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罚字〔2021〕4号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 亳州市芍香雅苑酒楼有限公司 | ****************1Y | 颜攀峰 | 经查当事人:1.《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变更(2021年2月9日已变更为颜攀峰);2.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3.购进食品及不能及时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4.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水、油两用色素,货值金额80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4.9 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12.1 标签应按4.1、4.4、4.5、4.6、4.7、4.9的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自动履行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由裁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9】 | 1.警告;2.没收水、油两用色素10瓶;3.处以罚款50000.00元罚款。 | 2021年5月10日 | |||||||
2 | (亳)市监罚字〔2021〕11号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毒性中药材半夏案 | 亳州市仁济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2L(1-1) | 李强 |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皖药监药案移【2021】综-2号),经查实2016年—2017年间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件》的情况下,经营毒性中药材半夏数量共计50公斤,货值金额57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 1.没收违法所得5750.00元;2.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28750.00元;罚没共计34500.00元。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由裁量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九十九条。 | 2021年5月10日 | ||||||||
3 | (亳)市监罚字〔2021〕12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桂圆肉等5个品种 | 亳州市淑女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MA2TWWP24A | 刘艳平 | 接市局转来舆情处置审批单,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桂圆肉等5个品种货值金额2733元,违法所得254.33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54.335元;2、没收电子台称(天平)一个、桂圆肉63盒、红枣片65盒、平阴玫瑰63盒、宁夏枸杞52盒、桑葚子73盒;3.处以罚款30000.00元。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由裁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1】 |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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