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代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35
受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委托,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位于中都大道(同乐路-会峰路)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方承诺本次招标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无重大漏项、无虚假陈述及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招标方及招标内容
(一)招租方: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二)招标内容简介:
1、本次招标中都大道(同乐路-会峰路)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起止地点为同乐路至会峰路,效能灯箱共40座,效能灯箱版式为三版。其中一版为效能宣传板,长期宣传公益广告(宣传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同市效能办提供),另外两版可做商业广告。
2、中都大道(同乐路-会峰路)效能灯箱挂牌竞价,出让年限为3年,起拍价为人民币60万元(3年),增价幅度为2万元/次,采用有底价竞标,竞买人现场竞相报价,以竞买人高于底价的最高报价,经主持人确认后成交。
3、灯箱承租期间的日常维护管理费,设备、电缆、电器损坏维修费,灯箱使用电费及更换公益广告画面(每年2次)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另外本次招标代理费6000元,首次公益广告灯箱片制作安装费用6902.76元,上一轮灯箱制作安装监理费8000元,均由此次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同时中标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20万元以下:1000元整,20万元-50万元:2500元整,50万元以上:3500元整),上述费用不包含在此次出让金报价中,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二、对投标方的基本要求:
1、竞买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或具有发布广告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单位;
2、广告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或大中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
3、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如有疑问须在 2013 年 6 月 8 日 17时前,请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runqi2009@163.com(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电子邮箱),招标人将在 2013 年 6 月 9 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www.czzbcg.com)“公告”专区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竞价人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4、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起3日内,应与招标人签定《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否则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租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把出让金一次性交纳至招租人指定账户,凭银行账单再与招租人签定合同。
三、租赁期限、起拍价和竞拍增幅:
1、出租期限为3年,具体起止日在《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
2、起拍价:共3年使用权出让,起拍价为人民币60万元。
3、竞价增幅:按三年租金总报价,每次竞拍增幅2万元或2万元的整倍数。
具体情况见下表:
名称
起始地点
数量及规格
标的
内容
出让
年限
出让起
始价
加价
幅度
保证金
中都大道(同乐路-会峰路)效能灯箱
(同乐路-会峰路)
共40个效能灯箱,灯箱尺寸:3.05m*1.38m
效能灯箱使用权
3年
60万元
2万元
3万元
四、公告期限
2013年06月03日17时后至2013年06月17日17时止。
五、中标人确定方式
本次效能灯箱公开招标采取有底标价的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须不低于招租人标前设置的底价)竞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底价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密封带到开标现场,竞租结束后现场开封。
本次招标会定于2013年 06 月 18 日08时30分在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一开标室举行。
本次竞租不接受报名登记。
六、竞租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及招标代理费
(一)竞租保证金:
竞租保证金金额: 1.2万元;竞租信用保证金: 1.8万元 。(上述两项保证金任意选择以下一个账户交纳保证金)
账户一: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滁州琅琊支行
账户二: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滁州中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179*****8707
交纳时间:2013年06月17日17时之前交纳完毕(到账),不接受汇票(未按时间交纳保证金的竞租人不得参加竞租),上述两项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缴纳时必须注明“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保证金”。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服务费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扣除服务费后的竞租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招标代理费及交易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公司缴纳,招标代理费按滁招管【2012】7号文规定计取,招标代理费为6000元。同时中标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20万元以下:1000元整,20万元-50万元:2500元整,50万元以上:3500元整)。
另外:招标文件400元每份,由投标人在开标前签到时交于代理公司,不予退还。
七、招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容管理局)
招标人代表:王明军
联系电话:****-*******
传 真:****-*******
八、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徐 智
联 系 电 话: 139*****973 、 ****-*******
附件:1、竞租须知
2、竞租承诺书
3、电子竞价器使用说明
4、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5、成交确认书
6、租赁合同
附件1:
竞 租 须 知
项目编号:********-35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拟对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进行公开招租。为规范、整合和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州市户外效能灯箱广告及招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竞租人都视同认可本《竞租须知》。本次竞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一、竞租人参加现场招租会需提供的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交纳竞租保证金的银行缴款单;
4、竞租承诺书。
以上材料须携带原件递交由招租人会同招标局监督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上述规定条件在现场竞价开始前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查验保证金缴纳情况。
二、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次效能灯箱公开招标采取有底标价的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须不低于招租人标前设置的底价)竞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三、现场勘查
投标人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阅读《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如有疑问须在2013年06月08 日17时前,请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runqi2009@163.com(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电子邮箱),招标人将在2013年06月09 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www.czzbcg.com)“公告”专区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同意《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条款。
