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局家属院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气象局家属院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2011〕24号)《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建房〔2013〕40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宁政〔2014〕27号)《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气象巷、西至西区人民政府、南至西关大街、北至五四大街,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签约期限

自城西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签订。

四、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用房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费、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等。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

1.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被征收人,按原产权证证载建筑 面积1:1.3进行安置,即: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原产权建筑面积×1.3。

2.安置住宅户型有91.38 ㎡至126.37 种户型,被征收人参照应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择户型,安置楼号6-1/6-2号楼,共计171套。(详见回迁安置户型图)。

3.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后就近靠档选择回迁房,不得跨档选房。在就近靠档面积范围内超出应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补足差价:0-10㎡按6800 元/㎡;10-20 ㎡(含20 ㎡)以下按7800 元/㎡执行,(30日内签订协议的可享受500元/㎡的优惠价);20㎡以上按9000 元/㎡执行(不含楼层差价)。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9960元/㎡的价格退补给被征收人。

公产房屋:

产权性质为公产住宅,按原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产权性质为办公用房的,按原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补偿。

六、选房办法

根据被征收人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屋。

七、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的,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费:

住宅房屋:

1.过渡费补偿标准为15元/月/㎡(以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验收单的日期起计发)

2.过渡期为36个月。过渡期满后,不能提供安置房的,征收人按30元/月/㎡支付超期过渡费。

公产(办公、住宅):

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周转用房使用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于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三)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每户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助。

(四)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含中小学生,按照500元/人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五)附属用房(地下室)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搬迁奖励

为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如下两种办法进行搬迁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自房屋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0元的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被征收住宅房屋自房屋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再给予15元/月/㎡的过渡费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严格按照相关征收程序执行: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三)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十、房屋的验收及补偿款的支付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交清水、电、电话、有线等费用,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被征收人凭《房屋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款。

十一、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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