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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区热熔标线施划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区热熔标线施划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福建源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DHFZ[GK]*******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区热熔标线施划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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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鼓楼区、台江区交通标线施划福建源榕1(项)**************国内详见标书技术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玖万陆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日起18个月内所有标线施划完成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

4.3交付条件: 现场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采购标的数量表: 合同包1、品目号1-1、货物名称:鼓楼区、台江区交通热熔标线施划、数量:120000㎡、单价:29.3元/㎡、总价:*******元;品目号1-2、货物名称:高压水射流清除标线、数量:8000㎡、单价:10元/ ㎡、总价:80000元。备注说明:1.施划区域包含三环路(含主辅路)全线、上街高新区大队所管辖区域和车(驾)管所驻外机构等重要要害区域标线施划量。2.应施划不大于标的物1%(1200平方米)的震荡标线量,所施划的震荡标线量计入标的物总量。3.施划应包括不多于1000个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量将计入标线的总量。 5.2交通热熔标线施划 5.2.1.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行业标准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 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5.2.2. 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黄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并提供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时乙方必须具备施划其他颜色交通标线的能力。 5.2.3.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工厂检查证书。 5.2.4. 乙方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钛白粉为美国杜邦R902+型钛白粉,树脂为美国埃克森5300型树脂,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 5.3震荡热熔标线施划 5.3.1. 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行业标准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5.3.2. 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黄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并提供省 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时必须具备施划其他颜色交通标线的能力(蓝色除外)。 5.3.3.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工厂检查证书(原件备查,蓝色不需要提供)。 5.3.4. 乙方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钛白粉为美国杜邦R902+型钛白粉,树脂为美国埃克森5300型树脂,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 5.4标线清除: 清除旧热熔标线必须使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机进行,不得使用打磨机进行(否则视为无效除线),并且乙方具备每日清除标线量应不少于150㎡的能力,并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不得残留。 5.5交通标线施划工艺及质量要求 5.5.1.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5.5.2.反光玻璃珠应均匀足量散布在刚敷设的热熔标线上,其用量为170g/㎡,玻璃珠要有适当的嵌入深度。珠体应一半嵌入标线,一半露出表面。 5.5.3.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重新施划交通标线时,必须对原有路面的旧标线进行打磨清扫干净后再喷涂底油(打磨的标线数量不计入除线量范内)。 5.5.4.对施工中出现的损坏缺陷以及被沥青覆盖等情况,乙方应进行必要的交通标线修补施划。 5.5.5.施划后交通热熔标线、震荡标线单块缺损0.1㎡以上,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天内按照交通标线完好率的要求补齐标线,否则视为违约。 5.5.6.色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3-2008《安全色》的有关要求。 5.5.7.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GB5768-2009规定施划。 5.5.8.所有交通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和精美的外观。热熔型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涂料用量≥5㎏/㎡的施划量,热熔标线厚度必须达到2.0±0.2mm,在喷涂时标线表面应均布170g/㎡玻璃微珠,为确保交通标线对路面的附着力,乙方要提供自检数据,监理单位在施工中随时抽查核对。 5.5.9.按照国家标准,震荡标线突起部分厚度必须达到9±0.5mm,验收合格后半年内震荡标线突起厚度不得低于7mm,其余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中心双黄线震荡标线样式为宽度150mm±5mm、高度7mm±0.5mm、颗粒大小为30-35mm、颗粒间距为70mm。 5.5.10.使用寿命要求:根据道路条件、车辆通行流量,热熔型标线(含震荡标线)使用寿命至少为1年,时效由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工程返工并重新验收,将重新计算其时效。 5.6施工要求 5.6.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组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乙方对项目的施工必须保证同时具有2辆以上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以上施工人员、且在不同的地点进行施划的能力(每个班组人员应不少于6人,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拍摄施工照片上传至甲方“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平台”),日常必须保证有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常驻福州市区施工,具备每日施划500㎡以上热熔标线的能力,随时接受甲方的施划任务并开始施工(包括晚上、春节、周末等所有节假日时间),同时具备每日施划50㎡震荡标线的能力。如有特殊要求,接甲方通知后,除日常常驻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外,8小时内必须另增加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1个施工班组,达到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施工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市区地点,投入标线施划工作。增加1个施划班组后每日施划能力必须达到1000㎡热熔标线。在清除标线时,乙方必须每月使用甲方提供的除线车进行除线一次,费用由乙方支付。 5.6.2.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对合同规定的行政区域的交通标线分路段进行摸底调查,对于脱落、损坏的交通标线进行拍照和统计,统计需要修补和重新施划的交通标线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拍照和统计,统计已经修补和重新施划的交通标线工程量(提供文档和照片给甲方)。 5.6.3.甲方采用书面发函的方式下达任务,即由甲方书面发函通知乙方接受任务,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乙方应针对甲方提供的道路施工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丈量,根据国家标准和甲方的特殊要求(如:人行横道线宽度为45厘米,人行横道线与停止线之间距离为2米等)做出详细的标线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并提供电子文档),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开始施工。 5.6.4.要求乙方必须在福州市区有常驻机构,并提供两部24小时开通的福州本地电话,在接到甲方下达施工任务的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地点接受任务并开始安排施工。 5.6.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乙方需立即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延长工程质量保证期。 5.6.6.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自行提供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车辆证明材料。 5.6.7.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均由乙方负责,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在本工程中一切事故及费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6.8乙方需必须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平台”,指定1名工作人员驻点交警支队专职负责标线施划任务的受领(必须自行配备1台计算机、1台电动自行车),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施划交通标线进行采集、整理制作详细的内业资料录入“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平台”。 5.6.9.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成立项目组,7日内人员、设备到位。项目组在甲方指定地点办公,办公设备自备,至少包括电脑、打印设备等;项目组成员至少包括负责人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具备交通、公路、市政或相关行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内勤1名(熟练掌握电子文档制作和档案管理)、巡查员1名并配备巡查车辆(项目竣工之前需要)直接服从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派遣。 5.6.10.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合同规定的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标线、道路停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公交车站基数进行逐一调查摸底、测量尺寸数据,明确标线基数量,并制作1:500的标线施工设计图(含提供电子档案),每个工作日调查和绘图道路里程不少于5千米。设计图中必须标明路段的车道宽度、进口车道的宽度、斑马线、黄网线的位置和宽度、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尺寸及数量。 5.6.11.为保障项目施工安全,乙方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应根据施工安全需求提供1000个反光锥、30套伸缩护栏、10个圆形水马、30面标志马扎、1000根连接杆存放在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进行统一管理,作为施工、查勘、验收、检测、质保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使用。乙方提供的反光锥、伸缩护栏、标志马扎应标记“福州交警”字样。 5.6.12.维护服务的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期间,本次采购施划的标志发生在保质期内出现脱落问题,乙方必须保证365天×24小时全时维护,维修维护响应时间小于4小时。并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维护服务,24小时内进行完善(遇雨天顺延)。 