四、竞租程序
1、本次竞租以电子竞价器的方式报价,以有底价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最高报价如等于或高于底价,本次竞价有效,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本次竞价无效,主持人宣布本次竞租失败),即由主持人宣布起拍价,由竞租人正确使用电子竞价器进行报价(每次报价加价幅度2万元或2万元的整倍数)。投标人正确使用竞价器进行报价,一经电子竞价器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投标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租使用竞价器报价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进行报价,其他人使用竞价器报价无效,报价时间每轮60秒;
最新一次报价提交后,满1分钟没有新的报价,则本次竞价结束,最后报价(其报价必须超过招标人所设定的底价)的竞租人即为最终竞价人。
竞价时间届满或无新的报价,主持人宣布报价最高者(其报价必须超过招标人所设定的底价)为最终竞价人。
2、竞租成交后,招租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如竞得人不当场签字确认的,即视为违约,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日内无投诉,经招投标管理局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起6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出让金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纳到招租人指定账户。
六、竞租现场纪律
竞租过程中,竞租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人应价竞租,不得干扰
主持人的正常工作,不得有恶意串通,操控竞租的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其竞租的资格,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竞租保证金缴纳规定
竞租保证金金额:竞租保证金金额: 1.2万元;竞租信用保证金: 1.8万元 。(上述两项保证金任意选择一个账户交纳保证金)
账户一: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滁州琅琊支行
账户二: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滁州中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179*****8707
必须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从竞租人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缴纳时注明竞租项目名称。
未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于本次竞租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扣除相关交易费后直接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扣除服务费后的竞租保证金)。
八、招标代理费及交易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公司缴纳,招标代理费按滁招管【2012】7号文规定计取,共计6000元。同时中标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九、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招租人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终止现场竞价:
1、不足两家竞租人的;
2、所有竞租人均未应价的;
3、如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十、结算与移交
竞得人在签订《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按时交清租金。如承租人违反本条的规定,即被视为违约,具体按《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本次竞租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现场招租的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竞租须知》进行竞租和办理相关租赁事宜。
十二、招租方要求: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制作更换效能公益画面;
(2)不得转租;因运营和管理引起的各种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承租方应遵守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扣除服务费后的竞租保证金)交到招租人指定账户,逾期未交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竟租保证金。
(5) 乙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依法独立承担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竞租须知、竞租承诺书、退还保证金声明函、合同也一并附上。
本须知由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招标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年6月3日
附件2
竞 租 承 诺 书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我(单位)愿意申请竞租 。
已收到并已认真、仔细阅读过本次竞租活动的公告、须知等招租文本。本人(单位)经过对招租标的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审慎调查后,认为标的描述及揭示的风险与实地状况和权利状况,与本单位的独立判断基本一致,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的所有真伪、瑕疵、缺陷及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及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对自已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清楚明白,并承诺保证:
1、我们接受本次《招标公告》和《竞租须知》的约束;
2、遵守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相关规定处罚。
3、经查验该标的的有关资料、现状后,已确认该标的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了解该标的现状,清楚并愿意履行招租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
4、自愿在2013年 月 日17:00时前将竞租保证金汇到指定的招标局账户。如我方违反《招标公告》和《竞租须知》的要求,则自动放弃索回竞租保证金的权利,并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竞标成功按公告要求按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竞租人:(公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竞价器使用说明
电子竞价系统采取多轮竞价,轮次不限的模式,每轮竞价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的原则,采用倒计时方式,报出最高价的竞买人即为最终买受人。
一、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市相关部门予以监督。
二、竞买人进入场内电子竞价专场参加竞买,作出报价行为,即表明竞买人已充分了解《本竞租须知》的相关内容和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三、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在未按电子竞价器提交报价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提交报价,即不能撤销。
四、竞价会采用增价应价的方式进行,每一次应价时间为60秒,加价幅度以2万元或其整数倍加价,应价时间结束,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须高于或等于底价否则不成交)。即开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当场签署确认。买受人拒绝签署的,视作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价会全场视频录像,竞买人应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要抽烟或大声喧哗,手机铃声处于震动状态;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报价或主持人正常的工作,更不能有合谋、串通、操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竞价会结束后,竞买人要按次序退出竞价会现场,退场时向竞价会工作人员交还竞价器和竞价IC卡。
七、电子竞价过程中,如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排除故障后继续竞价的方式进行。
