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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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共同编制了《“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

2021年4月20日

“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

实施方案

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来,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城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明显改善,到2020年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新增社会足球场地超过2万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90%以上,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形成,统筹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和健身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较为突出,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具体表现在:一是总量不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仍然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水平,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二是结构不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分布不平衡,尤其是缺少群众身边举步可及的健身设施。三是载体不新,健身设施种类较为单一,与自然生态、生活空间相融合的设施较少,智能化程度较低。四是质量不高,部分健身设施陈年老旧,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利用率低。五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投资主体单一,专业运营管理人才缺乏。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健身设施短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人民体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健身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布局,突出重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存量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均衡布局。着力解决健身设施总量不足、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加大对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倾斜力度,加强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接。

(二)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创新健身载体,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注重方便实用,不搞标新立异,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健身设施要与当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做到绿色环保、朴素实用。

(三)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指挥棒”和“药引子”作用,综合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商业信贷等多种资金渠道,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统筹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兼顾公平和普惠,运用“投资换机制”,支持具备优势的地方率先发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四、总体目标

健身设施更加公平可及,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有效供给扩大,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全民健身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有效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需要。到2025年,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城市等有条件的地区每万人达到1块以上,形成供给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健身设施网络。

五、建设任务

(一)体育公园。体育公园是以体育健身为重要元素,与自然生态融为一体,集合各类运动场地和设施,具备体育健身、运动休闲、赛事竞技和娱乐休憩等多种功能的公园。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内部的健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步道、健身广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以及配套的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新建或改扩建能够开展至少包含4类(含4类)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且不设固定看台的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新建公共体育场中的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新建标准和非标准社会足球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7人制(8人制)、5人制足球场。

(五)健身步道。新建不低于5公里的健走步道、不低于10公里的登山步道、不低于15公里的骑行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冰雪、水上、山地、航空、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山地户外营地、航空飞行营地、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公共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营地,以及公共厕所、停车场、连接道路、污水处理、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

六、项目遴选标准

(一)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应参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遴选标准》(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三)优先考虑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对接的项目,做到“一钱两用、多用”。

(四)社会足球场地项目优先支持41个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城市。

七、项目资金来源及支持标准

(一)项目资金来源。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二)支持标准。

1、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在上述支持比例的基础上,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健身步道和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在上述支持比例的基础上,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测算,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其他制式足球场每块定额支持30—50万元。

八、资金下达
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5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社会足球场建设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安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各地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规范资金下达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排合法合规。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体育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依法保障健身设施用地。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好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商业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资金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

(三)提高运营活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主体可以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建设效率和运营活力。对于投资主体是企业的项目,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全天或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对于不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四)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五)严格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体育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及时更新、调整、补充重大项目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6-通知公告



标签: 实施方案 健身设施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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