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人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施工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境内。工程范围为:K0+000-K0+820,路线全长0.82Km。对原有的路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沥青砼路面主要表现为龟裂、坑槽、沉陷及松散等病害的修复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

  2.2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

  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必须具备B证)。具备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施工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 6月26日14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3时00分至14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楼一楼)。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妙西镇王村村

  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人:小鲍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大线场路88号天民商座B座407室

  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人:小祁

  电话:****-*******

传真:****-*******


说 明一、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其中正文中的隶书部分为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原文内容,宋体部分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原文内容。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补充的内容以楷体标注。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的技术规范,其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目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9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0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1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2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231. 总则241.1 项目概况24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4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41.5 费用承担251.6 保密251.7 语言文字251.8 计量单位251.9 踏勘现场251.10 投标预备会261.11 分包261.12偏离262. 招标文件27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7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7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73. 投标文件28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83.2 投标报价283.3 投标有效期293.4 投标保证金293.5 资格审查资料303.6 备选投标方案31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14. 投标3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324.2 投标文件的递交32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25. 开标3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325.2 开标程序336. 评标336.1 评标委员会336.2 评标原则336.3 评标337. 合同授予347.1 定标方式347.2 中标通知347.3 履约担保347.4 签订合同34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58.1 重新招标358.2 不再招标359. 纪律和监督35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5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5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59.5 投诉3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7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8附表三:问题的澄清39附表四:中标通知书40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1附表六:确认通知42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4评标办法前附表441、评标方法512、评审标准512.1 初步评审标准51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513、评标程序513.1 初步评审513.2 详细评审5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33.4 评标结果5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51. 一般约定551.1 词语定义551.2 语言文字571.3 法律57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71.5 合同协议书57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71.7 联络581.8 转让581.9 严禁贿赂581.10 化石、文物581.11 专利技术58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582. 发包人义务592.1 遵守法律592.2 发出开工通知592.3 提供施工场地59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92.5 组织设计交底592.6 支付合同价款592.7 组织竣工验收592.8 其他义务593. 监理人59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593.2 总监理工程师593.3 监理人员593.4 监理人的指示603.5 商定或确定604. 承包人60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04.2 履约担保614.3 分包614.4 联合体62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62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62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62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2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63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634.11 不利物质条件635. 材料和工程设备63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64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5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57. 交通运输65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657.2 场内施工道路657.3 场外交通65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5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657.6 水路和航空运输658. 测量放线668.1 施工控制网668.2 施工测量66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66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66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6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6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69.3 治安保卫679.4 环境保护679.5 事故处理6710. 进度计划6810.1 合同进度计划68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6811. 开工和竣工6811.1 开工6811.2 竣工68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68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9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6911.6 工期提前6912. 暂停施工69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9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9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69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69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7013. 工程质量7013.1 工程质量要求70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70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70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0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0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7114. 试验和检验71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114.2 现场材料试验7214.3 现场工艺试验7215. 变更72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7215.2 变更权7215.3 变更程序72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73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315.6 暂列金额7315.7 计日工7315.8 暂估价74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适用)7417. 计量与支付7417.1 计量7417.2 预付款7517.3 工程进度付款7517.4 质量保证金7617.5 竣工结算7617.6 最终结清7718. 