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招标公告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招标公告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招标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现有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拟选取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随机摇珠程序确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联系人: 肖工 联系电话:********732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6*****685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三、建设地点: 番禺区

四、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招标范围: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的范围内所有内容(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工期为60个日历天。

本项目中标价为:799860.82元

五、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六、发布公告时间:2013年 6 月 8 日至2013年 6 月 13 日。

七、招标答疑。

招标人将于2013年 6 月 8 日至 2013年 6 月 9 日内收集各有效投标人的答疑,并于摇珠前两日发布答疑纪要。

逾期答疑的,招标人将顺延摇珠时间。

(注:投标人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扫描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9@qq.com">********9@qq.com,过期不予接受)

八、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和地点

1. 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2013 年 6 月 17 日, 10 时30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工程监督大楼6楼

九、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候选库类别要求:

1.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企业资质;

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发布。

十一、本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如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候选库内的企业不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必须在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前书面回复招标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接受本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将选取企业库内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随机方式摇珠选取1-3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招标文件可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

十二、在摇珠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公示结束前,业主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及其他能证明中标单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料(如有)原件进行核查。有关资料原件提交期限可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适当延长,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交者,业主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摇珠结果递补中标单位。

十三、招标人经集体研究择优邀请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7家(库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3家,分别为:广州市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候选企业名单如下:

1
广州市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
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3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4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5
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6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人(盖章)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份 2013.5.23.doc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上网资料.rar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邀请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招标代理单位: 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3年5月 目 录目录…………………………………………………………….2 第一章 投标须知………………………………………………3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一)总则………………………………………………… 4 (二)招标文件…………………………………………… 4 第二章 定标………………………………………………… 5 第三章 合同签定…………………………………………… 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5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45 第七章 图纸………………………………………………… 45 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2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工程名称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 4 建设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5 建设规模 项目投资约799860.82元。 6 承包方式 按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固定总价大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7 质量标准 合格 8 招标范围 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的范围内所有内容(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工期为60个日历天。 9 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60 日历天。 10 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 1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2 履约担保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 13 中标价 本项目中标价为:799860.82元,其中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交通组织方案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财政评审价中的有关价款)。 14 保修期 壹年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 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语言文字 5.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6.计量单位 6.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定标第三章 合同签定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第七章 图纸 第二章 定标 17.定标程序 17.1在番禺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候选库中,由建设单位选择符合承担本工程项目资格要求的单位,按备选单位的数量,由招标人将相应数量球号放至摇珠器中,摇出各备选单位的代号。 17.2再将号球放至摇珠器中,由招标人通过第二轮先后摇取三个中签号码,按照中签号码的先后顺序对应招标人抽取备选单位的代号依次确定第1-3名中标选候单。第三章 合同签定 18.合同授予 18.1 确定中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镇级财政性项目的中标公示同时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和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18.2 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核发前将中标通知书送区招标办备案。 18.3 履约保证金 18.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8.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1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 18.4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 委 托 施 工 合 同 委托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包人(全称): 日 期:2013年 5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则)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工程内容: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的范围内所有内容(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过程中所发文件固定总价大包干。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从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日起计第 个日历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人民币) ¥: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本合同的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是按合同价款计算的方法算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核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引致,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总则及附件1、附件2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项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项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另行约定;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项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总则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须顺延工期。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时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总则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总则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总则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没有在前述时间内书面通知的,视为不须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款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因原约定使用的材料设备缺乏无法采购,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2项约定处理。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第32.1项至第32.4项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总则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项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项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项第(3)、(4)点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通用条款第36.2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该项的索赔处理方式适用于发包人的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项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项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本款第44.2、44.3、44.4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无须为此支付撤场费用,已完工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总则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的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行业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按通用条款4.2条执行。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将按国家的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内容及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0)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用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生产性图纸由承包人制作,在合理时间内或在工程师要求时,向发包方提交。(1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 (1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1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1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括在原合同总价内。(1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所有成品,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及核实所有可能受工程影响的所有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并进行适当的保护。应用人力进行任何现有管线附近的土方工程。承包人并负责直接或间接因工程而导致的任何上述项目的损坏,一切用以调查,核实及保护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并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竣工后,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1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9) 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负责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及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费每月按实际用量向发包人缴纳。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之前。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正式收到文件后七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现场修改和增加工程而向发包人申请同意;发包方的变更通知及不可抗力因素。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属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证。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0.1承包人按规定健全现场安全生产、保卫措施,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行期间,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破坏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1.安全防护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1.1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1.2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本合同价的2.5%计取,专款专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其余按穗建筑(2003)106号文件执行。 22.事故处理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2.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以招标图纸(包括发包人确认的招标有关资料)总价包干,即使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生的错报漏报均不再调整。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固定价格合同总价内,已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它措施项目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管理配合费等工程施工有关的费用及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费〔包括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用等〕}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文件绘述的本工程时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2双方约定合同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合同工程采用按实结算。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的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价10%给承包方作为首期工程款; 2.完成工程量的80%后,十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 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4.工程竣工结算经评审机构审定并交齐资料后十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余下5%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但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材料采购前,承包人必须先将拟采购之材料的样板送监理单位和甲方认可后并送有关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方可组织供应。 28.2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免费更换,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 28.3 全部建筑材料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质量证明和按规范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 28.4 施工期间材料及人工价差一律不予调整。 八、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2.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财政评审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财政评审依法确定计价方式。 3.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如下),则以相关定额计算单价。 3.1建筑工程:《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等有关规定。 3.2装饰装修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等有关规定。 3.3安装工程:《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等有关规定。 3.4市政工程:《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0)》等有关规定。 3.5园林绿化工程:《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等有关规定。 3.6修缮工程:《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等有关规定。 3.7人工、材料价差参照穗建造价[2010]31号文,即广州市2012年第四季材料指导价格。 3.8各费率:利润为18%;保险费为0.03%;预算包干费为1.0%;其余费率取中间值。 3.9按上述计费依据计算,并经财政评审后计取。 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一式两份,于竣工验收后二十一天内提交。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日以延期付款款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延期第一天起,每天向发包人偿付工程总造价的人民币500元的罚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其中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必须按番禺区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7.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建筑[2003]106号文所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47.3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方式为:随工程款一起支付。 以下空白 施工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分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 年;(五)绿化工程保修期为 / 年;(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上下水道或管线漏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质量保修金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用不予返还。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施工合同附件2:工程施工廉政协议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名称(标段): 洛浦街各线路面整修工程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褥洞、预防腐败,依法组织实施好市属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约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乙方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乙方谋取非法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为己谋取私利。第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5、不得与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甲方利益;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监理等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第四条 违约责任: l、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结算完毕止。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二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注:按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图 纸另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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