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GZZZ-2021A2013
  •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一套、吹扫捕集-顶空全自动样品浓缩仪一套
  • 金额:1,293,000
  • 产品用途:检测使用
  • 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否
  • PPP项目:否
  •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 时间:2021-05-19至2021-05-24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进口理由: 详见附件
  •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 1、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名称: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监测站
  •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清镇市红枫湖滴澄关
  • 2、代理机构
  • 代理全称:贵州众智恒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招标业务二部宋先生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10楼
  • 3、财政部门
  • 代理全称:贵阳市财政局
  • 联系人:黄老师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8号
  • 五、附件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进口论证资料0519.pdf
发布时间:2021-05-19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GZZZ-2021A2013
  •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一套、吹扫捕集-顶空全自动样品浓缩仪一套
  • 金额:1,293,000
  • 产品用途:检测使用
  • 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否
  • PPP项目:否
  •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 时间:2021-05-19至2021-05-24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进口理由: 详见附件
  •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 1、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名称: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监测站
  •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清镇市红枫湖滴澄关
  • 2、代理机构
  • 代理全称:贵州众智恒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招标业务二部宋先生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10楼
  • 3、财政部门
  • 代理全称:贵阳市财政局
  • 联系人:黄老师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8号
  • 五、附件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进口论证资料0519.pdf

标签: 进口产品 检测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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