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臭氧深度处理改造招标公告
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臭氧深度处理改造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臭氧深度处理改造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B2021GZCGZ0321-重1),采购人为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接到潜在投标人询问,现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35页要求:用电设备、仪表防爆等级: Ex“d”IIB T4。
臭氧发生器、臭氧电源柜因其技术原因暂无法满足防爆要求。
臭氧只有在浓度高达225-300g/m3(15-20%,w/w)爆炸才有可能,因此,在200g/m3 以下浓度,发生器及相关设备应用臭氧不存在爆炸危险也无需按防爆标准设计、生产(《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型指南》)。且《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2014年对于臭氧发生器防爆问题做出了解释和补充,详见下附。因此请求取消用电设备的防爆要求,仅要求室内照明、起吊(如有)和通风等设备采用防爆型。
答复:本项目属于污水处理项目,且所述规范没有关于“防爆”的内容而并未明确不需要防爆,因此用电设备、电仪等均需按防爆考虑。
2、“招标文件”第35页说明臭氧发生器为2用0备,但在第36页说明:臭氧射流器配套臭氧投加能力25kg/h,数量1只。
请问:本项目臭氧发生器是否为1用1备?
答复:本项目正常按照1用1备考虑,但是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时,2台需要同时使用的情况。
3、“招标文件”第32、36页要求:冷却塔规模为260m3/h。经核算,2台25kg/h臭氧发生器约需冷却循环水120m3/h,富余量较大。
请问冷却塔处理富余量是否有他用?是否允许投标方根据实际需求量调整处理量。
答复:可根据投标人的设备的冷却水量进行冷却塔的配置,中标后,可报业主和设计院进行复核。
4、“招标文件”第34页说明:尾气破坏器的处理气量为400Nm3/h。根据投加氧气源25kg/h核算,需要处理的尾气量约175Nm3/h,富余量较大。
请问尾气破坏器处理富余量是否有他用?是否允许投标方根据实际需求量调整处理量。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37 页
疑问:我方大型臭氧发生器的电源系统整流逆变单元采用的是可控硅,且考虑器件特性与散热效果,采用风冷+水冷的冷却形式。我司的大型设备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有较多多年稳定运行案例可供参考,请问臭氧发生器电源形式和电源冷却形式是否可在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厂家自有的专利技术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6、 “招标文件”第39页
疑问:每台臭氧发生器需要招标方单独提供电源,臭氧系统低压配电柜的负荷较小,常规采用GGD型固定式柜,可以保证臭氧系统正常运行,无法满足文件中对低压开关柜的要求。且咨询投标方柜体供货厂家,厂家无法满足该颜色色标要求。是否可按投标方常规配置GGD型固定式柜,颜色采用国际灰(RAL7035)?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7、请问“臭氧制备间-配管图_t3”中臭氧设备间隔墙位置是否可以根据投标人建议进行调整?
答复:招标阶段不考虑整体布置,待中标后供货商再进行优化布置。
8、“招标文件”第32页
疑问:我司为设备供货商,可以对厂房基础等条件进行提资,对于设备基础/管沟/厂房改造等的设计及施工无资质,建议招标方或土建方负责。
答复:臭氧制备间的建筑结构已建成,需要完成臭氧制备间的分隔、设备基础、管沟及预埋件等,即:为完成设备及管道安装所需的一切土建施工工程。具体详见设计图纸。
9、“招标文件”第33页要求“招标文件中标有“ ★”部分的参数为关键性技术参数,必须无条件满足,如有一项不能满足,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在“招标文件”第32页,要求★制备能力25kg/h,请问是否还有其他“ ★”号关键性技术参数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答疑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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