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因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建设需要,长汀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水东街片区“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本府已于2018年8月1日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县政府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并送达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间共收到3人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
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用地需要,长汀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房屋。为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街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工作协助部门
1.房屋征收部门: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工作协助部门:长汀县汀州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与概况
1.征收范围:水东大街以西、宋慈路、环中路部分房屋及商业店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2.征收概况:该项目规划用地约50000m2,涉及被征收房屋约73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784m2,房屋建筑总占地约5791m2,营业店房50余间,建筑面积约787 m2。
3.征收范围内应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名木古树及其他设施,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区位补偿价、比例系数及产权调换房屋、合法权属、基准地价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市场价值也受环境配套综合因素对价值的影响。特别是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约的影响。
2.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补偿,是指土地、房屋产权证已经登记的用地、住宅房屋,或未经登记,但实际用于居住,并经认定,符合按区位价补偿的用地和住宅房屋,予以按区位价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价=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框架重置价。为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
该区域区位补偿价=7205元-1149元=6056元/m2,即该区域区位补偿价为每平方米6056元。
3.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或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该区位、用途、性质、结构等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后的综合平均价确定,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重置价、成新率进行计算。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龙岩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被征收房屋比例系数计算,是指房地产权证已登记住宅房屋层数及权属清楚与住宅相配套用于生活起居的合法房屋建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计算房屋层数比例系数。
5.产权调换房屋,是指房地产权证已经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或未经登记,但实际用于居住并经认定的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6.合法土地、房屋权属,是指用地、房屋建筑已经有权部门登记,持有土地、房屋权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房屋建筑。
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经认定的用地、房屋面积、营业用房的性质、用途,只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并不认定是合法建筑。
7.经认定为其他房屋建筑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8.该区域土地级别一级普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每平方米2362元。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利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土地权证、房屋所有(共有)权证及经认定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2.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及二次装修评估
1.房屋建安造价(重置价,十成新):房屋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149元,房屋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0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915元,土(全)木结构每平方米821元。
2.被征收房屋成新率及二次装修:由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分户评估。被征收房屋有二次装修的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含建筑占地)货币补偿总金额=(区位价+被征收房屋结构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 区位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系数。其中(区位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增加比例系数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才能享有计价奖励方式)。
2.被征收房屋区位价为6056元/㎡。
3.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区位价(6056元/㎡)+被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同层数、系数计算补偿方式
