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芳君限期拆除事先告知的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芳君限期拆除事先告知的公告

毛芳君:

由于你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编号鄞州综执[2021]拆先告字第11-0040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实,2011年至2021年1月27日被查期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莘香雅苑24幢86单元1005室阁楼北侧消防通道搭建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在北侧女儿墙基础上加高约1.6米的铝合金玻璃窗及砖混结构,并用混凝土浇筑盖顶形成封闭空间,建筑面积约为25.1平方米;在阁楼南侧搭建一处建筑物,利用原有墙体并在南侧女儿墙基础上加高约1.6米的铝合金玻璃窗及砖混结构,并用混凝土浇筑盖顶形成封闭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3.82平方米。两处总建筑面积约38.9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莘香雅苑13幢50单元805室阁楼周边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你可以向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告知 拆除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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