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13GC050118
1.招标条件
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已由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甬农综发 [2013] 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招标代理单位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项目已具备 施工监理 公开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宁海县力洋镇跳头村、胡陈乡永和村、岔路镇渡东村
2.2建设规模:治理总面积为2.18万亩,工程造价约2079万元:其中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面积0.79万亩,计划投资约655万元;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面积0.71万亩,计划投资约596万元;力洋中低产田改造治理面积0.68万亩,计划投资约828万元。
2.3建安工程费用: ∕
2.4招标范围: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工程、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工程和力洋镇中低产田改造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期监理服务。
2.5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2.6标段划分:本次监理招标1个标段。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3.1.2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总监1名、其他监理人员不少于4名【岔路镇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力洋镇和胡陈乡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注:含总监)】。
3.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总监岗位资格证书(水利),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无在建工程。
3.1.4其他监理人员要求:
3.1.4.1拟派监理人员均需具备监理资格;
3.1.4.2其他监理人员需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3.1.4.3其他监理人员中须具备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不少于2名。
3.1.5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
3.1.6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9]5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包括类似工程业绩)。
3.1.7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宁波市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宁波市水利网(http://www.nbwater.gov.cn/)上公示认定为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各投标人如有资料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2013年6月6日9时30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
4.2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伍佰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贰佰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凡受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企业,请慎重购买。
4.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缴纳和退还的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6月28日9时00分,地点为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代 理 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
地  址:宁海县桃源中路218号 地  址:宁海县跃龙路103号2楼
邮  编:316000 邮  编:315000  
联 系 人: 严先生     联 系 人:金晓本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招标代理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二○一三年六月 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招标代理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 目 录1、招标公告12、投标须知5投标须知前附表62.1 总则9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112.3 现场考察122.4 投标文件的编制122.5 投标文件的递交14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52.7 开标与评标162.8 中标182.9 重新招标182.10 履约担保192.11 签订合同193、评 标 办 法203、合同文件23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6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4、投标文件格式48 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项目编号: 13GC050118 1.招标条件 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已由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甬农综发 [2013] 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招标代理单位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项目已具备 施工监理 公开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宁海县力洋镇跳头村、胡陈乡永和村、岔路镇渡东村2.2建设规模:治理总面积为2.18万亩,工程造价约2079万元:其中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面积0.79万亩,计划投资约655万元;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面积0.71万亩,计划投资约596万元;力洋中低产田改造治理面积0.68万亩,计划投资约828万元。2.3建安工程费用:∕ 2.4招标范围: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工程、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工程和力洋镇中低产田改造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期监理服务。 2.5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2.6标段划分:本次监理招标1个标段。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3.1.2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总监1名、其他监理人员不少于4名【岔路镇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力洋镇和胡陈乡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注:含总监)】。3.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总监岗位资格证书(水利),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无在建工程。3.1.4其他监理人员要求:3.1.4.1拟派监理人员均需具备监理资格;3.1.4.2其他监理人员需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3.1.4.3其他监理人员中须具备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不少于2名。3.1.5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3.1.6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9]5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包括类似工程业绩)。3.1.7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宁波市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宁波市水利网(http://www.nbwater.gov.cn/)上公示认定为准)。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各投标人如有资料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2013年6月6日9时30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 4.2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伍佰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贰佰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凡受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企业,请慎重购买。4.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缴纳和退还的方式详见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6月28日9时00分,地点为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代 理 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地  址:宁海县桃源中路218号地  址:宁海县跃龙路103号2楼 邮  编:316000 邮  编:315000  联 系 人:严先生    联 系 人:金晓本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22.1.1.2合同名称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32.1.1.3合同编号∕42.1.1.4招标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52.1.1.5招标代理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62.1.1.6设计人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富阳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72.1.1.7工程建设地点宁海县力洋镇跳头村、胡陈乡永和村、岔路镇渡东村82.1.1.9资金来源财政拨款92.1.1.10招标范围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工程、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工程和力洋镇中低产田改造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期监理服务。 102.1.1.11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11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2.1.3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2、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总监1名、其他监理人员不少于4名【岔路镇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力洋镇和胡陈乡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注:含总监)】。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总监岗位资格证书(水利),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无在建工程。4、其他监理人员要求:4.1拟派监理人员均需具备监理资格;4.2其他监理人员需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4.3其他监理人员中须具备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不少于2名。5、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6、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9]5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包括类似工程业绩)。7、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宁波市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宁波市水利网(http://www.nbwater.gov.cn/)上公示认定为准)。132.3.1现场考察招标人不组织,各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考察。142.3.5标前会议招标人不组织。152.4.2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资格文件【包括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6)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8)其他附表、附件162.4.4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172.4.5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 户 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7; 递交的时间:2013年6月26日下午16:00时之前递交,以实际到账为准。注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咨询电话:****-********.182.4.5投标担保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192.4.6投标文件份数伍份:壹正肆副202.5.2投标截止时间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212.7.1开标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代理人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222.10.1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10%232.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30天内 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2.1.1.2 合同名称: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合同2.1.1.3 合同编号:/2.1.1.4 招标人:宁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1.1.5 招标代理人: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2.1.1.6 设计人: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富阳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1.1.7 工程建设地点:宁海县力洋镇跳头村、胡陈乡永和村、岔路镇渡东村2.1.1.8 招标工程投资:/2.1.1.9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2.1.1.10 招标范围: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工程、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工程和力洋镇中低产田改造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期监理服务。