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二)招标公告

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二)招标公告

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

] 项目名称: 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
采购编号: 东采公〔2013〕397号
采购目录: 服务类\其他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供应商投标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 2)本项目允许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分公司进行投标,并于其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授权文件的原件,该授权书应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包括明确授权其分公司的印章、合同签署及其它商务活动等; 3)必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 4)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采购文件公示开始时间: 2013年06月26日 09:00
采购文件公示截止时间: 2013年07月02日 17:00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 2013年06月26日 09:00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2013年07月16日 17:00
获取文件地址: 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3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B309
采购文件售价(元): 150.00
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13年07月18日 09:00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年07月18日 09:30
文件递交地址: 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3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一室
开标时间: 2013年07月18日 09:30
开标地址: 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3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一室
采购人名称: 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号
经办人名称: 付克军
联系电话: ********-****
采购文件: 东采公〔2013〕397号 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售).doc
备注:参与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财政局的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主要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证件原件的扫描电子文档(以PDF文件格式);已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只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 招标单位: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联 系 人:付先生/0769-********-****2013年6月中国 东莞目 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投标资料表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篇履约保函格式第六篇用户需求书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第一篇投标邀请书1、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 东采公〔2013〕397号)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其采购所需的服务。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将该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下载地址(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dggp.dg.gov.cn/index.jsp,请打开本项目公告后点击下载】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日共五个工作日。2、招标范围:A包包括虎岗高速的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B包包括莞深高速的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详见第六篇《用户需求书》)。3、合格投标人指:(A、B包适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2)本项目允许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分公司进行投标,并于其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授权文件的原件,该授权书应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包括明确授权其分公司的印章、合同签署及其它商务活动等;3)必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4)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4、招标文件于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16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00时至5:00时,按下述地址洽购。本招标文件每本售价¥150元,售后不退。参与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财政局的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主要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证件原件的扫描电子文档(以PDF文件格式);已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只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如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而造成采购失败,没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将被拒绝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投标资格。6、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一天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上,A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B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以包为单位递交)。投标人投标时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7、投标文件于2013年7月18日上午9:00至9:30(北京时间)时间段递交到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在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其授权代表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否则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电报、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8、兹定于2013年7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9、开标地点: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一室。10、洽购招标文件: 地址: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B309联系人:高小姐 ****-********11、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地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室联 系 人: 付先生、张先生电话:(0769) ********-****/8116传真:(0769) ********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目 录一、总则1资金来源2合格的投标人3纪律与保密事项4投标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6招标文件的澄清7招标文件的修改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10投标函格式11投标报价12投标货币13证明投标人合格及履约能力的资格文件14投标保证金15投标有效期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19迟交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3评标委员会24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投标文件的澄清26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7评标原则及方法六、授予合同28授予合同的准则29资格后审30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设计范围的权利31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2中标通知33签署合同34履约保证金35中标服务费36质疑和投诉37发票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项目概况1.1招标范围:A包包括虎岗高速的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B包包括莞深高速的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详见第六篇《用户需求书》)。1.2资金来源:招标人自筹资金(财政监管)。2合格的投标人2.1合格的投标人见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第三点。3纪律与保密事项1)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3)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联系。4)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阶段,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招标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产生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6)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保密的文件和资料。