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项目审批公示
东洲区—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4月14日我局对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拟总投资220万元新建的碎石厂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台沟村。建设生产能力为16.8万t/a的碎石生产线1条及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占地面积25362m2,建筑面积6478m2,环保投资22.5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表》(报批版)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要采用洒水、除尘器、挡板、防尘网、绿化等方法降低粉尘污染,运输道路须硬化及道路两侧绿化。破碎设备须安装喷淋设施,料石堆放场、排渣场及排土场应设洒水点,不定期进行洒水抑尘。破碎机、振动筛须安装除尘器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
2、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许外排。
3、本项目破碎机、震动筛分机等,要设置于生产车间内,并选用低噪设备,隔声减震,运营期厂界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除尘设备收集尘以及落地粉尘收集后统一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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