2.1.1.11 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2.1.1.1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1.2 工程概况详见附件一。2.1.3 投标人资格 2.1.3.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2.1.3.2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总监1名、其他监理人员不少于4名【岔路镇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力洋镇和胡陈乡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注:含总监)】。2.1.3.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总监岗位资格证书(水利),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无在建工程。2.1.3.4其他监理人员要求:2.1.3.4.1拟派监理人员均需具备监理资格;2.1.3.4.2其他监理人员需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2.1.3.4.3其他监理人员中须具备水工或水利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不少于2名。2.1.3.5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2.1.3.6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9]5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包括类似工程业绩)。2.1.3.7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宁波市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宁波市水利网(http://www.nbwater.gov.cn/)上公示认定为准)。2.1.3.8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2)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4)拟配备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以上资格审查资料中要求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原件核查,未提供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未将原件的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的,均不予认可。原件应附清单,并单独密封,在包封上(在包封容量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多个包封),正确标明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标识字样,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投标人公章,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原件将不予接受。2.1.3.9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4 投标规则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500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200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 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7天前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自行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关注相关澄清。由于投标人未及时关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而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4 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3 现场考察2.3.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安排考察,费用自理。2.3.2 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资格文件【包括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6)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8)其他附表、附件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2.4.3.3投标报价要求: 1.700%~2.000%(含本数,保留三位小数),超过最高最低限价的为无效投标。2.4.3.4最终支付监理费=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2.4.3.5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和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该监理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2.4.3.6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2.4.3.7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2.4.4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延长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2.4.5.1投标人须在2013年6月26日下午 16:00时前(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向招标人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人民币 壹 万元整,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 投标担保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2.4.5.3 投标保证金接收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收款人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帐号:****************7;2.4.5.4 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4.5.5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 条或第2.11.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壹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所投工程名称;(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5 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的;(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密封标记或逾期送达的;(4)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要求编制的;(5)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等内容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收的;(7)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监理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9)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或重要保留的;(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最低报价范围的;(11)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串通投标行为详见浙政发[2009]22号第十六条规定);(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14)未提供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未将原件的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的,均不予认可。原件未附清单,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2013 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7.1.2 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该投标文件不予拆封。2.7.1.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4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详见“3、评标办法”。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 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7.5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详细说明及相关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6)其他建议。中标候选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2.7.6 决标2.7.6.1 决标由招标人负责。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在决标前,可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行贿犯罪档案、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复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2.7.6.2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证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该工程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壹名。2.8.1.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2.8.1.3 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2.8.2 中标通知招标人将招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家或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符合性要求时,招标人应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经评审,当有效标不足3个时,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决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进行评标。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2.11.3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评 标 办 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评标办法择优选择建设监理单位。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其中1人为业主代表,其余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三、评标程序和内容(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4)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6)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2)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将进入投标文件的评审,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投标人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资格审查未通过,不再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投标人的资质、人员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3)未提供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未将原件的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的,均不予认可。原件未附清单,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3)符合性审查1)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a.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的;b.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c.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密封标记或逾期送达的;d. 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要求编制的;e.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报价等内容的;f.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收的;g. 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h.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监理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i. 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或重要保留的;j.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最低报价范围的;k. 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串通投标行为详见浙政发[2009]22号 );l.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m.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n.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4)详细评审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将从人员配置及商务报价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具体如下:1、确定平均值A:(1)当有效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A。(2)当有效报价为四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A。(3)当有效报价为少于或等于三家时按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A。2、确定浮动率B:浮动率B在+1.5%、+1%、+0.5%、0、-0.5%、-1%、-1.5%七个数中由招标人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当众随机抽取。当有效报价为一家时或所有有效报价均相同时,可不进行确定下浮率B的抽取程序。