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经开)罚字〔2021〕5号

嘉环(经开)罚字〔2021〕5号

嘉环(经开)罚字〔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4-2914:21浏览次数:

嘉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经开)罚字〔2021〕5号


嘉兴丽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

法定代表人:吕一鹏

地址:嘉兴市沐阳路289号1幢4-2号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兴市沐阳路289号1幢4-2号的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床配件的生产,月产量约350件。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铁屑等一般工业固废,废皂化液、废导轨油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皂化液、废导轨油贮存在浙江桑田油脂有限公司A幢厂房东侧中间区域,与木托板存放在一起,地面没有采取防腐、防渗、防漏等防护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697-2001)等采取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厂区未建设专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向你单位寄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1年4月16日向你单位寄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可选择缴款方式:1.支付宝扫描《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罚没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到市本级交行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现场,按照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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