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招商公告ZTSYJCGS2021-0283

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招商公告ZTSYJCGS2021-0283

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招商竞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1-0283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人:江岸峰

联系方式:15566197788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石健 联系电话:024-62080907 邮箱:619597290@qq.com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阿里山路69-12甲“沈铁物资”三号楼

购买招商文件发票及服务费发票联系人:

开票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发票联系人:王群

联系电话:13591688089

二、招商项目:

1.沈阳局集团公司管内车站部分候车厅、各客运段执乘相关普速列车、相关车站出站口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招商。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竞商人的行为。本项目系沈铁国旅集团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招商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招商金额:

外包底价:总价为1330万元(含税,税率为:6%,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经营期限:本次招商经营期限为12个月,见附件1。

3.立项时间:2021年5月13日。

4.计划完成时间:2021年6月11日。

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业务12个包件

包件号

业务

包件类别

相关内容

合计数量

招商合同约定起止日期

标底(万元)

车次

始发站-终到站

单价

包件价格

A01

车销业务

大连客运段
(担当车次)

T132

上海-大连

10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

170.00

K56

包头—大连

25

Z82

北京—大连

3

K716

石家庄—大连

15

T370

广州—大连

15

T130

齐齐哈尔—大连

40

K684

北京—大连

3

2052

牡丹江—大连

65

T369

大连-广州

0.5

K56

包头-沈阳

0.5

A02

车销业务

沈阳客运段
(担当车次)

2624

满洲里—大连

8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5

40.00

K385/6

沈阳北—成都

2

Z12

沈阳北-广州东

0.5

Z185

沈阳北-深圳

0.5

K348/5

温洲--沈阳北

0.5

K2046/7

西安--沈阳北

0.5

Z192/3

太原--沈阳北

0.5

K1518

西宁--沈阳北

0.5

A03

车销业务

长春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306

乌兰浩特-大连

6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70

190

K550

齐齐哈尔-大连

63

K1230

齐齐哈尔-大连

52

K2285/6

长春—昆明

4

T302/4

长春--乌鲁木齐

0.5

K2386/5

南宁-长春

0.5

A04

车销业务

锦州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528

通辽--大连

8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5

65

K7352

赤峰—大连

27

Z384

长春-三亚

0.5

K1017

昌平北-通辽

0.5

K1456

石家庄-通辽

0.5

4355

四平--通辽

0.5

K7459

大连--通辽

0.5

K7527

大连--通辽

0.5

A05

车销业务

吉林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334

延吉-大连

5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55

110

K7386

通化--大连

40

K7512

白河——大连

14

K7511

大连-白河

0.5

4245

通化--白河

0.5

A06

相关较大车站

出站口
候车厅

沈阳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110

候车室

1个

108

A07

沈阳北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80

候车室

1个

78

A08

长春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90

候车室

1个

88

A09

大连站
(其中一处位于一楼南出站大厅服务台内,面积约45.15㎡,另一处位于服务台与检票员值班室之间,独立房间,面积约7.6㎡)

大连站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33

235

大连站候车室

1个

2

A10

大连北站
(位于地下通道东侧南北端各一间店铺,共计面积约54.6㎡)

大连北站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153

155

大连北站候车室

1个

2

A11

丹东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48

50

候车室

1个

2

A12

其他部分车站

出站口
候车厅

长春西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0.625

35

候车室

1个

0.625

沈阳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鞍山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鞍山西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延吉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延吉西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通辽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赤峰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通化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甘旗卡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本溪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锦州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锦州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山海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吉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龙嘉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敦化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珲春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白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松江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凤城东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鲅鱼圈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庄河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盘锦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葫芦岛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葫芦岛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东戴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阿尔山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总计金额

1330

1330

三、招商方式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只对包件招商底价竞价。竞价顺序按包件顺序号执行。竞商人可同时投标多个包件,但中商包件总数不得超过3个,每包件递交文件不低于3家且通过资质评审不低于3家可开标竞价;如通过资质评审的合格竞商人为2家时,可采取竞价谈判方式竞价;如通过资质评审的合格竞商人为1家时,可采取价格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招商人不组织现场考察,竞商人可自行安排现场考察,费用、责任自负。

公开竞价采取现场三轮竞价方式。在招标底价的基础上,有效竞商人现场报价。第三轮报价以最高报价确定为中商人;如第三轮报价相同,报价相同的竞商人现场进行第四轮报价,如第四轮报价相同,注册资本金高的竞商人确定为中商人;如果注册资本金相同,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中商人。

竞商人应充分分析包件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旅客发送量、旅客消费能力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理性分析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报价,招商人对竞商人经营分析、判断的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商底价及合同期限

见上

五、资格要求

(一)竞商人资格

(1)竞商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竞商人须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三证合一”证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三证合一”证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

(3)竞商人竞价保证金按所投包件年外包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每包件中标价的10%招商人基本账户缴纳;

招商人账户全称: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301002209225011386,

开户行:工行沈阳铁路支行 。

(4)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5)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①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租金或履约保证金;