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认定面积(下同),按以下比例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一层房屋的,按1:1.6比例系数计算面积,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605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6056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6。
2.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一层半栋房的,半层部分建筑面积与底层垂直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二层房屋比例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剩余一层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一层房屋比例系数计算面积予以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栋房的,按1:1.3比例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605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6056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3。
4.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半栋房的,半层部分建筑面积与第二、第一层垂直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三层房屋比例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剩余的二层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二层房屋比例系数计算面积予以补偿。
5.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以上(含三层)栋房的,按1:1比例计算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605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
6.底层为营业店房的住宅主体房屋,该营业店房计入房屋层数比例系数,计算比例系数总建筑面积后,扣减第一层现状营业店房(营业用房)面积。
7.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楼房,若楼层面积已分析权属并且有房屋权证的(含单元式套房),按房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1:1.1比例系数计算予以补偿,即:房屋(含建筑占地)的货币补偿金额﹦(605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6056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1。
第六条 选择易地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实行易地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认定的面积1:1等面积置换,就近上靠房型面积,超面积部分按所选该楼层房价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地点:腾飞二路中城投广场9号楼、3号楼,房型为38.14平方米、51.87平方米、74.66平方米、99.63平方米。(安置房平均单价每平方米6943元,并结合楼层调差,具体户型面积及楼层价格见后附表)
2.被征收人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以及被征收房屋40㎡以内的,且在本县规划区内有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安置房合同由县国投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具体由房屋征收公司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若涉及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4.安置房交付,待中城投安置房交付给县人民政府后,由国投公司再交付给被征收人。并办理移交接手续,结清差价款。
5.选择安置房顺序
按“先签协议、先腾房、先选房”的原则,即按照“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限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再凭腾房验收单选房”。
第七条 其他房产
1. 宗教房产,根据相关宗教政策,结合本方案规定执行。
2. 华侨、归侨房产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3. 台湾同胞房产,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并结合本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4.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土地、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计算以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2.现用地、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以测量机构实际测量面积并经认定后,按认定面积、性质、补偿标准作为补偿的依据。
3.房产面积测量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土地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地籍测绘规范执行,并出具测量平面图和计算式。
第九条 营业用房(以下简称店房)性质、用途,认定原则、面积计算及补偿。
一、营业店房的性质、用途
1.营业店房,是指房屋底层临主街、路用于经营商品等的店铺,确定其性质、用途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房屋登记簿记载,能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过为“商业用房”批准文书的为店房。根据其房屋结构、性质、用途等按商业店房价值补偿。
2.“住改非”营业用房,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商业店房,房屋产权人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或底层改作营业用房,房屋产权性质记载为住宅,被征收人实际用于经营,从房屋的性质上仍应认定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并按本条第二项第6款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实际已经营业的,给予适当营业损失补偿。
