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令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令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钟市监处字〔2021〕600006号
当事人:胡令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钟楼区**********,公民身份号码:************,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TGK1469)经营者。
2021年3月18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当事人涉嫌违反《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19日,询问胡令金,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利用钟楼区广化菜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改正。至2021年3月18日案发止,当事人活禽销售额为20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交易活禽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的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021年4月19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钟市监案告字(2021)0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千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市区任一网点,执法机关代码:14240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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