3、确定评标价C:评标价C=平均值A×(1+浮动率B)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及结果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四舍五入。4、确定中标候选人:(1)有效报价范围内低于评标价且最接近者为中标候选人;(2)有效报价范围内当所有报价均高于或等于评标价时,以最接近评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报价等于评标价C者为优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有效报价范围内当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最接近评标价且有效报价相同时,则用摇号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合同文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l、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四、监理报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按照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岔路镇渡东区块小流域治理工程、胡陈乡永和畈小流域治理工程和力洋镇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中标价乘以中标费率),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l、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需由监理人承担的本工程检验试验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不再另行支付。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 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力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2、监理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3、未经发包人同意,入驻工地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5、因监理人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6、总监每月驻工地时间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 、未支付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2、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施工招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2施工投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3施工图8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4施工承包合同1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本条款改为:本条款改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作、生活设施。 监理期间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设施等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监理报酬报价中。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由监理人投保,投保的费用应已计入报价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的施工期及保修期监理。第二十一条 本条补充以下内容:一、人员及驻地要求:入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若发包人认为总监不能胜任本合同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总监,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由监理人原因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二、监理范围及监理期限:施工监理工作范围为:详见工程概况相关条款。施工期监理期限:施工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进驻现场,直至竣工验收结束,提交竣工资料之日为施工期监理。三、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在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到的所有配套工程的监理,合格工程量审核签证,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一)监理目标本工程项目监理目标为: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进度: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进度控制,力争提前完工;3、工程安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监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4、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现行颁发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工作内容;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及进度;7、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设计;8、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9、参加工地监理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监理会议;10、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11、审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12、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13、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4、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5、审查业主是否按土地出让时所要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16、审查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施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7、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9、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20、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控;21、签发中间交工文件;22、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23、发布停(复)工令;24、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算;25、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6、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凡涉及工程造价须事前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准);27、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9、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30、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31、签认交工文件;32、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3、编制监理方面的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4、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分户验收、综合验收及工程移交和各种预验工作。35、向咨询专家和审计部分提供有关工程审计工程资料与文件;向委托人提交相应的备案、存档资料四套;36、项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包括沉降观察以及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并确定责任归属,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三)监理人的具体职责:(1)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核验测量控制基线的准确性,检查测量设备的鉴定证书。审查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滞后,则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实施。(3)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施工质量。(4)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承包人或提请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5)跟踪复核、验收承包方施工测量放样。(6)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并进行抽查和复检。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按规范执行,规范没有规定的,为规定的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自检数的10~20%。(7)对承包人及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业务联系单等要求进行审核,监理人应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阐明必要的理由及处理意见,并报请发包人审批;对于追加工程造价的,必须报请发包人同意并签发,否则,结算时不予以追加工程造价。(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发包人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9)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10)在履约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监理人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监理人应在7天内审查和转交,若因越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1)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发包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发包人要求的有关专题报告或资料。(12)当承包人管理水平低、技术素质差,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通知和建议调换施工队伍。(13)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会议,及时传达、执行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的指令,定期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监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4)组织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提出工程质量复评意见,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15)检查、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6)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期间的缺陷维修。(四)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1)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与被监理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与所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接受该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而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包括质量和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应当进行赔偿,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或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外支付。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赔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监理人应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他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工程实施阶段如果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工程所含的主要单元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1、基础处理工程;2、砼工程;3、其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其他隐蔽工程。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保修期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最终支付监理费=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本工程施工共1个标段。对于每期工程,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本监理工程不提供预付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40%,支付合同监理费的4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支付合同监理费的25%;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至合同监理费的95%,剩余的5%作为保留金,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退回。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自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超过监理服务期的监理费用不予补差,施工服务期费用按投标文件的报价,一次性包干;保修期费用按投标文件的报价,一次性包干。发包人因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暂时中止3个月以上的,在中止期间监理费不支付,监理人员可以离开施工现场,工期相应顺延,但总的监理费用不作调整。工期推迟或延误不超过3个月时监理报酬不予增加;如工程提前完工,则监理报酬亦不予变更。监理人安排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监理人员的到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监理人员的增加,发包人将不另外支付费用;若发包人为了加快(或延缓)工程进度,要求增加(或减少)的监理人员数量由发包人确定,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不做调整。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监理服务酬金的1%/每次。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延期付款时间。