②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协议或进场超期,因自身原因弃标、流标(截至本次招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③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法律纠纷、债务纠纷等情况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竞商人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告的;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六(包含但不限于附件六中内容)。

(6)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7)无论竞商人是否中标,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8)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10)竞商人提供2021年5月1日至开标前任意一日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货币资金结余需超过招标底价)。

(11)竞商人财务状况资料(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

(12)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备查;

(13)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招商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4)有关招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协议的依据。严格履行协议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二)招商标准和竞商要求

1.商务要求

竞商人不得拆分包件,否则按无效竞商处理。

2.定义

(1)“招商”系指招商人通过公开招商的方式选择旅游服务业务经营人的行为。

(2)招商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铁国旅集团。

(3)“竞商人”系指购买本招商文件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竞商报价文件,响应招商文件要求、参与竞商的法人。

(4)“中商人”系指对招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资质评审合格后,通过公开竞价的招商方式,提出最高报价,取得签订书面协议资格的竞商人。

3.竞商人资格

(1)竞商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竞商人须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三证合一”证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三证合一”证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

(3)竞商人竞价保证金按所投包件年外包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每包件中标价的10%招商人基本账户缴纳;

招商人账户全称:沈阳铁道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301002209225011386,

开户行:工行沈阳铁路支行 。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 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024-62080702

(4)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5)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①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租金或履约保证金;

②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协议或进场超期,因自身原因弃标、流标(截至本次招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③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法律纠纷、债务纠纷等情况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竞商人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告的;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六(包含但不限于附件六中内容)。

(6)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7)无论竞商人是否中标,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8)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10)竞商人提供2021年5月1日至开标前任意一日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货币资金结余需超过招标底价)。

(11)竞商人财务状况资料(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

(12)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备查;

(13)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招商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4)有关招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协议的依据。严格履行协议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4.竞商的项目

(1)中商人的经营范围:代办旅游、住宿、飞机票、船票等服务业务(不得开展商品销售行为),对于招商人指定的销售产品(如船务公司船票和大型景区门票等),中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2)中商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报请招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同时提供产品中涉及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且不得经营或提供与招商人指定同类销售产品或服务。

(3)招商人提供的除指定产品外(与中商人备案产品无关),中商人应优先推送介绍,不得排斥抵触。

(4)营业时限应报请招商人审批后,不得擅自停业或拒绝接待服务。

(5)遵守车站在安全、秩序、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产生旅客投诉及服务质量问题。

(6)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中商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5.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商人未按照招商文件约定时间签订书面协议的。

(2)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报价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

(3)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6.竞商报价

(1)公开竞价采取现场三轮竞价方式。在招标底价的基础上,有效竞商人现场报价。第三轮报价以最高报价确定为中商人;如第三轮报价相同,报价相同的竞商人现场进行第四轮报价,如第四轮报价相同,注册资本金高的竞商人确定为中商人;如果注册资本金相同,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中商人。

(2)竞商人应充分分析包件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旅客发送量、旅客消费能力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理性分析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报价,招商人对竞商人经营分析、判断的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7.签订协议

(1)自《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由沈铁国旅集团与站车单位、经营方签订三方协议。因中商人原因未按时签订书面协议的,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商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与招商人签订《服务质量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承诺书》。

(3)如遇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要求禁止开展此项服务业务时,中商人在接到招商人通知后,立即停止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业务,并按实际发生情况,按停办业务日期占协议期限日期比例(不考虑淡旺季)核减中标价,中标包件中单项经营项目的中标价格为:单项业务招标底价x(包件中标价÷包价底价),明细见附件。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关标准、规定发生变化或颁布新的标准、规定,招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经营方按新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8.履约保证金

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中商人应按每包件最终中标价10%的标准向招商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若中商人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纠纷、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9.服务费缴纳

中商人在三方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服务费。

10.对中商人要求

(1)经营行为:

每个包件均可以代办旅游、住宿、飞机票、船票等服务业务,对于招商人指定的销售产品(如船务公司船票和大型景区门票等),中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2)中商人应依法经营,不得非法牟取暴利。

(3)中商人应自觉维护铁路站车内各项设备、设施。中商人及其聘用的营业人员因操作不当或有意损坏的行为,中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4)中商人原因未达到铁路站车相关单位及公安部门规定要求,发生停止或影响中商人开展业务时,其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影响均由中商人承担,招商人免责。

(5)所有场所如中商人需摆放招牌或广告宣传牌,必须招商人审批,并按统一标准摆放。

(6)在协议履行期间,中商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招商文件对中标前约定的注册资本金。

(7)中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的,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招商人。

(8)遵守车站在安全、秩序、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产生旅客投诉及服务质量问题。

