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南充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南充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勘察和初步设计(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南充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勘察和初步设计(项目名称)已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南发改经发【2020】2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南发改经发【2020】2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
2.2工程投资额及规模:该项目占地约42亩,建设1万m3/d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主要内容包括格栅渠、均和调节池、事故池、一级提升泵、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MBR膜池、臭氧催化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连续流过滤池、污泥浓缩、污泥脱水间等构筑物。采用“均和调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A2/0+MBR+臭氧催化氧化+BAF+连续流沙过滤+机械浓缩+板框式压滤机”工艺(此为可研阶段主要建设内容及工艺,中标单位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可做优化调整)。工程投资预估算为1.2亿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勘察单位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2016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不低于1亿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业绩。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2016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不低于1万m3/d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资格、给排水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的牵头人应是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单位或具有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2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21年04月29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05月03日 23时59分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进入“电子招标”栏目,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5月27日 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进入“电子招标”栏目,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中心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1117
邮 编:637000
联 系 人:黄彬
电 话:152*****778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A座1210
邮 编:/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1年04月28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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