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FEPC)-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FEPC)招标公告
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FEPC)-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FEPC)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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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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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13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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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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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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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 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KFRD-2021-05 招 标 人: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开封市润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已由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0-410252-70-03-060529、2020-410252-70-03-060531、2020-410252-48-03-10785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均为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开封市润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2.2 项目编号:KFRD-2021-05 2.3投资金额:总投资约116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建安工程费约83000万元人民币 2.4建设地点:开封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汉兴路以北、九大街以西 2.5项目规模及内容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共占地约103亩,暂按3个单个项目划分:(1)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A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67亩,建筑总面积约15万㎡,其中人防建筑面积约1.2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另建有幼儿园、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75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50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一”。(2)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B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36亩,建筑总面积约8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配套物业用房、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4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68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二”。(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项目全长约790米,其中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段长约530米,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段长约260米,道路红线宽20米,估算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雨污水、给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绿化、照明、标识标线、交通等工程。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三”。在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规划等原因发包人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具体建设规模为准。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2.7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F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设计(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和配合,采购、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内容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为准)等,直至各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等相关工作。其中发包人自行委托“单个项目一/二”的设计工作(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外。 (1)设计内容包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的全部工程设计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套服务;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包括设计阶段BIM应用工作、施工阶段BIM应用工作、BIM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 (3)物资采购内容包含:房屋建筑及室外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预制构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 (4)施工内容包含: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项目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等。 2.8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以“建设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FEPC)”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由中标总承包人负责建设融资、设计、BIM全过程咨询服务、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2.9工期要求 各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工期、建设期及付款期,各单个项目的工期均为24个月,付款期为36个月。每个单个项目独立验收、独立核算、独立支付。 2.10 质量要求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①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施工要求的深度并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②优化设计,应本着优化结构和节约成本的原则,使项目的各项指标都令招标人满意。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民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BJ41/T201-2018)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2017)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4、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文件中应附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代表联合体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 3.1.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1.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3.2.1条要求,联合体设计方须满足3.2.2条要求,联合体施工方须满足3.2.3条要求。可另增加一方专业的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应具有投资能力,联合体财务投资人须满足3.2.1条的要求即可。 3.2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2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方提供); 3.2.3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施工方提供); 3.2.4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设计任务方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设计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施工任务方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出具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项目经理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3.3提供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4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主体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禁止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主体为法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期间一旦发现投标人存在信用问题,招标人均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查询时间必须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1年4月28日09时00分至2021年5月11日17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 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5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路北市民之家五楼西B区(开标区) 5.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5.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投标人按开标程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6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海汇中心C座6楼 联系人:董女士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开封市润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七大街绿地创客中心7号楼401室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159*****128****-******** 监督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规模及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主要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遵守相关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本项目无补偿)。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有)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可以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设计方案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招标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5 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逾期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无效。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2开标前5分钟内主持人点击“预开标”,解密开始倒计时,开标时间到系统自动解密。 5.2.3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5.2.4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5.2.5相关不见面操作流程详见“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要通知”。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标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综合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值计算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0.6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评分标准部分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020-410252-70-03-060529、2020-410252-70-03-060531、2020-410252-48-03-107857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共占地约103亩,暂按3个单个项目划分:(1)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A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67亩,建筑总面积约15万㎡,其中人防建筑面积约1.2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另建有幼儿园、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75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50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一”。