竣工验收77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77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818.3 验收7818.4 单位工程验收7818.5 施工期运行7918.6 试运行7918.7 竣工清场79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7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0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8019.2 缺陷责任80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80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80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80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019.7 保修责任8020. 保险8020.1 工程保险80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81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8120.4 第三者责任险8120.5 其他保险81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8121. 不可抗力82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82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82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8222. 违约8322.1 承包人违约8322.2 发包人违约8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8523. 索赔8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8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8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8623.4 发包人的索赔8624. 争议的解决8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8624.2 友好解决8624.3 争议评审86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901. 一般约定901.1词语定义90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0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11.7联络914. 承包人9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1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93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944.11不利物质条件9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4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947. 交通运输947.2场内施工道路9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4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510. 进度计划9510.1合同进度计划95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9511. 开工和交工95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512. 暂停施工96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9613. 工程质量9613.1工程质量要求96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9613.6清除不合格工程9613.7质量抽检9614. 试验和检验97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715. 变更9715.3变更程序9715.4变更的估价原则9716. 价格调整97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适用)9717. 计量与支付9717.2预付款(本项目不适用)9717.4质量保证金9717.6最终结清9818. 交工验收9818.9竣工文件9821. 不可抗力9821.1不可抗力的确认9822. 违约9822.1承包人违约9822.2发包人违约10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02附件二廉政合同10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106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08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109附件六项目负责人委任书110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111附件八预付款担保格式112附件九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113附件十工程质量责任合同11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7第二卷127第六章图纸(另册)128第三卷129第七章技术规范130(一) 通用技术规范131(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32第四卷14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6目录148调价函格式14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0(一)投标函150(二)投标函附录15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52(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2(二)授权委托书153三、联合体协议书154四、投标保证金155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6六、施工组织设计157七、项目管理机构167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68九、资格审查资料16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69(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170(三)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历表171(四)2009年~2011年财务状况表172(五)2009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75(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主要项目情况表176(七)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77(八)履约行为表178十、承诺函179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80第一章招标公告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招标人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施工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境内。工程范围为:K0+000-K0+820,路线全长0.82Km。对原有的路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沥青砼路面主要表现为龟裂、坑槽、沉陷及松散等病害的修复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2.2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必须具备B证)。具备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2施工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6月26日14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3时00分至14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楼一楼)。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联系方式招标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妙西镇王村村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人:小鲍 电话:****-******* 传真:****-*******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大线场路88号天民商座B座407室 邮政编码:313000联系人:小祁 电话:****-******* 传真:****-*******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 标 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妙西镇王村村邮编:313000电话:****-*******传真:****-*******联 系 人:小鲍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大线场路88号天民商座B座407室邮编:313000电话:****-*******传真:****-*******联 系 人:小祁1.1.4项目名称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1.1.5建设地点妙西镇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公路大修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7月10日— 9月10 日。(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8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80分及以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如有需要可与招标人联系,费用自理)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6月 26 日14:00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9600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网银由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单位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吴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账号:****************053041开户行:浙商银行湖州分行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2011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8年1月1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以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资格审查资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另加1份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投标文件副本4份。3.7.5装订要求装订的其他要求:无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投标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投标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招标人地址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寄)外层封套:送达投标文件地址: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年 月 日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 6月 26日14:00开标地点: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以1:2比例随机抽取,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州市公路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10%。