拟派监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到岗到位,不到位的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适当安排监理人员的数量,但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委托人同意。开工后前两个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的,上述对应处罚额度加倍处理。施工期,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驻工地时间为15天(含)~22天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驻工地时间少于15天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4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保修期期间监理服务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员到场情况,若项目业主需要监理人员到场,则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通知后一天内到场。监理人无法按上述要求到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职责到位:委托人每发现一起受托人未履行职责情形,委托人将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均在进度付款中扣除。第四十二条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三)监理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发生死亡事故。(四)监理人更换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五)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六)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或不体现业主合理的意图。(七)监理人管理不严格,在工作中出现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等情况。(八)监理人未及时按指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二、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可取消监理人中标资格。(二)监理人因自身责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监理规划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期滞后,违约金按每天一千元计取;影响工期滞后一个月以上,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三)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的违约按下列条款执行: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⑴ 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⑵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2、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⑴ 业主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且要求更换的;⑵ 变更工作单位的;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人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罹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两个时间中取短者)。4、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按照上述收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违约金标准的相同情形减半支付更换的违约金。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重新拟派人员的资格及资历必须满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5、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除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外,按当月脱岗负违约责任;同意更换后,仍按本款第1、2、3、4条执行承担违约责任。(四)监理人因自身原因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每发生一次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分别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并按有关安全规定,追究总监及相关人员责任。(五)监理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5%;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10%赔偿。(六)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除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方法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七)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万元。(八)监理人未及时按规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的,发包人可在分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留相应的设备费用。(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未能在每月25日前提交履职考核结果或篡改考核结果的,每发生一次,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及时进驻工程且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1天。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1天,则总监理工程师每不足一天扣2000元作为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不足一天扣1000元作为违约金。以上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违约金:监理服务酬金的1%/每次。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诉讼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二、诉讼机构为: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另行协商。增加施工环境保护条款: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l. 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2. 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3. 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5. 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6. 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7. 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8. 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9. 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第三部分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一)设计方面l、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杳,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法规,认真履行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管部门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 月 日年 月日4、投标文件格式宁海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编号:NHJH-2013-020)投标文件(请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人: (全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1)投标报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资格文件【包括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6)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8)其他附表、附件1.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书(格式)合同名称:致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招标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我单位愿以 %的监理费率承担并完成上述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服务任务。监理服务期为 。监理总人数为人,总监理工程师为 (身份证号码: )。2.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对决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天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3. 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起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即无条件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接受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修正。(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担保证件。(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联系地址: 邮编:联 系 人: 电话:电子信箱: 传真:投标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注:此证明用于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开标会。3.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致 (招标人全称):兹委托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授权代表人:就 (招标工程名称)签署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实,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签名所示。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4.投标保证金附银行汇票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 5.资格文件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人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人营业执照证号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单位总人数(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高级职称人员(人)监理工程师(人)中级职称人员(人)其他(人)初级职称人员(人)近三年监理合同总价(万元)投标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年 月 日说明:本表后应附有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2 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5.3 单位信用及诉讼情况说明投标人应提供银行资信或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对其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情况专题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未涉及,应声明本单位近三年未涉及任何诉讼事件;如涉及,应详细说明诉讼具体情况。5.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投标人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5.5 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记录申报表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5.6 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无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5.7 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5.8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表5.9-1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监理员资格证书编号常驻地方拟进场时间说明:1、本表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的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2、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3、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以发证日期为准。 表5.9-2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称学 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监理专业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拟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说明:1 、“主要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 、本表应相应附有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3 、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4、监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6.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根据本委任书宣告,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单位) 、(职务) ,现代表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为 项目名称 的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7.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的要求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的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序号所需设备名称数量备注1计算机及相关软件2办公设备3检测仪器设备4试验设备5通讯工具6交通工具7891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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