(2)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B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36亩,建筑总面积约8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配套物业用房、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4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68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二”。(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项目全长约790米,其中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段长约530米,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段长约260米,道路红线宽20米,估算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雨污水、给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绿化、照明、标识标线、交通等工程。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三”。在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规划等原因发包人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具体建设规模为准。 4、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采用F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设计(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和配合,采购、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内容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为准)等,直至各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等相关工作。其中发包人自行委托“单个项目一/二”的设计工作(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外。 (1)设计内容包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的全部工程设计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套服务;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包括设计阶段BIM应用工作、施工阶段BIM应用工作、BIM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 (3)物资采购内容包含:房屋建筑及室外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预制构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 (4)施工内容包含: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项目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等。 二、投资建设范围 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为项目投资、建设、设计、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物资采购、施工建设全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 三、工期、建设期及付款期 各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工期、建设期及付款期,各单个项目的工期均为24个月,付款期为36个月。 每个单个项目独立验收、独立核算、独立支付。 四、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承包人承担。 五、主要日期 各单个项目的设计工期独立计算。各单个项目的设计工期:日历天; 各单个项目的工期独立计算。各单个项目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历天。 各单个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方)发布且经承包人同意的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现场施工条件具备)为准,各单个项目独立出具书面开工文件。 六、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①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施工要求的深度并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②优化设计,应本着优化结构和节约成本的原则,使项目的各项指标都令招标人满意。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民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BJ41/T201-2018)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2017)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4、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七、项目总投资和合同价款 1、项目总投资:约116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建安工程费约8300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为2075万元),不包含投资收益。 2、项目合同价款组成: 合同价款即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所需支付的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设计费投资收益、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付款期投资收益等费用;具体约定见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条。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系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茂居置业共同作为本项目的还款人,按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合同价款。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合同所有条款,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规划、监理等的确认及委托,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度投资建设本项目。监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纳入本合同金额。 发包人承诺本项目不包含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本项目不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储备及土地出让金支付等事项)。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合同所有条款,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实施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管理和移交,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各单个项目分别移交前的该单个项目相关风险。 确保两个单体工程创“菊花杯”奖(开封市级奖);争创中州杯(河南省级奖)。如未获得至少两个单体工程“菊花杯”奖(开封市级奖),承包人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 十、合同的组成文件与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确认函、会议纪要、承诺书、工程洽谈纪要文件等);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出具的已完成的设计、建安工程费证明文件或计量确认文件(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适用于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图纸;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书面补充和修改,如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本合同履行中,各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出具的已完成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证明文件或计量确认文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十一、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1、订立合同时间:年 月 日 2、订立合同地点: 3、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合同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之各方主体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瘟疫;(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禁运、暴动。 1.1.52本项目/项目: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具体包括如下三个单个项目:(1)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A地块项目;(2)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B地块项目;(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 1.1.52.1合同期:系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包括设计工期、建设期和付款期。 1.1.52.2建设期:本项目中各单个项目的建设期独立计算。就某一单个项目而言,系指自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就该单个项目下达书面开工文件并经承包人同意,该单个项目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之日(含该日)起至该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限。建设期不包括设计工期。 1.1.52.3工期:本项目中各单个项目的工期独立计算。就某一单个项目而言,系指该单个项目的合同约定工期,即自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就该单个项目下达书面开工文件并经承包人同意后,自该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之日(含该日)起计算的期间。本合同中各单个项目的约定工期分别为: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A地块项目】 日历天;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B地块项目】 日历天;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日历天。 1.1.52.4预验收 就某一单个项目而言,本合同中以下几种情形均视为该单个项目预验收通过: (1)该单个项目工程实体建设完成并达到预验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该单个项目的预验收申请,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预验收通过; (2)该单个项目工程实体建设完成并达到预验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该单个项目的预验收申请,该单个项目的预验收申请记载的申报之日(含该日)起30个日历天内未组织预验收或组织预验收后30个日历天未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的,则承包人提交预验收申请记载的申报之日(含该日)视为该单个项目自该日预验收通过; (3)未经预验收且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而发包人使用该单个项目或该单个项目任何部分的,则发包人使用该单个项目或该单个项目任何部分之日为该单个项目的预验收通过之日。 (4)预验收通过是指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预验收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视为预验收通过。 1.1.52.5付款期 本项目项下各单个项目的付款期单独计算。就某一单个项目而言,付款期指自该单个项目的付款期起始日(含该日)之日起至该单个项目的合同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1.1.52.5付款日 各单个项目的预验收通过之日的次日为各单个项目的付款日,本项目中各单个项目自预验收通过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进入付款期。 1.1.52.6完工交付日 就各单个项目而言,指该单个项目工程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之日。 在本合同中,某单个项目的完工交付日具体时间以以下三个时点中最早的时间点为准:(1)承包人投资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发包人同意的本项目项下某单个项目甩项验收除外,以下同)完工后,承包人提交该单个项目所需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该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该单个项目完工交付日;或(2)承包人投资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该单个项目所需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天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组织竣工验收后30天内未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则承包人提交该单个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该单个项目完工交付日,该单个项目自该日期起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或(3)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使用该单个项目的,则发包人使用该单个项目之日为该单个项目完工交付日,该单个项目自该日起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1.1.53甩项验收 指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某单个项目部分分项、分部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发包人应对完成部分进行先行验收并进入付款期,未验收部分待符合条件后再验收。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封开市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1.5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执行国家、河南省、开封市颁发的现行行业规范、相关标准及相关文件。