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为投标控制价的85%)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湖州市吴兴区交通局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政府一号楼 邮编:313000 电话:****-*******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2)、(13)、(14)目细化为:(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被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州市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补充第1.4.3(16)目:(1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下属同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二个及以上二级子公司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1.12偏离1.12.3(2)目细化为:(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3.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3.1.1项细化为: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不适用);(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承诺函;(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第3.1.3项3.1.3 本项目采用书面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提供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拷入光盘或U盘),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2投标报价补充第3.2.7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做废标处理;低于投标控制价80%(不含)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做废标处理。3.4投标保证金第3.4.4(2)目细化为:(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1项细化为: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未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需提供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最近三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的原件或复印件。第3.5.3项细化为: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5资格审查资料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第3.5.8项细化为: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7投标文件的编制第3.7.3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第3.7.4项细化为: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2份(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4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内容为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5.2.1开标程序第5.2.1(6)细化为:(6)设有投标控制价和下浮系数,抽取系数为1 、 1.5 、 2 ,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第5.2.1(8)、(9)目细化为:(7)设有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会议结束。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第7.2款细化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7.3.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1)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出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2) 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为投标控制价的85%)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为投标控制价的85%)之差额。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7.4签订合同第7.4.4项细化为: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5投诉第9.5款细化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其中,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显失公平的,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结果公示补充第10.2款10.2 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评标结果、最终报价、废标原因及依据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天。10.3行贿查询补充第10.3款10.3 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附录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公路大修工程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注册资金与所投标段工程规模相适应。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标段财务要求公路大修工程承诺提供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标段工程内容业绩要求公路大修工程公路大修施工自2008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路线总长0.82Km及以上路面施工或沥青路面大修工程;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信誉要求公路大修工程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2、自201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和出具的时间为准。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第3标段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11、担任过一个路面施工或沥青路面大修工程(路面总长0.82Km)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具有公路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包括未曾在)其他合同工期未到的项目上任项目负责。(必须具备B证)3、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项目总工1担任过一个路面施工大修工程(路面总长0.82Km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具有公路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必须具备B证)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和出具的时间为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承诺函;(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 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 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 开标程序5. 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会议结束。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 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 -B)/A 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送达情况密封情 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投标控制价(元):下浮系数(i):评标基准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 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投标担保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9)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3)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14)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5)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情况。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注册资金与所投标段工程规模相适应;(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a.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格证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b.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如业绩证明材料未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需提供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c.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最近三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综合得分=评标价得分评标价得分:10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B=A×(100-i)/100 式中:B为评标基准价 A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的,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值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i为下浮系数(从 1 、 1.5 、 2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一个值)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2.2.4(3)评标价评标价(100分)评标价(100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一偏差率×100×1.2;(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0。