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二)招标公告

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二)招标公告

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谈判公告(二)

各供应商:

受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谈判编号:ZHWZ2013-203FW;采购计划编号:P-********-****25)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项目原定于2013年6月14日举行谈判,因故延期,现决定重新安排谈判。

一、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服务期限

1. 项目名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

2. 项目内容及数量: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有关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3. 服务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已购买本项目谈判文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珠海市内具有5000㎡以上(含)经营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提供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场地用途不含禁止停车),场地使用权非谈判供应商的,还需提供有使用权人与谈判供应商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少至2016年5月(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至评审现场查验);

3、具有3台以上(含)经珠海市的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不受上路时间限制的拖、吊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及交警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以来(谈判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保证书)。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谈判供应商须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只有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并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谈判资格。

三、购买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 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13年6月19日~2013年6月26日,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 购买谈判文件地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 购买谈判文件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以上地点购买或采用邮寄的方式购买,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传真件):

(1)“供应商资格要求”总要求的第1-3项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邮寄另加人民币50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已经购买原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可以继续参加谈判,但须换领新的谈判文件(免费)。

5. 采购文件公示(点击下载)。

五、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2013年6月27日09:00~09:30;

2.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3年6月27日09:30;

3.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莫肇强 联系方式:189*****51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万春(项目咨询) ****-*******

电子邮箱:yjlwc@163.com

邱会芳(标书售卖)****-******* 赵丽(保证金处理)****-*******

传真:****-******* 联系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谈判保证金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