4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三篇投标资料表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篇履约保函格式第六篇用户需求书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5.2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下划线部分为重点响应的商务内容, *标志的部分为投标人必备的条件或重要指标),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5.3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1)“招标人”指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莞深高速、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权属的虎岗高速公路常平至谢岗段一并采购,中标后,由权属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2)“招标代理机构”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3)“投标人”指参加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所需有关服务的投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招标人签订专业合同的当事人;(6)“业主”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委托服务的单位,即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7)“设计单位”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8)“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1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文字;包括以通讯形式表现的:电报、传真等,但不包括电子邮件;(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12)“日期”指公历日。6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如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以及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存在疑问,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请将问题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超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而提出的任何疑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招标文件的修改7.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3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7.5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将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dggp.d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公布,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8.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9.1投标文件的组成: 9.1.1投标文件(注:经济部分必须独立装订成册,商务技术部分不允许出现投标报价)目录一、经济部分(单独装订成册)1)投标函2) 投标报价一览表二、商务技术部分(商务技术部分装订成册)1)投标函及投标承诺书2)投标人总公司及其授权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3)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分公司进行投标的授权文件原件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5)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7)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8)2011年、201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9)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在近五年内完成过高速公路项目相关资产保险(保险合同内容至少需有包括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财产一切险)项目】(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10)项目管理及服务人员情况表11)具体服务方案(包括工作进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理解、后续服务等)12)服务需求偏离表13)合同条款偏离表14)中标服务费承诺书15)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及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注:各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9.1.2 唱标信封1)投标函2) 投标报价一览表3) 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底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4)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一式两份)5)投标文件电子文档9.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10投标函格式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11投标报价11.1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保险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11.2本次招标实行“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拒绝。12投标货币投标报价一览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13证明投标人合格及履约能力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以及证明其在合同项下拟提供的服务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一天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上,A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B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备注:投标保证金以包为单位递交,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已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且未退还的投标人无需重复交纳。) 14.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14.3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付至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远东)账户上 。收款单位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远东)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账号:****************1990(各投标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交金额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单独提交,不得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东莞市政府采购投标担保业务承办机构为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君豪商业中心9楼,电话:****-********,网址:www.dgjddb.com);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递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14.4任何未按第15.1款和第15.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的《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转出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收集齐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申请,经其审核通过并转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由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转出事宜,予以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帐退还原汇入帐户;采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被授权代表凭授权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和《投标担保收据》退还投标保函。14.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根据第36款缴付中标服务费、第34款签署合同以及第35款提交合格履约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应携带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采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携带被授权代表凭授权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和《投标担保收据》】、合同原件一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采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凭前述资料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转出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收集齐相关资料,向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申请,经其审核通过并转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由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转出事宜,予以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帐退还原汇入帐户。逾期办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14.7 若发生下列情况,经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招标代理机构在书面通知投标人(或中标人)后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如果中标人:(1)未根据第34款规定签署合同;(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15.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15.3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款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 (包括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七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16.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16.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4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16.5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16.6电子文件用MS OFFICE97/2000或以上版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U盘或C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16.7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16.8唱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及唱标信封分别单独密封。“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17.2内外密封封装均应:1)按第三篇“投标资料表”所示地址发至招标代理机构。