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即将对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询价采购,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现该项目的询价函已公开发布。感兴趣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供应商请直接下载询价函,欢迎供应商积极报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询 价 文 件项目名称: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 2013JKGX0089号日期:二〇一三年六月一、询价前须知尊敬的报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托,拟就“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 项目以询价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报价前须知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性质:工程类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2集中采购机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2409室(合经区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西南角B座2409室)3委托单位: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4报名及资料领取办法:(1)报名及资料领取时间: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27日止(不含节假日)上午8:30-11:30分,下午2:30-5:00分(2)领取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3)项目联系人:卢工(电话:
******** )(4)请感兴趣的报价人携带报名授权书(附件一)及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我中心报名,领取图纸、清单等资料,并携带U盘拷取电子版资料,我中心一律不接受未报名的报价文件。本项目免收报名费,相关资料请自行复印。5询价有效期:询价后 60 天6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及询价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2402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及询价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6月28日10:00报价文件接收人: 卢工 (电话/传真: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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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收报价文件时间:自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提前、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8报价文件份数: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密封提交。若采购项目分包,则报价文件须分包密封提交。注:(1)报价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人名称及包别。(2)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将不承担报价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投标无效。9业主单位联系人:张工 电话:
********10现场踏勘:报价人必须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11答疑: 2013 年6月26日12时前,报价人须将书面答疑送达至合经区政府采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采购中心将在2013年6月26日 17 时前予以统一答复。采购中心对询价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报价人具有同样约束效力。报价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中心不承担报价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12工期: 4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开工令为准)。13免费质保期:防水5年,其它专业2年(自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次日起)。14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且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初审价的80%,初审结算后报合肥经开区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终审结束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2年质量回访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无息)。15计价方式: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计价16评标方法:有效最低价法。17预留金:无。18质量要求:合格。1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0报价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形式;21报价保证金:3000元整(可以以银行电汇、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到银行账户)单位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经开支行 账号:
****************087注:○1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2报价保证金缴纳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应与本条款中完全一致,否则所有后果由该报价人自负。○3递交报价文件时,须提交相关银行凭证原件(网上银行企业转账电子回单须加盖单位公章)。④本项目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任何形式支付凭据。22违约金:工期每延期一天,处罚5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延期超过十日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23项目概况:本工程将面积约660m2原天门路10-16#门面房改造装修成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设置办事服务大厅、视听放映室、棋牌室、家庭生活指导室、健身舞蹈房、计生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厅等。24履约保证金及期限: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业主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一周内退还。25安全文明要求:1.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经开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2.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要建立专职安全文明施工机构,由项目经理领头安排专人负责工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安排、指导、监督等工作。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及周边沿线道路上洒落的各种渣土等材料必须及时清运,并及时做好防尘降噪及安全维护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责任考评办法(试行)》、《合肥市建设系统创文明城市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业主单位随时针对本工程所作出的各种安全、文明措施指令等,确保符合合肥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26现场条件:具备开工条件。27工程内容及施工重点难点:(请业主针对该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补充)报价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踏勘现场,考虑合适的运输方式,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铺装路面等的成品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需无条件原样修复,若在发包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修复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单位进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据实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8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报价人一旦中标,所报的资格审查通过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未经业主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成交人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成交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报经业主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成交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业主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成交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业主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业主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业主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赔。29本项目机械设备和人员配置要求:满足本项目需求。30材料要求:1.报价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成交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如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成交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负。2.因成交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成交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1低价风险保证金及期限: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设预成交人投标报价为B1,预成交候选人投标报价为B2,大于B2且小控制价A的报价为B3,B4…..Bn,取B1,B2,B3,B4…..Bn,的平均值B与预成交人投标报价B1相比,其差值为低价风险保证金C。即:C=B-B1。当C/B7%时,有权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须在评标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单位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否则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低价风险保证金返还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交低价风险金交款证明。32其他要求:1、在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报价人投标报价与公布的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报价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询价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询价小组认为本项目的优惠幅度应高于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类似项目定点单位的优惠幅度,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3、报价人成交后,进场的施工材料等必须符合询价文件及清单文件中的规格和标准,凡工程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又未能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33备注:1. 外地企业进肥须备案登记。2.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3.成交单位若开具税务发票,须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或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代为开具。4.施工方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土方外运手续后才能施工。5.对图纸和清单中不明确之处应于答疑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图纸和清单中不明确之处的任何做法且不增加费用。6.在合肥市范围内受到不得承建财政性投资工程的处罚,且还在处罚时效内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否则没收报价保证金,取消该成交人成交资格,并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依法处罚。采购中心有权上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二、报价人资格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含暂定)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不含暂定)及以上资质。3.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房建专业二级建造师及其以上资质。4.业绩:报价人须具有近两年内承担过类似装修工程,且合同价款(单项)不少于30万元的业绩,不少于1个。5.报价人及项目经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报价人必须依次提交的询价资料(报价文件)内容,否则,将不予评审。1.报价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原件;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即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须携带原件备查);3.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须携带原件备查);4. 报价函(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5. 报价书(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及报价清单(要求加盖造价专用章);6. 