二、店房认定原则
1.认定为非住宅房屋,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性房屋;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二者缺一不可。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用途为商业用房。
3.沿街门面为传统活动店板或卷闸门的店房,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
4.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独立一层及其他房屋建筑,不能认定为商业用房。
5.征收范围内水东街沿河路(现为宋慈路),2001年9月拆迁后房屋产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沿路底层非营业性店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并能按本条第一项第6款规定提供有关许可证明纳税凭证等,可按底层第一自然结构开间建筑面积(进深按房屋自然间的结构确认,但进深最多不超过6米)认定营业用房。但被征收人必须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营业用房,否则不予认定营业用房。
6.房屋所有权证等批准文书未载明营业店房及面积,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商、卫生等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3)能够证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连续经营或工商税务部门初始营业证明等证明材料;(4)实际已在营业;(5)未提供有关证照的不予认定店房;(6)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按营业用房认定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住房给予补偿。
7.店房(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店房(营业用房)面积计算:
1.房产权证有记载商业店房面积或经批准的按记载批准的面积计算。
2.房产权证没有记载商业店房面积经认定的营业用房按房屋主体结构第一个自然开间结构计算营业用房面积(含正面的全部墙体,若与其他房间共墙的按1/2墙体计算,进深按房屋自然间的结构及现状确认,内空净高必须达到2.8米以上(含2.8米),水东街沿街进深按6米计算,超过6米部分可按该店房补偿标准的50%进行认定补偿;人民巷、次街、巷不超过4米,超过4米部分可按该店补偿标准的50%进行认定补偿。
3. 二层为营业用房且 “两证”为商业用途的,由评估公司对二层店房进行评估补偿。
4.店房有阁楼的阁楼部分不能计算店房面积,符合面积测量规范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储物间、店房的厨房等不能计算店房面积。
5. 经认定的房屋或店房的权属证明上标明商服用地的,可依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执行长汀县城区及各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2017版)的通知》(汀政综〔2017〕567号)规定计算补偿。
四、店房(营业用房)补偿:
1.按土地、房屋权属载明的结构面积或按认定的结构面积予以补偿,补偿单价如下:
地 段 | 店房结构 | 底层店房补偿标准(元/m2) | 备 注 |
水东街、环中路: 1、权属载明或经批准的营业店房 2、未经批准“住改非”但经认定的营业用房 | 砖混 | 41000(人民巷、次街、次巷按50%补偿) | 1、有权属证明、经批准的店房,以及经合法认定为营业用房,能在签约期限内订协议41000元/m2,39000元/m2元计补。 2、经认定的营业用房,若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店房的,只能按产权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
砖木木 | 39000(人民巷、次街、次巷按50%补偿) | ||
水东街沿河路(宋慈路): 1、经批准的营业店房 2、未经批准“住改非”但经认定的营业用房 | 砖混 | 26000 | 1、经批准的营业店房或经认定的“住改非”营业用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店房的按26000元/m2,24000元/m2计算补偿。 2、经认定的营业用房,若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店房的,只能按产权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
砖木木 | 24000 |
2.店房(营业用房)停业损失补偿费(含搬迁费)
(1)停产停业按6个月计算补偿。
(2)补偿标准:按店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即:(50元/㎡×店面面积)×6个月(含搬迁费),补给房屋产权人。
(3)经认定的“住改非”营业用房未在本条第四项第1款规定的时间段签订协议及腾空营业用房的,不得享受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十条 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面积、性质、用途、加层的认定及补偿原则。
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该区域历史实际情况,经认定小组认定且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按以下认定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证明文件手续之一的,可认定视为完全产权房。
1.持有“土改”、解放初期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地房产使用权契证”及1968年底前经街道居委会(乡、镇)等部门签署意见建造的,至今未改建、扩建、四至清楚,无纠纷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县直有关部门计划财税、房管批准及经公社(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面积、结构与现状相符,四至清楚,无纠纷的用地或房屋。
3.按1989年8月24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干部职工建私房,挤占公房的通知》规定,已经作出了处理,且有处理意见文书及有经济处罚凭证(原件)用地或房屋。
4.1996年“8·8”洪灾,房屋倒塌后土地来源合法重建的房屋。(凭“8·8”洪灾房屋倒塌清册证明以及乡(镇)以上部门证明)。
5. 在他处因县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或自购房屋在该征收范围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凭拆迁协议证明)。
有关说明:
1.在以上的时间段,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建造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书面申请,四邻证明,社区居委会、镇签署意见,无纠纷,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计算补偿。