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第1条细化为:1.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1.2 评审范围评标范围为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取前5名进行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名(有效投标人在5家及以上时),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名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3.1初步评审第3.1.2细化为: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a.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b.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d.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e.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子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3.1初步评审补充第3.1.7项: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3.2详细评审第3.2.4项细化为: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适用)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妙西镇王村村邮政编码:31300021.1.2.6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28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本项目不调价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 %签约合同价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5 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5 %合同价格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湖州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1.8目细化为: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1.1.2.2发包人:湖州市妙西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 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为: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交〔2006〕73号《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27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颁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和湖州市交通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交[2005]253号文)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期满后,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申请企业发出《全额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协调检测、监控的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检测、监控方案和流程,并制订配合工作等相应的方案;c.施工检测、监控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9)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湖州地方各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12)维护和谐建设环境承包人应做好相关工作维护和谐建设环境,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1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为: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 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9.2.5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1%。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办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0. 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中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1)月度计划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25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11. 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13. 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8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80分及以上。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13.6清除不合格工程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6.1(1)目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13.7质量抽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等费用不另行支付。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 变更15.3变更程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3.4项细化为: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细化为: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适用)17. 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本项目不适用)17.4质量保证金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4.1目补充: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13号文规定,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10%左右的工程尾款(含5%工程缺陷期质量保证金),以备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17.6最终结清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约定为:(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 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6)目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未按图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 对于关键性节点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元(¥)。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总工:。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 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 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质检负责人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负责人13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有C证)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能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备注挖掘机台1压路机(静压20t以上)台1沥青摊铺机台1钢轮压路机台1挖掘机台1水准仪台1全站仪台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附件六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日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 月日 附件八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 月日 附件九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负责人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负责人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附件十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100章至7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减去专业工程暂估计的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无计日工。4.其他说明4.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至4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按3‰计。4.2各施工标段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暂列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按5‰计。4.3安全生产费用为不少于投标价(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1.5%,安全生产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填入总额价。4.4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并调整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直至双方认可并调整至平衡和合理的报价为止。 5.