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招标公告

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招标公告


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招标公告

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已由长发改【2013】27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市桔子洲景区管理处,建设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

2、建设地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桔子洲景区;

3、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499.26万元;

4、招标范围:对桔子洲头文化园一区部分草坪、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婚庆园草坪和北广场草坪等游客相对集中的重要景点绿地约87914.97平方米的天堂328草进行更换,并对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标段划分:二个标段;

一标段面积为46004.27㎡,包括桔子洲文化园部分草坪、婚庆园草坪、北广场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项目投资额约为241.98万元

二标段面积为41910.7㎡,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项目投资额约为219.93万元

每个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具体以现场实际划分为准)

6、工期要求:45日历天;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9、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279号令进行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且经年检合格;

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有: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须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贰级资质(含)或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资质或以上资质,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5.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标前在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咨询电话:****-********)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2011]312号《长沙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20 日起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账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并注明需投标的标段。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账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桔子洲草坪整改项目一标段”或者“桔子洲草坪整改项目二标段”),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6月 24 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 18 日9:00时(北京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湖南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

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LDJS-CS-*******项目名称: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招 标 人:长沙市桔子洲景区管理处招标代理:娄底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沙二0一三年六月目录卷首 招标公告1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23第三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37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39第五章 评标办法41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62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62第八章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63 卷首 招标公告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已由长发改【2013】27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市桔子洲景区管理处,建设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2、建设地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桔子洲景区;3、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499.26万元;4、招标范围:对桔子洲头文化园一区部分草坪、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婚庆园草坪和北广场草坪等游客相对集中的重要景点绿地约87914.97平方米的天堂328草进行更换,并对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5、标段划分:二个标段;一标段面积为46004.27㎡,包括桔子洲文化园部分草坪、婚庆园草坪、北广场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项目投资额约为241.98万元二标段面积为41910.7㎡,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项目投资额约为219.93万元每个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具体以现场实际划分为准)6、工期要求:45日历天;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8、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9、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279号令进行保修;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且经年检合格;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有: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须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贰级资质(含)或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资质或以上资质,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5.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7.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标前在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咨询电话:****-********)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2011]312号《长沙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20 日起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账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账号:****************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并注明需投标的标段。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账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桔子洲草坪整改项目一标段”或者“桔子洲草坪整改项目二标段”),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6月 24 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18 日9:00时(北京时间)2、开标及投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湖南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2建设地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桔子洲景区3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约499.26万元。4质量等级合格5招标范围对桔子洲头文化园一区部分草坪、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婚庆园草坪和北广场草坪等游客相对集中的重要景点绿地约87914.97平方米的天堂328草进行更换,并对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划分为二个标段:一标段面积为46004.27㎡,包括桔子洲文化园部分草坪、婚庆园草坪、北广场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二标段面积为41910.7㎡,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周边大草坪及场地内水网同步改造;每个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6计划工期45天。7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8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0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 万元)13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1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15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16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合订为一本)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投标文件技术标一式伍份(明标),不分正副本。(本项目不需要做技术标)投标文件的项目名称应注明所投标的标段(即“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一标段”或者“长沙市桔子洲景区草坪整改项目二标段”)。17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时间: 2013年7月18 日9:00时 (北京时间)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8开标时间: 2013年7月18 日9:00时(北京时间)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9评标方法及标准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20招标控制价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10天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21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279号令进行保修。22是否接受联合体接受2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要求,投标人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该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24奖项加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25其它注意事项招标期间请投标人及时关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所发布的项目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26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 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保修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 工期:投标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长沙市财政拨款。4、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二条。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一切费用。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全额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卷首招标公告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三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第七章图纸(电子文档)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以不署名的方式于2013年6月 24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提出,逾时不予受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6月 24 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3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报价标书、资格后审资料组成;10.1 商务标书(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汇总表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六、投标承诺函七、劳务分包(如有)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九、投标人基本情况十、其它资料1、长沙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3、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则应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其为该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相关奖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4、授权委托人有效的社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6、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10.2 技术标书本项目不做技术标。10.3 报价标书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计价软件要求统一采用PKPM软件。11、投标文件格式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报价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1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2.3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2.4 计价方式:投标人计价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取费相应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工程造价表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12.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执行。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招标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非投标人原因超出合同工期及超出招标承包范围以外实施的工程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12.6 规费、税金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劳保基金不计入本次报价。12.7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严格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和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不得低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12.8 材料价格调整问题12.8.1本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2号文执行),在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以外的部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12.8.2投标文件有的《长沙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其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消化。12.8.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长沙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结算。12.8.4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12.9 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更计价时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取费相应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中的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投标须知12.5执行。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长沙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结算。3)设计变更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办理。12.10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合计(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人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12.11 暂估价本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由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公示的暂估价不能做任何调整。12.12 本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公示的暂列金额不能做任何调整。13、投标货币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15、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1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889915.3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证在开标现场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15.4 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15.5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15.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15.8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8.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5.