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8

4、其它资金来往账号(谈判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珠海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86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珠海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谈 判 文 件 项目名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谈 判 编 号:ZHWZ2013-203FW 采购计划编号:P-********-****25 采 购 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4 第二部分 谈判资料表 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二、合同资料表 10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1 一、说 明 11 1.适用范围 11 2.定义 11 3.谈判费用 12 二、谈判文件 12 4.谈判文件的构成 12 5.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3 6.谈判响应的语言及计量 13 7.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3 8.谈判响应文件编制 13 9.报价 13 10.备选方案 13 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 12.谈判保证金 14 13.谈判有效期 14 14.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5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1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 1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 15 17.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5 五、谈判与评审 16 18. 谈判小组 16 19.评审程序 16 20.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17 21.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17 22.采购代理服务费 17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7 23.合同的订立 17 24.合同的履行 18 七、质疑、投诉 18 25.质疑 18 26.投诉 18 八、适用法律 18 27.适用法律 18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19 一、停车费 19 二、拖车、吊车收费 19 三、车辆拖曳、吊车其他约定 22 四、谈判价 22 五、谈判流程 24 第五部分 格式文件 25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26 第二节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29 一、资格性文件 29 1.1谈判响应函 29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1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3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34 二、商务文件 35 2.1供应商综合概况 35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36 三、技术文件 37 3.1技术条款响应表 37 3.2项目实施方案 38 第三节 谈判保证金函件 39 第四节 通知函 41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谈 判 邀 请 函各供应商:受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谈判编号:ZHWZ2013-203FW;采购计划编号:P-********-****25)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项目原定于2013年6月14日举行谈判,因故延期,现决定重新安排谈判。一、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服务期限 1. 项目名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 2. 项目内容及数量: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有关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3. 服务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已购买本项目谈判文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珠海市内具有5000㎡以上(含)经营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提供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场地用途不含禁止停车),场地使用权非谈判供应商的,还需提供有使用权人与谈判供应商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少至2016年5月(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至评审现场查验); 3、具有3台以上(含)经珠海市的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不受上路时间限制的拖、吊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及交警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以来(谈判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保证书)。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谈判供应商须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只有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并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谈判资格。 三、购买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 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13年6月19日~2013年6月26日,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 购买谈判文件地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 购买谈判文件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以上地点购买或采用邮寄的方式购买,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传真件):(1)“供应商资格要求”总要求的第1-3项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邮寄另加人民币50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已经购买原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可以继续参加谈判,但须换领新的谈判文件(免费)。五、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2013年6月27日09:00~09:30; 2.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3年6月27日09:30; 3.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购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莫肇强 联系方式:189*****51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刘万春(项目咨询) ****-*******;电子邮箱:yjlwc@163.com 邱会芳(标书售卖)****-******* 赵丽(保证金处理)****-******* 传真:****-******* 联系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谈判保证金专用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88 4、其它资金来往账号(谈判保证金除外):开户银行:珠海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86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部分 谈判资料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 内 容说明 1.1 项目名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 2.1 采购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8.2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 2.8.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2.10 合格货物及服务的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并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9.2 谈判价格:包括了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含人员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车辆使用及保养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利润、税金等各种费用。有关报价的具体约定,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及本前附表19.2-2约定。 12.1 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形式: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或现金方式提交。已经递交未退还的仍然有效。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谈判保证金币种:人民币谈判保证金账户:见“谈判邀请函” 13.1 谈判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 14.1 谈判响应文件数量分别为:正本 1份,副本 2份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6.1 谈判时间、地点详见《谈判邀请函》。开标、评标、定标 18.1 项目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其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 1 名和 2 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方面专家组成。 19.1.3 正式谈判前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 供应商未按第12.1条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 谈判文件未加盖公章的; 3. 谈判文件未有谈判代表签字的; 4. 谈判响应文件签字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的; 19.2-1 谈判结束及供应商提交谈判承诺后,谈判响应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 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期限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2、 谈判有效期不足的; 3、 供应商不满足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不符合关键技术要求的(即项目要求中作出专门标识并说明为关键款项的技术条款); 5、 谈判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9.2-2 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符合“实质性满足采购需求、服务要求”前提下,最终响应谈判小组提出的谈判价格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本项目拟确定成交供应商数量遵循以下原则:当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大于等于二家,确定二名成交人;具体操作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谈判流程”,谈判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约定程序与第四部分“谈判流程”不一致的,以第四部分“谈判流程”为准。采购代理服务费 22.2 采购代理服务费: 1、交纳方式:成交人应在确定成交后3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缴纳成交服务费并领取《成交通知书》。 2、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成交金额按照预算金额确定。收费标准=成交金额×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额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额(万元) 100以下 1.50% 0.00 合同签订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5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最晚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5天(日历日)签订。