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现有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拟选取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候选库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随机摇珠程序确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春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位于番禺洛浦街洛溪新城如意三马路2号
四、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该园占地面积5287平方米,建筑面积5108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4层,装修工程内容包括室内装修、室外活动场地、水电空调安装等(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
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本项目中标价为:本项目监理报酬暂定为10.64万元。
五、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六、发布公告时间:2013年 6 月 7 日至2013年 6 月 9 日。
七、招标答疑。
招标人将于2013年 6 月 7 日至2013年 6 月 8 日内收集各有效投标人的答疑,并于摇珠前两日发布答疑纪要。
逾期答疑的,招标人将顺延摇珠时间。
八、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和地点
1. 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2013年_6月13 日,15 时00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江南新村二街二座工程监督大楼6楼。
九、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候选库类别要求:
1、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企业资质。
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且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单位为投标申请人。
(2)监理人员配置要求:按旁站监理有关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工程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制。总监及总监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须与项目要求相符。其余要求按“粤建管字[2002]97号”执行。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媒体发布。
十一、本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如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候选库内的企业不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必须在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前书面回复招标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接受本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将选取企业库内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随机方式摇珠选取1-3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招标文件可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
十二、在摇珠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公示结束前,业主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及其他能证明中标单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料(如有)原件进行核查。有关资料原件提交期限可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适当延长,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交者,业主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摇珠结果递补中标单位。
十三、招标人经集体研究择优邀请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候选企业库名单如下:
1、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3、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广州市嘉诚至信建设顾问监理有限公司
5、广州建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盖章):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13年5月31日



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年5月目录目录…………………………………………………………….8第一章 投标须知………………………………………………8投标须知前附表………………………………………… 8(一)总则………………………………………………… 9(二)招标文件…………………………………………… 9第二章定标…………………………………………………10第三章合同签定……………………………………………1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第六章工程量清单…………………………………………10第七章图纸…………………………………………………11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工程名称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4建设地点位于番禺洛浦街洛溪新城如意三马路2号5建设规模该园占地面积5287平方米,建筑面积5108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4层,装修工程内容包括室内装修、室外活动场地、水电空调安装等(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6工程概算项目建安费约人民币约322万元。7监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以不超过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基本目标。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的支出,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业主指定的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进度控制目标:以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基本控制目标,并根据业主的合同要求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8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期工程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2)竣工结算期;(3)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并完成保修期服务为止。9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10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13中标价本项目监理报酬暂定为10.64万元14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一)总则1.项目概况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语言文字5.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6.计量单位6.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第二章定标第三章合同签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图纸第二章定标16.定标程序16.1在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候选库中选择符合承担本工程项目资格要求的单位,按备选单位的数量,由招标人将相应数量球号放至摇珠器中,摇出各备选单位的代号。16.2再将号球放至摇珠器中,由招标人通过第二轮先后摇取三个中签号码,按照中签号码的先后顺序对应招标人抽取备选单位的代号依次确定第1-3名中标选候单。第三章合同签定17.合同授予17.1 确定中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镇级财政性项目的中标公示同时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和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17.2 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核发前将中标通知书送区招标办备案。17.3 履约保证金1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1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1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17.4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二〇一三年月 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 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件》;(7)本合同《标准条件》;(8)本合同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地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合同价款工程招标阶段至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以财政评审结算价为计算基价, 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取计算。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万元(大写):(人民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本合同履行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10份,委托人执 7份,受托人 1 份,其它2份交有关部门备案。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履行本合同的工作。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对应日期的前一天的24时止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作出说明)、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⑴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⑶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⑷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⑹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⑽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须延长本合同期间的,应另行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或违约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合同期间的,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于前述事件发生时起计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并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若由承包人引本条前述事件发生的,监理人可直接或通过委托人向承包人索赔,完成监事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因委托人的上级决定导致本合同项下监理业务所指向的工程(或工作)停建或缓建的,委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停建的,(1)工程(或工作)未开始施工的,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2)工程(或工作)已开始施工的,按已完工程进度的为比例结算监理费,并解除合同。(二)缓建的该监理业务应暂停。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可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除依上述约定方式处理外,委托人不再承担其他的赔偿或支付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作)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保密义务除外),且本合同的期间届满,本合同的期间届满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按双方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不受本条约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非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次日起计的7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继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履行日任何资料外泄或交予他人。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或免除。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监理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2、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本工程承包合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番禺区洛浦街中心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有关工程监理规定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驻现场监理,作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的监控及合同的管理。2、就工程的建设规模,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附表)派驻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于现场,保证监理的管理力度,直到工程完成。3、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关和试件见证取样试验关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特别是对各种装饰材料,要协助甲方要求施工方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4、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规定驻现场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定期组织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5、设立监理日志制度,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如实填写,以便查验。6、设立工程例会制度,加强各方沟通,解决技术问题。7、编写监理月报,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情况。8、编制工程变更费用平衡表,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增加工程费用情况。9、就本工程的重大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10、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专项报告按委托人要求提交。1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同步完成各阶段施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交委托人归档。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无约定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如委托人需委托监理人承担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报告后三天内对监理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办公室。监理办公、通讯以及其它一切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在本合同的监理费内,委托人不再补偿。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本合同监理费已考虑有关费用,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一切设施不再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无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零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监理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监理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作人员,监理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委托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5天不更换为拖延,超过10日不更换则视同拒绝)。如果拖延,委托人将按照每人每天5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如果拒绝,委托人除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外,委托人可终止与监理人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监理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报酬暂定为¥:万元(以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发改价格 [2007]670号的规定);2、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酬金,每个月支付一次,付至监理费的80%;3、在工程结算后15天内按工程结算价计算监理费,在经过番禺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付至监理费的95%。保留金为监理费的5%。监理单位在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违约金在保留金中扣除,保留金的剩余部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退还给监理单位。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附加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5、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额外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奖励方法:不适用。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现行工程建设监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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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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