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成公资质疑答复〔2021〕002号)公告
质疑答复(成公资质疑答复〔2021〕002号)公告
质疑答复(成公资质疑答复〔2021〕00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29 12:51
质疑人:成都必达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江路435号
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李开运
委托代理人:李开运
被质疑人: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质疑人成都必达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必达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就成都市游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智能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都市政采招〔2021〕008-1号)的中标结果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我中心受理质疑后,高度重视,立即书面告知采购人,并于4月20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现根据评审委员会复核情况,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成都必达公司在履约能力评分项中提供生产厂商的合同业绩,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
答复:一、本项目履约的主体是投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履约能力”评分项的目的在于证明投标人拥有相应的组织、运输、保管、售后等综合履约能力。成都必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合同业绩均为生产厂商的合同业绩,同时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无相关材料证明投标人与生产厂商为同一企业主体,无法证明投标人本身具有的履约能力。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成都必达公司在评审结束后提供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应不予采纳。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参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联系人:高凌霄,联系电话:***-********。)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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