2)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3)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7.3如果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7.4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1名(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前1名)和监督代表1名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署进行确认。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18.1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三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19迟交的投标文件根据第18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款和第17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20.3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0.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第15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4.7款1)点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第三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在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其授权代表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否则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21.2按照第20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21.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评标时才能考虑。21.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1.5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2.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2.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3评标委员会23.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个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由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东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23.2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4.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6.1评标委员会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的详细评审。26.2价格的评分详见评标工作大纲;26.3商务技术的评分详见评标工作大纲;26.4本次评标的评分权重详见评标工作大纲。26.5根据上述商务技术及价格综合评价的权重分配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27评标原则及方法27.1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7.3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6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六、授予合同28授予合同的准则28.1 除第31款规定外,招标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28.2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28.3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29资格后审29.1招标结果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对。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售后服务,亦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原件送交至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在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的监管下核对。(联系人: 高小姐 0769—22805809)29.2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做类似的审查。29.3招标人保留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中标人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报价,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30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设计范围的权利招标人有权在授予合同时按第三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设计的范围和服务予以增减,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单价进行计算。31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32中标通知32.1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32.2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32.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2.4中标人如果在中标结果预公告结束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进行处理。33签署合同33.1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莞深高速、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权属的虎岗高速公路常平至谢岗段一并采购,中标后,由权属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33.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格式后,在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第三篇“投标资料表”注明的地点签定合同。33.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采购合同1份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备案。34履约保证金34.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否则招标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1)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合法经营的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非东莞市境内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保函格式如与招标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招标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保函应在合同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28天内继续有效。若采购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果提交是国内非东莞市的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如果提交是国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则要同时提供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的相关证明。)(2)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中标人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开户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帐号:****************1387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1、33.2、33.3款或第34.1款规定执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中标资格授予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4.3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的汇款凭证用A4纸复印件( 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一式四份并加盖中标人的公章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后,将该复印件连同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装订一式三份后,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盖骑缝章),送一份给招标人,两份给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招标人必须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采购资料后,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项目的采购合同。34.4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格式可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网址http://czj.dg.gov.cn/stock/)。招标人可凭同意退回履约保证金申请书、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且加盖招标人公章)、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前往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收到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回原中标人的汇入帐户。35中标服务费35.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服务类80%收取)。详见附件一。35.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十五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5.3 中标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35.4 中标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广州可交换)等招标代理机构认可的任何一种形式支付。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36质疑和投诉36.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执行。