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
长沙华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批准文号长发改[2012]109号文),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已全部完成,项目资金已到位,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

2、建设规模: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建设总面积为329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6000万元。

3、招标范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六标段施工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包括榔梨公租房一期18#、19#、20#、21#、24#共五栋工程的桩基础、土建、装饰、室内给排水、室内电气及照明、消防、弱电安装等内容。具体范围和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工期要求:360日历日。

5、质量标准:合格。

6、保修:按建设部[2000]第80号令。

7、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详见招标文件)。

9、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3、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

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5、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6、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0】109 号文严格执行,且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本项目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11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7、拟任项目负责人,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一月均可)的社保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为不超过60岁的在职本单位员工;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及建造师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由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 年6月27日中午12时00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请从2013年6月7日~2013年6月27日中午12 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cetz.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与书面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36@qq.com">********36@qq.com),逾时不予受理;答疑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cetz.gov.cn)网上发布,敬请留意,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3 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楼10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 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到达开标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报告及相关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的视为放弃投标。


八.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电话: ****-********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联 系 人:陈卫红

电 话:138*****632

招标代理机构:长沙华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华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星沙办事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和漓湘路交叉口东北角明城公寓B栋三楼301房)

联 系 人:蒋芳

电 话:****-********

传 真:****-********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NZJC2013-GC(2)-190招标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总则152.招标文件173.投标文件194.投标265.开标276.评标277.合同授予30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29.纪律和监督3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第三章评标办法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5第六章图纸(另册)12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1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127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154?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招标公告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批准文号长发改[2012]109号文),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已全部完成,项目资金已到位,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2、建设规模: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建设总面积为 29800 平方米,工程造价约5300万元。3、招标范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榔梨公租房一期3#、9#、10#、22#、23#栋的基础、建筑、装饰、强弱电、给排水、消防和报警等内容(共5栋)。具体范围和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4、工期要求: 360 日历日5、质量标准:合格。6、保修:按建设部[2000]第80号令。7、资金来源:业主自筹。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详见招标文件)。9、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3、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 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5、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6、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0】109 号文严格执行,且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本项目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11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7、拟任项目负责人,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一月均可)的社保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为不超过60岁的在职本单位员工;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及建造师不能参加本次投标;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由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午12时00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请从2013年 6 月 6 日~2013年 6 月 26 日中午12 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cetz.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与书面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逾时不予受理;答疑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网上发布,敬请留意,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六、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3 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楼10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3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到达开标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报告及相关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的视为放弃投标。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cetz.gov.cn上发布。八.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电话: ****-******** 。九.联系方式招 标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联 系 人:陈卫红电话:138*****632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中心12层 联 系 人:粟智超 黄文 张爱军电话:****-********;传真:****-********邮箱:********@qq.com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联系人:陈卫红电 话:138*****632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中心12层联 系 人:粟智超 黄文 张爱军电话:****-********;传真:****-********邮箱:********@qq.com 3项目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4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学校以东,阳光东路以南,东十线以西,机场高速以北范围内。5资金来源业主自筹6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7招标范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包括榔梨公租房一期3#、9#、10#、22#、23#栋的基础、建筑、装饰、强弱电、给排水、消防和报警等内容(共5栋)。具体范围和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计划工期360日历日9质量要求合格10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第80号令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条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3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14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从2013年 6 月 6 日~2013年 6 月 26 日中午12 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cetz.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与书面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16招标人答疑时间与方式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澄清文件将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发布17承包方式本项目执行总承包18偏离不允许19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0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6 月 27 日上午9:00时2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预算书提供电子文档2份2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2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佰零陆万元整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指定银行账户。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户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帐号:****************8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星沙支行注:①、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帐的时间差及时交纳好投标保证金,在2013年 6 月 26 日中午12时00分之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上未收到投标人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②、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简写注明“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简写注明是“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按中标价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不计利息)。