由乙方将符合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且乙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初稿送至甲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处(盖章前可将合同电子版发送至“谈判文件第一部分 谈 判 邀 请 函”“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注明的电子邮箱)。 已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亦应当在开标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通知函(具体格式见第五部分《通知函》)。 二、合同资料表序号 内 容 1 买方名称(亦称甲方):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卖方名称(亦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单位(2名);实施地点:见第六部分。 2 验收标准:合同、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响应文件承诺。验收方法:由甲方负责。 3 ★服务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价:包括了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含人员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车辆使用及保养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利润、税金等各种费用。 5 ★付款方法与条件:按照实际发生拖车、吊车、停放车辆数量与成交单价计算,每季度计算一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各个季度结束后的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汇总表,甲方核实后支付全部款项。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两名成交单位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6 服务要求:满足第四部分内容中对服务的要求。 7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服务导致拖吊、停放车辆损坏,乙方予以赔偿,停放过程中发生车辆被盗,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赔付后剩余责任由乙方负责,未购买保险的,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2)第四部分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注:本表标注有“★”的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中响应不可以为负偏离(不符合/不满足),否则其将被视作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2“监管部门”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7“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2.8合格的供应商 2.8.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的供应商。 2.8.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2.8.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除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谈判协议连同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项的谈判。 2.9合格的货物 2.9.1供应商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2.9.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2.9.3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 2.9.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9.5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其它要求。 2.10合格的服务: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要求。 2.11“成交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谈判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文件发布后、乃至谈判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谈判邀请函 2) 谈判资料表 3) 供应商须知 4) 用户需求书 5) 格式文件 6) 在谈判文件发布后、谈判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 5.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谈判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谈判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5.2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对谈判文件的书面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5.3开标前的谈判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5.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点1日前,并将变更时点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信息。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6.谈判响应的语言及计量 6.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2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7.1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8.谈判响应文件编制 8.1供应商应当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谈判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2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8.3供应商必须对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8.4如果因为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9.报价 9.1如谈判文件无特殊规定,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9.2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同资料表》、《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明细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总报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总报价中也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9.3《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价格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10.备选方案 10.1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1.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 11.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要求携带原件的,供应商应该在谈判现场向谈判小组提供原件核对,否则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2.谈判保证金 12.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 15.2为了方便办理谈判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应备有一个“谈判保证金函件”的信封,该信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谈判保证金或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采用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相应文件复印件);(3)退保证金说明(原件)。 12.2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谈判保证金,由银行开出回单,采购代理机构不另开收据。(供应商交款时应向银行提供项目编号); 12.3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为无效谈判响应。 12.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2.5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谈判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谈判有效期 13.1谈判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3.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被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4.3 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暗标除外) 14.4谈判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暗标除外) 14.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 15.2每一密封信封均应:(1)标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注明“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3)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15.3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5.1条和第15.2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4谈判响应文件未密封的或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 16.1招标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接收谈判响应文件。 16.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5.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谈判响应,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7.3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谈判与评审 18. 谈判小组 18.1 谈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8.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8.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19.评审程序 19.1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9.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要求。 19.1.2符合性审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1.3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在正式谈判前的初审过程中,若发现谈判响应文件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且不得进入谈判程序。 19.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谈判结束及供应商递交承诺后,仍出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9.3谈判文件的修正: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时,应取得谈判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供应商对调整或修改不予接受的,可以要求退出谈判,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调整或修改并受其约束。 