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双一流”建设进口产品公示

六盘水师范学院“双一流”建设进口产品公示

六盘水师范学院“双一流”建设进口产品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六盘水师范学院“双一流”建设
  • 项目编号:RTH********
  •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叶绿素荧光仪1台
  • 金额:150,000
  • 产品用途:科研
  • 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否
  • PPP项目:否
  •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 时间:2021-05-20至2021-05-25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进口理由: 国内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人科研要求
  •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叶绿素荧光仪1台,国内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人科研要求,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采购的进口产品。
  •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 1、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名称:六盘水师范学院
  •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明湖路朝阳新村
  • 2、代理机构
  • 代理全称: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罗青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苑南门往德坞方向200米
  • 3、财政部门
  • 代理全称:六盘水市财政局
  • 联系人:欧阳主任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花渔洞
  • 五、附件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 进口产品论证资料.pdf
发布时间:2021-05-20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六盘水师范学院“双一流”建设
  • 项目编号:RTH********
  •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叶绿素荧光仪1台
  • 金额:150,000
  • 产品用途:科研
  • 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否
  • PPP项目:否
  •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 时间:2021-05-20至2021-05-25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进口理由: 国内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人科研要求
  •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叶绿素荧光仪1台,国内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人科研要求,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采购的进口产品。
  •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 1、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名称:六盘水师范学院
  •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明湖路朝阳新村
  • 2、代理机构
  • 代理全称: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罗青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苑南门往德坞方向200米
  • 3、财政部门
  • 代理全称:六盘水市财政局
  • 联系人:欧阳主任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花渔洞
  • 五、附件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 进口产品论证资料.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口产品 学院 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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