④、未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办理总公司基本账户(其他分公司基本账户一律无效)备案的企业,需在投标保证金截止之日前,将总公司企业银行基本帐户送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备案(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基本账户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一份)(联系人:谭玉梅,联系电话:****-********),基本账户未备案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24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25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 年(指 2010年7月起至 2013 年6月止)2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7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相应格式内的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表)需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28投标文件份数 肆 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29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3册,且单独包装,每册采用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30投标文件封套上至少写明招标人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标或资格后审资料}在2013年 6 月 27 日上午9:0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3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 6 月 27 日上午9:00 递交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递交方式:当面递交,不接受邮寄。3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3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 6 月 27 日上午9:00开标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3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经济类和技术类专家组成,共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全部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36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37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09】157号文件规定。(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收费标准优惠30%后计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8其他(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2)评标以前,投标人及其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3)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39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办法执行,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3计算得分,只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40招标控制价本次招标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执行,不设标底,但设投标报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招标控制价,于开标15天前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发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41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0]10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缴纳至近 六 个月(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一月均可)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 相关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具有 施工员 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 安全员 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 质量员 岗位资格证书;标准员具有 标准员 岗位资格证书;机械员具有 机械员 岗位资格证书;材料员具有 材料员 岗位资格证书;资料员具有 资料员 岗位资格证书;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书面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以上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视为放弃投标。说明:1、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押证至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后,凭施工许可证退证;施工总承包已含所有专项工程或未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押证至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完毕后退证。2、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押证至中标公示期满后退证。42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说明1、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到达开标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报告及相关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的视为放弃投标。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述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或所需带的证件和文件不齐的视为放弃投标。3、参加开标会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注: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保修要求1.3.1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招标项目的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述第(1)、(5)、(6)款为资格审查合格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要求;第(2)、(3)、(4)款为一般性要求,评标时按附表2:“信誉评审计分表”的内容评审计分。1.4.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1.4.5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投标人如不能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可自行踏勘现场,但不能与招标人接触,不能透露投标人名称。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招标答疑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需要质疑的,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逾时不予受理。1.10.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上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招标人对非重要问题不再答疑,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3 在项目招标投标期间,请各投标人关注上述网站,以便获得相关信息,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1.11 承包方式本项目执行总承包。1.12 偏离不允许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9)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公布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上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招标文件于截止时间15天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4 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发布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由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组成,二部分合订为一本)、技术标和资格后审原件三部分组成。3.1.2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3.1.2.1商务标部分包括:投标报价书。3.1.2.2投标函部分包括:(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法人信誉承诺书(5)开标一览表(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7)劳务分包资料(8)投标保证金(复印件)(9)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10)投标单位基本情况(11)近3年工程经验(12)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15)劳动力计划表(16)其它资料(具体详见第八章)3.1.3投标文件技术标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附表1“技术标评审表”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8)施工设备(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3.2投标报价3.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3.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3.2.3本次招标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执行,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于开标15天前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 http://www.cetz.gov.cn)发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所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10天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如投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发布的招标控制价。3.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及发包人修改的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均不得修改。3.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3.2.6本工程按相关工程取费。3.2.7报价依据及说明:(此款报价依据以最终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3)2006 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 年《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 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4)2013第2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及长县造纪【2012】25号文。(6)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允许优惠。(8)投标人在投标时主要材料报价须参照清单中《公租房材料参考品牌表》同档次的品牌报价,并注明所用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3.2.8养老保险不进入工程造价。3.2.9不可预见费,进入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表中的“招标人部分”中,投标人不得优惠,否则投标报价计零分。3.2.10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和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3.