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等4户债权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等4户债权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等4户债权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1-05-19

债务企业名称: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等4户债权

所在地:枣庄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16,044,614.77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拥有的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等4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金额合计16,044,614.77元,其中:本金6,359,596.91元、利息9,685,017.86元(截至2021年4月20日,下同,2021年4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利息因计算方法及方式等原因可能有误,最终以司法确认或合同约定计算为准)。债务企业分布在枣庄市。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企业名称

本金

利息

本息合计

担保方式

1

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

1,000,000.00

1,665,408.11

2,665,408.11

信用贷款

2

枣庄市太阳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4,280,000.00

5,403,311.48

9,683,311.48

信用贷款

3

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

1,000,000.00

2,511,458.93

3,511,458.93

设备抵押

4

枣庄市中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79,596.91

104,839.34

184,436.25

信用贷款

合计

6,359,596.91

9,685,017.86

16,044,614.77

一、债权基本情况

第1户: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4月20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1,000,000元、利息1,665,408.11元,本息合计2,665,408.11元,由债务人自身的房产、设备设定抵押,后房产抵押被法院认定无效,设备被处置完毕工行已受偿。该借款我分公司以信用贷款予以收购。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位于市中区崮山路,负责人邵思平,集体企业,1995年11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40万元。目前工商登记显示企业正常年检,但已停产多年。名下暂未发现资产登记信息。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04年3月5日,工商银行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确认对抵押厂房及机器设备的优先受偿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4)枣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由债务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69016.17元,确认厂房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认定机器设备抵押有效,债权人可以对机器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调解书作出后,工商银行于2005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5)枣执字第57-1号。

根据剥离材料显示,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将抵押的房产及机器设备交由债权人公开拍卖以偿还债务,2005年3月18日以30万元价格拍卖成交。2005年3月25日工商银行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称:因债务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终结执行程序。2005年3月25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枣执字第57-1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查明债务人既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2户:枣庄市太阳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3月20日,我公司自工商银行枣庄市市中区支行收购的枣庄市太阳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总额9,683,311.48元,其中本金4,280,000元,利息5,403,311.48元。该笔债权2005年收购前原始贷款为以借款人房产设定的贷款贷款,后期工行已对抵押物申请司法拍卖并冲减相应贷款利息,故剩余贷款方式为信用。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太阳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开武,实际控制人王德平,注册资本31.2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纸张切割、印刷器材、文化用品、钢材、木材等生产销售,由王德平、夏钢等35名自然人出资成立,出资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不等,出资到位。核准日期为2008年7月23日。经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该企业的办公场所。工商登记显示企业正常年检,但已停产无经营。经外围了解,借款人位于枣庄市文化路56号及枣庄市君山路117号原存在房产登记信息,但目前了解已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司法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05年1月19日工商银行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428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2005)市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判决生效后,工商银行于200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5)市中执字第631-1号,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债务人设定抵押的三处房产委托评估及拍卖,评估价值1,311,492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最终以128万元价格拍卖成交。工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债务人的房产获得约127万元清偿,银行以利息收入记帐并开具收款证明。枣庄市市中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5年3月28日以执行部分财产交付工商银行,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3户: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4月20日,我分公司持有借款人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债权1,000,000元、利息2,511,458.93元,本息合计3,511,458.93元。该笔债权2005年收购前为借款人机器设备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经工行申请法院拍卖未果后抵押设备随着企业关停及毁损已查无下落,均已灭失。因此,截止基准日,该笔债权实际已成为信用贷款。

(二)债务人情况

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位于滕州市南环城路8号,负责人廖开臣,个人独资企业,1998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防水涂料、地板胶、玻璃钢制品等产销。注册资本50万元,由滕州市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属实。目前,工商登记显示企业正常年检,但实际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已无法找到该企业。

(三)抵押物情况

收购前,1999年7月6日,以机械设备为抵押物,在工商银行取得借款一笔,金额1,000,000元,合同编号为1999年工字第0022号,借款期限为1999年7月6日至2001年7月5日,贷款用途为流动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999年工抵字第0022号,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为滕工商抵登字第0638号。

(四)诉讼情况

2001年7月27日原债权银行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案号为(2001)枣经初字第150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判令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所变卖、拍卖、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原债权银行于2002年4月10日申请执行,2002年4月16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枣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本项目债务人所有的全自动塑钢浮雕成型全套设备、PVC全套加热成型装置各一台;查封本项目债务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洪绪镇唐庄村东,产权证号为********号的房产一宗。2002年9月1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2002)枣中法技鉴字第158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认定本项目债务人所有的全自动塑钢浮雕成型全套设备、PVC全套加热成型装置两项机械设备评估现值427560.00元。2002年11月8日枣庄市瀚海拍卖行在滕州日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上述查封设备及房产。2003年6月11日枣庄市瀚海拍卖行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情况报告称:委托拍卖的上述查封设备无人报名竞买,最终未拍卖成交。

2003年6月11日原债权银行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机器设备无人购买,现暂无其他执行财产,故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时机成熟后处置受偿。

2003年6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枣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以对本项目债务人作为抵押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无人购买,现暂无其他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原债权银行已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到现场调查及到法院了解情况,厂区已经已经不存在,抵押的设备不知去向,法院称企业已经关闭多年,抵押的设备早已已经灭失。

第4户:枣庄市中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4月20日分公司持有借款人枣庄市中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债权本金79,596.91元、利息104,839.34元,本息合计184,436.25元。该笔债权收购前贷款系以借款人1,283平方米房产设定抵押,抵押物已被工行在收购前处置,目前该笔贷款贷款方式为信用。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位于市中区青檀路49号,负责人王永,国有企业,1989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82万元。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已停止经营,工商登记显示正常年检。经外围了解,借款人有位于枣庄市青檀路49号(现变更为71号)房产,具体现状及产权情况不明。

(三)诉讼及执行情况

1993年8月22日,原债权银行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亭区法院于1993年12月1日作出(1993)山民经初字第76号调解书,调解书中达成的协议为偿还借款本息。原债权银行于1994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金20万元及利息34258元。

执行过程中,山亭区法院在1998年6月2日查封了债务人位于枣庄市青檀路49号(现变更为71号)房产的东营业楼及办公楼,房产证号枣中房字第0016号。2004年4月6日,山亭法院执行机构作出(1994)山法执字第43-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同年4月14日山亭法院拍卖该房产的部分门市房197.2平方米,拍卖款项给付原债权银行。山亭法院于2004年8月3日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以(1993)枣山执字第76号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及保证信息应以我公司收购时的贷款资料或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主从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存在已过时效或未申请执行丧失权利的情形,主从债务人也可能存在营业执照被吊注销、破产、查无下落及名下资产不真实存在、债权转让后无法恢复执行或变更执行主体等影响债权追偿情形。上述债权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债权金额较小,便于清收。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5月19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薛杰

联系电话: ****-********

传真:****-********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250001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林婷婷

联系电话: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债权 花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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