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盱眙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盱眙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盱眙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盱眙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鼓励运营单位投保公众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

  第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总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游乐设施安全工作例会。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隐患排查。按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工作。

  第六条 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10台以下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第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维修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为他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营退出机制,督促、协助运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场地提供单位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动前必须履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职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警示标识图形式样应符合国冢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在游乐设施运行区域周围应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所有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充足照明,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人行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

  笫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使用的状况,组织人员实施下列定期安全检查:

  (一)应每日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前对规定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记录检查情况,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运营。日检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应每月对大型游乐设施重要部件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月检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应每年对在用大型游乐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依据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设备使用状况,和制造单位对年度检修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四)应建立游乐设施运行过程的巡检制度,确保在运行过程中,游乐设施处于安全可靠状态。巡检内容应根据游乐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和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专项隐患排查:

  (一)应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动之前,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在收到乘客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大型游乐设施的投诉后,应根据所反映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相关管理环节及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自身发生大型游乐设施相关事故或故障后,应进行结合事故、故障情况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四)应当在修理、重大修理、改造或新安装后,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开展自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在使用或排查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大型游乐设施及时采取停用等有效措施,要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对设备存在设计、制作、安装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联系生产单位,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消除故障或异常情况后方可恢复设备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购买或租赁取得生产许可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购买或租赁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和已经报废的大型游乐设施。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巳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不同设备类别,建立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方法、程序和责任,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选择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操作。

  运营使用单位没有能力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不可将维护保养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给无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双方应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接受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设备使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等。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人员管理台账、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有效保存每日运行日志、维护保养日志、人员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除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外,还应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第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拟停用1年以上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到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功能。报废时,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笫二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一)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但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

  (二)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三)遭受水浸、火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安全评估结论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确定继续使用的期限和使用条件,并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故障修理、运营安全监视的需求配备视频监视设备,实时监控人员和设备安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对管理、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等相关作业人员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集中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乘客乘坐游乐设施,应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做损坏设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编制包含事故预警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情况应建立档案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定期对救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应急预案内容应至少考虑以下场景:

  (一)动力电源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乘客安全时;

  (二)突遇雷电、暴风雨、地震、雪灾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时;

  (三)发生爆炸、火灾时;

  (四)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

  (五)乘客突发急病时;

  第三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效果评估,及时修正不适用的救援方式和方法,保持救援预案的适用性。

  第三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场地管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危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及时停止运营,采取应急措施疏散、撤离相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室外游乐设施在暴风雨等危险的天气条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过20m的大型游乐设施在风速大于15m/s时,应停止运行。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运营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降低损失,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酘合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应设置引导标志和安全疏散通递,并保持畅通,加强人流量监测管控。预测将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并提前公告,采取暂停进场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大型游乐设施,应着重进行风险管控: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包括通过改造和重大修理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

  (二)A级大型游乐设施;

  (三)发生过事故的大型游乐设施;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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