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招标公告

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招标公告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LYXLZJD*******-2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五灵机电科技厂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三楼

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龙游县东方广场A座9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浙江龙游县龙翔路53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五灵机电科技厂(2021年2月19日杭州五灵机电设备厂名称变更为杭州五灵机电科技厂)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YXLZJD*******-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要求投诉人补正材料, 2021年3月26日补正后,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擅自变更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由投诉人更正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擅自变更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由投诉人更正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合理。我公司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与被投诉人2关于合同付款方式存在分岐,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并非我公司拒签合同,被投诉人1于2021年2月26日变更了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第一条“1.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我公司对被投诉人1擅自变更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由投诉人更正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认同;我方请求按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重新认定我方为合法中标单位,并督促被投诉人2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同时请求相关部门为我公司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主持公道。 二、被投诉人答辩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1年4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为: 事实依据: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茶叶全自动生产线采购项目2021年1月13日开标,2021年1月14日结果公示,被投诉人1依据相关法规于2021年1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从投诉人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至2021年2月26日被投诉人2、被投诉人1通过电话、通知函形式多次催促投诉人来龙签订合同,但投诉人以招标文件中合同付款条件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为由,要求改变招标文件中合同付款条件,被投诉人2坚持执行招标文件中合同付款条件,投诉人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签合同。2021年3月31日,被投诉人1向第二候选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 法律依据: 1.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合同付款条件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 本项目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公告期内接受质疑。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文件任何质疑,视为默认招标文件上所有的条件,经核实,投诉人在其所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表明“我方同意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采购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表明投诉人同意招标文件中合同付款条件。 2.关于中标人由投诉人更正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签订条款: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询价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询价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公告,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预算金额51.18万元。2021年1月13日开标,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21年1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司为投诉人。2021年1月15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021年1月26日被投诉人1发函给投诉人,告知投诉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询价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2月26日,被投诉人2和被投诉人1以投诉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为由,根据询价文件规定和评审结果变更中标候选人为龙游翠茗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1.本项目询价文件的合同范本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毕后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80%,在全部验收合格且投入试运行 3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100%。”,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第八条第一款“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九条第一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规定;2.投诉人在该项目开标前未对询价文件提出异议;3.投诉人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投标声明书中第2条“我公司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审查了采购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采购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已声明对采购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同意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4.投诉人中标后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相关条款为由要求更改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其实质是对询价文件的质疑,其已超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时限。因此对投诉人要求更改询价文件合同条款的理由不予采纳。 至2021年2月26日,投诉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被投诉人2和被投诉人1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和评审结果变更中标候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对被投诉人2和被投诉人1变更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予以支持。
2、处理结果:四、本机关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4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全自动生产线 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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