19.4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除非在谈判中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谈判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特殊事项的处理:(1)供应商被授权人未能出席谈判会议或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2)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否则最终报价无效,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3)如果谈判过程中,在谈判小组未对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本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本次报价无效,并以其上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4)如果在最终报价中,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所报价格相同且均为最低价(并列排名)的情况时,并列排名的最低报价供应商将进行重新报价,重新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的报价(否则以其上一轮报价为准),直至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它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各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视为其最终报价。 19.5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提供产品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推荐候选供应商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为替补候选人。 19.6对成交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0.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20.1 成交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1.1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替补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直接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22.采购代理服务费 22.1成交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22.2 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3.合同的订立 23.1 采购人与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3.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见证,采购人应将经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4.合同的履行 24.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4.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3.2的规定备案。七、质疑、投诉 25.质疑 25.1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 26.投诉 26.1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电话****-*******。八、适用法律 27.适用法律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谈判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工作涉及到拖车服务及车辆停放保管的服务等。本次采购确定非法营运车辆拖吊、停放的服务商。谈判涉及的非法营运车辆拖车、吊车、停放的收费及其他约定如下:一、停车费 1、合同期内发生的违章车辆停放停车费: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按照“珠价[200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作为价格竞争部分,供应商被确定成交单位后,按照以下价格与实际停放车辆结算:表一 停车费标准单位:元/天?辆车辆分类 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 4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5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10 2-5吨(含5吨)货车、21座-50座客车 15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20 8-15吨(含15吨)货车 25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30 注: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停车满半年的车辆,减半收费。 2、场地变更在上述1约定的合同期内,由于成交人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发生变更的,车辆转运费由成交人自行承担,转运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坏的,成交单位负责全部责任。 3、停车场地的要求:安保措施要严密,摄像监控要全覆盖,不能有死角;每天24小时要有人值班,每班至少2人以上。 二、拖车、吊车收费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需要拖曳及停车场停放的,采购人按照就近及费用最低(费用指“拖车费 吊车费 停车费”)原则,从两名成交单位中选择一名作为服务商,成交单位得到采购方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作业,并将车辆拖曳至自己停车场停放。非法营运车辆拖车、吊车收费参考“粤价〔2003〕72号”及“珠价[2002]148号”文件,并将其中价格作为谈判最高价(亦称标准价),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确定最终成交价,属于竞争部分。拖车、吊车价格的最高限价: 表2 拖车、吊车收费标准(最高限价)单位:元/辆车 型 分 类 拖 车 费 吊车费 10公里以下 11-20公里 21-40公里 41-60公里 60-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 不分路程远近二轮摩托车 40 70 100 130 150 200 100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80 130 170 200 250 300 100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200 240 280 320 360 400 500 2-5吨(含5吨)货车、21座-50座客车 250 300 340 380 420 450 600 起吊这四栏所列车型的作业难度大,吊车费可上浮不超过5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00 340 380 420 460 500 700 8-15吨(含15吨)货车 400 440 480 520 560 600 1000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450 500 540 580 620 650 1200 注: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 2、本表所列吊车费标准是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标准。吊车费不分里程远近按次(完成事故、故障车辆起吊的全过程为一次)计收。起吊公路路面外(车体超出路肩)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拖车里程以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行驶里程超出前一段而不足后一段的,按后一段的拖车费标准执行,如行驶里程为20.1公里的拖车费执行21-4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 4、拖车费、吊车费应分开计收,只拖未吊的只收拖车费,只吊未拖的只收吊车费。 三、车辆拖曳、吊车其他约定有关非法营运车辆拖曳、吊车其他约定,上述一、二未作约定的,参照“粤价〔2003〕72号”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相关约定执行。服务响应:接到拖、吊车电话后,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的拖、吊车地点。 四、谈判价谈判成交价包括三部分:停车费、拖车费、吊车费。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中不需报价,价格谈判的形式:谈判小组提出要求、供应商决定是否响应。其中: “停车费”按照“一、停车费”约定执行,不参与价格谈判。 “拖车费”、“吊车费”为价格谈判内容,每轮谈判的降价幅度如下:表3 谈判报价降价幅度表车 型 分 类 拖 车 费 吊车费 10公里以下 11-20公里 21-40公里 41-60公里 60-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 不分路程远近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 标准价 降价幅度二轮摩托车 40 0.00% 70 0.00% 100 0.00% 130 0.00% 150 0.00% 200 0.00% 100 0.00%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80 0.00% 130 0.00% 170 0.00% 200 0.00% 250 0.00% 300 0.00% 100 0.00%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200 5.00% 240 5.00% 280 5.00% 320 5.00% 360 5.00% 400 5.00% 500 8.00% 2-5吨(含5吨)货车、21座-50座客车 250 5.00% 300 5.00% 340 5.00% 380 5.00% 420 5.00% 450 5.00% 600 8.0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00 7.00% 340 7.00% 380 7.00% 420 7.00% 460 7.00% 500 7.00% 700 10.00% 8-15吨(含15吨)货车 400 8.00% 440 8.00% 480 8.00% 520 8.00% 560 8.00% 600 8.00% 1000 10.00%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450 10.00% 500 10.00% 540 10.00% 580 10.00% 620 10.00% 650 10.00% 1200 10.00% 注:“降价幅度”为0的,表示各轮谈判均不降价,以标准价作为成交价。各个价格的第一轮谈判价为标准价(最高限价),第二轮及以后的谈判价见流程图约定。 五、谈判流程(1)谈判小组首先对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对发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1.3所列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并按随机抽取的谈判次序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2)为了使各个谈判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比性,谈判小组将分别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与各个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使得各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各项要求的总体响应最大程度达至同一水平。(3)商务技术谈判结束及供应商递交承诺后,对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2-1所列情况的直接予以无效谈判响应处理。(4)价格谈判:谈判小组将邀请所有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过程如下: 1)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价格谈判: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第四部分“表3 谈判报价降价幅度表”向供应商提出价格要求,供应商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决定是否接受谈判小组提出的价格,不能接受的,可以退出谈判(谈判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2)第一轮价格谈判中,谈判小组提出的价格要求为标准价,若接受该价格的供应商小于等于1家,谈判小组宣布项目谈判失败。 3)某一轮价格谈判中,接受谈判小组提出的价格的供应商大于等于3家,谈判小组按照“表3 谈判报价降价幅度表”规定的降价幅度提出新的谈判价格,并进行新一轮价格谈判。 4)某一轮价格谈判中,若接受谈判价格的供应商刚好为2家,则宣布接受谈判价格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5)若第N轮(N为正整数)价格谈判中,接受谈判小组提出的价格的供应商大于等于3家,而第N 1轮中,接受谈判小组提出的价格的供应商小于等于1家,则谈判小组在第N轮价格基础上按照抽签的方式确定2名成交候选人。 第五部分 格式文件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采购合同 发包方(甲方):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拖吊及停放服务采购项目(谈判编号:ZHWZ2013-203FW)谈判结果和有关谈判文件、乙方报价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概况服务项目地点: 服务项目内容:详见谈判项目要求。第二条 服务期起始日期: 年 月 日,终止日期:2013年12月31日。第三条 成交金额、合同金额 1、成交金额: 2、合同金额: 合同价格包括了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含人员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车辆使用及保养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利润、税金等各种费用。甲方不再另付其他费用。其中各部分价格单价如下: 第四条 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发生拖车、吊车、停放车辆数量与成交单价计算,每季度计算一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各个季度结束后的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汇总表,甲方核实后支付全部款项。