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15.8.3 出现本须知第40.1条情况的;15.8.4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各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除证件、证明材料以外)均应采用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同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能以盖章代替)。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 “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投标承诺函”,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其他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只需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委托合同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投标报价文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7.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18、投标文件的装订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胶装成册。19、投标文件的密封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分别密封。19.2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19.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标记20.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格式可以自行扩展):20.3未按投标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四)投标文件的提交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资格后审24、资格后审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叁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装订成册(一份提交给评委,一份提交给招标方,一份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24.2 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2)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4)拟任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5)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投标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开标后由行政监管人员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6)长沙市外企业需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7)省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其中:联合体牵头方须附24.2条款第1至4条的全部资料。若联合体牵头方为长沙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联合体参与方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证明材料。若联合体参与方为长沙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9)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项不属于资格后审内容,为评标需要)。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无在建项目证明、承诺书、省内企业(省外企业)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有效社保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复印件或影印件(递交给评委)中附其原件并作为资格后审条件,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均不给予加分;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资料影印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类似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24.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24.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影印件或复印件的;24.3.2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 24.3.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六)开标25、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5)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投标现场提交法人承诺书原件。(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建造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6.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6.2.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26.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6.2.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资料不一致的;26.2.4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6.2.5质量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6.2.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26.2.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26.2.8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26.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6.3.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26.3.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26.3.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合计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26.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七)评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2评标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27.3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27.4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 初步评审1、资格后审;2、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评审、符合性性评审,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组成情况;3、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4、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阶段详细评审1、依据投标文件对信誉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4、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5、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初步评审29.1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后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30、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30.1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就具体事实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0.2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30.3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30.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30.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总价、质量、施工周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规定的评标办法执行。32、投标报价的修正32.1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33.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靠前。33.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33.3 中标原则经公示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后,招标人原则上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前三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三个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八)合同的授予34、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6、中标通知书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7.4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39、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39.1本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39.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施工服务项目取费标准收取。在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汇编资料归档后,由招标人通知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缴纳。40、其他40.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0.2 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一)提出异议期限:(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二)提交异议书的要求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3)相关请求及主张;(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三)异议的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1)异议人不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上一条规定,或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四)恶意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处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项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否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等处罚。情节恶劣,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罚。40.3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0.4当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不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40.5项目负责人经备案登记后不允许未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40.6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姓名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注:1、本表在开标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与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单独递交给招标人。将依据本表查询项目部人员在建情况。2、本表情况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述情况一致,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而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第二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施工招标编号: 投标文件项 目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部分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汇总表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六、投标承诺函七、劳务分包资料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九、投标人基本情况十、投标人信誉评审情况自评分汇总表十一、其它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系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营业执照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月 日 二(1)、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 注: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二(2)、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投标人适用)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牵头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                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参与方:(盖章)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   期:注:1、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2、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 标 函致:(招标人):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我方承认投标汇总表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按国务院(2000)80号令进行保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要求和义务。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8、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投标人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10、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发包人在施工时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终止合同,兑现履约担保。 投 标 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 年 月日 四、投标汇总表投标人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2投标报价(元)投标总报价:(小写)(大写)4工期(日历天)5保修承诺6质量等级7投标保证金8项目负责人姓名9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年月日注: 无有效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附: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注册在该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的招标文件,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诚信投标行为,我单位对参与 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在职人员;2、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无在建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3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4、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5、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6、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7、主动接受行业监督部门、业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接受相应处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年 月 日注:投标承诺函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格式签字并盖章。 七、劳务分包资料劳务分包资料中须附本公司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1、投标人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2、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安全员的上岗证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施工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等资料。 十、投标人信誉评审计情况自评分汇总 序号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5 3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4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1 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1.5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2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5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6合格4市级优秀3合格26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7合 计 说明:1、投标人应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并提供表内各项内容的复印件或影印件;2、投标人加分信息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十一、其他材料(本项无格式要求,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1、长沙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3、授权委托人有效的社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4、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第三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技术标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含劳动力计划和主材计划);7、施工设备。 