37发票37.1该项目获得中标的供货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招标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中标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第三篇投标资料表投标人须知1项目名称: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招标人名称: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地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室 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一天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上,A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B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以包为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投标保证金帐户:收款单位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远东)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账号:****************1990投标人须知15.1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投标人须知16投标文件份数:一正七副及电子文档一份(U盘或光盘装载)投标人须知17投标文件将递交以下地址:开标地点项目名称: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递交日期:2013年7月18日时间:上午9:00--9:30(北京时间)投标人须知18.1截标日期:2013年7月18日时间:上午9:3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须知21.1开标日期:2013年7月18日时间: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一室投标人须知33.2合同签订地点: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的授予投标人须知34.1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0%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格式供参考,中标后,在满足本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全部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和中标人可以协商作部分修改。)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鉴于被保险人全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由 保险人全称(以下简称“保险人”)承担 项目,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被保险人:二、保险人:三、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三、保险期限:2013年 月 日00时至2018年 月 日24时(共五年)四、保险标的地址:五、保险项目(标的):项目数 量保险金额(元)合计备注:详细保险项目请见采购文件第六篇用户需求。六、总保险金额:RMB: (大写: )七、费率: %八、总 保 险 费:RMB:(大写: )(五年)九、免赔额:无免陪额。十、付费日期及方式1、付费方式:共分五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财产一切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2、付费日期:(1)第一期保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支付,支付金额为财产一切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2)其他各期保费在当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后,保险人应开具等额发票给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税费。十一、特别约定1、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本合同一式十一份,双方各五份,采购代理机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附加条款1、专业费用条款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碰撞条款4、增加资产条款5、建筑物变动条款6、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7、临时保护措施条款8、清理残骸条款9、重置价值条款10、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1、灭火费用条款12、盗窃险扩展条款A13、场地清理费用条款14、时间调整特别条款15、不需检验规定16、政府当局条款17、清付赔偿条款18、赔偿预付条款19、不可控制条款20、临时移动条款21、错误和遗漏条款22、额外费用条款23、自动升值条款24、水道清理条款25、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2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7、地震责任扩展条款28、绿化工程特别条款十三、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盖公章): 保险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收款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日期:东莞,2013 年 月日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六)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五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投保人每年度将对保险人的服务水平、理赔时效等工作进行考核,若保险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提供令投保人满意的服务,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经投保人同意后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的80%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1、专业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 碰撞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约定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控制的车辆、牲畜碰撞被保险建筑物,或围绕或附属于此场所的围墙、门、围栏等直接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增加资产条款(保险金额10%为限)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建筑物变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______5%______。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清理残骸条款(损失金额的10%为限)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0、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附加保险费:0。11、灭火费用条款(损失金额的10%为限)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12、盗窃抢劫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但被保险人应就该盗窃事故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本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壹年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3、场地清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时在损失现场发生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0元。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4、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动决定七十二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七十二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七十二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5、不需检验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有证据的文件,并有保存完好的损失现场照片,估计金额不超过3,000.00元人民币的索赔(各适用的绝对免赔额之净金额),可以不经保险人检验而予以认可,被保险人无须事先与保险人商量便可进行工程修复工作,但保险人保留对损失现场勘查的权力。本保险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政府当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政府当局为了防止火势或其他损失蔓延而命令对保险财产施行毁坏所导致的直接损坏或灭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7、清付赔偿条款兹规定,保险人应在收到或见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满意的损失证明之后三十天之内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进行赔付或处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8、赔偿预付条款一旦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可先按被保险人估计金额的50%以内给予赔偿,最终以实际损失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9、不可控制条款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非由其过失所导致的对保险单条款有所违反时,本保险单的保障不受影响。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0、临时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A.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B.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赔,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2、额外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则本保单扩展承保:a) 零部件的运送费用(包括空运费用);b) 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夜晚加班。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3、自动升值条款保险期内投保财产重置价值升高且超过本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保单效力及赔偿处理不受影响,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投保金额的5%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4、水道清理条款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财产因在营业处所及邻近范围内清理、清除或修理管道、沟槽、下水道时遭受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RMB1,000,000.00元(为本保单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不构成附加保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5、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保险人可以在六十天前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合理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7、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一、保险责任因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二、除外责任: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2、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5、免赔额:无免赔。