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招标公告

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招标公告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5-14 09:57来源:收藏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经管委会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长白山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作用和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管办发〔2017〕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将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屋出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租人,用出售所得资金新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剩余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维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其他方面,通过本方案解决轮候人员无房可住的问题,同时满足一部分承租人的购房意愿,解决一部分财政资金压力。

二、组织领导

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主管部门,各区住建局受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委托,负责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的组织实施,管委会住建局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长白山管委会财政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购买”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范围、房源出售价格、可以申请购房的承租人标准进行公开、公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愿购买的可继续租住。

四、具体措施

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八章(出售管理),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范围

1.此次出售范围为管委会全额投资且建成5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源由各区住建局组织公示。

2.不在此次出售范围的,待满足“管委会全额投资且建成满5年”的出售条件后参照本方案进行出售;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在建成满10年后,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建设企业对外销售。

3.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满足“管委会全额投资且建成满5年”出售条件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确定方式为:由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待出售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评估,当评估价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成本价时(公共租赁住房为购买获得的,成本价即购买价),出售价格取评估价与成本价中间值;当评估价低于公共租赁住房成本价时,出售价格采用评估价;出售价格应当报财政局审批,审定、批准后作为最终出售价格。

(三)承租人申购条件

1.租赁期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

3.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记录以及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必须是自愿购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保障对象购买。

2.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3.申购人必须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100%产权。

(五) 出售程序

1. 申购人申购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购人满足住房保障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申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房号,6个月(包含)以上租赁期满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各区住建局应对申购人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后上报管委会住建局,管委会住建局审批同意后与申购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买卖)合同》。

3.管委会住建局收到购房资金后,按照房屋交易法定程序协助申购人办理所购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申购人购买公租房,应按照规定补交申购房屋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缴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六) 出售所得资金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以下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1. 用于筹集新的公共租赁住房;

2.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维修;

3. 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其他方面。

(七)其他

1.各区需确定一名专人为受委托人,负责协助申购人不动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办理时需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住房性质及土地性质。因交易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售方和买受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别承担。

2.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租房,在满足出售条件后,需要接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3.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标签: 住房 租赁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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