2. 超批准用地面积及超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80%计算面积计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该房屋只能按不完全产权房认定处理,给予适当补偿。
二、未经县有权部门批准加层或批准用地建设的房屋认定处理
1.在合法住宅主体房屋上未经批准加层的且与主体房屋同时建设结构(砖混、砖木)相同,属永久性建筑,现住房困难,用于实际居住,无违章记录,经认定小组认定后,加层部分的面积按80%计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该栋房屋按现状计算层数及比例系数。
若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加层部分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理,该房屋扣减加层的层数后再计算合法房屋的层数。
2.未经县有权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房屋土地来源无争议经认定,房屋建筑按重置价成新率补偿,建筑占地按基准地价(2362元)的2倍,即4724元∕㎡补偿。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违章建筑由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三、经县住建部门批准在批准有效期限内,因征收需要,县政府公布征收告知书后,被有关部门通知其停建的房屋处理。
1. 经批准改建,尚未改建的房屋按原有房屋权证的结构、面积、层数给予计算补偿。
2. 改建面积大于原房产权面积未达到批准许可面积,按许可面积计算。需扣减房屋重置价。
3. 经批准建设,旧房已拆除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若没有达到批准建设许可面积的,按批准层数、面积结构予以计算补偿,但未建部分需扣减房屋重置价。
4. 改建后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办理房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局予以验收,按验收核准的面积及层数计算补偿安置。
四、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空坪的认定补偿。
1.持有土地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空坪、庭院及房屋坍塌后的宅基地,经认定按区位价6056元/㎡给予补偿。
2.没有任何手续,经认定为庭院的,并能按规定时限签订协议的按基准地价2362元/㎡补偿。屋檐空地经公示无异仪的按基准地价2362元/㎡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用途、性质、及店房未经权属登记的认定程序
1.被征收人填写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征收工作协助部门汀州镇提出初步意见。
2.认定小组组成由汀州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含监察大队)、城市管理局、县征收办、古韵汀州公司及水东社区等单位组成认定小组,对需认定的土地、房屋、店房面积、用途、性质、补偿标准进行逐户认定并公示。
3.经认定小组认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由参加认定的相关人员在审核表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认定审核表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作为评估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4.未经认定小组认定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 被征收同栋房屋部分征收红线内,部分红线外的处理
1.征收规划红线内的:⑴被征收房屋只需征收红线内少部分的,可以不征收或按房屋设计的结构自然间征收,剩余房屋只占整栋房屋少部分的,可以全部予以征收;⑵剩余房屋在征收红线外,占整栋房屋面积较多的,能够居住的,应予以保留;若被征收人愿意征收的可以整栋征收。
2.房屋部分在红线外的:被征收房屋部分拆除需对未征部分房屋进行复墙的,复墙费用按层与所需复墙房屋的拆除切面水平投影延长米380元/㎡一次性补助。楼梯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影响剩余房屋使用需重建楼梯的,重建费用按房屋需建楼层数每层4800元(12㎡×400元)补助。
3.被征收红线外剩余部分房屋不愿征收或复墙的,房屋产权人(被征收人)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请按规划设计要求修复,但不补复墙和建楼梯的费用。
第十三条 规划红线边沿外的房屋处理
房屋产权人自愿书面向政府申请征收的,经县名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征收并按本方案规定签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签约期限与奖励办法
一、签约期限: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
1.被征收人在以上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腾空房屋(含店房),交给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认定面积,下同)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2.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在以上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腾空房屋(含店房),交给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店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在上述时间段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及店房,交给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店房面积),给予重新购房装修补助费每平方米150元。
二、被征收人若在2019年5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店房的同时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和认定的建筑面积(含店房、营业用房面积)为计算面积,每户产权户奖励3-5万元。
(1)被征收房屋100㎡(含100㎡)以上的按房屋产权户每户奖励5万元。
(2)被征收房屋50㎡(含50㎡)-100㎡每产权户奖励4万元。
(3)被征收房屋不足50㎡的每产权户奖励3万元。。
2.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含认定住宅)建筑面积(不含店房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500元。