施工方案、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人员安排、劳动力计划安排、拟投入设备和机械等(须有针对性);7. 业绩:报价人须具有近两年内承担过类似装修工程,且合同价款(单项)不少于30万元的业绩,不少于1个(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反映, 开标时须携带原件备查);8.本文件所含附件及其他文件(包括企业资信、荣誉等) 或报价人认为对本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9.询价时须携有效身份证备查。注:报价人递交报价文件时,须提交本款(第2、3、7、9点)中所需原件资料,否则,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其他原件须携带备查。四、报价保证金办理方式1.参加报价的报价人应在报价开始之前,提交规定金额的报价保证金(金额要求见报价前须知附表),作为报价的一部分。报价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异地电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2)本地转帐(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3)诚信保证金(应提交诚信保证金缴纳凭证)。(4)现金解款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应提交现金解款单)。2.报价人在报价之前,凭相关银行凭证原件(网上银行企业转账电子回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到采购中心确认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办理保证金收据手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凭开具的收据或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中心在询价之前能够收到报价保证金,请报价人提前办理缴纳手续)。注:采购中心不接受以现金及汇票形式提交的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缴纳单位名称须与报价单位名称一致。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形式代缴报价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报价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报价人名称不一致的,报价无效。3.对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4.采购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报价人在报价文件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同时禁止半年内参加合肥经开区采购中心任何政府采购活动。(2)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a)规定时间未领取成交通知书;(b)根据规定未签订合同;(C)根据规定未提供履约保证金。(3)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五、询价的评审方法及标准1.本次询价活动将采用有效最低价方法评审。有效最低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人,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施工方案、施工工期、质保期以及询价过程中对以上内容的补充和修改等)的报价文件中,同等的技术规格和服务条件下,根据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人。如果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者,且均通过询价小组评审,则采取询价小组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有效最低价”主要考虑:①报价是否响应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②报价是否会降低询价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服务内容、功能等要求。③报价是否会低于项目成本。④是否有重大缺项漏项或错项。报价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无效。⑤报价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报价。2.询价过程中,报价人报价明显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或明显大幅度低于成本价的,询价小组经评审后一致认定报价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供合理说明,否则询价小组可以认定其报价无效。六、供应商报价须知1.报价人应自觉熟悉了解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地方性规定,该规定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 本项目为一次报价,并将是签订合同的最终依据。询价小组按照有效最低价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报价人报价为报价人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本次询价全部内容及工程的材料、人工、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施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材料调差、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道路跟踪保洁,报价人报价要包含解决此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费用。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也应包括在报价人报价中,只有总价而没有分项报价的报价文件无效。 3.(1)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变更)方式结算价款,涉及变更的工程量根据现场发生由相关单位按实确认后并入结算价款,没有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组价,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自行、全面、仔细的踏勘现场,报价人需积极地和委托单位联系,仔细地踏勘现场。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报价人在报价中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预留金:无。(2)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需按询价文件报价,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图纸、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各报价人在报价前务必认真查看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所有资料,若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必须在答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报价人均没有提出异议,业主认为所有报价人认可该工程量清单,一旦成交,不得以工程量清单漏缺项等理由办理变更或签证。(除非经现场协调甲方确实需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3)除非业主单位对询价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报价人应按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报价人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询价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为报价人在询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价内,报价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业主单位将不再另行支付。(5)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均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正规合格产品,因材料及设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成交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业主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规格或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成交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相关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负。为便于审计结算及验收,投标报价计算书中须注明所采用的所有材料的材质、设备、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单价等指标;未注明的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实际施工时业主单位不另行支付。实际施工时,如材料、设备数量有调整,按投标所报单价结算,单价不予调整。为便于审计结算及验收。投标报价计算书中须注明所采用的建筑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单价等指标;钢筋、水泥必须采用大厂产品(6)除非业主单位对询价文件予以修改,报价人应按业主单位提供的图纸计算报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最终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报价人必须按项目需求及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另行结算及支付。4.本项目的报价范围为该项目图纸和清单要求,施工中涉及到的水电、电讯、遗留问题、劳务问题、道路破除、恢复、废料清运(运距自行考虑)和现场勘察的全部内容,报价人应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同时考虑材料的现场搬运,开设道口及恢复,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业主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业主现有的能使报价人利用的资料。业主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报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5.报价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报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6.为保证询价活动顺利进行,报价人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授权代表必须到达评标现场(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7.如果询价小组一致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报价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或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材料不全或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无效。报价人总价及各子项单价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8.如果评定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须在评标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按“一、报价前须知……”中相关规定执行。若未按规定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有权视同该成交候选人自动放弃本项目所有成交资格,扣除全额报价保证金,禁止一年内参加合经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政府采购活动及其他相关处罚。上一个成交候选人弃权后,其他成交候选人接到委托单位书面通知起两个工作内向委托单位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其他内容按照本条款要求执行。自成交确认书签发后,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根据法律和本文件规定对成交人进行处罚后,采购中心还将全额没收成交人交纳的低价风险保证金:(1)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署合同的;(2)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实质性开工的;(3)成交后,自行放弃成交资格的。9.询价文件中如果提供参考商标或品牌,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报价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或品牌,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或品牌。否则评审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10. 报价人必须保证,报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报价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11业主开工令签发后48小时内必须开工,若成交单位因地方劳务协调等问题,不能顺利开工,在此情况下我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12.报价人在施工中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承担造成的责任事故。13.若业主单位发现报价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或不文明行为,有权处以500元/人次罚款。14.报价人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尽快予以答复。15.我中心一律不予退还报价人的报价文件。七、确定成交人1. 询价小组首先将对各报价人基本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询价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报价人将不参与评审。2.询价小组认为有必要,可就除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要求报价人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承诺。3.除成交人的成交价进行公示以外,各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评审明细(排名)和其他信息均予以保密。4.询价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经询价小组评审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称和成交金额,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5.如询价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第一成交候选人就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资格后审。如果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将依次对其他成交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6.