5.6.13.施工安全问题:本合同价格已包括货物采购、运输、施划、劳务、管理、维护、现场围挡、施工人员统一服装(并配备反光背心)、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施工措施性费用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保证项目质量,施工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防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必须办理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及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围挡、委派安全监督员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和管理等)。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当等,项目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所选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及要求。若无国家标准,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 6.1.2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 6.1.3 甲方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工程内容及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检,核查和抽检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 6.1.4验收方法:乙方在完成招标品目内所有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15日内应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监理人和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1.5 抽检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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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0 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财政审批后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70%
2 25 结算参照榕政综〔2016〕129号文件规定,项目经结算审核后,甲方在财政审批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95%
3 5 所剩余款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日起18个月内所有标线施划完成并交付使用,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允许延期,同时质保期顺延。合同有效期至一年质保期满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提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的交通标线送有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2乙方逾期完工,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合同款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3乙方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10.4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售后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其质保金。 10.5乙方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必须保证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应的1组施工人员到位,若施划车辆和人员不到位,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人民币伍仟)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2部施划车辆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仍然无法同时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开始施工后,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接受并完成施工任务的(含除线),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尽快施工;超过五次不能按甲方要求接受并完成甲方的各项施工任务(含除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6乙方必须保证1个班组施工人员具备每日施划500㎡以上热熔标线的能力,随时接受甲方的施划任务并开始施工(包括晚上、春节、周末等所有节假日时间),并且在接到甲方通知施划任务8小时后,同时具备每日施划50㎡震荡标线的能力。如有特殊要求,接甲方通知后,除日常常驻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外,8小时内必须另增加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1个施工班组,达到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施工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市区地点,投入标线施划工作。增加1个施划班组后每日施划能力必须达到1000㎡热熔标线。乙方人对清除旧热熔标线必须使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机,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不得残留,每日清洗标线量应不少于150㎡。 合同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无法达到上述工作能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7乙方在施工任务完成结束后,要对本合同期内施划的标线进行不定期巡查,未按要求喷涂底油的,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超过五次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施划的交通标线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如未及时修复,每发现一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并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0.8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做好现场围挡,施工人员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并在施工现场放置足够数量的反光锥和施工提示牌;若不按规定施工,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经检查5次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9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内无法完成中标行政区域双向4车道以上道路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90日历日内无法完成中标行政区域道路的调查摸底并提供照片和文档;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逾期10日,乙方仍然无法完成中标行政区域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并提供照片和文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的人员、设备不到位,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提供的1:500标线施工设计图,若图每出错一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10.10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造成损失相应的赔偿款以及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0.11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但因财政原因、节假日延期等因素影响、或者乙方未提供以及提供的发票或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款逾期支付的,支付时间顺延。 10.1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赔偿。 10.1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赔偿。 10.1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日起18个月内所有标线施划完成并交付使用,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允许延期。 14.2、服务费要求 14.2.1乙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支付设计单位设计费用,并由乙方在取得设计图纸一个月内自行支付。 14.2.2标线项目施划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应对标线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将样品提供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提交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技术文件 14.3.1乙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应能满足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运行、维护及管理有关的全套文件,并在建议书中列出所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14.3.2 乙方所提供的文件其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服务相一致,技术文件应该全面、完整、详细。在双方商定的某一时期内由于软件的修改而导致文件的任何修改,乙方均应提供修改更正或补充的印刷文件。 14.3.3乙方提供的各类文档,名词术语应一致,并给出名词术语解释。 14.3.4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用中文或英文。 14.3.5乙方至少应提供2套纸介质和2套光盘的全套技术文件。 14.4、安全与保密: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工作秘密约定,签订保密协议,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五年内的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14.5、联络沟通与风险管理 14.5.1 在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应召开由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和乙方共同参加的联络会,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解决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4.5.2 联络会在福州市召开。 14.5.3 乙方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识别、分析本项目中的各类风险因素,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 福建源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护城西路28号
单位负责人: 陈明俤单位负责人: 陈传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159*****43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象园路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 2252 0960 0022 502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07日

标签: 货物 热熔标线 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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