本合同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前28天,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文件发生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文件。且基准日前发生的规范变更,增加的费用不计入合同价款。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另行约定。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7 项目公司 1.7.1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包人可在河南省开封市组建项目公司实施项目运作。各方确认,项目公司由承包人单独出资设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由项目公司承继。项目公司设立银行专门账户,注册资本金及投资应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建设,且注册资本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施工。本合同项下发包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违约金、赔偿金、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均由发包人支付至项目公司指定账户。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免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义务的责任,如项目公司无法履行义务,则由承包人继续履行;承包人为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主体。设立项目公司仅是为了便于本合同的履行,项目公司仅从事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事务。本项目中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承包人和项目公司均有权追究。 1.7.2发包人于此确认,承包人投资本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化方式募集的资金,若发生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本项目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垫资建设从而导致投资收益率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被支持的,发包人承诺向承包人实际支付的投资收益对应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中标的建设期投资收益率和付款期投资收益率。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之间是集投资、设计、采购、施工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工程总承包法律关系。发包人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率实质为垫资利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应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等)要求减免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投资收益或对此提出其他异议。 1.7.3项目资金监管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按期按量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材料款、民工工资等,不得拖欠,更不得因拖欠引发社会稳定事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①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和监理人执行合同; ②检查和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③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 ④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等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⑤责令监理工程师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⑥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⑦监督和检查确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在岗/出勤情况及监理人主要监理人员施工现场在岗/出勤情况; ⑧审核承包人、监理人提交文件的签证; 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⑩对承包人的处罚权限及建议更换不合格的管理人员; ?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事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批准改变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 ②批准延长工期; ③批准涉及到对合同价款有影响的变更或指示; ④批准工程索赔; ⑤批准施工程序的重大变更; ⑥批准重要部位的设计变更; ⑦确定工程变更估价。 2.3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监理的内容:工程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监理”,即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现场环保管控,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竣工结算审核;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以及保修期间的监理职责。 监理的权限:按工程监理职责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督促权;完成工程量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特权;撤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②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③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监理工程师;④签发开工文件、停工、复工令;⑤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⑥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⑦工程签证。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签字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河南省和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河南省和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1、确保施工安全工作;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控制噪音排放;4、为了保护工程免受损坏,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①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和发包人要求的全套设计图纸; ②按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1和7.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③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 ④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含设计人员)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二,未经发包人同意,人员不予变动,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配合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当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⑥合同签订后7天,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事项,和与承包人之间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⑦开工前28天,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⑧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 ⑨拟制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并与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⑩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应做好限额设计管理工作。若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可预见的造价超限的情况,承包人应在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调整设计。 ?项目施工期间,现场设计代表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进行施工图交底; b: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 c: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品,提供所需的技术标准; d: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e: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f: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 g: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其中,一般设计变更的处理时限不超过2天,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h: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i:其他相关技术配合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修改设计图纸,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限内完成修改,修改完成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修改图。 ?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壹式 份,并作为合同附件; ?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上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表(上月1日至上月30/31日)和本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质量安全报表各壹式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且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初设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且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40日历天内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开工后7日历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图纸 套,其他施工文件 套,电子版1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加盖承包人鲜章(公章)的纸质版,电子版(招标人指定格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成果后7个日历天内。 发包人管理需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如发包人因管理需增加时,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提出的形式、格式、数量、时间等要求提供;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进度;负责设计成果汇报和修改完善;协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责材料价格确认、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调度、采购、安装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设质量;对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负责工程款申请;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项目经理本人承办。 项目经理权限:见通用条款。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更换。如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且应及时参加发包人、监理方组织的例会及保证现场施工及时顺畅的进行。每周在工地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能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被发包人查实累计超过三次,或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被发现有挂靠的现象,发包人发现有以上类似行为,将以失信行为报请开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参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工地三天以内(含三天)须书面报总监批准,发包人需知悉;三天以上须书面报监理人转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时需指定经监理人认可的代理人。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所选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处罚2000元/人。 3.2.5项目设计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项目设计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更换。 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承包人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交底、基槽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设计项目负责人需到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关键性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应满足: (1)分包商及其参建人员应具备相应设计(如需时)及施工资质、能力; (2)主要参建人员的技术及管理技能应满足要求。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签订合同后另行约定。