工程量清单5.l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标段: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 投标人:清单 第100章 总 则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通则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0-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总额1.000-c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总额1.000102工程管理  102-1档案资料编制费总额1.000102-3交通安全管理费总额1.000102-4安全生产费总额1.000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拆除、维修总额1.000103-6临时交通组织总额1.000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0清单100章合计 人民币 5.2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标段: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投标人:清单  第200章  路基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255-1边沟(70cm×75cm)m15.000清单 第200章合计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5.3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标段: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 投标人:第300章路面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51-2沥青混凝土路面  -a铣刨m3121.800  351-4挖除泥结碎石路面m314.400  351-5挖除基层m3445.000  358-2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  -a厚150mm~200mm(取平均175mm)m263.600  -b厚200mmm23240.000  -c厚285mmm2713.000  -d厚300mmm2860.000  358-3加铺C15混凝土  -a厚285mmm2141.000  358-8路基换填宕渣m3523.600  359-2粘层m224.000  359-3下封层m24003.600  360-1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a厚40mmm24000.000  368-1培土路肩m345.020    清单 第300章合计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5.4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标段:妙西镇王村至石泉桥公路大修工程投标人: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602-2普通型路侧波形梁钢护栏m96.000602-6波形护栏起、终端头  -a分设型圆头式端头个4.000604-8里程碑及界碑  -a里程碑个1.000-b百米桩个8.000-c界碑个8.000604-9示警桩个6.000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  -aA=700mm个2.000-bA=700mm(2块)个1.000604-6附着式交通标志  -aD=600标志牌个8.000清单 第600章合计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5.5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人: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1100总 则2200路 基3300路 面4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5第100章、第200章、第300章、第600章合计6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专项暂定金额小计7清单合计减去专项暂定金额(5-6=7)8按项(7)的5%作为不可预见费(暂定金额)9投标报价 5.6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利润税费管理费其他机械使用费材料费金额辅材费主材主材费单价单位主材耗量人工费金额单价工日子目名称编码序号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七章 技术规范(一) 通用技术规范“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修改和约定, 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细化、删除和修改:第100章总 则第101节通 则第102节工程管理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第100章 总则第101节通则第102节工程管理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第106节拆除老桥(增加)第200章 路基第201节通则第203节挖方路基第216节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增加) 第300章 路面第301节通则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第315节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早期破损的防治(增加)第100章总 则 第101节通 则101.01范 围删除在本小节第1条原内容,改为:1.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本规范,适用于妙西镇妙西至基山公路路面中修工程101.04标准与规范101.04-4规范和标准的优先顺序修改为: a.技术规范《范本》105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b.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c.本技术规范﹝简称本规范﹞(范本);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第102节工 程 管 理102. 01一般要求1.开工报告将102.01-1(2)款中“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修改为“分部(项)工程开工报告”。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在102.01-3(1)款后增加承包人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第三卷附篇“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规定的内容,对工程管理曲线、分项工程斜率图、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框图、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总体施工计划安排及预计的合同计量支付计划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详细说明编制的依据,提供必要的计算说明,详细叙述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供监理工程师审定。102. 02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删除102.02-1条原内容,改为:严禁承包人转包本项目工程。删除102.02-2条原内容,改为:严禁承包人分包本项目工程。102. 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增加第1条: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 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原第1条改为第2条,内容中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改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原第2条改为第3条,并在后增加:承包人应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进行所在岗位和工序的应知应会教育。质量检查活动中应对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序应知应会知识进行检查。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应佩戴证件上岗。特殊工种都应持证上岗,并应保持证件的有效性。原第3、4条改为第4、5条,内容不变。增加第6条:6.凡本篇中任何章、节的“质量检验”小节中的基本要求、检查项目和外观鉴定三条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的对应项目有不符合处, 一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原第5条改为第7条,内容不变。102. 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删除本小节全部原内容,改为:1.承包人应自费与施工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及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项(或分部)工程完工时, 承包人须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分项工程资料目录和表式, 将上述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抽查试验记录以及竣工图表等有关的所有资料编订成册, 并复印2份, 提交监理工程师作为该分项工程中间交验和计量支付的书面依据。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资料的原始件由承包人保存。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2004]第3号令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厅[2002]138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其内容为浙江省交通厅文件中带★号的部分。该部分竣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30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还应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他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4. 竣工文件的组卷成册,如档案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内容按上述文件要求编制外,还应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5. 竣工文件的原始件应单独集中编订在一套内,归业主所有(留存)。6. 当工程通过缺陷责任期评估后,承包人应提供缺陷责任期的竣工文件资料6套。其内容包括缺陷责任期内所进行的修复、返工或新增的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资料。该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竣工检验)前10天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查。7.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删除本小节第1条原内容,改为:1.一般要求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做到施工安全。在第6条前增加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安全作业环境。增加102.14 小节 102.14 计量与支付3.支付细目删除细目号102-2,本项费用不单独计量。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103.04一般要求增加第8条:8.临时工程与设施的修建还必须满足湖州市交通局湖交[2004]126号“关于印发《湖州市公路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103.04临时用地删除本小节内容,改为:1. 本合同段不提供临时用地。103.05计量与支付3. 支付细目修改细目号103-3,“临时供电设施”后增加“架设、拆除、维修”, 删除单位“m2”,改为“总额”;删除103-3-a和103-3-b两项支付细目。删除细目号103-2。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104.01 一般要求增加第5条: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湖州市交通局湖交[2004]126号“关于印发《湖州市公路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部建设,预制与拌和场地及场外、施工便道建设与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管理。