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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第六中学校园扩建项目工程绿化工程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闽侯县第六中学校园扩建项目工程绿化工程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第六中学

乙方: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MHZB[GK]*******的闽侯县第六中学校园扩建项目工程绿化工程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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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 苗木类 苗木类榕兴苗木1(批)633450633450国内常规苗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6334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赤塘27号;

4.3交付条件: 以业主合同为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樱花 高度3-3.5,地径9-10,冠幅2.5-2.8 株 14.000 1000 14000 2 四季桂 高度2.5-2.8,冠幅2-2.5 株 45.000 1000 45000 3 红叶石楠 高度2.5-2.8,冠幅2-2.5 株 49.000 800 39200 4 丛生紫薇 高度1.8-2,冠幅1.8-2.2 株 14.000 500 7000 5 山茶 高度1.5-1.6,冠幅1.2-1.3 株 32.000 343.75 11000 6 黄金榕球A 高度1.3-1.5,冠幅1.4-1.5 株 3.000 500 1500 7 黄金榕球B 高度1-1.2,冠幅1.1-1.2 株 6.000 400 2400 8 花叶鹅掌柴 高度0.3-0.35,冠幅0.2-0.25 株 14161.000 1 14161 9 毛杜鹃 高度0.25-3,冠幅0.2-0.25 株 21315.000 1.4 29841 10 红继木(双面红) 高度0.2-0.25,冠幅0.2-0.25 株 17024.000 1 17024 11 黄金叶 高度0.2-0.25,冠幅0.2-0.25 株 27776.000 1 27776 12 金叶假连翘 高度0.2-0.25,冠幅0.2-0.25 株 14720.000 1 14720 13 麦冬 高度0.15,冠幅0.15 株 17700.000 1 17700 14 秋枫 胸径Φ20高度H6.5-7冠幅W4-4.5 株 1.000 3000 3000 15 红枫 高度1.8-2,地径7-8,冠幅1.8-2.2 株 5.000 907 4535 16 小叶栀子 高度0.2-0.25,冠幅0.2-0.25 株 34560.000 1.2 41472 17 白兰花 胸径Φ8-10高度H3.5-4冠幅W2.5-3 株 12.000 800 9600 18 黄花风铃木 胸径Φ8-10高度H3.5-4冠幅W2.5-3 株 11.000 1000 11000 19 金桂A 地径12-14高度H3.0冠幅W3.0 株 1.000 1200 1200 20 金桂B 地径10-12高度H2.5冠幅W2.5 株 2.000 1100 2200 21 红皮榕 胸径Φ10-12高度H4-4.5冠幅W3-3.5 株 70.000 1000 70000 22 翠芦莉 高度0.25-3,冠幅0.2-0.25 株 11074.000 1.5 16611 23 香樟 胸径Φ10-12高度H4-4.5冠幅W3-3.5 株 47.000 1500 70500 24 栾树 胸径Φ10-12高度H4-4.5冠幅W3-3.5 株 23.000 1100 25300 25 秋枫 胸径Φ10-12高度H4-4.5冠幅W3-3.5 株 7.000 1500 10500 26 洋紫荆 胸径Φ10-12高度H4-4.5冠幅W3-3.5 株 16.000 937.5 15000 27 马尼拉草 m2 4448.400 25 111210 总价 633450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供货前应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 2、货物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拒收条件: 3.1达不到规格要求的苗木; 3.2病虫害严重的苗木; 3.3生长势很差可能影响成活率的; 3.4土球破裂的; 3.5运输过程中损毁的苗木; 3.6严重畸形影响景观效果的; 3.7因苗木起挖后未及时送苗造成枯萎,影响成活率的;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苗木规格要求由甲方安排进行苗木验收。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或送货单进行苗木决算。 5、乙方在供货、搬运、吊装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投标人须对本要求进行专项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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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验收合格,按招标文件要求
2 5 质保期到,按招标文件要求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九、合同生效及失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在供货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苗木种植生长环境及种子是否合法来源进行现场勘查,如甲方发现与招标文件描述不符或虚假应标的; 1.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苗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同时承担因退货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及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交货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责任; 1.3若乙方不按照采购要求按质按量提供苗木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外)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苗木需求计划按时提供苗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遇特殊天气、自然灾害等顺延供货),应支付合同总价1%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六)不可抗力 1、如果有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何一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受损方,除受损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损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三、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小写:633450元。 四、交货日期: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下30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进场施工或以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时间为准,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运输包装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现场验收合格 五、交货地点:甲方指定施工现场 六、付款方式: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95% 2 5 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合同总价的5% 6.1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 (七)养护要求 1、绿化养护管理时间为一年(成活养护六个月,日常养护六个月,由乙方负责管养),即从所有绿化种植全部完成、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第1天算起1年(成活养护六个月,日常养护六个月)。