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关键节点要求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推进项目进展。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承包人依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开工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同步提交,份数份。 4.3.2采购开始日期:/ 。 4.3.3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材料进行检查。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单项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 4.5误期赔偿 就各单个项目而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某单个项目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期间,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该单个项目未完工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对应的投资收益,承包人按照该单个项目未完工部分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自工期届满之日起(含该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该单个项目竣工之日止,且发包人可在后续应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函金额中扣除。该单个项目工程完工交付之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立项报告、规划要点、用地红线图、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 份。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地勘报告、文勘报告及设计范围地下管网现状及规划图份。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另行约定,份数皆为 份。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另行约定,份数皆为 份。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份数为 份。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份数为 份。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份数为 份。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份,合同生效且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初设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且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40日历日内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开工后7日历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提交时间。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提交时间。 若设计文件未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约定时间提交或设计审查未通过,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第6条 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另行约定。 6.2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工程物资进场前14天,承包人提交报告一式份。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提供,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畅通。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以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就各单个项目发布的书面开工文件并经承包人同意,各单个项目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之日即为进场日期。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发包人负责将水、电接入双方认可的接驳点(接驳点为施工红线50m范围内),由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接驳点至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数据参考。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有按月对承包人每月完成工程量(进度)确认的义务。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设计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3)发包人在设计方案审查确定后提出项目规模、条件变更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至造成承包人设计需做较大返工时,双方须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专利技术,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 (4)发包人负责办理本项目合法合规性的手续、等各项前期报批工作,确保项目投资建设合法合规,审批手续完整。发包人应在各单个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取得各单个项目合法用地手续及施工手续。若因本项目某单个项目自身或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或发包人未在各单个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取得各单个项目合法用地手续及施工手续的,承包人有权不再进行该单个项目的投资建设,有权要求发包人向项目公司立即支付项目公司已投入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承包人因本项目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损失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 (5)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项目文物勘察事宜,确保不涉及因文物保护等事项影响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的履行。若因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而造成停工超过6个月而无法继续施工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履行义务并支付相应款项。 (6)若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单个项目在工期内无法继续施工建设,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对该单个项目已完成部分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该完成部分的付款日。该单个项目未完成部分的投资建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7)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费用:勘察费、文勘费、审图费用、检测费用、房屋测绘费、监理费及城建档案备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政府性其他服务型内容及相关收费由发包人承担。 7.2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份,在约定开工后7天提交。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份,在约定开工日期后14天提交。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份,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交。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开工前14天,由承包人提交。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市政自来水、自然水,城市供电,数量可满足施工需要。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约定开工日期前30日内提交。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积极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并承担此过程中需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承包人应及时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和工伤保险费用,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手续无法办理,发包人可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手续办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2.12清理现场: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7.2.13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办理合同备案及相关手续,并缴纳应由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2)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上月已完成工程月报》、《本月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专职人员维护公共安全。 (4)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等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房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按实结算;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时发现地下管线、文物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方案后再实施,费用报经发包人签证后由发包人承担;地上设施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护有灯光、护板、格栅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在承包范围内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a、承包人与现场其他施工企业保持有序、顺利施工的措施方案; b、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 c、现场开辟新临时通道的方案(如有); d、必须满足城管部门对围挡、冲洗设备及道路的要求。 (11)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对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和工程质量检测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按检测报告结果,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检测费、整改至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2)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施工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和警示信号设置、门卫人员配置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损失。 (13)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负责办理。 (14)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 (15)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16)符合河南省、开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表格为合同附件二中的内容,包括: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承担工作、联系电话、主要资历、经验、承担过的项目等。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人员应按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人员进场。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内容包括生产(设计)机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能力等, 份,在约定开工日期前提交。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表格形式一式 份,在约定开工日期后7天提交。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主要材料进场、施工中隐蔽部位、决定质量的重要部位等。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材料进场,施工过程中工序节点、隐蔽工程等部位。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全过程。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全过程,每个施工部位,均要求承包人自检,并记录自检结果,承包人项目经理、质检员签字。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部分、主体部分等国家及本省、市现行文件规定中间验收部位。 (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或基础。 (3)剥露和开口: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上,所影响的关键路径工期相应顺延。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及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份,约定开工日期后14天。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另行约定。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指导承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1)各种工程材料的质检合格证明;(2)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3)完整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资料;(4)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5)有关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资料;(6)完整的施工图和竣工图等 份。