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7.公示期满后各方均无异议或最终审查结果无误的成交候选人,我中心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候选人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领取。如果成交候选人未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我中心有权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成交候选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报价前须知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候选人未按照上款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我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我中心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八、废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询价小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报价人:(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4)询价小组评审后一致认定应予废标的。九、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我中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2.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并报采购中心备案。3.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询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4.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5.采购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文本(若有),成交后作为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参考文本。若合同文本与采购文件其他规定内容不一致,以采购文件其他规定内容(除合同文本)为准。十、澄清及变更询价文件如有澄清及变更,采购中心将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报价人及时关注。十一、其它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则采购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报价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报价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报价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报价人自行承担。2.本询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附件一:报名授权书(原件)附件二:报价授权书附件三:报价函附件四:报价书附件五:报价保证金退还声明附件六:安全文明施工及道路跟踪保洁承诺函附件七:项目总说明附件八: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附件九:合同文本?附件一、 报名授权书(原件)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本授权书声明: (报价人名称)的(委托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 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2013JKGX0000号)”报价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的报名、领取相关资料等事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职务:联系电话:报价单位名称: (公章) 日期: 附件二报价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工厂)的合法代理人,参加“合肥经开区(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报价。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被授权人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授权单位(公章):日 期:附件三报价函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贵方“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 (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询价文件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代表报价人 (报价单位全称),提交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询价函规定及最终报价承诺提供工程施工。(2)我们根据询价函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业主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合同内容。(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询价函,包括询价函附件、参考资料、询价函修改书或图纸清单,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从报价人须知规定的询价日期起遵循本报价书,并在报价人须知规定的询价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如果在询价后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们的报价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同意按贵方要求在询价现场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们的报价文件可被贵方拒绝。(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8)我方(报价人)对报价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9)与本报价有关的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报价人代表姓名(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附件四 报价书项目名称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报价单位名称报价总价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工期质量等级免费质保期是否响应付款方式其他说明:1.完全响应询价文件2.附清单报价报价单位(盖章): 年月日?附件五 报价保证金退还声明报价项目: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2013JKGX0089 号报价保证金金额:元我单位报价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帐号:收款单位(与报价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 联系电话:投 标 人:(单位公章)备注:1、本表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与报价保证金收据一起交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2、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报价单位名称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我中心概不负责。?附件六安全文明施工及道路跟踪保洁承诺函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贵方“ 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询价函公告,若我单位成交,就安全文明施工,道路保洁等问题我公司承诺:一切满足现场及业主要求,并遵守合肥市《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运营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若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造成影响或事故,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乃至法律责任。若保洁不能及时到位, 愿接受业主单位任何处罚或由业主单位安排保洁,我单位自愿从工程款(成交总价款)中扣除10%作为保洁费用。报价人代表姓名(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附件七项目总说明为切实做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开区红莲园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装修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编号:2013JKGX0089号)投标及施工工作,确保为开发区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环境,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招标特点,特此要求如下:1.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文明保障,有序组织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2.一经发现施工单位有拖延施工工期、转包或未经允许分包、无理由更换施工人员、偷工减料、选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名单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建设发展局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可禁止上述单位及人员参加施工投标。3.报价人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自行踏勘现场。4.报价人自行踏勘现场并答疑后,报价人按指定的工作内容报价5.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均需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6.最终投标报价均超采购人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采购中心有权宣布废标。附件八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附件九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合肥市经开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___ 三、合同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_____2013年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____竣工日期:_____2013年月日。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即中标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合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双方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执行通用条款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______________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提供四 套(含竣工图 壹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___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职务:_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执行监理合同。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根据工程建设总体目标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总体控制,负责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监督,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并报发包人。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调整须经发包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审核签章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_____任何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均须经发包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和盖章后生效。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不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中标的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开工前7日内完成。______________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已开通。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开工前7日内完成。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开工前7日内完成。____________(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双方另行协商。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双方另行协商。______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双方另行协商。___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为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承包人负责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双方另行协商。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收到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乙方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甲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执行通用条款;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合同价款。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固定价格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详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不采用。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不采用。