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3.2.13清单综合单价包含除措施费、规费及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3.2.1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5工程预算书首页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3.2.16工程量清单(另册)3.2.17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本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它是投标的内容之一。3.4.2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壹佰零陆万元整 ,请投标人在2013年 6 月26日中午12时00分 (北京时间)以前办理好,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提供的到账单为准。3.4.3投标保证金用下列形式提交: 从投标人总公司企业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户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帐号:****************8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星沙支行 注:1、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帐的时间差及时交纳好投标保证金,在2013年6月26日中午12时00分之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上未收到投标人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将拒收其投标文件。2、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简写注明“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简写注明是“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按中标价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不计利息)。3.4.4 未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办理总公司基本账户(其他分公司基本账户一律无效)备案的企业,需在投标保证金截止之日前,将总公司企业银行基本帐户送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备案(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基本账户的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一份)(联系人:谭玉梅,联系电话:****-********),基本账户未备案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3.4.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围标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的;(4)若投标人有业绩造假等行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后审资料(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原件(用文件袋集中包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原件名称与数量)。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原件的复印件两份(壹份与原件集中包装;另壹份在开标时单独递交给招标方)。(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5)开户许可证;(6)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8)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另附专职安全员C证);(9)拟任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近六个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任一月均可)社保证明原件;(10)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近六个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任一月均可)社保证明原件;(11)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书面提供其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或书面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12)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近三年证明原件:2010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此项不做投标要求的必要条件,只做信誉加分的证明材料,不提供原件则不予加分。)说明:(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换证或遗失,则必须提供原发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受理;(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密封袋封口处须加贴密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需列详细清单。(3)以上所带有效证件原件不齐的,或未按要求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视为放弃投标;(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技术标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写。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其中商务标中投标预算书的封面、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均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其执业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商务标的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技术标不分正副本。3.7.5投标文件商务标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4.1.2投标文件的标识: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标”字样,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标”字样,资格后审资料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资格后审资料”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条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技术标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开始接受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发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 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召开开标会议时,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到达开标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报告及相关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代表需按上述规定携带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仪式。5.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3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身份验证并宣布检验结果;(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在9家及以下时,确定所有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采取抽签入围方式选择9家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原样退回);抽签入围程序:本项目采取两轮抽签法,即:第一轮抽签是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该号码代表投标人所对应的号码;第二轮抽签是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九个号码,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确定入围;(7)评标委员会对入围且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原样退回;(8)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β值及A值;(12)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顺序为:资格后审(见附表)、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评审阶段。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人未按5.1条要求参加开标会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超过规定招标控制价的;(5)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7.1.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 )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7.1.3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4中标人应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告知具体开工时间和项目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进行标后监管。联系人:谭玉梅,联系电话:****-********。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7.3履约担保7.3.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采用现金形式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如果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上一个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一、相关说明:1、本项目评标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执行,投标报价部分采用附表3,只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见下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1技术标(K1)/2项目管理机构(K2)/3信誉(K3)0.15-0.250.154投标报价(K4)0.75-0.850.852、本项目技术标按综合评估法(Ⅰ)附表1“技术标评审表”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3、关于信誉评审计分的相关说明:(根据信誉计分表相关说明)1)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2)附表2“信誉评审计分表”中工程获奖情况,均不加分。4、类似工程为近三年来(2010年7月起至2013年6月)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1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验,提供施工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或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5、评审计分表采用湘湘建建[2013]19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附表3,只对总价进行评分。但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二、评标程序1、评标准备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2、初步评审2.1 初步评审的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入围且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原样退回;(2)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3)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4)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5)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6)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2.2、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2.3、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2.4、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详细评审3.1 依据投标文件对信誉(附表 2)评审计分;3.2 对投标报价(附表 3)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3 澄清、说明或补正;3.4 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 4);3.5 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 1~3 个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1: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工程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序号项 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格不合格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不合格8施工设备合格不合格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不合格10评审结论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评委签字/日期:附表2: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 审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国家级每项鲁班奖5此项不予计分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3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3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0.33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8合格6市级优秀5合格34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5合计备注: 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2.