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提升机租赁招标公告
物料提升机租赁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南昌中微半导体二分段招标人:柯志远投标结束时间:2021-05-14 21:07:09 | |||||||||||||||||||||||||||||||||||||||||||||||||||||
询 价 公 告 一、报价须知 1、询价条件 询价人为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南昌中微半导体二分段项目。本项目现场物料提升机已具备询价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 2.1 工程名称: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 2.2工程概括: 本工程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为工业厂房,建筑面积13.9万平米,其中地下1.52万平米。 2.3工程地址: 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拟建场地南侧紧邻规划光伏三路,西侧紧邻龙祥一路,东侧紧邻规划四路。 纪检监察员:夏远辉电话:15927091458 报价单
注:1、报价必须附各系统的详细组成清单,列出详细的规格参数、品牌;2、报价应包括材料供应价、包装、运输、装卸、包装及运输(含装卸)损耗、组装、验收、专利权使用费、供方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等各种保险费、维修费、维护费、检验试验费、不合格产品更换、财务费、风险包干费、税金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可另附图纸)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1、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2、交货日期或工期:现场具备条件7-10日内完成。 3、报名及投标人员在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规定。现场技术交底及现场装运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 4、公告中的询价内容和询价其他要求以最终的询价文件为准。 5、质量要求: 5.1供方提供的各种物资,质量应该符合的国家标准及需方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 供方所供材料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需方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并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和需方项目部技术要求。 5.2供方在(合同有效 )期间内对供应物资质量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5.3需方发现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约定,应于质量保证期内向供方提出异议(没有质量保证期的,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 年内提出异议),供方应在 7 日内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供方拒不处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物资的货款;在需方已付货款,仅保留质保金的情况下,供方需赔付需方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6、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需方物资部材料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工程人员签字验收小票的实际数量为依据,办理月结算单,月结算日期为每月15-20日,供方在每月15日前将月结算单送到需方项目部。月结算单应由供方签字盖章,并由需方物资主管、商务经理、项目总工、工程经理及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 2、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每月20日为供货结算截止日,供方在产品完成安装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时按照需方验收合格后确认的数量为结算依据,供方办理完结算并提供全额发票后,需方次月支付该月结算额的 70%,供货完成办理完结算后 3 个月内付至95%,余款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半)满后无息支付。需方可选择网银支付、银行支付方式支付供方工程款,均视为供方收到该工程款。 7、如有其它异议请报名后提出,可共同商定。 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表本公司任命在本书上签字的 (被授权人、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南昌市高新区龙祥一路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的供货、结算、收款、技术指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兹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我单位就该工程该事项另行签发新的授权委托书为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复印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复印处 承诺函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工程的分包单位(供应商)会严格履约合同,遵守贵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诉求,不组织聚众、恶意上访,并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如有任何诉求,将通过合法途径与贵司进行协商,合理反映请求事项,不组织聚众(人数达3人及以上)、恶意(包括并不限于围堵、静坐、打横幅标语等)上访。 2、如发生我公司及相关人员到贵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政府部门聚众、恶意上访的,视为我公司违约,我公司自愿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首次聚众、恶意上访的,我公司按合同金额的5%或不低于10万元承担违约金;非首次上访的,每发生一次,我公司按合同金额的10%或不低于20万元承担违约金。 (2)每次聚众、恶意上访经劝阻无效的,自上访第二日起,我公司在承担上述第(1)条违约金的基础上,每延一天,按合同额的2%或不低于5万元承担追加违约金。 3、我公司同意,上述第(1)和(2)条的违约金累加后,贵司有权在对我公司的结算或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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