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详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 \ 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每月25日后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完毕。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见询价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____(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执行通用条款,但保管费用不予调整。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2)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甲供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5)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乙方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7%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10%作为管理费用。 (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8)因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 套,另提供水、电(含弱电)竣工图2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双方另行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见询价文件。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双方另行协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____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担保 作为本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帐形式交纳,交纳时间为签订合同前,退还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一周内。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玖份,双方各执叁份,招标中心备案叁份。__________47、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47.1人员及职责47.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7.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47.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47.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47.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47.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47.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47.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7.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47.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47.1.12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2变更与调整47.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47.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47.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47.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47.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47.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47.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47.2.8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47.3分包与配合47.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47.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 47.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47.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47.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 (2) 47.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47.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47.4结算47.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和招标施工图纸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47.4.2水电费的结算:47.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1.3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0.4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47.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47.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47.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47.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发包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总价款3%以上的情况。47.4.8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47.5竣工结算审核47.5.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进行初步审核,初步结算审核完毕后报合经区财政部门最终审核,最终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47.5.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2)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4)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47.5.3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整,审核开始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投标文件资料。(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4)地质报告、全套竣工图纸。(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院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9)发包人材料交接清单;主材分析表。(10)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1)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 (12)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承包人印章,由项目经理签字,并需要将原件交由发包人核对。47.5.4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扣除。47.5.5发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或监理工程师的证明进行取舍。47.5.6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反馈结算资料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材料不完整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经发包人通知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提供的,发包人及委托的审核机关有权不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并自行收集发包人掌握的材料,然后共同交给发包人进行初步结算审核,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审核期间需要承包人核实工程内容或资料但经发包人或审计单位通知后,承包人拒不参与核实工作的,发包人和审计单位将按照实际拥有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视为承包人同意审核结果。(3)初步审核完毕,承包人收到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后,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对于因承包人拒绝核实视为认可发包人和审计单位审核结果的,可以不需要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4)初步审核报告出具后,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以合经区管[2008]106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规定》为准。审核完毕,承包人收到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后,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5)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审核定案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审核单位出具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和付款的依据。(6)审核报告出具后双方再提出异议均不被接受。47.5.7 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发包人或审核部门可在审核时一并审核,并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7.6支付47.6.1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47.6.2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暂时将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扣除,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47.6.3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支付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7.6.4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该款项的拖期银行利息。47.6.5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金及处罚款项,在工程结算价款支付中执行,支付进度款时可不予扣除。47.6.6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47.6.7所有付款(退还保函)均不计利息。47.7工程移交47.7.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将其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和建筑垃圾撤离现场,完成现场的清理后,方可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移交申请。47.7.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并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移交申请后28天内提出接收意见,否则视同第28天已经接收。47.7.3工程移交完成即视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47.7.4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7.7.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验收合格之日为准。47.8 其他违约责任47.8.1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本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必须按期到位。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确需更换时,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因承包人原因提出的调整,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人、技术负责人2万元/人。47.8.2如工程的质量、安全存在问题而受到工程建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47.8.3项目经理每个月常驻现场不得少于26天;每少一天,承包人必须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工程项目经理未准时参加分部工程及竣工工程验收或工程例会、协调会,又无特殊原因的,承包人必须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47.8.4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合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且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工程实际进度连续五天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有权切割工程量甚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剩余工程款和履约担保、低价风险金中扣除;同时余下工程量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交接,不能按期完成或拒不按期交接的由发包人处理,并将扣除全部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47.8.5以上违约金均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7.9其他技术说明47.9.1本工程如使用商品混凝土,所需各种外加剂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不得另行计算。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筑规模建筑面积(m2)结构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 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