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获奖情况”中的所有奖项均不予计分。3.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小于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招标控制价3%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基准价=(算术平均值×A+招标控制价×B)×(1-β)A1+A2+……+Ai+……+An算术平均值=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5%、2%、2.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A为随机抽取的系数,A的取值范围为70%,80%,90%,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B=1-A;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4: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总分( )评委编号单 项 评 分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综合得分12345单项得分Pi权数KiKi Pi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序号投标人名称企 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书面提供其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或书面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结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开户许可证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职称证及社保证明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社保证明12说明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执行;3、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4、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HNJS—2008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湖 南 省 建 设 厅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1)规费:(大写): 元;(小写):元。规费中养老保险金:(大写): 元;(小写):元。(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元;(小写): 元。(3)其它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3)其他。6.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7.发包人承诺(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9.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份,监理人份,合同备案机关份,其他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 生效。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1.4 主要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样品供发包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搬走。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协调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子目的单价执行。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15.4.3当上述方式都不适应时,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长县政发【2007】107号《关于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通知》、长县政办发【2010】25号《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通知》、长县政办发【2011】45号《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2】05号《关于长县政办发长县政办发[2010]25号、[2011]45号及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条款解释说明的会议纪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同时执行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价、计量与支付17.1 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2.3 计量周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工程进度应付款的70%支付给承包人;(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4.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4.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17.4.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17.4.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17.4.3.2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4.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7.4.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17.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17.5.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5.1.3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17.5.1.4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17.5.1.5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17.5.2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工程经区投评结算评审、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结算款,付至工程结算款的80%。(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工程结算款其余20%(含质保金10%)在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成后三年内付清(不计息,尾款付清必须办理工程移交市政管理部门手续);(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20.1.1 工程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4 第三者责任险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5 其他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1.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1.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退回: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其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在完成全部五栋基础工程后退还30%,全部五栋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30%,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40%。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2.3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4.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20.2.4.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20.2.5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20.2.5.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5.2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4.4 申请调解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24.6 仲裁或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 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1.4.2中标通知书;1.4.3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1.4.4投标函及其投标函附录;1.4.5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1.4.6本合同专用条款;1.4.7本合同通用条款;1.4.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4.9图纸;1.4.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11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开工前7个工作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5份。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每个月的25日。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5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7个工作日。1.6.3 图纸的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7个工作日。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详见图纸。(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详见图纸。(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开工前7个工作日。(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3个工作日。(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8)其他:无。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按相关规定执行。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 按相关规定执行。监理人的权力: 按相关规定执行。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按相关规定执行。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按相关规定执行。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相关规定执行。4.2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相关规定执行。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件二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件三。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由承包人无偿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由承包按规定支付费用。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由承包人支付。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偿使用。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开工前3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 开工前。