第四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封面)施工招标编号: 投标文件招标 编 号:项 目名 称:投标文件内容:报价部分 投 标 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目 录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二、具体报价文件内容如下:投标报价书(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1)封面(2)投标总价(3)编制说明(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15)不可竞争费表(含安全文明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严格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件和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的要求,单独列出清单并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工程项目名称1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1.1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大写): (小写):1.2措施项目费(大写): (小写):1.2.1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小写):1.3其他项目费(大写): (小写):1.4规 费(大写): (小写):1.5税 金(大写): (小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日期:年月日注:1、未加盖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预算但未附投标人与造价工程师所在造价咨询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及被委托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的。其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2、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五章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说明(一)、评标原则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说明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和“长发改〔2011〕23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2、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只对总价进行评分,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但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合计(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3、本项目评审采用两阶段评审,即第一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完成后再进行第二阶段详细评审,最后汇总投标人综合得分。4、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抢险救灾优秀企业、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四项信誉评分项可能引起加分的项目,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5、根据本项目规模,对投标人所获奖项均不加分;类似工程为100万及以上园林绿化工程。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7、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加分”以长住建发【2013】129号文为依据。(三)、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 初步评审1、资格后审;2、技术文件(技术标)合格性评审;(附表2)3、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评审、符合性性评审,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组成情况;4、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5、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阶段详细评审1、依据投标文件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5)(1)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4、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5、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四)、评标办法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2、资格后审(见附表一):(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以供评标委员会查验。(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②所提供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附1:长住建发[2011]16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6〕66号文《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投 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 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 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十八条投 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在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 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价;对评标委 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5)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6)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7)投标总报价、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减少工程量的;(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10)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偏低,不能保证工程需要的;(11)人工工资单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12)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然发生措施费用,而投标报价未计算措施项目费的。(13)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14)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15)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16)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其它情形。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1.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第二十二条 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评标办法分类表附表1: 采用范围技术标类型和评审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类型评审方法评审内容、标准评审方法信誉评审内容、标准投标报价评审内容、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不做技术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Ⅰ) 所有工程明标(如编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Ⅱ)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暗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计分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项目,一级及以上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技术标;二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编制技术标;三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不编制技术标。 二、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0.15-0.25符合性审查2商务评审(K2)0.20-0.300.20-0.300.3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0.7 三、评标表格附表一(1)、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适用于独立投标人)序号投标申请人名称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授权委托人长沙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结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师注册证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123注: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2、符合打“√”,不符合打“×”。3、表中所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全体评委签名: 附表一(2)、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适用于联合体投标人)序号投标申请人名称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参与方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授权委托人联合体协议书长沙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结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往工程业绩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注: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2、符合打“√”,不符合打“×”。3、表中所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全体评委签名: 附表2:技术标评审表序号项    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 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6资源配备计划合 格 不合格 7施工设备合 格 不合格8评审结论 备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 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 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3:技术标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 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整、水平高5 欠完整、水平一般3-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30 可行25-28欠合理21-2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 欠完善、欠合理10-13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 欠完善、欠合理10-13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0 欠完善、欠合理6-8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可行15 欠合理10-137资源配备计划合 理10 欠 合 理6-88合 计 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附表4: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5 3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4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1 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1.5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2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5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6合格4市级优秀3合格26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7合 计备注:(一)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5.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二)所称“类似项目”(含类似以上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公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 点等相近;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项目分类分型、标准、等级相同相近,或标准、等级不同但造价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 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或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实行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 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 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 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七)交通、水利项目信誉评审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附表5(1):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9.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附表5(2):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        ×100%  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                 X(1—β)N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0.5%、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100X1—300X2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分别为X1、X2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00 X13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00分4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0分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附表6:权数取值表   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 0.15-0.25 2信誉(K2) 0.20-0.300.20-0.30 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附表7: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评委编号单  项  评  分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由市审计局最终审定工程量清单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与招标控制价同时公布第七章图纸(电子文档)第八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公建[2013] 号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为实施施工项目,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 3、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工期:月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5.1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双方确定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元整(¥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元整(¥元),此中标价为暂定合同总价。5.2工程承包总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承包总价以审计部门终审后的结算造价为准。5.3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六、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7.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确保工程验收标准实现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7.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八、承包人承诺8.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8.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年 月 。九、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八份,承包人一份,监理人一份,合同备案机关一份,其他一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保修期满和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后终止。 (本页无正文)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长沙市园林局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长沙市园林局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图纸3.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监理和发包人代表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5.1.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人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5.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4.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亦可更换发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经理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人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发包人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3.