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由甲方组建的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前。乙方须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未付款项部分计算,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服务导致拖吊、停放车辆损坏,乙方予以赔偿,停放过程中发生车辆被盗,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赔付后剩余责任由乙方负责,未购买保险的,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经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监督和管理 1、合同订立后,甲方应将合同交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一份;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一并送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 2、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对合同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将有权视情节轻重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无效合同甲乙双方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被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给予宣告合同无效的处罚,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送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一份送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存档。合同未尽事宜,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执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 户 行:见证单位: 委托代理人: 日期: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对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 第二节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一、资格性文件 1.1谈判响应函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依据贵方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的谈判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一、资格性文件: 1.1谈判响应函;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二、商务文件: 2.1供应商综合概况; 2.2商务条款响应表;三、技术文件: 3.1技术条款响应表; 3.3项目实施方案; 在此,我方声明如下: 1.同意并接受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谈判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详见经济价格文件)。 2.谈判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 90 天。 3.我方已经详细阅读全部谈判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谈判小组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成交资格。 7.我方已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证明文件附后) 8.我方同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服务费,如不按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我方应付金额的200%在我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及采购人给我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付。 供应商: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供应商谈判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注:粘贴转账或汇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现金存款的应提交凭证原件。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盖公章):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 说明:供应商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谈判活动。代理人对该项目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私章):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签发日期: 说明:1.有效期限:与本公司谈判响应文件的谈判有效期相同,自本单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则本表不需提供。 3.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须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贵方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项目编号) 的谈判邀请,本单位愿意参加谈判,提供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1、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珠海市内具有5000㎡以上(含)经营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提供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场地用途不含禁止停车),场地使用权非谈判供应商的,还需提供有使用权人与谈判供应商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少至2016年5月(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至评审现场查验); 3、具有3台以上(含)经珠海市的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不受上路时间限制的拖、吊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及交警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以来(谈判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保证书)。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说明: 1、第4项按照下列1.4格式提供原件。 2、供应商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谈判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不合法或不真实,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并可导致其谈判保证金被没收。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我单位郑重声明:自本项目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我单位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 县级以上(含)行政机关对我单位或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2. 各级司法机关对我单位或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注: 1. 如不提供本声明函或不按本格式提供声明函,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2. 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成交结果后,如发现投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其投标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二、商务文件 2.1供应商综合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1.1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 2.1.2 同类业绩介绍。 2.1.3其它: (请扼要叙述) 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2商务条款响应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1 报价约定 2 验收标准及方式 3 谈判有效期 4 付款方法 5 违约责任 6 服务期限 ┇ ┇ 1、“谈判响应”应填写供应商的具体承诺,如果供应商承诺完全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执行的,也可以填写“完全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执行”;“偏离情况”项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供应商须真实体现偏离情况。其中正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商务承诺优于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商务条款内容;负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商务承诺劣于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商务条款内容。 2、没有在上表中逐一响应的且未在其它地方陈述的条款,视作谈判供应商已经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执行,在其他地方有具体明确陈述的,以其他地方为准。 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三、技术文件 3.1技术条款响应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服务条款 谈判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响应 偏离 说明 说明: 1、对“偏离”一栏,填写“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其中正偏离是指所提供服务优于谈判文件要求;负偏离是指所提供服务的劣于谈判文件要求。 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3.2项目实施方案 供应商名称: 谈判编号: 按照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按照第四部分要求提供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 场地介绍; ? 服务能力介绍; ? 服务内容、承诺服务响应安排等; ? 拟派人员列表: ? 异常情况/事件的应对措施; ? 其它。 2、 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注:供应商可自行采取格式编写,但应体现上述内容。 供 应 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节 谈判保证金函件说明:保证金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谈判保证金或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可采用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相应文件复印件);(3)退保证金说明(提交原件,格式如下;供应商自己缴纳保证金的,按格式一填写并提交;供应商委托他人代缴保证金的,按格式二填写并提交;谈判保证金不退还个人账户)。 格式一:退保证金说明致: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我方为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大写金额) 元,请贵公司退还时划到下列账户: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退保证金说明致: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委托 (代缴人名称) 为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大写金额) 元,请贵公司退还时划到下列账户: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代表签字: 代缴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节 通知函 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已完全理解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经充分考虑决定: 1、按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参加本次谈判活动。 2、放弃本次谈判活动。 请各供应商在上述1或2选择“√”并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书面传真通知至: 0756- 3361190 。 供 应 商(公章): 经 办 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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