抗辩未依法送达的权利,产生的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附件《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福州临空经济区仓储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投标单位仅负责增殖放流方案编制和增殖放流项目总结,其余方案论证评审、专家开展苗种验收由区海洋局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划

(1)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2018年7月

(2)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11月

(3)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

(4)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2016年11月

(7)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5月

(8)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2014年2月

(9)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11-2020年),2012年3月

(1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

(1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

三、技术规范

(1)《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8 年 11 月;

(2)《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 源部,2018年 11月;

(3)《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GB/T 2805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 年 6 月实施;

(4)《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 年 2 月 1 日实施;

(5)《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1日实施;

(6)《海洋生物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Y/T 078-2005),国家海洋局,2002年4月;

(7)《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国家海洋局,2013 年 5月1日实施;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环境保护部,2008 年11月4日发布,2009年1月1日实施;

(9)《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范》,国家海洋局,2006 年4月;

(10)《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 年 4月1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

(1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海发[2010]22 号),国家海洋局,2010年8月20日;

(12)《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 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编写组,1986年3月1日出版;

(13)《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 9110-007);

(14)《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

(15)《围填海项目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家海洋局,2018;

(16)《海滩养护与修复技术指南》(HY/T 255-2018);

(17)《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 9416-2014);

(1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编制 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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