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1权利和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7)其它义务和工作:另行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另行约定。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另行约定。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工程质量保证金 11.2.1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3%。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自实际竣工日起24个月。 11.2.2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暂扣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暂扣审定价的3%。 11.2.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自单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个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个工程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1)各种工程材料的质检合格证明;(2)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3)完整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资料;(4)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5)有关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资料;(6)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原件扫描版一份;(7)其他资料。 (2)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于完工验收前提交。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及修改、发包人改变要求、设计任务书的实质性要求造成的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工期调整,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其他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 13.5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的项目双方协商按实结算;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另行约定。 第1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 14.1合同价款 14.1.1合同价款的组成 本项目为F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设计费投资收益、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付款期投资收益等费用。 合同价款=[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此三项费用之和为建设期费用)+[设计费投资收益+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此三项费用之和为建设期投资收益)+付款期的投资收益(简称付款期投资收益); 14.1.1.1设计费 设计费:包干价元(大写:) 14.1.1.2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 最终实施的各单个项目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按《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HA01-31-2016)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所计算的各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按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的中标价【 】元/m2计算,并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予以最终确认。 14.1.1.3建安工程费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的最终结算资料后,按照以下定额及规定确定建安工程费的结算金额: 施工图预算价(建安工程费的结算金额)=按以下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中标建安工程费费率 发承包双方在统一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90天内(或分批,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按单位工程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发包人负责组织审核,发承包双方依据核对结果,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建安工程费暂定总价。 建安工程费计价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定额规定执行,定额执行《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规定;同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及配套文件。如政策调整,则执行河南省最新定额及配套相关文件。如上述定额与项目施工内容不适用的,则执行现行行业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人工费、机械人工费及管理费的调整原则按照施工期间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开工月当期价格指数+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预验收通过当月的价格指数)/发布期数;执行现行行业定额的按行业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按照“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开封市的综合价格信息或企业报价信息执行;开封市的综合价格信息或企业报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设备价格可按照同期郑州市综合价格信息或企业报价信息执行,材料设备价格的组成以《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的说明为准。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或“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都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设计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材料小样(如需),由发包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时材料设备差价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加砌块等材料,以上述原则每月确定当月材料价格,未确认的按上月材料价格执行,根据单个项目施工期(单个项目从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到单个项目预验收通过止)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其中商品混凝土运距超过综合价格信息所包含的运距时按实际运距计算;商品砼的价格不包含泵送费、外加剂的费,泵送费、外加剂的价格按核价计算。市场采购价同当期《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开封市或郑州市的信息价比较偏差≥±5%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可进行市场询价,由发包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调查市场后确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税金均执行施工期间当地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所有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按上述原则进行计价。 施工用水电费的结算:施工用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内代缴代扣相关费用。水电费的计价方法按定额规定,其用量定额规定的数量,水、电价差按施工期间实际缴费单价算术平均值进行调差。表具显示水电实耗量超过定额消耗量的水电量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进行价格补差。 说明:施工图预算价编制时,人工(含机械人工)及管理费价差按合同签订当期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公布的调差系数进行调差;材料价差按合同签订当月《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开封市或郑州市的信息价执行。 14.1.1.3投资收益率及投资收益 14.1.1.3.1投资收益率 项目建设期内按建设期投资收益率(建设期投资收益率=中标的付款期投资收益率-0.5%/年)计算投资收益;项目付款期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中标的付款期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 14.1.1.3.2建设期投资收益 建设期投资收益=设计费投资收益+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投资收益。 14.1.1.3.2.1设计费投资收益 设计费根据各单个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确认完成比例,并以此为基础计取设计费投资收益。建设期内计取设计费投资收益,但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 14.1.1.3.2.2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根据各单个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确认完成比例,并以此为基础计取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收益。建设期内全额计取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但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 14.1.1.3.2.3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投资收益 项目建设期内,根据各单个项目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下同)的已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产值的70%加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的100%为基数,按月统计并按单利计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投资收益,建设期内计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投资收益但不支付。最终建安工程费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以结算审计为准。 14.1.1.3.4付款期投资收益 各单个项目分别实施,各单个项目从付款日(含当日)开始进入付款期。从付款日(含当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前,按建安工程费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的97%计提付款期投资收益,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建安工程费及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的100%计提付款期投资收益,付款期投资收益率为中标付款期投资收益率。付款期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方式按照本合同第14.1.2条。 14.1.2合同价款的确认、调整 14.1.2.1设计费和设计费投资收益的确认 各单个项目具体设计工作完成进度确认依据为:按各单个项目划分,该单个项目的方案设计完成后,视为设计工作完成至50%;取得该单个项目的的初步设计批复,视为设计工作完成至70%;取得该单个项目的各专业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视为设计工作完成至90%;该单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视为设计工作完成至100%。各单个项目设计费,按照上述节点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单位审核后,由发包人出具已完成的设计费证明文件进行确认,自证明文件所记载的上述节点所在自然月本月1日(含该日)开始,按发包人在本节点累计确认的已完成的设计费扣除发包人在本节点的上一节点累计确认的已完成的设计费的差额计取设计费投资收益,直至各单个项目的付款日(不含该日)止。各单个项目的设计费投资收益总额等于上述各节点以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的设计费计取的设计费投资收益之和。 14.1.2.2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和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在确认 各单个项目具体设计工作完成进度确认依据为:施工图预算价确认后,视为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完成至40%;建设期每三个月为一个节点确认一次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建设期累计确认完成不超过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工作完成的80%;该单个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视为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工作完成至100%。各单个项目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按照上述节点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单位审核后,由发包人出具已完成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证明文件进行确认,自证明文件所记载的上述节点所在自然月本月1日(含该日)开始,按发包人在本节点累计确认的已完成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扣除本节点的上一节点发包人累计确认的已完成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的差额计取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直至各单个项目的付款日(不含该日)止。各单个项目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总额等于上述各节点以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计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之和。 