3.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店房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8元,计6个月,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奖。
4. 被征收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证记载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5. 店房腾空(含经认定的“住改非”营业用房)按每产权户奖励10000元。
6. 若所有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2019年5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及店房,交给征收部门, 再给所有被征收人(按房屋产权户)每户奖励10000元的组团奖励。
三、超过2019年5月25日签订协议及腾空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四、天井、采光井、增加比例系数的面积不计入奖励面积。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次,计算二次。合计一次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补。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工作部门之日起算。(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12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若安置房超过12个月交付的,自超过交付安置房当月起算,按2倍计算过渡费(即:16元/㎡)。
第十六条 老龄及特殊人群的过渡安置生活补助
凭被征收人现居住地户口簿及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且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1.老龄补助,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总收入23330元÷12个月=1944元/月,(农村居民参照此标准)即:每人(下同)60-69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费1944元/人,70-79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倍:3888元/人,80周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费3倍:5832元/人。
2. 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证的残疾人,按上述标准每人发2个月的补助费, 即:3888元/人。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
1.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本县范围内重新购买房屋,若涉及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2. 对特别困难或有残疾人员的家庭户,若需要,可以由征收工作协助部门、社区给予无偿提供搬运工人或搬运工具。
3.被征收人的子女、孙子(女)户籍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因房屋被征收在易地居住安置的,在房屋被征收后10年内(应提供房屋征收协议书给学校),仍可在被征收房屋区域所在的学校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
第十八条 出让土地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原为划拨用地交易过户时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性质用地或交溢价金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国土部门的补交出让金或溢价金发票,及相关合同等证明手续后,按发票额退款。
第十九条 祖遗、众族、共有权房屋及其他房屋分户处理
1.持有房屋共有权证且共有面积划分明确的,按持有共有权证的权利人为计算产权户;若持共有权证人(产权人)已故,则由持证人的第一继承人作为权属继承人计算1户。
2.同一栋(处)房屋的产权,面积未分析(划分)清楚,虽然夫妻、子女间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不能计算产权分户。
3. 无房屋共有权证的,房产权属清楚,能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并有众族分关字据的,以分关字据记载的权利人计算产权户,不再延续分户。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1.本征收范围自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25日公布《关于长汀县“红色小上海”旧址保护提升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告知书》(汀政告知[2018]1号)之日起,有关证件等被征收人的户名,以原名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或经认定小组认定的为准。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扣除该项目的补偿费,并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被征收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典当或租赁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抵押、典当或租赁关系,并在签订征收协议前处理清楚。对已经发生了房地产买卖关系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5.砖(土)木结构房屋或上下厅堂的房屋,两边有厢房(自然间)有楼层、楼板,可以使用居住的,层高达2.2米以上可以计算建筑面积;1.4米至2.2米的按50%计算面积(按楼地面与屋檐垂直墙体高度计算,该面积可计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但不增加补偿安置比例系数,按区位价计补。
6.被征收房屋内的天井、采光井面积的计算方式:未计入房屋产权面积的,按天井、采光井墙体高度与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即天井、采光井的墙体是一层房屋高的按一层房屋面积计算,依此类推,底层面积部分按区位价、重置成新价计算;二层以上部分面积按区位价计算,不计重置成新价,不增加比例系数,不予计入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和奖励补助等优惠。
7. 有楼梯到屋顶突出屋面的标准楼梯间(与房屋同时建设的)不计算层数,可计建筑面积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突出屋面搭建的简易楼梯按简易建筑补偿。
8.主体房屋外的露梯与主体房屋相连且上楼房使用的,按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占用土地无土地权证的按基准地价补偿,有土地证按区位价补偿。