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按相关规定执行。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每个月的25日。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按相关规定执行。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9.4 环境保护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每个月的25日。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7个工作日内。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7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7个工作日内。11.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按相关规定执行。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天5000元。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无。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无。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 每月的28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工地现场。 14.工程质量检测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如检测结果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由承包人支付。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相关规定执行。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相关规定执行。 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15.4 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子目的单价执行。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 15.4.3当上述方式都不适应时,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长县政发【2007】107号《关于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通知》、长县政办发【2010】25号《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通知》、长县政办发【2011】45号《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2】05号《关于长县政办发长县政办发[2010]25号、[2011]45号及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条款解释说明的会议纪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同时执行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 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设计方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发至承包人方可实施。现场签证,应在实施前由承包人提出施工方案并连同预算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核实认可,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含工程量和价格的增减)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凡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 无。 15.8 暂估价15.8.1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15.8.3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按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7.计价、计量与支付17.1 计价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清单计价17.2 计量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邮的约定:每月二十五日前,每式三份。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工程进度应付款70%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工程经区投评结算评审、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结算款,付至工程结算款的80%。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工程结算款其余20%(含质保金10%)在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成后三年内付清(不计息,尾款付清必须办理工程移交市政管理部门手续);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7份。18.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7份。 18.3 验收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无。 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 无。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18.7 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18.8 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限和责任:按相关规定执行。20.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 按相关规定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补充条款1、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0天报送材料样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发包人设备材料采购部,经发包人技术、材料人员检验认可后方可采购。但并不因此减免承包人应承担采购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设备材料的经济和法律责任。2、在工程施工时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报价的所报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采购,用其他品牌的设备材料代用,且没有事先报送发包人审批同意,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价中相应的设备材料费用,并不计取代用设备材料费用。若代用设备材料不能满足工程使用要求或降低工程使用品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重新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更换,发生的费用抵扣承包人工程款。3、如果承包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需更换发包人所选定的材料品牌,承包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采用,且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品牌价格低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选定的材料品牌价格,则发包人有权在办理结算时按本工程建设期内两种品牌的差价调减工程造价;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品牌价格高于承包人在招标时所选定的材料品牌价格,则发包人有权在办理结算时不调整工程造价。4、各施工单位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及功能性检测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由施工单位选择符合要求且经监理、建设方认可的材料检验试验单位进行送检,所产生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已计取不另增加。5、对确定为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所采用的品牌、规格、性能、单价最终认可权由发包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确定。6、对确定为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在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需求的前提下,提前报送采购专项计划,最终确定权属发包人。7、总承包管理费的计取。弱电工程按照总承包配套及服务费按照弱电工程的安装总价(不含设备造价)以费率2%计取;其他发分包工程及专业发分包工程均不收取任何总承包配套及服务费。8、价差调整。由于防盗门、成品木门、地面砖、内墙面砖、外墙面砖、洁具等甲控材料由于价格、品质差异较大。承包方在用材选定时必须提前2个月报建设单位认定(厂家、价格、品牌),未经甲方认定的产品乙方不得使用,否则,该部分不予结算。最终确定材料价格低于清单材料价10%(含)以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低于10%以上部分按实调整,清单材料价指发包方提供的上限价材料清单价。(注:本章内容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单位数量投资额(元)主要结构型式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单位数量质量标准提供地点提供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承包人履约保函承包人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发包人):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月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月日?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2)(3)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道路路面、路基工程为: 年 ;(2)绿化工程为: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4)其他项目 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五: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编号: (发包人)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年月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该认真核对,如发现漏项、工程量有误、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问题,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提出并附注书面理由及计算式,否则视为此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清单计价规范及图纸所函盖的所有工程内容,其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如超过半数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问题提出质疑,招标方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和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 )上发布。1.4工程量的确认,超出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部分,在合同中明确。2.投标报价说明2.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2.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2.2.3本次招标参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I)执行,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于开标15天前在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http://www.cetz.gov.cn )上发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所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前10天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提问形式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qq.com)的方式提出,如投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发布的招标控制价。2.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均不得修改。2.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2.2.6本工程按相关工程取费。2.2.7报价依据及说明:(此款报价依据以最终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3)2006 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2006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 年《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 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4)2013第2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及长县造纪【2012】05号文。