6、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相关施工许可文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8、绿化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对明细表中列明的绿化工程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予以赔偿,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绿化植物遭受病虫害造成的损失;2、绿化植物的自然枯死或枯萎。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回复原状的成本费用计算,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限额2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现金保险合同 鉴于被保险人全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由 保险人全称(以下简称“保险人”)承担 项目,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被保险人:二、保险人:三、投保险种:现金保险三、保险期限:2013年 月 日00时至2018年 月 日24时(共五年)四、保险标的地址:五、保险项目:项目数 量保险金额(元)合计六、总保险金额:RMB:(大写: )七、费率: %八、总 保 险 费:RMB: (大写: )(五年)九、免赔额:无免赔额。十、付费日期及方式1、付费方式:共分五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现金保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2、付费日期:(1)第一期保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支付,支付金额为现金保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2)其他各期保费在当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后,保险人应开具等额发票给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税费。十一、特别约定1、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本合同一式十一份,双方各五份,采购代理机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附加条款:现金保险条款十三、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盖公章): 保险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收款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日期:东莞,2013 年 月日现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现金;(二)支票、本票、汇票;(三)政府债券。第四条若被保险人为具备相应资质、向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押运公司,则其负责押运的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政府债券也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线路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洪水;(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四)或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雇员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七)金库、保险箱(柜)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二)存放在ATM(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遭受的损失;(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四)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帐面现金余额;(二)支票、本票、汇票、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持有的支票、本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第十一条押运公司负责押运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现金总额;(二)本票、支票、汇票、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所有本票、支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在保险合同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第十三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五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保险箱(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必须上锁。金库、保险箱(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必要,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钥匙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谨慎、合理保管。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变更,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或往返银行的线路变动,或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四)事故证明;(五)账册、单据;(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投保人每年度将对保险人的服务水平、理赔时效等工作进行考核,若保险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提供令投保人满意的服务,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经投保人同意后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的80%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第四十一条【政府债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盗窃】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显痕迹的偷盗行为。【抢劫】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保险财产的行为。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第四十二条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保险人可以在六十天前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鉴于被保险人全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由 保险人全称(以下简称“保险人”)承担 项目,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被保险人:二、保险人:三、投保险种:公众责任险三、保险期限:2013年 月 日00时至2018年 月 日24时(共五年)四、保险标的地址:五、保险项目:项目保险金额1.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其中: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财产损失:2、2、累计赔偿限额六、总保险金额:RMB:(大写: )七、费率: %八、总 保 险 费:RMB: (大写: )(五年)九、免赔额:无免赔额。十、付费日期及方式1、付费方式:共分五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公众责任保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2、付费日期:(1)第一期保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支付,支付金额为公众责任保险中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2)其他各期保费在当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后,保险人应开具等额发票给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税费。十一、特别约定1、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本合同一式十一份,双方各五份,采购代理机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2、建筑物改变条款3、火灾和爆炸及烟熏责任条款4、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5、急救费用条款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9、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10、六十天保单注销条款11、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12、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十三、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盖公章): 保险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收款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日期:东莞,2013 年 月日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烟熏;(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五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八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第二十九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赔偿系数1级100%1.02级90%0.93级80%0.84级70%0.75级60%0.66级50%0.57级40%0.48级30%0.39级20%0.210级10%0.1第三十条保险人将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审核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用以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一条误工费用的赔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对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的赔付标准以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限。第三十二条护理费用的赔付标准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四十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投保人每年度将对保险人的服务水平、理赔时效等工作进行考核,若保险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提供令投保人满意的服务,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经投保人同意后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的80%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各种传染病。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明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保险不适用。列明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明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非经本公司同意招牌的位置不得变更。