市交通局、业主、驻地监理工程师将按此文件要求对承包人驻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104. 04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2. 防 火在本条后增加:本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在生产、生活区和运输车辆里布置有效的防火与消防设施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手持灭火器。第200章路基第201节通则201.02材料第1条细化为1.路基土石方材料(1)土方、石方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钎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其土石分类应以设计为依据由监理人批准确定。(2)弃方非适用材料(包括场地清理的淤泥、腐植土和建筑垃圾)或保证路基及其它工程利用填筑之后剩余的并经监理人批准可弃的材料,且必须清运到公路用地以外的挖方为弃方。(3)利用方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路基挖方中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利用方。(4)借方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人的批准,从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借方。(5)土石混合料用于填方路基,是经开采(或利用)的,其粒径大于40 mm的石块含量大于30%的土石混合料,其石块的最大粒径要求:路基顶面30cm以下范围,最大粒径不大于10mm;30cm-150cm范围内,不大于150mm;150cm以下,不大于200mm。第203节挖方路基203.03施工要求补充第7条:7.深挖路堑(含高边坡)的施工(1)深挖路堑(含高边坡)施工是路基工程中制约工期和存在边坡不稳定隐患的关键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2)承包人在深挖路堑(含高边坡)开工前至少28d,应根据路堑深度、长度、边坡高度、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土方调配及弃方等情况,制订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批准,否则不得开挖。(3)开挖前,承包人应作好排水系统,包括坡顶的截水沟及路堑两端的排水设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地表对边坡的冲刷。(4)路堑边坡(含高边坡)应严格按图纸施工,若实际地质与设计有出入,承包人应在确保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及时提出坡率修改意见报监理人审批。(5)路堑开挖应采用“横向分层、纵向分段、两端同步、阶梯掘进”的方式施工;运碴通道与掘进工作面应妥善安排,做到运碴、排水、挖掘互不干扰,以确保开挖顺利进行。(6)石方路堑开挖,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特别对边坡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使边坡符合设计要求,开挖后边坡上不得留有松石、危石、凹凸尺寸不应大于100 mm,否则应用人工修凿;边坡上每节的碎落台必须按设计图做足,修凿平整,以确保岩体稳定,外侧亏缺部分应用30MPa砼补足并锚固。(7)对风化破碎的岩体,为确保边坡稳定,宜采用预裂爆破,再用人工修凿,开挖后边坡防护要及时跟上,避免岩体长期暴露而坍方。雨季暴露时间不宜大于1个月,其它季节不大于2个月。(8)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只可适当超挖,不准高出,以利路床顶面铺设排水层,适应路面内部排水需要。(9)承包人要做好与路堑两端接头填土的衔接工作;利用路堑挖方(或利用方)填筑,其粒径和填筑工艺应严格按204.04第7条规定实施,以防止两端填土发生不均匀沉降。(10)高路堑边坡应加强稳定性观测,确保高边坡施工稳定及运营安全。203.05计量与支付1.计量在(1)款补充:若本款中边沟、排水沟和截水沟如按第207节坡面排水工程要求施工的,则应按第207节要求计量与支付,不得重复计量与支付。补充第216节:第216节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216.01基本要求1.路基不均匀沉降是路基施工中存在的通病,主要是由于填层过厚、粒径过大、基底(软基)处理不当、压实不足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承包人对项目内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路基,如横向半填半挖路段、纵向填挖交界路段、填河(塘)路段及高填土路段等敏感路段的填筑,必须摸清情况,针对各路段不同类型,按照设计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和措施,报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认真实施。3.承包人应重视路基填料料原的选择和填筑材料的试验。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本规范表204-1要求。材料粒径必须在料场控制,严禁超粒径石块运到工地后再用人工解小。料源(借土场或利用方)确定后,应进行填方材料的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的批准。216.02施工要点承包人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本通用技术规范204.04小节施工要求进行路堤填筑外,对下列不同类型路段的路基填筑更应重视:1.水塘(河)地段填方(1)要重视水塘(河)地段的路基填筑,避免因填筑不当,引起路基局部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沉陷。(2)水塘(河)地段填方施工宜在干燥和雨量较少的季节进行。(3)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围堰抽水,清除表层淤泥,并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分层回填压实至常水位以上50cm,然后进行填塘(河)部分路基的软基处理施工或正常的填筑(不需要进行软基处理)。围堰应至少高出最高水位30cm,不得有渗漏现象,同时要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处于完好状态。(4)若设计采用抛石挤淤方法填筑河、塘时,抛石挤淤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抛填应从路堤中心成等腰三角形向前抛填,渐次向两侧对称地抛填至全宽,使淤泥向两侧挤出。当是单侧抛挤时,应从高侧向低侧抛投,并在低侧边部多抛填,使低侧边部约有不小于2m的平台顶面。抛石顶面一般需高于常水位50cm并预留沉降,而后用较小石块和碎石填塞垫平,用重型压路机压实至稳定。(5)当遇路基半侧在水塘(河)中情况时,施工应注意拼填部位的填筑质量,除需消除塘(河)坎则的树根杂草外,还应将表面松土清除,拼填时随意填高要求挖出台阶,分层压实至设计要求压实度。台阶外可用人工或机夯压实,以保证拼填部位密实稳固。(6)沿河路基施工时,原河道如需拓宽开挖及沿河侧路基防护等河道内作业,必须在路堤填筑前先完成,严禁在路堤填筑期间抽干河中积水进行河道内作业。(7)用土工合成材料加固的填河(塘)路段,土工合成材料及铺设层位必须按图纸所指示的要求执行。土工合成材料必须横跨并超出河(塘)岸线铺设,并满足图纸要求的最小锚固长度。(8)承包人在水塘(河)地段填筑时应及时设置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标桩,以便按规定时限进行观测。观测断面的设置间距不大于50m。若路基只有一侧在水塘(河)中,则沉降观测标桩应设置在左右路肩和路中心处。靠水塘(河)侧水平位移标设置于坡脚、护坡道外缘或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另一侧与正常路堤相同。2.高填方路堤(1)承包人要重视超过5m以上的高填土的填筑,避免因填筑不当,压实不足引起路基不均匀沉降而局部开裂、沉陷。要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及本规范204.04-6条规定的填方路堤进行填筑。(2)高填土填筑除做好原地面的清理工作外,重点要抓住粒径、层厚和压实三个主要环节,要严格控制石料的最大粒径在路堤(路床底面1.5m以下)不超过层厚的2/3;应采取措施分层填筑,分层碾压,砂性土层厚不超过30cm,土石混合料层厚不超过40cm,宕渣层厚不超过50 cm。(3)足够的碾压是消除路堤固结形变的最有效方法。高路堤的固结形变历时较长,在固结过程中高路堤会产生不均匀沉陷,不均匀深陷对路面是十分有害的。如路堤土的密实度接近重型击实试验法的最大干密度,则路堤一般不再产生固结形变。因些提高压实能力,完善压实工艺,以高标准进行路基的压实是保证路基应有强度和稳定性的一项最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承包人在高路堤填筑中,必须有详细的作业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后认真实施。(4)高填方的宕碴路堤,宜利用雨季使其进一步密实和稳定。承包人应选择具有级配的宕渣料源,并根据气候条件组织填筑和碾压,局部填层表面空隙较大地段,应用碎石、石屑、砂砾等材料填充,以增加路基的密实度和稳定性。216.03计量和支付本节防治要点应包含在各道工序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第300章路 面第301节通 则301.03一般要求补充第6、7、8条:6、材料要求和配合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通过检查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定。7、路基交验路面承包人进场后,监理人应督促路基承包人及时与路面承包人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中间交验工作。路基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人,监理人复核无误后。组织路基、路面承包人进行路基交验工作。路基交验时,监理人、路基和路面承包人的项目总工及设计代表必须同时参加。复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到位。路基交验合格资料必须经路基承包人、路面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当场书面确认,并及时归档。若路基、路面为同一承包人,路基交验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人,由监理人逐一检测,在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经双方书面确认,交将资料及时归档。 ‘路基交验完成后,必须报经省市交通质监部门认可并抽检合格后,方可开始路面施工.路基交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挖方和填方路基的交验,第二部分为桥面(含通道等)的交验。路基交验时:首先要对填方路基的上路床的填料质量、挖方路基的换填料质量以及软土地基路段和桥头路基的月沉降量进行检查。上路床填料和挖方换填料必须采用透水性材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分层厚度不大于20㎝,路面顶层填筑厚度不得小于10㎝;软土地基路段和桥头路基的月沉降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路基交验。(1) 填、挖路基交验 a.线形和外形尺寸线形控制应根据设计提供的导线点,在加密后用全站仪检测路基中桩是否偏位;对主线及主线渐变段、互通区匝道按每十米一处检测几何尺寸是否合格。 b.纵面高程水准点高程应闭合,精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单幅路基每二十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断面每五米检测一处,主线渐变段、互通区匝道高程检测频率应加密。严格控制路基顶面高程,路基表面严禁有贴薄层现象。 c.平整度、横坡平整度用三米直尺按规范要求逐段检测;对填方路基、主线弯道路段、互通区匝道的横坡及边坡坡率应重点检测. d.弯沉值弯沉检测前,应对全线路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弹簧”路段必须进行换填。要求用重型压路机或拖碾在路基上慢速全幅碾压一遍,再进行弯沉检测。凡是路基弯沉值超标的路段,必须由路基承包人进行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交验。 e.压实度路面承包人在检测路基压实度之前,要求独立做标准密度试验,并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压实度检测。