(6)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允许优惠。(8)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项目及材料暂估项目投标人可以进行优惠。(9)投标人在投标时主要材料报价须参照清单中《公租房材料参考品牌表》同档次的品牌报价,并注明所用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2.2.8养老保险不进入工程造价。2.2.9不可预见费,进入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表中的“招标人部分”中,投标人不得优惠,否则投标报价计零分。2.2.10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和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2.2.11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2.2.12清单综合单价包含除措施费、规费及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2.2.13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除安全文明费、规费及税金外的所有费用。2.2.1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3. 工程量清单(另册)4. 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公租房材料参考品牌表本表中出现的参考品牌没有特指和针对性,只作为投标时的参考,不作为潜在供应商投标的限制性条款;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须参照或相当于本表同档次的品牌报价,并注明所用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投标单位所报材料品牌低于发包方参考品牌档次,则发包方有权直接调整为等于或者高于参考品牌档次的品牌。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型号与规格参考品牌材质备注土建部分1门窗铝材 经阁、振升 2门窗塑钢型材海螺、实德3防盗门盼盼4外墙涂料抗污弹性涂料凯德、多乐士 5内墙涂料华润、多乐士、凯德6地面砖600*600 (1)见合同专用条款中第25条第8款;(2)招标控制价仅供乙方采购作品牌档次选购依据;7300*300 8内墙面砖300*300 9外墙面砖45*451090*90安装部分1给水管PPR塑料管及管件dg20、dg25金德PPR2衬塑钢管各种型号 华塑、四川煌盛 3钢丝网骨架复合塑料管各种型号江苏双腾 、武汉金牛 4镀锌钢管各种型号华粤管业 、河北华歧 5UPVC双壁波纹管DN500 、DN500航天康达、湖南颐通管业 6塑料管各种型号金德、联塑 7阀门各种型号上海沪航、天津阀门厂 8洁具 见合同专用条款中第25条第8款;9水泵(带控制系统) 上海开利、南方泵业 10焊接钢管 SC100各种型号武陵源、桃源 11电力管各种型号路路通、神塑 12灯具各种型号 13IC卡智能水表、机械水表 DN20长沙威胜 14开关、插座各种型号松本电工、杭州鸿雁电器 15消防器材各种型号上海松江、南京消防 16消防通风离心送风机各种型号长沙丰远机电、鑫永生 17电线电缆 各种型号金龙、京广 18配电箱 各种规格及型号;箱内元器件为德力西或正泰产品;  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注:本章内容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标准为准。)一、工程项目概况第一部分工程项目概况(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建设总面积为 29800 平方米,工程造价约 5300万元。(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公租房。(三)招标范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包括榔梨公租房一期3#、9#、10#、22#、23#栋的基础、建筑、装饰、强弱电、给排水、消防和报警等内容(共5栋)。具体范围和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四) 施工不包括:1、公、专变强电变配电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2、室外工程3、热水供热系统设备及安装(包括太阳能和空气能设备及设备配套厂家自带管线)4、弱电工程(预埋含在总承包范围之内)第二部分 总包主材、设备确认原则:1、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0天报送材料样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发包人设备材料采购部,经发包人技术、材料人员检验认可后方可采购。但并不因此减免承包人应承担采购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设备材料的经济和法律责任。2、在工程施工时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报价的所报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采购,用其他品牌的设备材料代用,且没有事先报送发包人审批同意,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价中相应的设备材料费用,并不计取代用设备材料费用。若代用设备材料不能满足工程使用要求或降低工程使用品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重新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更换,发生的费用抵扣承包人工程款。3、如果承包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需更换发包人所选定的材料品牌,承包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采用,且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品牌价格低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选定的材料品牌价格,则发包人有权在办理结算时按本工程建设期内两种品牌的差价调减工程造价;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品牌价格高于承包人在招标时所选定的材料品牌价格,则发包人有权在办理结算时不调整工程造价。4、各施工单位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及功能性检测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由施工单位选择符合要求且经监理、建设方认可的材料检验试验单位进行送检,所产生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已计取不另增加。5、对确定为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所采用的品牌、规格、性能、单价最终认可权由发包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确定。6、对确定为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在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需求的前提下,提前报送采购专项计划,最终确定权属发包人。第三部分 总承包管理费的计取弱电工程按照总承包配套及服务费按照弱电工程的安装总价(不含设备造价)以费率2%计取;热水供热系统设备及安装按照总承包配套及服务费按照热水供热系统设备及安装的安装总价(不含设备造价)以费率2%计取;其他发分包工程及专业发分包工程均不收取任何总承包配套及服务费。第四部分计量支付比例1、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工程进度应付款的70%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工程经区投评结算评审、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结算款,付至工程结算款的80%。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工程结算款其余20%(含质保金10%)在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成后三年内付清(不计息,尾款付清必须办理工程移交市政管理部门手续);第五部分价差调整由于防盗门、成品木门、地面砖、内墙面砖、外墙面砖、洁具等甲控材料由于价格、品质差异较大。承包方在用材选定时必须提前2个月报建设单位认定(厂家、价格、品牌),未经甲方认定的产品乙方不得使用,否则,该部分不予结算。最终确定材料价格低于清单材料价10%(含)以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低于10%以上部分按实调整,清单材料价指发包方提供的上限价材料清单价。 二、工程技术规范本工程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主要有:(一)本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主要技术规范有: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局部修订)(GBJ16-87公告4、7)5、《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6、《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局部修订)(GB50057-97公告24)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11、《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16、《电气装置安装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2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局部修订)(GB50222-95〈公告22〉)2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2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2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28、《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2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30、《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3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3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未列出的技术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见设计文件及施工详图中规定。除上述技术规范外,若有遗缺,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三、工程技术要求(一)设计单位: (二)技术要求: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及验收。(三)质量要求: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发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确保合格工程。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时,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合同总金额的1%的作为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按规定整改直至符合合格工程标准。3、质量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发包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五)技术资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伍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含: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体结构验收记录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6、工程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7、主要材料检测报告8、主要材料试验报告9、外购件出厂合格证10、竣工报告11、竣工验收单12、竣工图13、其他湖南省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招标编号:HNZJC2013-GC(2)-190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目录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法人信誉承诺书5、开标一览表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7、劳务分包资料(如有)8、投标保证金(复印件)9、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10、投标单位基本情况11、近3年“工程”经验12、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15、劳动力计划表16、其它资料注明:1、请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封面和内容上清楚地标明本投标人所投的项目名称,如若因投标人标记错误导致的评标失误,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见本卷附表。 一、投标函致: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措施费(大写)元(RMB¥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装修、测试,直到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并按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7、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我方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的人员,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招标人在施工时发现我方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2、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四、法人信誉承诺书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的投标单位,若有幸中标,我方愿意做出以下承诺:一、我方愿意承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围标、串标、挂靠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若有此类违法违纪违规活动,愿意承诺按照本项目中标价10%的罚款。