发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承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0.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暂停施工11.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1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人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人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人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3.工程竣工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长沙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人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人可提议发包人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长沙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发包人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人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因发包人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6.3.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工程试车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人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3.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沙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人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3.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26.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6.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30.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人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4.发包人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3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承包人如未按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2.3.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2.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2.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和养护33.1.质量保修 (1)承包人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长沙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7)》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人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人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人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4.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索赔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5.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6.争议36.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37.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8.不可抗力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9.保险39.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9.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0.担保40.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1.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3.合同解除4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5.合同份数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投标过程所作承诺); (9)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 无___。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同通用条款______。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无_______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无____。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图纸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 _4套___。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 ___无______。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 ___无_____。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监理和发包人代表4.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行使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的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其中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及造价的认可和签证需要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4.2 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 ___职权:______ ___5.项目经理姓名:____ 职务:____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已施工条件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承包人自行解决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已开通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协商确定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按需办理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无___。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按进度需要召开___。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__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_____。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无_____。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无___。7.承包人工作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_无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承包人按需设置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 __无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还应遵守业主告之的工程管理规定,违规将受到处罚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在工程移交之前,由承包人承担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无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遇到情况及时报告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在材料运输和工地渣土的运输中,应遵守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按标准做好与已建道路连接处的处理,保持公共道路的清洁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设计变更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自身的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天提交。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时间:__提交后2天___。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无____。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无____。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10.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1)乔木、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成活;(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成活率应达到95%;(3)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4)绿地整洁,表面平整;(5)种植的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6)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1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同通用条款___机构裁定。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无__。12.工程试车12.1 试车费用的承担:___无____。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3.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_按长沙市现行有关规定计取__。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 本合同价款采用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方式_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无____。1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__无____。15.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15.2 双方对于工程量确认时间的约定:_。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计量结果确认后14天,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1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设计图纸不符_按来料种植__。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设计图纸不符:按来料种植。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依据设计变更单或工程量签证单。 1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按双方清点确认的实际供应数量乘以结算时相应的经政府审计确认的材料、设备、苗木价格,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苗木采购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和设计图纸规定的树径、树高及蓬径进行,苗木的选型、挖取、打包、吊装和运输应按有关园林绿化操作规程实施,苗木运到现场后应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苗木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1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数量、苗木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按设计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20.确定变更价款20.1.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能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变更价款在结算时一并上报发包人。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2.竣工验收2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工程竣工30天后。2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23.竣工结算23.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支付至(经发包人初审的结算)合同金额的70%;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终审后,发包人按审定的最终审计结果支付全部工程价款95%。余款5%待质量保修期满合格后支付清。23.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及时间要求23.2.1 竣工结算资料编制要求1、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资料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工程后方可进行。2、 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工程结算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初审后按程序上报相关审计部门终审,相关审计部门终审金额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3、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竣工图纸、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4、工程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审核时,如发现签证资料签证人签字不全,此签证单不得返回补签,按作废处理。5、结算依据为:① 施工合同;② 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报价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③ 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文件、实际工程量、现场签证、洽商以及其它技术资料;④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等。6、 工程结算方式(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清单中优惠后的单价结合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2)投标单价内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临时设施费等相关费用。如根据政府造价文件规定需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发包人在结算时扣除。如“不可竞争费”中的排污费等。7、如果承包人按要求送达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初审应及时完成审核,由发包人或审核部门造成的结算延误超过二个月的,发包人应视情况予以支付部分工程款。23.2.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四份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工程竣工后28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四份。 24.质量保修和养护24.1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_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24.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一年包成活。(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_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5.违约2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同通用条款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__。双方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返工的工程费用_。 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付使用的,每推迟一天按工程承包总价的 2‰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承包总价的3%。26.争议2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 (一)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长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27.工程分包 27.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但劳务分包不受此限制 。28.保险28.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同通用条款。29.担保2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30.合同解除30.1 双方约定,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30 天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1.合同份数31.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见协议书 。32.补充条款32.1承包人须使用有牌照、手续齐全的运输车辆,如因承包人擅自使用黑头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32.2 本项目在长沙市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32.3 承包人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32.4 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运输车辆在已建好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使用翻盖车辆,保证不带泥土出场,如不按要求清洗车轮造成环境污染,城管部门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自行协调卸土场地。32.5 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合同,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停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 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长沙市岳麓区范围内“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质保金或后续工程款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年 月 日 附件3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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