八、竞价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竞价器和竞价IC卡,如因竞买人的不当保管或使用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竞价器1500元一个,竞价IC卡1000元一张)。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我方为 招租项目所提交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租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竞租开始前本表交纳招租工作人员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附件5
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
成交确认书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35 的中都大道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项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相关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以(小写) ;
(大写) 的三年租金承租上述效能灯箱广告位。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本次招标公告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滁州市城管执法局代表签字确认:
附件6
户外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出 让 方: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容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竞 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广告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乙方于 2013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出让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位于 中都大道(同乐路-会峰路) 的 效能灯箱,数量为40座,箱体尺寸为3.05m*1.38m/座的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现状交代清楚;移交后,所有管理、维护、运营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含用电,设备、电缆、电器损坏维修费,制作更换公益画面等有关费用)。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未 (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使用用途:乙方竞得灯箱的用途为一面长期发布效能公益广告, 另外两面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出让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3 年,即从 2013 年 月 日起至2016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出让金缴交的规定
1、出让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出让金为 (大写) (小写 )。由乙方按本
合同规定一次性缴交甲方。
2、出让金缴交时间:先付后用,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签
订合同前一次性交纳和收取。
3、甲方负责收取出让金,并在收取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出让金,若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未交,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扣除服务费后的竞租保证金)收取,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
2、出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且灯箱设施完好,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出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出让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出让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出让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并对合同期间的灯箱使用情况实行监管。
3、合同标的物出让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拆迁、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并按照未使用期限予以退还效能灯箱使用权出让金,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予认可,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使用标的物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矛盾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出让期满,如甲方效能灯箱使用权不再出让,甲方在出让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出让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竞得效能灯箱使用权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200%/天向乙方收取效能灯箱使用权占用费,直到乙方将效能灯箱使用权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出让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用途。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安全防范等事宜。合同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保持效能灯箱箱体的清洁,防止乱张贴,及时清除小广告。
7、使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8、效能灯箱版式为滚动式三版,其中一版为效能宣传板,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长期固定发布宣传公益广告(每年更换2次),公益广告内容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效能办提供,乙方负责制作更换。
9、在合同期内,效能灯箱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设备、电缆、电器损坏维修费,电费及更换公益广告内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广告位改变出让用途的;
(2)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宣传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不按时履行公益广告制作发布义务的;
4、出让期满后,乙方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出让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市场公开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使用权。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有效期间,如遇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拆迁、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并按照未使用期限予以退还效能灯箱出让金,其他一切费用出让方不予认可,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使用标的物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矛盾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标的物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验收。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保持灯箱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竞得标的物完好地交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l、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放弃使用的,甲方已收取的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让出该标的物,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等原因需要征用或拆除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退出。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出让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灯箱的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让广告位交付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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