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本公司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本公司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建筑物改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火灾和爆炸及烟熏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 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5、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RMB50万。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赔偿,则本公司不予负责。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是本扩展条款成立的先决条件。9、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投保人在营业场所举办之任何社会活动或运动比赛期间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所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10、六十天保单注销条款本公司可以在六十天前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11、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因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付责任。12、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出现任何不安全或危险情况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五篇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包)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鉴于(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 年 月 日签订的号合同向招标人提供(服务描述)(以下简称为“合同”)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出具的在合同中规定的人民币_________元的银行保函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我行同意为中标人出具此不可撤消的保函: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中标人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人民币(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保函。我行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中标人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本保函在年 月 日前一直有效。开具行名称签字(印刷体姓名和职务)_________公章第六篇用户需求书一、本次采购的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包括虎岗高速(包A)、莞深高速(包B),投保项目包括两项目的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一)各项目的里程桩号初步如下:包号:路线名称起止桩号大约里程(Km)业主单位备注A虎岗高速公路虎门至常平段G9411:K0 000-K24.717S20:K367 074-K383 64341.456新远公司新联支线K0 000-K9 60011.571虎岗高速公路常平至谢岗段S20:K352 158-K367 07414.91新照公司合计67.937包号:路线名称起止桩号暂定里程(Km)业主单位备注B莞深高速公路石碣段G94:K65 749-K66 798 K67 232-K72 0075.64新远公司莞深高速主线G94:K19 189-K65 74946.56东莞控股龙林支线S22:K15 700-K24 8009.1合计61.3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莞深高速、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权属的虎岗高速公路常平至谢岗段一并采购,中标后,由权属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二)项目建设情况1、虎岗高速公路(包A)(1)虎门至常平段概况项目位于东莞市东西部,是东莞市规划的“六纵四横”干线公路中东西方向(横向)的一条高速公路。主线起点为广深高速公路虎门镇树田村五点梅水库附近,与广深高速公路相接,途经大岭山林场、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终点为常平镇朗州村,主线长约41.456公里。本项目于2005年9月中旬通过交工验收,2005年9月28日正式通车试运营。新联支线起于虎门镇博美村,终于主线花灯盏大桥。路线全长约11.571公里,经过东莞市的虎门镇,设大桥、特大桥5698m/15座,大岭山一、二号隧道2906m/2座,互通立交2处(新联、连升)。全线采用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本项目于2006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2010年9月28日实现虎门港支线一期北上广州方向半幅通车。于2011年4月29日实现广深高速南行经新联互通往谢岗方向半幅通车。(2)常平至谢岗段概况项目位于东莞市东北部,起点于惠州、东莞交界处的南面附近,经华泰科技园南、谢岗度假村、樟木头林场、万福陵园、赤山村、樟惠公路、文裕工业园、坡头吓水库,在常平朗州村附近接已建成通车的常虎高速公路的终点。路线全长14.91公里。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34.50m,设计速度120km/h。全线设大桥5274m/11座,中桥369m/1座,涵洞及通道2466m/50道,互通式立交2座,隧道722m/1座。已于2009年9月28日通过省质监站交工验收通车运营。2、莞深高速公路概况(包B)(1)东莞控股管养的珠三角环线高速(G94,原莞深高速),始于深圳黎光,止于东莞东城区,主线全长46.56Km(其中一期4Km于1999年建成通车;二期36.675Km于2000年建成通车;三期东莞立交段5.885Km于2004年建成通车)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100Km/h(其中大朗段至东城段于2010年7月实施区段提速,行车时速为120Km/h),全线共有互通8座(大坪互通、黄江互通、大朗互通、石大路互通、中心互通、上屯互通、东莞互通、莞龙路互通),共有桥梁81座(含匝道桥),共计11498.39延米,涵洞114道。(2)莞深高速公路龙林支线(S22)始于东莞塘厦林村,止于东莞塘厦龙背岭,主线全长9.1Km,于2004年建成通车,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100Km/h,全线共有互通3座(塘厦互通、迎宾互通、林村互通),共有桥梁12座(含匝道桥),共计1238.30延米,涵洞21道。(3)莞深高速石碣段工程南起东莞市东城区接莞深高速公路二期,向北跨东江穿越石碣镇接增莞高速,全长⒌64公里,双向6车道,路基宽度33.5 米,工程投资约24.067亿元;工程由环城路及高速公路两部分组成,其中环城路部分由市财政投资,高速公路部分由东莞市新远公司投资。本项目于2006年8月8日开工,已于2009年9月28日建成通车。二、招标人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两家具备相关资质、社会信誉良好,有高速公路相关资产保险(至少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保险项目)项目保险与理赔经验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虎岗高速、莞深高速未来五年的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保险承保。三、各项目保险金额及投保需求:单位:万元/年包号序号项目名称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投保标的金额投保标的金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A1虎岗(惠常段)125906.74100.00250.00500.002虎岗(常虎段)315616.19205.00250.00500.00合计441522.93305.00表二、虎岗高速(常虎段)财产一切险标的金额明细表项 目数 量保险净值(元)1.主线路权路产(含各站收费雨棚)1项2,099,379,852.42 2.主线机电设备1项0.00 3.主线供配电及照明1项17,376,913.67 4.管理中心办公大楼、宿舍、食堂1项40,690,880.55 5.虎门港支线道路及沿线设施1项968,004,879.16 6.虎门港支线供配电及照明1项10,794,242.38 7.虎门港支线机电设施1项19,915,132.55 总保险金额 3,156,161,900.73 表三、虎岗高速(惠常段)财产一切险标的金额明细表项 目数 量保险金额(元)1.路权路产(含各站收费雨棚)1项1,259,067,350.74 表四、莞深高速相关资产投保项目标的汇总表单位:万元/年包号序号项目名称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投保标的金额投保标的金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B1莞深高速254412.43200.001000.002000.002莞深石碣段105599.2950.00250.00500.00合计360011.72250表一、虎岗高速相关资产投保项目标的汇总表表五、莞深财产一切险标的金额明细表项目数 量2013年保险金额(元)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1项 1,723,362,478.09 莞深高速三期东城段公路1项493,611,402.71 莞深高速龙林支线公路1项228,956,253.91 声屏障1项6,386,716.21 路牌(含龙门架、标志牌)1项1,145,497.5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1项45,981,940.88 收费、监控及通讯系统1项37,359,453.44 外场可变情报板1项4,475,948.00 无人值守系统1项1,622,760.33 摄像机(含场外、车道、亭内)1项1,221,814.33 合计  2,544,124,265.42 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格式投 标 函(包)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 (东采公〔2013〕397号)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 (投标人名称)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报价的一切事宜。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如下等内容,并已单独密封封装:(—)唱标文件【一份】(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二)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我方己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我方决定参加招标编号为东采公〔2013〕397号的投标;(二)全部服务费(详见投标报价一览表);(三)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后90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四)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五)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六)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七)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八)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九)所有与本投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报挂号:          传  真:           代表姓名:           职  务:          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日   期:二、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投标报价一览表(包)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报价内容投标报价保险期1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包)路线2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包)路线投标报价总表大写:小写:¥投标保证金大写:小写:¥付款形式:注:1. 