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公示
鹤城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公示
鹤城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中心 | 原用人单位 | √ | 公共服务 | ||||
2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 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中心 | 原用人单位 | √ | 公共服务 | |||||
3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 第一节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中心 | 原用人单位 | √ | 公共服务 | |||||
4 | 死亡前医院最后一次费用结算单据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二)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中心 | 医院 | √ | 公共服务 | ||||
5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部门规章 | 社保服务中心 | 医院 | √ | 公共服务 | |||||
鹤城区气象局 | ||||||||||||
1 | 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气象主管部门 | 施工设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行政法规 | 气象主管部门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 √ | 行政许可 | ||||
3 | 升放气球资质证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 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和规程; | 行政法规 | 气象主管部门 | 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4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 行政法规 | 气象主管部门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鹤城区财政局 | ||||||||||||
1 | 营业执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 | √ | 行政许可 | ||||
2 | 营业执照 | 会计代理记账职业资格证变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政许可 | ||||
3 | 营业执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 | √ | 行政许可 | ||||
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资格审查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城东一号公租房资格审查及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函(2018)4号 | 地方性法规 | 住建部门 | 相关职能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 ||||||||||||
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情况说明 | 拆除或闲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法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治污染设施的业主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2 | 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法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 √ | 行政 确定 | ||||
3 |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 | 行政 确定 | ||||
4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资料(包括: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规章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 | √ | 行政 确定 | ||||
5 | 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资料 | 排污许可(权限内)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规章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排污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6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本、专家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法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 | 行政 审批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法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 | 行政 确定 | ||||
8 | 环境行为信息情况说明 | 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 国务院决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 | √ | 行政 确定 | ||||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 ||||||||||||
1 |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相关资信部门、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2 | 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4 | 申请人的身份证、车主本人身份证、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5 | 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补领牌证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6 |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7 | 身份证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增加准驾机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8 | 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审验换证、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9 |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0 |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1 | 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2 | 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3 | 身份证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4 | 单位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种子生产、加工、仓库自有证明、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法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自备、社保部门、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5 | 人员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请人自备、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6 | 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营业场所和仓库使用权证明、所有从业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复印件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培训机构、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17 | 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收购证明材料及购销合同复印件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18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准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9 | 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 对执业兽医的表彰和奖励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20 | 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鹤城区商务局 | ||||||||||||
1 | 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 外贸进出口贸易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行政法规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材料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其它行政权力 | ||||
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计量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4〕10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 | 行政法规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和供油企业 | √ | 其它行政权力 | ||||
鹤城区档案局 | ||||||||||||
1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法人证书)、档案从业人员合格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 |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湘档通〔2013〕10号)第十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 , 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 法律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档案培训机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其它行政权力 | ||||
鹤城区水利局 | ||||||||||||
1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3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4 | 水质的影响评价报告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于1992年4月3日的规章。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2004]109号。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 √ | 行政许可 | ||||
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 |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 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 |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 行政法规 | 发改部门 | 鹤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2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 | 证明建设项目不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 行政法规 | 发改部门 | 鹤城区委政法委 | √ | 行政许可 | ||||
鹤城区医疗保障局 | ||||||||||||
1 | 疾病诊断证明书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经办机构应该要求其填写鹤城区医疗救助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本人身份证、2、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困难人群证件,3、医疗发票及报账单,4、银行账号,5、医疗救助审批表 | 部门规章 |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医院 | √ | 行政确认 | ||||
2 |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7〕59号)第八条“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 部门规章 |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医院 | √ | 公共服务 | |||||
3 | 城镇职工(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7〕59号)全文。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住院发票,2、住院费用总清单,3、出院记录,4、转诊单,5、身份证,6、银行账号 | 部门规章 |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医院 | √ | 公共服务 | |||||
4 | 诊断证明书、生育证明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发票,2、出生证明,3、生育证,4、住院费用总清单,5、身份证,6、银行账号 | 部门规章 |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医院计生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5 | 生育津贴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出生证明,2、生育证,3、住院费用总清单,4、身份证,5、银行账号 | 部门规章 |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医院计生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鹤城区教育局 | ||||||||||||
1 | 《章程》材料 | 实施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2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 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 | √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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