二、(如有类似工程业绩)我方愿意承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类似工程业绩( 万元以上同类型项目的业绩)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一旦被查出有在建项目造假或类似工程业绩( 万元以上同类型项目的业绩)造假,愿意承担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接受按施工履约保证金10%的罚款,愿意承担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三、我方愿意承诺项目负责人50%的时间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管理,每个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15天,且在施工期间绝不更换我方愿意承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将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在既定候选人中确定,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四、我方愿意承诺按照我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元(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为: %,单价优惠率执行该项的总报价优惠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并保证在总工期天(日历日)内全部工程完工。五、我方愿意承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按中标价格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不计利息)。六、我方愿意承诺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并保证按期完工。如在施工过程中被检举揭发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又经调查核实检举情况属实,则除承担上述处罚外,愿意自动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七、我方承诺在施工期间,提供有效的技术安全保证措施。八、我方承诺在施工期间,如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贵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九、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单价优惠率执行该项的总报价优惠率。十、我方承诺接受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实施标后管理并纳入长沙经开区信用管理体系,若有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相关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间:年 月 日(注:此《法人信誉承诺书》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2投标报价(元)分部分项工程费:RMB¥:元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RMB¥:元施工措施项目费:RMB¥:元(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为:%,单价优惠率执行该项的总报价优惠率)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其他项目费:RMB¥: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规费:RMB¥:元税金:RMB¥:元3投标总价小写:大写:4工期(日历日)5保修承诺6质量承诺7建造师姓名及注册编号资质等级8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9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年月日注:1、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要求一致,否则按二个报价处理。2、无有效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3、措施项目费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致: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七、劳务分包资料(如有)劳务分包资料中须附本公司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既没有本单位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又没有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签定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的则需承诺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其劳务公司必须满足承包工程劳务资质要求。八、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序号姓名岗位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编号备注注: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社保证明复印件,安全员须另附专职安全员C证复印件。 十、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湖南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附二年(2011年至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十一、近3年 “工程”经验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注:(1)提供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完成的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日期为准。(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施工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十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2.1 投标总价2.2 编制说明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2.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2.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2.6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表2.7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2.8其它2.9附件?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按湘建价[2010]406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1)投标总价(2)编制说明(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 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表(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8)其它(9) 附件: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2.1 投标总价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2.2 编制说明 编 制 说 明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编制人:复核人: 审核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大写:小写:合 计注: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允许优惠,须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报价;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计算基础上限价(元)投标报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2措施项目费2.1安全文明施工费2.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3施工措施项目费2.4项目整体措施费3其他项目费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3.5索赔与现场签证3.6项目整体其他费4规费4.1工程排污费4.2职工教育经费4.3养老保险费4.4其他规费5税金合计注:(1)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允许优惠,须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报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 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11.21.31.41.52措施项目2.1安全文明施工费2.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3施工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4.1工程排污费4.2职工教育经费4.3养老保险费4.4其他规费4.5规费(定价部分)5税金合计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适用本汇总表。2、其他规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3、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允许优惠,须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报价;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6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表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1分部分项工程费大写:小写: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大写:小写:3施工措施项目费大写:小写:合计大写:小写: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为: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单价优惠率执行该项的总报价优惠率。注:(1)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值+施工措施项目费上限值+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上限值)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中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值+施工措施项目费上限值+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上限值);(2)投标报价清单中每个综合单价的优惠率均应与投标人所报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优惠率一致。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7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子目名称计算基础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项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2.2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合计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8 其它招标人发布的上限价清单(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9 附件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十四、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格式自拟 十五、劳动力计划表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十六、其他材料1、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企业认证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获奖情况等(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与本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资料。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榔梨公租房一期五标段施工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招标编号:HNZJC2013-GC(2)-190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格式自定,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6、资源配备计划;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8、施工设备;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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