对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要求路基承包人进一步碾压,直至达到要求.质监机构在对路基进行交工检测时,也应独立做标准密度试验,以切实加强对路基压实度的控制.f. 路基排水要对路基排水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挖方路段及隧道进出口边沟深度、超高路段横向排水及中央分隔带排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排水通畅。g. 上下边坡要对下边坡亏坡和上边坡坍塌隐患进行检查,并在路面施工前处理完毕。(2)桥面(含通道)交验a.平整度平整度用三米直尺检测,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部位,必须进行打磨至合格并重新拉毛(抛丸、铣刨等)。b.纵面高程主要检测搭板及桥面的纵断高程。c横坡对水泥砼桥面的横坡,主线弯桥、互通区匝道桥应重点检测。d.桥面水泥砼铺装层(a)铺装层厚度及硷强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b)对桥面铺装存在的裂缝,应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桥面连续设置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c)砼表面应清除浮浆(抛丸等),以确保与沥青面层联结成整体。e.桥面排水桥面排水系统应完善,泄水孔标高应符合要求,并注意靠近伸缩缝处的排水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8、已经中间交验的路基工程项目,如在路面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投保工程险项目除外),应由路面承包人负责。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304.06计量与支付1.计量补充第(4)款(4)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时.为保证基层边缘压实度而必须做的基层施工立模、为增加粘结力而喷洒的水泥净浆费用,已包含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报价之中,不另单独计量。补充 第315节:第315节 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早期破损的防治315.01基本要求 1.路面早期破损是路面在早期运营过程中暴露的通病。主要是由于路面施工时材料质量不稳定、级配不佳、工艺落后、机具配置不当、压实不足、排水不良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承包人应针对项目情况,详细制订确保路面质量、预防早期破损的路面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材料的料场地点、采备方式、运输形式、堆放场地,试验路及各结构层的施工时间安排,机具设备的配备和人员的安排,采用的工艺和工序的衔街,特殊气候条件(雨天、高温、冬季天气)下的施工对策,以及自检要求和质保措施等。在施工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各种材料的各项质量指标,以及对关键工序、采用工艺、采取的措施等给予明确的事先指导。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或组织设计不完善或施工作业指导书马虎的,应视为路面施工条件不具备。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令,直至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获得批准止。 3.承包人除必须遵循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施工外,还应严格遵照本节的施工要点。315.02施工要点1.材料质量与试验 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路面施工质量和使用质量,尤其是就地采备的粗、细集料,如碎石、砂子等。引起路面早期破损的原因之一是粗细集料的质量不符要求。因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面层粗集料:其强度、磨光值、压碎值、磨耗值、粒径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必须先进行各项指标试验,检测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川。石料尽可能采用二次破碎,按各级粒径要求选择不同筛子进行筛分.严格控制各档规格的碎石粒径。碎石产品规格超标准的,严禁使用。对于面层粗集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机生产,集料含泥量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控制在允许值以下。用于沥青混凝土面层的碎石还应进行PH值测试,当采用酸性机料时,为提高石料与沥青之间的粘结力。可掺入适量的水泥、石灰。(2)面层细集料:保证砂子粒级和洁净,对于含泥量偏高的砂子虑进行清洗,分档掺配。对于同一料场的砂子,每天供料都得试验(粒级、含泥量等)。不同料场的砂子,必须及时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3)基层和底基层集料:除磨光值不作要求外,其它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应采集样品,先进行试验,自检合格报监理人批准后,才能作为供料场。每批材料到场应自检。 (4)堆场:用于堆放集料的场地,地面必须硬化。对面层集料还应设有防污染的隔离措施和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同粒级的材料分别堆放,并留有一定间距的隔离带。承包人应制定集料堆放区划图,并报监理人批准。2.集料级配与混合料试配混合料级配应符合各结构层设计要求。承包人应对每一档集料进行筛分试验,检测其粒级情况和进行各粒级掺配试验。实际级配应尽量位于规范中值,曲线适顺,偏高限或偏低限的级配应进行调整,直至满足级配曲线要求,并据此确定每一档粒级的材料掺配量.当材料料场不同或采用不同破碎工艺时,应及时对材料进行筛分试验,调整各粒级掺配量。承包人要加强自检,并做好级配试验的记录,按规定报监理人审认和各查。承包人要重视各结构层混合料的施工配合比试验。各类结构层的混合料配合比的要求如下:(1)粒料类结构层a级配碎石:选定的最佳级配应该是压实后孔隙率最小、强度最高、最稳定。因此,一定要通过试铺检验。由于级配碎石的级配要求较高,承包人需提出相应的级配控制保证措施。b.填隙碎石:为了填隙密实,要求材料有一定的级配和材性要求。山皮土、塑性指数偏大的和含水量高的土不得用作填隙料使用。当料场轧制的材料不符级配要求或细粒料太少时,可选购一部分强度高、洁净的细料(如砂、石屑)掺入,但必须经试配确定其掺配量。上述两种结构其强度需通过试铺检验,如由于级配不佳而强度不足的,则需重新调整级配. (2)半刚性结构层水泥稳定碎石层:对于水泥稳定类基层集料级配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求集料从粗到细连续级配。但严禁使用塑性指数偏高的土作细料填充。因此,承包人要严格控制级配,对级配的自检力度要加强。用作半刚性基层的水泥,宜选用强度较低的32.5MPa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剂量用作底基层时为3~4%,基层为4~5%。在试配时,应严格控制试配强度,其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3)沥青面层对集料针片状含量应定期进行试验测定,含量超过允许标准的不准使用。要检验集料的含泥量,偏高或超标的必须清洗。应检测石料的酸碱度,以确保沥青与石料的粘结性能,必要时应采取抗剥落措施。各种原材料试验结果均需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才能进行混合料施工配合比试验。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的内容、方法、指标要求均应遵循规范规定,尤其对混合料的密度、稳定度、沥青粘附性等的测定更为重要.混合料试样的各项指标测试,应在有监理人旁站时进行,其结果须报监理人签认。(4)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应按设计抗折强度确定。所有集料的压碎值、磨耗值、级配组成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料试配强度检验项目是小梁的抗弯强度(即抗折强度),立方体抗压强度仅作为一般要求。3.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关键工序的要求要精心组织安排拌和、运输、摊铺碾压三个环节的人、机、料组合,使之连续作业。施工前应对各种施工机械进行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1)对于沥青面层 a.拌和:要确保各档材料进料计量的正确性,集料加热温度、拌和温度、出料温度的控制和拌和的均匀性。施工前要进行试拌,以检测拌和楼性能和混合料拌和质量。b.运输与摊铺:摊铺时必须保证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温度。必须做好运输过程中的保温措施。应采用有自动找平装置的两台摊铺机,梯形全幅式摊铺。摊铺机应连续不断地摊铺以减少接缝。分层摊铺时,每层表面必须保持整洁,若有污染,应认真清理并补洒沥青。c.碾压:应严格掌握碾压(初碾和终碾)温度,碾压机械以轮胎压路机和钢轮压路机组合为好,碾压次序为先轮胎,后钢轮。碾压时要掌握好速度,防止出现推挤裂缝(通病)。 d.机具组合及其它:在机具设备组合上要相应匹配。施工过程中对拌和、出料、摊铺、初碾、终碾温度的记录要详尽,对碾压完成后的密实度检测要及时。凡不符要求的混合料均应废弃。对不符合密实度和平整度要求的面层要返工重铺。(2)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a.拌和:拌和站的设置位置与摊铺现场距离不能超过规范允许距离,应采用强制式拌和机拌和。拌和前要测定石子、砂子的含水量,一般上、下午各一次,特殊天气要及时补测,并调整施工配合比,拌和时间应严格控制。工地应挂牌明示水泥、各档集料配合量和加水量。b.运料:运送混备料要防止离析,已离析的混合料不能再用。c.摊铺与振捣:摊铺时要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出料高度,随倒随铺,尽可能采用滑模式摊铺机作摊铺振捣作业.对于人工摊铺时,则应用小型机具配套设备进行振捣、拉毛、切缝、养护。振捣要到位密实,边角处应采用振捣捧辅助插振,用不变形的振捣梁提浆(严禁洒水提浆)。d.拉毛:横向拉毛或压槽,其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e.切缝:掌握好适宜的切缝时间,过早切割易发生啃边,过晚切割板会开裂(发生不规则收缩裂缝)。切缝时间根据试块强度增长情况确定。(3)对于半刚性基层、底基层a.拌和:基层、底基层混合料必须集中厂(场)拌。并尽可能采用粒料土拌和机拌制。拌和设备应有自动进料和许量装置,拌和料应均匀,无结团现象。拌和要严格控制含水量,对于石灰、粉煤灰、碎石,一般每天拌和前应测定其含水率,并在工地挂牌明示每拌各种材料配合掺量和加水量。b.摊铺:摊铺要做到平、匀、快。必须采用摊铺机摊铺。摊铺时,发现混合料拌和不匀的。应停止摊铺,废弃或回料重拌。摊铺表面应平整,混合料要均匀,对局部的粗细集中区块。应挖除换铺合格料。c.碾压:要掌握碾压机具的配套组合、碾压时间和碾压密实度。碾压机具采用以20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为主与12~15t静压式三轮压路机为辅助的组合方式,按静—振—静次序碾压至规定的密实度。应注意后轮应重叠1/2轮宽.并超过两段接缝。禁止在已完成或正在碾压层上调头。未压实的端头混合料(如水泥稳定类)应铲除废弃。并按规范要求处理端头工作接缝。对于水泥稳定碎石类混合料的碾压必须在水泥终凝前完成,一般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在集中厂拌法施工时不应超过2~3小时,任何超过这一时间而未作碾压的混合料或经测定不符合密实度要求的均不能复碾,应作废料处理。混合料的碾压含水量(即最佳含水量)应先经试验确定,碾压必须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密实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4)对丁粒料层的拌和、摊铺和碾压对于级配碎石和填隙碎石类,要进行一定的掺配拌和,要求粒料层材料级配均匀,含水量最佳。摊铺时要避免出现粗细集中区块,摊铺后须自检一次。碾压应采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钢轮压路机静压整型。4.施工期养生和养生期交通管制施工中对碾压成型的基层(或底基层)养护不重视、交通管制不严,结构层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就过早地损坏(如出现裂缝、松散、坑槽等),是导致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因素,承包人必须认真对待,精心养生:(1)严格实行封闭养生。对基层、底基层一般采用覆盖洒水养生法,每天洒水次数视气候条件而定,应始终保持表面潮湿,覆盖物宜为土工布。