9.在同一宗合法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建造的房屋,若与住宅主体房屋结构相同相连或附于该房屋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餐厅(客厅),可计入住宅房屋比例系数计算。
10.简易搭盖、附属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补助(见后附表)
11.由县征收部门委托经省住建厅备案并符合规范化管理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业务工作。
12.汀州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被征收人的宣传动员等思想工作,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摸底、签订协议等工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名城委、古韵汀州公司、国投公司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搬迁及补偿办理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公司)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结构、房屋评估等情况进行公布并交由被征收人核对,核对无误的下按规定时间内交回。若有异议应及时重新进行核对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银行卡原件,上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等相关证件原件、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户口簿复印件4份和印章,营业店房的还应按规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
4.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征收组工作人员验收交付房屋,工作人员及时填写验收证明单,被征收人凭验收证明单办理补偿结算或选安置房等的相关手续。
5.补偿款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除预留5万元待交付房屋时支付,其余金额付清货币补偿款,被征征收人收到补偿款之日起,5天内被征收人必须腾空交付房屋,支付预留款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制约措施
1.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签约及腾房期限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奖励和优惠。
2.被征收人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取消协议所约定的相关奖励、优惠待遇,以及选择的安置房等。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等措施。
4.征收工作协助部门及相关部门经研究决定认为其他需要制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1.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产权有纠纷的,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纠纷未得到解决的,及房屋权属分不清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地产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房屋,待纠纷解除后按权利归属实施补偿。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人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征收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未履行协议不遵循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的,征收工作协助部门经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权清除地面附着物,对被征收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并补偿资金提存公证后先行组织拆除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征收部门未履行协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核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款,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被征收人所在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手续的,经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9.征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0.在征收过程中,对阻碍征地拆迁,扰乱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公共建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附则
1.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县征收协调小组进行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2.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长汀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4.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委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补助价格表;
2. 附属建筑、构筑物补偿、补助价格表;
3. 印黄对门山广场中城投楼房号安置房明细表。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补助价格表
序号 | 项目 | 单价 | 备 注 | |
1 | 天井、庭院、灰坪 | 50元/㎡ | 石头铺设 | |
40元/㎡ | 三合土、砼地面 | |||
2 | 化粪池 | 3600元/组 | 住宅使用、三级化粪为一组 | |
3 | 炉灶 | 大350、中240、小180元/口锅 | 有水泥面层,每增加一口增补40-60元,有热水包的增补200元 | |
400元/口 | 有磁砖面层 | |||
液化气台 | 水泥面层180元/m、瓷砖面层240元/m、花岗岩面层360元/m、整体厨柜900元/㎡.(宽) | |||
4 | 水井(深8m以内) | 600元/口 | 柱口塞泵井(含电动取水井) | |
700元/口 | 土井、井深每增1米补40元 | |||
960元/口 | 砖石井、井深每增1米补60元 | |||
3600元/口 | 指能饮用的水井,砖石砼井、井深每增1米补100元 | |||
