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实物调查公告(隆政通〔2019〕8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实物调查公告(隆政通〔20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猪场乡猪场村新寨屯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猪场乡新农村综合市场项目建设。现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涉及的村屯、四至范围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村屯:猪场乡猪场村新寨屯。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实物调查的补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19〕2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耕地增加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置换暂行办法(隆政发〔2011〕17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1〕18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安置集体发展产业用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隆政发〔2012〕2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登记时间: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6日。

(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登记地点: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现场或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现场或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参与并配合开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和征地勘测丈量工作。

(二)自发布本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公告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私自砍伐树木与开垦土地,改变土地类型以及在被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或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范围内,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到猪场乡人民政府或猪场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待土地权属调解清楚后再补偿兑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到集体和个人后,被征收的土地将作为国有储备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耕种农作物、果树、苗木,严禁推泥挖土取石,严禁修建房屋等固定建筑物。

(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如对本次征地实物调查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集体所有地实物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影响政府对土地的征收。

本公告解释权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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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通 调查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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