14.1.2.2建安工程费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和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的确认 每自然月15日计取自上一个自然月15日(含该日)至本月15日(不含该日)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产值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按“发包人已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产值的70%加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的100%”为基数,自本月的1日(含该日)开始计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计算至付款日(不含该日)。建设期当月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之和=(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起至当月发包人累计已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产值的70%+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起至当月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累计金额的100%)×建设期投资收益率/12。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为建设期每月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之和。特别说明: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设备费按合同签订当月以采购价100%计入当月建安工程费计算建设期投资收益。承包人报送当月建安工程费产值后,发包人在5天以内完成审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按承包人报送的金额确定当月产值。 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含该日)为自然月15日前的,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含该日)至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所在自然月15日(不含该日)期间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产值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计入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所在自然月的下一个自然月计量建安工程费产值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按“发包人已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产值的70%加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的100%”为基数,自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之日所在自然月的下一个自然月1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计算至付款日(不含该日)。 付款日为自然月15日后的,付款日所在自然月15日(含该日)至付款日(不含该日)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产值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计入付款日所在自然月计量建安工程费产值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按“发包人已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产值的70%加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的100%”为基数,自付款日所在自然月1日(含该日)开始计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及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如有),计算至付款日(不含该日)。 单个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单个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随建安工程费用列入当月产值,建设期内全额计取设计费投资收益,但招标人不向中标人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11条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算投资收益。 14.1.2.3合同价款调整 14.1.2.3.1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 14.1.2.3.2概算的调整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原设计概算,增加投资的情况,发包人应在工期届满之日前完成相应合法合规手续并获得批复,若增加投资部分的合法合规手续未能在工期届满之日前完成,增加投资的部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和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计量确认、按月计算投资收益及进入付款期后的支付义务。 14.1.2.4合同价款计量 14.1.2.4.1建安工程造价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含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计算,以承包人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审计单位审计确定,发包人、承包人认可后,结算价款按照14.1.1汇总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中标建安工程费费率。 14.1.2.5合同价款支付 从进入付款期之日开始,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4.1.2.5.1各单个项目第一次支付: 支付时间为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预验收通过)之日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金额为:设计费投资收益×100%+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收益×100%+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100%+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投资收益×100%; 14.1.2.5.2各单个项目第二次支付: 支付时间为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预验收通过)之日后不超过90个日历天内;支付金额为:(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10%+(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97%+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100%×付款期投资收益率×付款日(含)至第二次支付日之间的日历天数÷360; 14.1.2.5.3各单个项目第三次支付: 支付时间为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预验收通过)之日后12个月内;支付金额为:(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25%+(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97%+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90%×付款期投资收益率; 14.1.2.5.4各单个项目第四次支付: 支付时间为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预验收通过)之日后24个月内;支付金额为:(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35%+(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97%+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65%×付款期投资收益率; 14.1.2.5.5各单个项目第五次支付: 支付时间为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预验收通过)之日后36个月内;支付金额为:(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30%+(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100%×30%×付款期投资收益率; 上述14.1.2.5.1至14.1.2.5.5各次支付金额部分或全部发生延迟支付,则针对应付未付部分自该单个项目的应付未付之日(含该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按日计取付款期投资收益率的延期支付投资收益,延期支付投资收益应在上述支付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前全部付清。 14.1.2.5.6本合同中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由发包人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若发生需要支付合同价款时,审计部门未审计确定计算公式中的上述费用的,则计算公式中的上述费用按照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费、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建安工程费、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金额进行计算,在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确定金额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与单个项目产值累计的差值,按施工月数均摊的方式调整每月产值,以调整后的产值计算建设期投资收益。 14.1.2.5.7就某一单个项目而言,如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单个项目在工期届满之日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则该单个项目自工期届满之日即为付款日,该单个项目进入付款期,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14.1.2条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根据本合同第16.1.1条承担违约责任。 14.1.2.6提前付款、赶工费用及竣工验收与结算 14.1.2.6.1提前付款 若发包人资金到位,可提前部分或全部支付,提前付款部分,自提前付款之日起不再计算投资收益。提前付款等其他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14.1.2.6.2赶工费用及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本合同第14条相关约定执行。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t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时间、时效、返还等: (1)履约保函格式为电汇或银行保函; (2)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3)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处领取中标通知书。承包人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4)招标人应自本项目中第一个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4日内按工程履约保函剩余金额三分之一的比例相应解保或退还,第二个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4日内按工程履约保函剩余金额二分之一的比例相应解保或退还,剩余单个项目以此类推(工程履约保函不计算投资收益且不计息)。 14.2.2支付担保 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下的合同价款支付义务提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公开发债评级AA+级或以上区属企业(或平台公司)为承包人(项目公司)出具连带支付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的签署是承包人或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 14.2.3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责任 16.1.1.1若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中任一组成部分时,则以发包人延期应付未付金额部分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含该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未付金额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为止;若发包人按照第14.1.2条和第16条支付合同价款时,已支付了该笔款项的延期支付投资收益,则前述违约金应当减去延期支付投资收益部分。 16.1.1.2因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工程变更内容足以影响使工程在正常施工作业条件下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16.1.2承包人违约责任 16.1.2.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及其他违约情形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工程非正常停工,按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实际损失额向发包人予以赔偿; (2)因承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非法转包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3)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之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扣除承包方违约金1万元/次。 (4)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5)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承包人3000元违约金。 (6)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违约,则发包人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a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 b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的书面通知,每发生一次,处罚5000元违约金。 c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禁止转包工程、主体工程分包。 d已明确责任,但招标期内无法量化违约金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 e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履约保函。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双方另行协商。 (2)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另行协商。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合同提前终止时回购价款的计算及支付 18.1.1在提前终止合同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20天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的价值,形成书面报告,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18.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价款计算如下:总价款= 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 +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设计费及投资收益 +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如下: 18.2.1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已完成的建安工程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计算,并向发包人提供编制的建安工程费结算,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发包人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建安工程费。发包人按照审计结果100%支付已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 建安工程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2.2设计费及投资收益。设计费以根据发包人审核,并由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支付的设计费金额为准;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 设计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设计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2.3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以根据发包人审核,并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支付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金额为准;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2.4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已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计算,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发包人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发包人按照审计结果100%支付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年利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3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支付的总价款= 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 +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设计费及投资收益 +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如下: 18.3.1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合同终止时已实施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经相关部门审计确定最终结果,发包人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审计结果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建安工程费。发包人按照审计结果100%支付已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年利率按照中标付款期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建安工程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3.2设计费及投资收益。设计费以根据发包人审核,并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支付的设计费金额为准;年利率按照中标付款期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设计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设计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3.3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以根据发包人审核,并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支付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金额为准;年利率按照中标付款期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3.4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合同终止时已产生的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评估并经相关部门审计确定最终结果,发包人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发包人按照审计结果100%支付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年利率按照中标付款期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年利率÷2×书面开工文件记载的开工日(含该日)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经发包人认可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及投资收益,发包人应当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8.4终止后现场的清理 18.4.1在终止合同之后28天内,承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物品、设备、材料运走,并清理好残物、垃圾。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18.4.2承包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清出前述物品并清理现场,发包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接到发包人自行转移前述物品、清理现场的通知后,承包人应派人见证,承包人不派人见证的,不得对以上物品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提出异议。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正式生效。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副本份数:。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关于本项目廉洁管理条款的约定 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请吃、送礼行为。如有违反此规定除按有关法律规定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外,发包人将按下列标准扣减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工程款竣工结算后被发现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按下列标准的金额索赔,这种索赔将是无时限的。 1)宴请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消费的,按5,000元/次。 2)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按50,000元/次。 3)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标段总造价的5%/次。 20.2其他约定 1)农忙季节不得停工。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积极配合发包人处理周围相关事宜。 3)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场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对放线验线、关键工序、主要原材料,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结果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10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总包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施工方案、工艺与措施、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发包人将处1000-5000元经济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发包人、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员,如若发生将处罚承包人1万元/次,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8)承包人在招投标时已详细勘察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状况,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负责。 9)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业主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0)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与安全文明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发包人将按照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1)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 12)本工程合同备案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配合。 13)开工前承包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14)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1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确认,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无偿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6)承包人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未及时告知发包人或因承包人所留地址不详造成发包人所发送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自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发出邮件之日起,视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送的相关文件。 17)关于违法分包:由于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等原因造成发包人被起诉到法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一并扣除; 18)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如发生,另行约定。 19)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支付(不计投资收益);到期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发包人组织保修期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支付,如有代为维修费用等,应先行扣除后再支付,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合规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0)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外欠债务(包括对材料供应商的所欠材料款以及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发包人涉案、涉诉的(包含被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款项),以及被政府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则发包人有权将冻结、扣划款项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方面资金中扣除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用(参照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物价局有关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上限),以及有涉案、涉诉引起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等)。上述一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方面资金中扣除,视同已支付相应款项(按已发生以及预计将发生金额计算)。 21)承包人应做好消防检测验收、基建档案移交工作。 22)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所定分包人的管理,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设施和施工条件,发包人指定分包配合费按相关规定计取: ①承包人负责协调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设施给分包人使用(如承包人现场无脚手架或垂直运输设施已拆除,则不需提供,由分包人自行解决),不得刁难、为难分包人; ②承包人负责提供通道和场地,合理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提供水、电源接入点(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协调各分包单位、各工种、工序之间的施工安排; ③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设施设备拆除前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④承包人负责分包项目的现场安全保卫和文明施工管理; ⑤分包人各项资料报验如需承包人盖章上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办理; 23)承包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文件,应按归档文件要求向发包人移交 套竣工档案资料(原件); 24)承包人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调度、协调,科学组织施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确保在合同工期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25)承包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具体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施工垃圾、楼梯井道内及绿化带内杂物等),因承包人未及时清理或影响其他队伍施工等情况发生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清理外运,承包人同意费用按照发包人审计价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6)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设计失误,造成发包人返工或损失的,承包人应按照对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以发包人认定金额为准)予以赔偿或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抵扣; 27)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若联合体招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代理机构。 