此函的总计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所有需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2. 报价均应包含所有需中标人缴纳的税费。3. 附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金额合计必须与投标报价一览表金额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序号项目名称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单年合计五年合计投保标的金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投保标的金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包A虎岗(惠常段)125906.74 100.00 250.00 500.00 虎岗(常虎段)315616.19 205.00 250.00 500.00  合计441522.93305.00  500.001000.00 投标分项报价一览表(A包)保险项目名称免赔额1、财产一切险无免赔额。2、现金保险无免赔额。3、公众责任险无免赔额。1、表中金额单位为万元;费率单位为百分数。2、各工程项目的同一保险项目,其报价费率请报相同的费率,如虎岗(惠常段)的财产一切险保费费率应与虎岗(常虎段)、莞深高速、莞深高速石碣段的财产一切险保费费率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单年合计五年合计投保标的金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投保标的金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费费率保费报价包B莞深高速254412.43200.00 1000.002000.00莞深石碣段105599.29 50.00 250.00 500.00  合计360011.72 250.00  1250.002500.00 投标分项报价一览表(B包)保险项目名称免赔额1、财产一切险无免赔额。2、现金保险无免赔额。3、公众责任险无免赔额。1、表中金额单位为万元;费率单位为百分数。2、各工程项目的同一保险项目,其报价费率请报相同的费率,如虎岗(惠常段)的财产一切险保费费率应与虎岗(常虎段)、莞深高速、莞深高速石碣段的财产一切险保费费率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年 月 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公章)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兼营(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包)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投标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的报价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   务:被授权人(签字):职   务:四、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包)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包)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011年年财务基本情况①货币资金期末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年营业总额(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资产负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销售利润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⑤资本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2年年财务基本情况①货币资金期末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年营业总额(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资产负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销售利润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⑤资本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主要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项目主要联系人(姓名、职务、通讯): _________________(11)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2.供征询之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公司所隶属之国际集团名称(如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投标日期: 年月日五、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在近五年内完成过高速公路项目相关资产保险(保险合同内容至少需有包括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财产一切险)项目】(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在近五年内完成过高速公路项目相关资产保险(保险合同内容至少需有包括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财产一切险)项目】(包)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项目名称及概述使用单位及地点合同金额实施时间完成情况使用单位电话及联系人备注123…注:(1)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如被发现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月日六、项目管理及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包)项目管理及服务人员情况表(包)主要负责人及项目顾问管理经验和资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参加工作时间从事该行业年限具有认证资格已完成项目情况使用单位项目名称规模竣工日期项目质量注:提交项目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资格认证书和业绩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拟派驻本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经验年限拟担任职务注:请附上有关个人资格、上岗证和业绩资料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 日七、服务需求偏离表格式(包)服务需求偏离表(包)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条目名称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 日八、合同条款偏离表格式(包)合同条款偏离表(包)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商务条款说明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 月 日九、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包)中标服务费承诺书(包)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如果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的招标中获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原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广州可交换)、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向贵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服务类80%收取,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6款)。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法人公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箱:——————————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日期:————————十、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格式(包)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包)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本单位已按 项目(采购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于年月日前以 (付款形式)方式汇入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帐号 ,开户银行: )。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的汇款情况:(详见附件-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汇出时间:年月日;汇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元),汇款帐户名称:(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户名) 帐号:(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号) 开户银行:省市 本单位谨承诺上述资料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单位电话: 联系人手机:附:我方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评标工作大纲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2013年6月 目录一、总则 二、投标文件的初审三、澄清有关问题四、比较和评价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六、编写评标报告 七、注意事项 一、总则1.一般规定1.1莞深、虎岗高速公路相关资产投保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东采公〔2013〕397号)的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1.2评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1.3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全过程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1.4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避免纯商务或纯经济的倾向。1.5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原投标文件作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2.评标组织机构的组成2.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1位招标人代表及6位经济、技术方面专家组成。其中6位专家从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2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并接受其领导。2.3评标工作组分成评标委员会、秘书组。2.4评标委员会应相对独立工作,负责评标、撰写商务评标报告。秘书组负责评标过程中资料的保管、发放及回收,协调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进展和整理、汇总评标资料。3. 评标委员会职责3.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3.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3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3.4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4. 评标委员会义务4.