养护期内若出现死苗,乙方应及时进行补植,由双方做好登记备案,且死苗部分从苗木更换之日起养护期顺延至满1年。养护期内,乙方应及时更新复壮受损苗木等并能按设计意图,按植物生态特性:喜阴、喜阳、耐旱、耐湿等分别养护,且据植物生长不同阶段及时调整,保持丰富的层次和群落结构。在养护期内及时清洗杂物、浇水保持土壤湿润、追肥、修剪整形、抹不定芽、防风、防治病虫害(应选用无公害农药)、除杂草、排渍除涝等。 其中: 1.1追肥:主要追施氮肥和复合肥。乔灌木最好施用复合肥,乔木每月每株150克左右。施工时的具体用量可由施工方案依实确定。 1.2不定芽及保主枝:对路树,如为截干乔木,成活后萌芽很不规则,这时应该在设 计枝下高以下将全部不定芽抹掉,在枝下高以上选3-5个生长健壮、长势良好、有利于形成均匀冠幅的新芽保留,将其余乔灌木依造景需要去新芽,以利于形成优美树型为准。 2、苗木成活率:乔木成活率应达100%,灌木、地被等植物成活率应达98%以上,养护期间,苗木出现死亡的,乙方应按设计图纸要求的规格24小时内补植,并不应索取任何费用。若乙方不能因苗木死亡而及时应按设计图纸要求的规格及时补植的,甲方有权雇佣他人补植及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每次500元整。该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可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回,乙方不得有异议。 3、苗木长势: 乔木:生长旺盛,枝繁整齐无病虫害;灌木、地被等植物: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病虫害。 4、浇水:依据植物生长期,在不同的季节里,根据实际情况所需水量的要求进行及时浇水、浇透水,以保证植物正常生长的需要。攀缘植物应在种植完毕后,浇足定根水,在晴天视情况采用遮阳网遮阳,栽后15天内应早晚各浇一次水,并贯切“天干必浇,浇则浇透”的原则,养护水应是无毒,无妨碍植株生长成分的水。 5、病虫害防治:对于虫害发生率较高的树种,要“预防为主”和“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采用综合防治放大,有效地去除病虫害。若乙方不及时防治病虫害,甲方有权雇佣他人给予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每次500元整。该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可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回,乙方不得有异议。 6、环境保护:在养护期间,所清理的垃圾、杂草应及时运清。若乙方不能清理垃圾、杂草,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甲方有权雇佣他人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每次500元整。该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可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回,乙方不得有异议。 7、填平坑洼:及时填平坑洼地,无坑洼积水,平整美观。 8、乙方须自备常规劳动工具、劳保用品及相关耗材(工具包含但不限于:扳手、竹耙、铁铲、锄头、筛子、斗车等;淋水工具、肥料、农药、油料等防护材料)。 (三)苗木验收的质量标准 1、苗木质量要求 1.1本次采购货物均为合格产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服务承诺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2乙方提供的苗木生产标准、种植与养护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苗木质量标准 所提供苗木应为具有较好观赏性、植株健壮、苗干粗壮通直、分枝均匀无病虫害的苗木。 3、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4、苗木起挖、装卸和运输 5.苗木起挖、包装、运输等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出圃前应严格按照要求整形修剪,应注意保持自然的树形,保持树冠完整,不修剪维持冠形的枝条,只可适当修剪内膛细弱枝、重叠枝、下垂枝、枯死枝条。 5.1乔木类苗木的土球应按规范捆绑草绳,应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体和造成散球。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应捆拢树冠,固定树干,防止损伤树皮,避免枝条劈裂。起吊时不得用绳索直接缚捆根颈起吊。对于苗木在起挖、装卸和运输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树皮损伤的苗木,苗木验收人有权拒收。 5.2袋苗在装卸车时严禁抛投,应轻拿轻放不得损伤苗木,袋苗土球开裂散球,苗木验收人员有权拒收。 (四)验收 1、乙方供货前应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 2、货物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拒收条件: 3.1达不到规格要求的苗木; 3.2病虫害严重的苗木; 3.3生长势很差可能影响成活率的; 3.4土球破裂的; 3.5运输过程中损毁的苗木; 3.6严重畸形影响景观效果的; 3.7因苗木起挖后未及时送苗造成枯萎,影响成活率的;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苗木规格要求由甲方安排进行苗木验收。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或送货单进行苗木决算。 5、乙方在供货、搬运、吊装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投标人须对本要求进行专项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五)违约责任 1、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在供货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苗木种植生长环境及种子是否合法来源进行现场勘查,如甲方发现与招标文件描述不符或虚假应标的; 1.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苗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同时承担因退货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及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交货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责任; 1.3若乙方不按照采购要求按质按量提供苗木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外)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苗木需求计划按时提供苗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遇特殊天气、自然灾害等顺延供货),应支付合同总价1%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六)不可抗力 1、如果有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何一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受损方,除受损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损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1、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九、合同生效及失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闽侯县第六中学乙方: 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上街镇赤塘27号住所: 闽侯县白沙镇白沙新城闽兴大道10#304
单位负责人: 林志伟单位负责人: 余孙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余春宜
联系方法: 138*****909
联系方法: 138*****0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闽侯县支行白沙分理处
账号: 账号: 140*****090********

签订地点: 闽侯县上街镇第六中学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06日

标签: 货物 绿化工程 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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