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集团、县城投集团、县旅集团,县各设计、建设单位:

为规范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我局等单位组织编制的《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已通过评审,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9日

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前 言

为规范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规程编制组,参照省建设厅于2019年6月发布的《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等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广泛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共分 5 章,即:1.总则;2.基本要求;3.技术要求;4调试、验收;5.附则。

本规程由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海盐县新桥北路183号,邮政编码:3143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胡国杰 钟仁福 姚飞伟 陈毅顾岩峰汪军於芳黄舒俭 周佳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黄建卫 吴燕勤 吴彩芳 蒋松松 黄舒俭严文俊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1

3 技术要求 3

3.1泵房 3

3.2 储水池(箱) 5

3.3 消毒设备 7

3.4供水管道、阀门及附件 7

3.5 电气、自控及仪表 9

3.6 安防系统 10

4调试、验收 10

5 附则 11

引用主要标准目录 12

1 总则

1.1为加强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以及商办楼参照执行。

1.3本规程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二次供水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安防设施、仪器仪表等。

1.4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基本要求

2.1市政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服务要求的水量水压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2.2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本县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2.3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2.4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2.5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并符合本县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的相关规定。

2.6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

2.7二次供水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8二次供水设计图纸应报送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如遇设计变更,应告知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

2.9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充分保证管材及设备质量,产品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鼓励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产品;

3所有涉水产品及材料宜选用获得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2.10对于要求设置集中供应热水或直饮水系统的高层住宅,原则上仅提供一路水源,并在接入点安装水表,在表后安装倒流防止器,再进行冷热水循环系统或直饮水系统的设计。

2.11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技术先进的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分区加压的方式,每增加18m-21m米高差宜为一个分区;

2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住宅,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宜采用串联供水;

3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应设减压设施;

4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0.1MPa。

2.12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管道引入点最低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0MPa;

2引入管接入的市政供水管线管径不应小于DN150;

3市政供水管网供水量应满足用户需水量;

4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吸水管应独立接自城乡供水管网或小区环状管网,城乡供水管网与设备吸水管过水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3:1;小区环状管网双水路进水时,其环状管网与所接设备吸水管的过水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2:1。

5 经过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认可。

2.13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防污染等措施。

2.14储水池(箱)应采用SUS316L材质。储水池(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气压罐、消毒设备等应设标牌,并符合下列规定:

1标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

2储水池(箱)、和气压罐还应标明容积和材质。

2.15泵房宜为规则的长方形结构,泵房最小宽度不应小于4m,无水池(箱)的泵房净高度不应小于3m,有水池(箱)的水泵房净高度不应小于4m。

2.16泵房宜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线外。

3 技术要求

3.1泵房

3.1.1生活饮用水加压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配电设施上方不得有管道、阀门;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或花岗岩,内墙应贴瓷砖;有独立照明及应急照明措施;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3.1.2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进出便利顺畅的地方,不得低于地下一层;

2地下泵房宜设置在靠近地下室出入口处,不得上、下毗邻住宅,且应远离配电房和电梯井;

3泵房应设置宽敞的大门(最小宽度不小于1.5m, 最小高度不小于2m);

4新建泵房建筑面积应根据二次增压设备安装需求进行设计,泵房有效面积不得小于35㎡(如果泵房需要配置储水池(箱)的再增加20㎡,每增加一套增压设备有效面积增加20㎡)。

3.1.3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并具有稳定可靠的减震防噪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2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不得直接设置于住宅的上层或下层,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3.1.4泵房设施与设备宜按照分区分别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分区的设施之间宜留有大于0.6m的维修通道;

2储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

3储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

4储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 m。

5储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 m;

3.1.5泵房应设置独立集水坑,集水坑内应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集水坑内应安装自动排水水泵装置,并做到一备一用,泵房四周应设置排水沟与集水坑连通。

3.1.6二次供水无高位水箱时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具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水泵调速工作范围应在水泵高效区段内。

3.1.7给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交替运行。

3.1.8供水不均匀时,应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应配置小流量水泵或小型气压罐,气压罐的容积应与水泵最大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并应保证气水隔离。

3.1.9进水管上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出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阀门(也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设置水锤压力消除装置。

3.1.10水泵应选择低噪音、节能型不锈钢水泵,水泵电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指标的要求。水泵应设置自灌式吸水方式。

3.1.11如泵房内有不锈钢设备、设施,应设置排湿风机等设备,以保证泵房内湿度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3.2 储水池(箱)

3.2.1严禁设计和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储水池(箱),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储水池(箱)。

3.2.2储水池(箱)应坚固、光洁,不渗漏,所用材料对水质无污染。应选用SUS316L材质水箱(池),SUS316L材质储水箱(池)如有焊缝,须做好抗氧化处理,顶部满焊且密封,SUS316L材质储水箱(池)下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

3.2.3储水池(箱)周围10 m内不应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水箱周围2 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2.4储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透气管和人孔(人孔应加盖并设置双人双锁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其间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2进水管口径宜按最高日平均时流量确定,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出水管管底应高于储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电动阀门和水位控制阀;