5 | 洗涤池 | 200-300元/个 | 根据大、小、水泥或贴瓷砖、不同材料价格可另定 | |
6 | 屋面蓄水池、水塔 | 180元/m3 | 砖砌 | |
300元/m3 | 钢筋混凝土 | |||
7 | 电话、宽带 | 358元/部 | 迁移费 | |
8 | 有线电视(机顶盒) | 400元/户 | 迁移费 | |
9 | 电表、水表 | 电表300元/户 | 新装表 | |
水表500元/户 | ||||
10 | 防盗网(铁条) | 60-120元/㎡ | ||
11 | 卷闸门 | 130元/㎡ | ||
12 | 抽水马桶 | 350-400元/个 | 根据不同品牌及价格可另定 | |
13 | 1.换气扇、浴霸;2.抽油烟机、电热水器 | 1.25元/台、 2.100元/台 | 拆、装费 | |
14 | 不锈钢栏杆、实木栏杆扶手 | 120元/m | ||
15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700元/台 | 含材料、工资 | |
16 | 不锈钢水箱 | 300元/m3 | ||
17 | 屋外碎大理石地面 | 45元/㎡ | ||
18 | 铝合金围护栅栏 | 120元/㎡ | ||
19 | 固定鞋柜 | 400元/个 | 固定在墙体上的 | |
20 | 吊扇 | 20元/个 | 拆、装费 | |
21 | 空调 | 300元/台 | 拆、装费 | |
22 | 浴缸 | 550-750元/只 | ||
23 | 砖砌固定菜橱 | 120-180元/㎡ | 水泥浆抹面,瓷砖贴面 | |
24 | 固定大衣橱(壁橱) | 按评估价补偿 | ||
25 | 防盗网(铝合金、不锈钢) | 120元/㎡ | ||
26 | 铁拉网门 | 70元/㎡ | ||
27 | 不锈钢拉网门 | 180元/㎡ | ||
28 | 不锈钢栏杆铁门 | 240元/㎡ | 入户二重防盗门 | |
29 | 塑钢门 | 270元/副 | 入户门 | |
30 | 简易防盗门、铁门(铁条) | 180-240元/㎡ | 入户加装一重门(包含铝合金) | |
31 | 成品防盗门(入户门) | 按评估价补偿 | 所有房间若是普通 房间门不得另行补偿 | |
① | 单层防盗门 | 按评估价补偿 | 同上 | |
② | 双层烤漆钢板门 | 按评估价补偿 | 同上 | |
③ | 双层不锈钢防盗门 | 按评估价补偿 | 同上 | |
32 | 橱柜 | 按评估价补偿 | 同上 | |
33 | 镀锌管楼梯扶手 | 60元/m | ||
34 | 屋顶栏杆 | 120元/m | ||
35 | 谷(土)仓迁移 | 550元/只 | ||
36 | 屋面隔热层 | 40元/㎡ | ||
37 | 屋面钢筋混凝土斜板栏杆 | 65元/m | ||
38 | 天沟、雨披 | 每米45元 | ||
39 | 三相动力电迁移 | 按1500元包干补贴 | ||
注:若有新增项目,参照本表相近项目标准予以补偿,或根据评估机构市场调查出具的补偿价格补偿。
附件2
附属建筑、构筑物补偿、补助价格表
序号 | 项目 | 等级 | 单价 | 备 注 | |
1 | 围墙 | 100元/㎡ | 土质(含毛石基础) | ||
120元/㎡ | 石砌(含毛石基础) | ||||
24墙130元/㎡ | 砖砌(含毛石基础) | ||||
18墙120元/㎡ | |||||
12墙110元/㎡ | |||||
2 | 挡土墙 | 浆砌230元/m3 | |||
干砌210元/m3 | |||||
3 | 未建房的浆砌基础工程 | 300元/m3 | 经批准 | ||
150元/m3 | 未批准(签约期限内) | ||||
未建房的干砌基础工程 | 230元/m3 | 经批准 | |||
115元/m3 | 未批准(签约期限内) | ||||
4 | 猪(牛)栏户外厕所、杂物间 | 一 | 100-140元/㎡ | 土、木结构、水泥地面 | |
二 | 100-150元/㎡ | 砖石墙、水泥地面(含砖混结构) | |||
三 | 150-180元/㎡ | 檐高2.5m以上砖石墙、水泥地面(含砖混结构) | |||
5 | 老厕所粪坑(有地面建筑还在使用) | 1000元/个 | 沼气池按实际池容量计算200元/ m3 | ||
6 | 独立门楼(顶有雨盖可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按建安造价评估后货币补偿) | 一 | 260元/m | 按门楼宽 土木结构 | |
二 | 380元/m | 砖木结构 | |||
三 | 500元/m | 砖混结构 | |||
7 | 阁楼 | 120元/㎡ | 楼板至平墙顶净高1.3-1.4m | ||
8 | 钢架简易结构(彩钢板) | 120元/㎡ | |||
9 | 女儿墙 (屋顶四周围的矮墙) | 参照围墙补偿 | |||
10 | 经有权机关审批的临时搭盖,在批准有效期限内一律按砖混260元/㎡,砖木210元/㎡,全木130元/㎡,土木130元/㎡,钢架200元/㎡,彩钢瓦150元/㎡。 | ||||
11 | 简易搭盖 | 竹棚:按50元/㎡并结合成新计算;土木结构:按105元/㎡(水泥瓦屋面55元/㎡)结合成新计算;砖木结构:按125元/㎡并结合成新计算; | |||
说明 | 1、房屋内外无装修的按不同结构建安造价的60%计算补偿(即无门、无窗、内外墙无粉刷或外墙无贴瓷砖)2、一幢房屋中有不同的结构,按不同结构分别计价;3、三相动力电迁移按1500元包干补贴;4、高级装饰耐用年限一般为五年,折旧率为每年20%。 | ||||
附件3 印黄对门山广场中城投3号楼安置房明细表 | ||||||||||||||
序号 | 幢号 | 房号 | 建筑 面积 | 套内 面积 | 分摊 面积 | 所在层 | 总层数 | 备注 | ||||||
1 | 3号 | 403 | 38.14 | 26.6 | 11.54 | 4 | 32 | |||||||
2 | 3号 | 404 | 38.14 | 26.6 | 11.54 | 4 | 32 | |||||||
3 | 3号 | 405 | 38.14 | 26.6 | 11.54 | 4 | 32 | |||||||
4 | 3号 | 406 | 38.14 | 26.6 | 11.54 | 4 | 32 | |||||||
5 | 3号 | 2401 | 51.87 | 36.18 | 15.69 | 24 | 32 | |||||||
6 | 3号 | 2403 | 38.14 | 26.6 | 11.54 | 24 | 32 | |||||||
7 | 3号 | 2404 | 38.14 | 26.6 | 11.54 | 24 | 32 | |||||||
8 | 3号 | 2405 | 38.14 | 26.6 | 11.54 | 24 | 32 | |||||||
9 | 3号 | 2406 | 38.14 | 26.6 | 11.54 | 24 | 32 | |||||||
10 | 3号 | 2409 | 51.87 | 36.18 | 15.69 | 24 | 32 | |||||||
11 | 3号 | 2501 | 51.87 | 36.18 | 15.69 | 25 | 32 | |||||||
12 | 3号 | 2503 | 38.14 | 26.6 | 11.54 | 25 | 32 | |||||||
13 | 3号 | 2504 | 38.14 | 26.6 | 11.54 | 25 | 32 | |||||||
14 | 3号 | 2506 | 38.14 | 26.6 | 11.54 | 25 | 32 | |||||||
15 | 3号 | 2509 | 51.87 | 36.18 | 15.69 | 25 | 32 | |||||||
16 | 3号 | 2604 | 38.14 | 26.6 | 11.54 | 26 | 32 | |||||||
注:3号楼总层数32层,以第12层(含)为基准层(市场评估价6943元/㎡),第12层(含)以上按每层20元/㎡递加,第31、32层不递加(6943元/㎡)。基准层以下不调差价按6943元/㎡计价。 | ||||||||||||||
印黄对门山广场中城投9号楼安置房明细表 | ||||||||||||||
序号 | 幢号 | 房号 | 建筑 面积 | 套内 面积 | 分摊 面积 | 所在层 | 总层数 | 备注 | ||||||
