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铜陵市郊区水利局:
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你局《关于申请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水政〔202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代码:2020-340711-76-01-009456)已列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水规计〔2017〕182号)。项目建设对提升陈瑶湖流域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区域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3.3277公顷,其中:农用地1.8144公顷(耕地1.351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1113公顷),建设用地1.1768公顷,未利用地0.3365公顷。项目用地不涉及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2021年4月17日
铜陵市郊区水利局:
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你局《关于申请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水政〔202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铜陵市郊区普济圩红旗站工程(项目代码:2020-340711-76-01-009456)已列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水规计〔2017〕182号)。项目建设对提升陈瑶湖流域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区域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3.3277公顷,其中:农用地1.8144公顷(耕地1.351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1113公顷),建设用地1.1768公顷,未利用地0.3365公顷。项目用地不涉及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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