养生期一般为7天,气温较低时宜适当延长。承包人要作好养生期的养护记录。任何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局部损坏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修补。(2)养生期间基层上除洒水车外,应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包括施工车辆)和其它作业。(3)养生期满后,底基层上应尽快铺筑基层,基层上应及时施工沥青封闭层。封闭层的施工质量。要求做到沥青洒布量满足设计要求、洒布均匀、表面不透水。承包人要加强自检,凡洒布量不足或透水的要补封。封闭后的基层上,只允许通行本路段面层施工作业车辆。 (4)水泥混凝土面板养生方法应采用覆盖湿养和养护剂养生。养生时间视气温确定,高温季节不少于14 天,低温季节至少在4周以上,只有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才能开放交通。养生期结束即应进行灌缝施工,填缝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沥青混凝土面层碾压完成后,应仔细检查面层有无推挤裂缝、碾压密实度不足的局部松散区,以及是否还存在个别石子松动和不平整处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做。未经交工验收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严禁堆放建筑材料,严禁在面层上拌和砂浆或混凝土,确保路面清洁不受污染。5.路面排水(1)路面排水不良是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承包人对路面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本规范第314节要求精心施工,确保路面表面和内部排水畅通,不致滞留而形成病害。(2)路面表面排水 a. 路面面层摊铺时,要严格按设计做足路面横坡和做好平整度,确保雨水能通过横坡迅速向两侧排流,避免行车道路面范围内出现积水。b.两侧设置拦水带的路面,对拦水带的泄水口的设置位置、泄水口的形式(一般为对称喇叭口,纵坡路段宜做成不对称的喇叭口式)、泄水口的各项尺寸(开口长度、低凹区宽度及下凹深度等)必须严格按图纸做足做好,并圆滑地与边坡急流槽相接。c.无拦水带的路面,要注意行车道路面和土路肩的衔接,避免土路肩挡水。d.对中央分隔带路基、路面结构层内侧的坡面,应认真铺设涂双层沥青的土工布隔渗层,做好渗沟、渗沟周围包裹的反滤织物及横向排水管。渗沟、横向排水管及隔渗层等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路面内部排水a.为排除通过路面接缝、裂缝或空隙或由路基或路肩渗入并滞留在路面结构内的自由水,承包人应特别注意路面内部排水系统,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b.为防止路面面层结构内的自由水渗入基层,承包人要做好基层顶面封层油的施工,封层沥青用量不小于1.2 kg/m2,洒铺要均匀,不留空白,封层油应分二次洒铺。c.沿路面边缘设置的由透水性填料的集水沟、纵向排水管、横向出水管和过滤物组成的边缘排水系统,其各项材料应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纵向排水管和横向排水管的铺设纵、横坡应做足,接口要严密,透水性填料应密实,反滤层应密贴。d.挖方路段,特别是石方路堑地段,常因路堑路床顶面过高或底基层下未设排水层,导致路床积水无法排出,软化底基层、基层,引起面层开裂。承包人应按图纸及监理人指示做好石方方路堑路床顶面的排水层,确保路面内部排水畅通。315.03计量与支付本节防治要点均应包含在各道工序内,不另计量支付。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浙 江 省(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 标 文 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调价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承诺函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调价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_号至第_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2000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10%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元/天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签约合同价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调价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本项目不适用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无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5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10%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5 %合同价格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投 标 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签字)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四、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复印件。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参照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总体控制在50000字以内):(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附表九 合同用款估算表 年度…4321年度121110987654321年度121110987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654321年度月份主要工程项目1.施工准备7.路面基层(1)底基层(2)基层8.路面填筑9.其他 年度四…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长短来表示。10三987二654一32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1年度四121110三987二654一321年度季度月份100%908070605040302010图例:施工准备路面基层路面面层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年度季度进度年年一二三四一二……123456789101112123456工程完成的百分比(%)100908070605040302010 0102030 4050 60708090 100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生产单位总数(个)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____ 人,各种机械____台)数量单位工程项目路面基层路面面层……序号12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用 途面积(m2)需用时间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用地位置菜地水田旱地果园荒地桩号左侧(m)右侧(m)一、临时工程1.便道2.便桥3……..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1.临时住房2.办公等公用房屋3.料库4.预制场……..租用面积合计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备注桩号左或右(m)附表九 合同用款估算表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分期累计金额(元)(%)金额(元)(%)第一次开工预付款1~34~67~910~1213~15…….缺陷责任期小计100.00投标价:说明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七、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三)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 学校专业,学制年经 历年~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2.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或如业绩证明材料未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需提供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具备B证)3.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的原件或复印件;4.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目前在具体项目上任职,但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应附该项目发包人的证明材料。(四)2009年~2011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项 目 或 指 标单位2009年 2010年2011 年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万元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6.速动比率%注: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一致。银行信贷证明银行名称:地址:日期: 致:(招标人全称)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标人名称)于 年月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银行(盖章):银 行 主 要 负 责 人(签字):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3.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市)级及以上支行。财务能力承诺书致: (招标人全称)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 )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特此承诺。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 期: 年月日注:要求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流动资金。(五)200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3.如200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主要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本表应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七)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八)履约行为表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2、自201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或未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认定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3、自2010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或未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认定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十、承诺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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