1 | 9号 | 201 | 99.63 | 78.01 | 21.62 | 2 | 16 | |||||||
2 | 9号 | 202 | 74.66 | 58.46 | 16.2 | 2 | 16 | |||||||
3 | 9号 | 203 | 74.66 | 58.46 | 16.2 | 2 | 16 | |||||||
4 | 9号 | 204 | 99.63 | 78.01 | 21.62 | 2 | 16 | |||||||
5 | 9号 | 301 | 99.63 | 78.01 | 21.62 | 3 | 16 | |||||||
6 | 9号 | 302 | 74.66 | 58.46 | 16.2 | 3 | 16 | |||||||
7 | 9号 | 303 | 74.66 | 58.46 | 16.2 | 3 | 16 | |||||||
8 | 9号 | 304 | 99.63 | 78.01 | 21.62 | 3 | 16 | |||||||
9 | 9号 | 401 | 99.63 | 78.01 | 21.62 | 4 | 16 | |||||||
10 | 9号 | 402 | 74.66 | 58.46 | 16.2 | 4 | 16 | |||||||
11 | 9号 | 403 | 74.66 | 58.46 | 16.2 | 4 | 16 | |||||||
12 | 9号 | 404 | 99.63 | 78.01 | 21.62 | 4 | 16 | |||||||
13 | 9号 | 501 | 99.63 | 78.01 | 21.62 | 5 | 16 | |||||||
14 | 9号 | 502 | 74.66 | 58.46 | 16.2 | 5 | 16 | |||||||
15 | 9号 | 503 | 74.66 | 58.46 | 16.2 | 5 | 16 | |||||||
16 | 9号 | 504 | 99.63 | 78.01 | 21.62 | 5 | 16 | |||||||
17 | 9号 | 601 | 99.63 | 78.01 | 21.62 | 6 | 16 | |||||||
18 | 9号 | 602 | 74.66 | 58.46 | 16.2 | 6 | 16 | |||||||
19 | 9号 | 603 | 74.66 | 58.46 | 16.2 | 6 | 16 | |||||||
20 | 9号 | 604 | 99.63 | 78.01 | 21.62 | 6 | 16 | |||||||
21 | 9号 | 701 | 99.63 | 78.01 | 21.62 | 7 | 16 | |||||||
22 | 9号 | 702 | 74.66 | 58.46 | 16.2 | 7 | 16 | |||||||
23 | 9号 | 703 | 74.66 | 58.46 | 16.2 | 7 | 16 | |||||||
24 | 9号 | 704 | 99.63 | 78.01 | 21.62 | 7 | 16 | |||||||
25 | 9号 | 801 | 99.63 | 78.01 | 21.62 | 8 | 16 | |||||||
26 | 9号 | 802 | 74.66 | 58.46 | 16.2 | 8 | 16 | |||||||
27 | 9号 | 803 | 74.66 | 58.46 | 16.2 | 8 | 16 | |||||||
28 | 9号 | 804 | 99.63 | 78.01 | 21.62 | 8 | 16 | |||||||
29 | 9号 | 901 | 99.63 | 78.01 | 21.62 | 9 | 16 | 已选 | ||||||
30 | 9号 | 902 | 74.66 | 58.46 | 16.2 | 9 | 16 | |||||||
31 | 9号 | 903 | 74.66 | 58.46 | 16.2 | 9 | 16 | |||||||
32 | 9号 | 904 | 99.63 | 78.01 | 21.62 | 9 | 16 | |||||||
33 | 9号 | 1001 | 99.63 | 78.01 | 21.62 | 10 | 16 | |||||||
34 | 9号 | 1002 | 74.66 | 58.46 | 16.2 | 10 | 16 | |||||||
35 | 9号 | 1003 | 74.66 | 58.46 | 16.2 | 10 | 16 | |||||||
36 | 9号 | 1004 | 99.63 | 78.01 | 21.62 | 10 | 16 | |||||||
37 | 9号 | 1101 | 99.63 | 78.01 | 21.62 | 11 | 16 | |||||||
38 | 9号 | 1102 | 74.66 | 58.46 | 16.2 | 11 | 16 | |||||||
39 | 9号 | 1103 | 74.66 | 58.46 | 16.2 | 11 | 16 | |||||||
40 | 9号 | 1104 | 99.63 | 78.01 | 21.62 | 11 | 16 | |||||||
41 | 9号 | 1201 | 99.63 | 78.01 | 21.62 | 12 | 16 | |||||||
42 | 9号 | 1202 | 74.66 | 58.46 | 16.2 | 12 | 16 | |||||||
43 | 9号 | 1203 | 74.66 | 58.46 | 16.2 | 12 | 16 | 已选 | ||||||
44 | 9号 | 1204 | 99.63 | 78.01 | 21.62 | 12 | 16 | |||||||
45 | 9号 | 1301 | 99.63 | 78.01 | 21.62 | 13 | 16 | 已选 | ||||||
46 | 9号 | 1302 | 74.66 | 58.46 | 16.2 | 13 | 16 | |||||||
47 | 9号 | 1303 | 74.66 | 58.46 | 16.2 | 13 | 16 | |||||||
48 | 9号 | 1304 | 99.63 | 78.01 | 21.62 | 13 | 16 | |||||||
49 | 9号 | 1401 | 99.63 | 78.01 | 21.62 | 14 | 16 | 已选 | ||||||
50 | 9号 | 1402 | 74.66 | 58.46 | 16.2 | 14 | 16 | |||||||
51 | 9号 | 1403 | 74.66 | 58.46 | 16.2 | 14 | 16 | |||||||
52 | 9号 | 1404 | 99.63 | 78.01 | 21.62 | 14 | 16 | |||||||
53 | 9号 | 1501 | 99.63 | 78.01 | 21.62 | 15 | 16 | |||||||
54 | 9号 | 1502 | 74.66 | 58.46 | 16.2 | 15 | 16 | |||||||
55 | 9号 | 1503 | 74.66 | 58.46 | 16.2 | 15 | 16 | |||||||
56 | 9号 | 1504 | 99.63 | 78.01 | 21.62 | 15 | 16 | |||||||
57 | 9号 | 1601 | 99.63 | 78.01 | 21.62 | 16 | 16 | |||||||
58 | 9号 | 1602 | 74.66 | 58.46 | 16.2 | 16 | 16 | |||||||
59 | 9号 | 1603 | 74.66 | 58.46 | 16.2 | 16 | 16 | |||||||
60 | 9号 | 1604 | 99.63 | 78.01 | 21.62 | 16 | 16 | |||||||
注:9号楼总层数16层,以第8层(含)为基准层(市场评估价6943元/㎡),第8层(含)以上按每层20元/㎡递加,第15、16层不递加(6943元/㎡)。基准层以下不调差价按6943元/㎡计价。 |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