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4.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4.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4.5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4.6配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 评标程序5.1本次评标首先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5.2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工作;5.3依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各位评委单独就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状况进行比较和评价,评出其商务技术得分。将每份入围投标统计得出技术、商务评分取五位评委评分的平均值,得出其技术和商务得分加上价格评分,即为其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5.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二、投标文件的初审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一)、资格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包含如下内容:(A、B包适用)1.*投标保证金2.*投标函(投标的有效期)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4.*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保险期7.*投标总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通过上述资格性检查,可初步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打“*”号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其他分项若有不合格,将由评委确认并在商务技术打分表中酌情扣分。(二)、商务符合性检查。1、商务符合性检查商务符合性检查是指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商务文件、经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包括:(1)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主要商务条款进行检查,如检查投标人商务文件的描述是否正确,检查投标人的企业规模、信誉、营销情况,检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检查投标人的完工期、付款条件和方式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对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格文件,包括业绩、技术能力和设计能力等进行检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充分的部分进行澄清。(2)检查分项报价并确定有无计算错误,是否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对投标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进行算术性校核。主要检查数字填写是否适当、完全和有无计算错误。并检查报价基础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三、澄清有关问题在投标文件的商务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过程中,投标人可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该书面澄清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 经过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 则该项目在下一步评审进行评分调整。4、 若重大(实质性)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人则被认为是“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四、比较和评价(A、B包适用)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估、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详细评审(1)评分因素及分值评分因素分值1、技术552、商务353、价格10总分100(2)评审细则: 评委会在评标时,应按照以下量化的评审因素,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类 别评分项目备 注技术评分(总分55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15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熟悉项目情况、工作目标明确、对重点和难点工作认识充分,措施得当,有积极可行的工作建议;分优15~12分;良12~10分;中10~6分;可6~0分;差0分; (15分)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15分)服务方案布置合理,总体部署完善、合理、科学、可行;分优15~12分;良12~10分;中10~6分;可6~0分;差0分; (15分)已编制可操作性工作程序及制度以及相关承诺(20分)1、承保流程 5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承保流程的规范、严谨,操作简便,时效性进行横向综合比较:优得[5.0-4.0)分,良得[4.0-2.0)分,差得[2.0-0)分;2、理赔服务(共15分,分优得[15.0-13.0)分,良得[13.0-10.0)分,中得[10.0-5.0)分,差得[5.0-0)分四个等级进行评分):(1)接到出险通知后,出险人员到场查勘效率;(2)提供完整、清晰的保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供备案;(3)有保存并提供电子文本方便客户电子管理的承诺;(4)有定期上门收集理赔资料及方便、快捷的保全服务承诺;(5)有明确的服务标准承诺和服务考核体系;(6)有提供日常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承诺;(7) 有对投保人做出的免费咨询,服务培训承诺;(8)设专人、专车负责建工险理赔服务承诺;(9)投标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工作程序及制度。增值服务及其他服务承诺(3分)保险方案是否涵盖增值服务及其他服务承诺,优得3分,良得2分,差得1分。理赔时效(2分)出险后,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义务时间承诺,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商务评分(总分35分)社会信誉(4分)具有标准普尔评级A级(或以上)或者具有穆迪评级A1级(或以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业绩(20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在近五年内完成过高速公路项目相关资产保险(保险合同内容至少需有包括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财产一切险)项目的每个得4分,最高得20分;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服务团队(8)对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数量、资格、资历进行对比打分,优得[8.0-6.0)分,良得[6.0-3.0)分,差得[3.0-0)分。合同条款响应性(3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响应性,完全响应得3分,有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价格评分(总分10分)投标总价确定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高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评标总得分(总分100分)a、将每份入围投标统计得出技术、商务评分取五位评委评分的平均值,得出其技术和商务得分加上价格评分,即为其综合得分。b、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编制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第一位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价低者优先)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第二位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价低者优先)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五、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商务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编制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第一位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价低者优先)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第二位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价低者优先)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依次按A包、B包的顺序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已在前一个包的评审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后续包号的评审时,该投标人不可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该投标人在后续包号中的综合评分最高,则后续包号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由未在已评审包号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其他投标人中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替代,依次类推。最终招标人确认中标结果时,本项目同一投标人只能推荐为其中一个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同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七、注意事项为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泄密或其它意外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影响,凡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1.在评标工作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于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所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料等一律编号登记。2.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有关评标内容。3.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资料、投标文件、报价、评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同级和下级人员,任何与评标无关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和同事)不得进入评标场所。4.在举行与各投标人的澄清会之前评标委员会应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主谈人。任何需要投标人在澄清会上澄清的问题必须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由主谈人提出。在澄清期间,对于涉及本规定保密范畴的所有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人透露。5、任何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评标的一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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