4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5透气管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管径不应小于DN25,且不少于2根,宜有高差;

6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

8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3.2.5供水管不得与其他管线相通。

3.2.6容积大于50m3的储水池(箱)必须分为两格,相互连通,并能独立工作。储水池(箱)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m,当超过1.5m时,储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储水池(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储水池(箱)内部的进、出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外部及端口防护作不低于内防护标准处理;应选用与各种管道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3.2.7储水池(箱)应设灵敏有效的液位监测装置监测水箱液位,监测液位不少于4个,超低液位报警、低液位补水、超高液位报警、高液位停止补水。超高液位报警液位低于溢流口不得少于0.1米,低液位补水液位高于设计最低水位不得低于0.2米。储水池(箱)宜带自动冲洗装置。

3.3消毒设备

3.3.1储水池(箱)出水总管处宜根据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的要求设置消毒装置和水质采样口(采样口管径不大于25mm)。

3.3.2消毒设备宜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3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监测。

3.4供水管道、阀门及附件

3.4.1DN100以上(含)埋地管道应选用球墨铸铁管,其余宜从采用内外环氧树脂涂塑钢管、不锈钢管(优先使用)等管材中选择。阀门宜优先选用铜、不锈钢材质,或阀体为球墨铸铁,阀杆、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阀门;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现场制作的钢配件应做内外防护处理。

3.4.2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专用的管道井内(安装供水管道的管道井,应设置排水地漏和专用排水立管,排水管口径应不小于75mm,给水立管、进户管、水表等与周围凸起物间应有不小于30cm的空间)或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间,并采取防冻措施,管道如有隆起点,应设排气阀,立管顶端应设排气阀。不同类型管道系统共同敷设时,生活饮用水管道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3.4.3水表应安装在管道井或公共楼梯间,水表及水表箱应采取防冻措施,水表后应设止回阀。水表如安装在公共楼梯间时,须根据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安装场所应保证抄表、换表、维修的工作间距。

3.4.4采用远传抄表系统的,其相关设备及管线必须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井内。

3.4.5各高、中、低分区管道应在各阀门处和表前立管处以色卡附以汉字区分,低区以绿色标示,中区以蓝色标示,高区以黄色标示,如有更高分区,以红色标示。

3.4.6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所接管道同径;

2 滤网采用不锈钢、铜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作,孔径宜为 20~60 目;

3 滤网迎流面应光滑,有效过流总面积应大于管道通径面积的 2~3 倍。

3.4.7 倒流防止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所接管道同径;

2 安装在便于检测、拆装和维修的地方;

3 体积尺寸相对较小,安装简单易操作;

4 严禁与其他管道直接连通。

5.加装倒流防止回流防水淹设施。

3.5 电气、自控及仪表

3.5.1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泵房宜设置双回路电源。

3.5.2供水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距离操作控制功能,电气、自控系统同时应配置电源防雷器和信号防雷器,并做到接地良好。

3.5.3具备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3.5.4设备应具有远程监测功能,能实时监测到水泵电机电流;进出水压力和设定压力;系统流量(瞬时流量、累积流量);在线水质(浊度、余氯、pH等);水泵状态(停止、变频、工频、故障);单泵运行参数(电流、转速、频率、运行时间、故障次数等);电源电压、总用电量及安防信息等。并按照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的通讯规约和数据格式即时传输至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调度中心。

3.5.5必须配置远传压力表、远传电磁水表等水量、水压在线监测仪表,

根据供水企业的要求配置浊度仪、余氯仪等在线仪表,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3.5.6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应采用“一对一”的变频器配置,交替运行,水泵电机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应具有超压状态时的多种自动保护措施,并具备故障报警功能。

3.5.7当采用储水池(箱)和水泵供水方式时,控制系统必须具有每天强制储水池(箱)中的自来水自动循环一次以上功能。应安装储水池(箱)水位与水泵联动启闭系统和水位安全报警系统。

3.5.8泵房内控制系统应与涉水设施有效防护。

3.6 安防系统

3.6.1泵房安防系统必须满足安标二级相关标准要求。

3.6.2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室报警功能),即时传输至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调度中心。

3.6.3泵房内关键部位应设置摄像探头进行不间断监控,并确保监控无死角。

4 调试、验收

4.1验收前的设备调试必须先经过完整的模拟试验,按照设定的系统参数、状态,模拟实际运行条件进行完整的运行试验,模拟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调试阶段。试运行调试时,由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主持。

4.2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4.3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督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或相关部门参加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档案,并在档案移交后,及时将二次供水工程移交供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移交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完整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和海盐县有关规定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要在归档文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后归档。

5 附则

5.1 本规程没有明确的内容按照《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浙江省)DB33/T1171-2019执行。

5.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引用主要标准目录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3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GB17052

4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5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6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

7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

8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31

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12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1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15《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4

16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1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20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

2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22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2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2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8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2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3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1 《住宅远传抄表系统 数据专线传输》JG/T162

32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33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CJ/T204

34 《电子远传水表》CJ224

35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装规则》CJ266

36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 352

37《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浙江省) DB33/T1171-2019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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