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四川语星程实业有限公司质疑中江县2021年1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营项目采购的答复
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四川语星程实业有限公司质疑中江县2021年1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营项目采购的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5-17 17:25
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四川语星程实业有限公司质疑中江县2021年1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营项目采购的答复
质疑人:四川语星程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
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陈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筠178*****606
你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提交的对中江县2021年1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营项目采购提出的《质疑函》收悉(采购项目编号:****************号)。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一企业综合实力(2016年至今投标供应商自身承担的垃圾转运承包项目或清扫保洁环卫类项目一清扫保洁环卫类项目合同中须包含垃圾清运或转运工作内容)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采购文件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你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提供“2016年至今投标供应商自身承担的垃圾转运承包项目或清扫保洁环卫类项目一清扫保洁环卫类项目合同中须包含垃圾清运或转运工作内容”进行评审是考核投标人本次招标同类项目的履约能力,没有指定区域、也没有指定特殊行业,对所有投标人是公平公正的,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中“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规定,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中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承诺,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一“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实用新型证书(垃圾集装箱的自动排水装置)得3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此证书为专利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属于指定特定的专利证书,要求提供此专利证书明显为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量身打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你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提供“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实用新型证书(垃圾集装箱的自动排水装置)得3分”是从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出发,避免转运运送垃圾过程中渗流污水,造成环境二次污染,是和本项目服务的质量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垃圾集装箱的自动排水装置技术很多供应商都具有,正如贵公司所述本次投标人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都具有该技术,没有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设定条件,且贵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规定中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和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2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一“具有诚信名誉企业证书,得3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此证书没有明确颁发机构,此类证书能给钱就办的机构多如牛毛,多数为社会团体,居然能作为评分因素,此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提供“具有诚信名誉企业证书,得3分”是考察投标人服务水平的公认度。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就包括“诚实信用”,因此企业的诚信对项目的实施至关重要,是项目履约能力的体现。诚信名誉企业类证书有的是政府部门颁发,需要很多次评选和程序才能获得。完全不是贵公司理解的“此类证书能给钱就办的机构多如牛毛,多数为社会团体”,只要是在中国机构合法颁发都可以,且不能指定发证机构。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真实的虚假资料,会以提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3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没有提供哪些“给钱就办的机构”和哪些投标人使用造假证书谋取中标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一“有AAA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此证书没有明确颁发机构,此类证书能给钱就办的机构多如牛毛,多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任何参考性及价值,居然能作为评分因素,此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提供“有AAA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是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公认度。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就包括“诚实信用”,因此企业的信用对项目的实施至关重要,是项目履约能力的体现。AAA信用等级证书都是政府部门、银行、认证机构等颁发,需要很多次评选和程序才能获得。完全不是贵公司理解的“此类证书能给钱就办的机构多如牛毛,多数为社会团体”,只要是在中国机构合法颁发都可以,且不能指定发证机构。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真实的虚假资料,会以提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4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届满,现已失效。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你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中履约验收事项,评审专家无需对该办法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总则第39项:“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5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6: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 33号) ”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届满,现已失效。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 (2019) 405 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相关规定,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中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事项质疑,评审专家无需对该办法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总则第39项:“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根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6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七、质疑事项7: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 “企业综合实力”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非企业供应商,如事业单位、能够提供该项目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就不能得分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经审查:你公司上述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中评分表细则名称质疑。评审专家是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全部组织形式均同等评审标准对待,并非会导致非企业供应商实行另外评审标准来评审。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贵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质疑第三项“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函”第二条:“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承诺,你公司对质疑事项7为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本项质疑依法不成立。
综上,贵单位认为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请求,其实质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经核实,中江县2021年1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部分“询问、质疑和投诉”第38.2项规定:“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购买招标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提出,逾期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
你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显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第38.2款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即你公司提出质疑的法定时间应当在2021年3月22日前。你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已经对挂网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质疑,我局也在3月26日给予了答复,对质疑函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并在网上进行了更正公告,并通知到了本项目的每一个供应商。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下午通过邮政快递送达贵单位。贵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再对我局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内容提出任何异议。现该招标工作已基本结束,你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期限。为此,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部分“询问、质疑和投诉”第38.2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要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请求,不予受理。
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中江县财政局投诉。
答复人: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