28)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无息):承包人在无违法、违纪现象的情况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7日内,全额返还。 29)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监理职责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审核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 30)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及时与承包人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实施。 31)发包方在主张权利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具体事项应与承包人沟通后方可实施。 32)若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不一致,则以专用条款为准;若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与各方共同确认的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则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33)本项目中约定需承包人负责办理的相关手续,发包人需协助承包人进行办理。 34)本项目不包含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等内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条竣工试验、第10条竣工后试验均不执行。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规模: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共占地约103亩,暂按3个单个项目划分:(1)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A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67亩,建筑总面积约15万㎡,其中人防建筑面积约1.2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另建有幼儿园、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75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50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一”。(2)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B地块项目,项目占地约36亩,建筑总面积约8万㎡,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5,配套物业用房、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4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6800万元。建成后拟对城中村村民进行安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二”。(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项目全长约790米,其中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段长约530米,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段长约260米,道路红线宽20米,估算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雨污水、给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绿化、照明、标识标线、交通等工程。以下简称“单个项目三”。在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规划等原因发包人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具体建设规模为准。 二、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F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设计(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和配合,采购、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内容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为准)等,直至各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等相关工作。其中发包人自行委托“单个项目一/二”的设计工作(常规建筑设计工作,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除外。 (1)设计内容包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附H号路(十大街—九大街)、规划路(附H号路—汉兴路)新建工程的全部工程设计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套服务;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包括设计阶段BIM应用工作、施工阶段BIM应用工作、BIM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 (3)物资采购内容包含:房屋建筑及室外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预制构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 (4)施工内容包含: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项目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等。 三、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以“建设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FEPC)”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由中标总承包人负责建设融资、设计、BIM全过程咨询服务、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四、工期要求 各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工期、建设期及付款期,各单个项目的工期均为24个月,付款期为36个月。每个单个项目独立验收、独立核算、独立支付。 五、质量要求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①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施工要求的深度并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②优化设计,应本着优化结构和节约成本的原则,使项目的各项指标都令招标人满意。 2、除运维阶段以外的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民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BJ41/T201-2018)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51235-2017)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4、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六、图纸质量要求 各专业图纸规格需按有关制图规范并尽 量做到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清晰明确,构图美观整洁。 七、有关设计成果知识产权的问题 : 1、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如有泄漏,由投标人承担所有后果。 2、中标人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 3、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 4、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6、招标人有权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的同意而披露关于中标人的名称、合同条款。 7、中标方案可根据招标人要求,结合其他未中标设计方案,对本方案优化设计。 8、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CAD、PDF 9、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8份 10、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的要求:8份 电子版的要求:光盘、U盘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有)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河南茂居置业有限公司示范区安置房建设横堤铺项目(FEPC)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 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设计方案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F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设计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人民币(大写)元(小写);BIM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单价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元/m2;建安工程费费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付款期投资收益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年;工期,质量,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BIM全过程咨询服务、采购及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材料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企业资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分工填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手机):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本项目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年 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与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需再单独进行授权。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单个子项可由多家共同完成)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注: 1.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组成,可自行增设其签字盖章部分,格式自拟。 3.联合体协议可为联合体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4.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可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 5.若非联联合体投标的,本协议不提供。 四、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和开户证明扫描件;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电子投标保函。 五、价格清单1、价格说明 自行说明 2、价格清单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六、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F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概述 (二)总体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五)设计及施工的配合 (六)投资方案 1 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主要施工方法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劳动力安排计划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八、设计方案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需各方分别填写基本情况表并附相关证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无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需做出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设计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其他主要人员(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填报)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或上岗证书)、社保缴纳证明。
注:1、所有人员均需提供在本单位2020年1月1日以来连续缴纳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十、其他资料(一)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在(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材料(三)投标人认为与投标文件评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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