(9)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视为违约,招商人有权解除协议。

11.人员管理要求

(1)认真执行铁路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经营服务必须是本经营协议核定的范围。

(2)中商人所聘用的营销人员上岗作业必须统一着装,不得着铁路工装,由经营方自行设计,工装样式需经招商人审定。佩戴专属胸牌(注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业务员姓名和投诉电话、及有效证件(持有效车票上车),严禁私带无票人员进站或上车。遵守铁路旅客列车和站车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站车工作人员的工作,所有人携带物品必须配合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规定章程,并携带统一规范、价格公开的宣传画册进行经营服务,做到文明诚信服务,语言规范、举止稳重、态度热情。不大声喧哗、不打扰旅客、不占用旅客通道、不影响旅客通行,不超标准、超范围、超区域开展旅游服务业务。

(3)站车单位与招商人、中商人共同研究确定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进站或上车人数,可采取花名册管理或上岗证管理。原则上,车站候车厅铁路旅游咨询服务台定点服务人员不超过2人,车站候车厅、售票厅、出站口等场所每处不超过5人,流动服务人员总数不超过20人,普速旅客列车服务人员不超过2人/列。

(4)由招商人负责对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5)列车高级车厢或车站特殊区域不准随意叫卖,必须服从站车工作人员的指挥,在相关人员配合下,利用宣传册等多种营销形式进行工作。

(6)遇有专运、军运、“两会”、反恐等特殊阶段任务时,根据招商人的通知,无条件停止办理延伸服务业务,招商人不承担赔偿损失。

(7)因为中商人的营销或接待行为与游客的要求存在差异,造成的游客投诉,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

(8)中商人在开展经营前与招商人、站车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服务协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相关责任。

(9)中商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招商人以及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0)中商人与其员工之间发生劳动、工伤等法律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与招商人无关。

12.服务质量要求

(1)中商人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遇有一般游客问询,应主动解答,严禁使用不知道等用语支推旅客。因服务不到位原因造成投诉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招商人进行调查,查实后按照服务质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商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发生旅游纠纷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中商人如果发生违反与游客共同约定的景点、价格、档次、条件等承诺,或者采取欺诈、侮辱、殴打等手段,严重违反经营和道德行为,导致旅客投诉,影响铁路形象时;凡发生游客因中商人违约或经营行为不当导致游客投诉时,中商人除妥善处理,发生纠纷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协议。

(4)中商人招聘的经营人员在工作期间,凡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的,由中商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3.招商人权利、义务

(1)招商人有义务准确而全面的介绍本项目情况。

(2)妥善处理与竞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

(3)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

(4)中商人有权要求招商人对所提供材料保密。

14.中商人的权利、义务

(1)中商人中商后,独立负责与站车相关单位协调,自行处理相关事宜,招商人应予以配合。

(2)中商人必须遵守铁路及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3)中商人必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必须向招商人提供相关证照的年检(备案)资料。中商人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招商人无关。

(4)中商人作为经营责任和区段乘车主体,其工作人员应按铁路规定,购票进站上车,独立负责旅游业务宣传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服从招商人安全、经营及服务方面的管理,不得影响运输经营或引起旅客投诉,如发生不良后果由中商人承担,对招商人及招商人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规定接受整改或执法机构的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负责。

(5)中商人必须维护站车的整体形象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因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从事有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超出经营服务范围或利用服务场所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中商人承诺除招商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自觉接受和服从招商人和铁路及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时向铁路、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各项税费及支付员工工资。

(6)中商人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达到法定年龄,持有本人身份证、务工证、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健康证等。中商人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在此期间产生的劳动、工伤等一切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与招商人无关。

(7)中商人提供的任何服务均不能侵害招商人、铁路或者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商业声誉,否则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整改或者停止服务的,并视为中商人严重违约,招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中商人的违约责任,此外,中商人应独立承担一切因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

15.站车单位的权利、义务

(1)站车单位是旅游服务业务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对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2)各车站应配合招商人,在车站候车厅、出站口等处所设立铁路旅游咨询服务台及相关设备、备品,具体设置标准视实际条件与招商人共同研究制定。

(3)站车单位与招商人、中商人共同研究确定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进站或上车人数,采取花名册管理或上岗证管理。原则上,车站候车厅铁路旅游咨询服务台定点服务人员不超过2人,车站候车厅、出站口等场所每处不超过5人,流动服务人员总数不超过20人,普速旅客列车服务人员不超过2人/列。

16.特别约定

(1)因招商人上级部门政策指令、春运、暑运、军运、车次调整、车站改造、旅游宣传所在区域客运服务设施调整、维修及改造等原因在短期(单次最长不超过15天)造成中商人暂停旅游宣传服务或影响中商人经营时,中商人应予理解并自行调整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暂停或影响旅游宣传服务时间超过15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招商人按停办业务日期占协议期限日期比例(不考虑淡旺季)核减服务费,并退还中商人,中标包件中单项经营项目的中标价格为:单项业务招标底价x(包件中标价÷包价底价),影响范围以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单项业务中标价格见附件。新增车次及客运服务设施由招商人另行重新进行招商。

(2)中商人原因未达到铁路车站、列车相关单位及公安部门规定要求,发生停止或影响中商人开展业务时,其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影响均由中商人承担,招商人免责。

(3)经营期内,因地方政府或铁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办该项业务的,双方应无条件解除本协议,服务费以实际服务时间计算,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部分服务费予以退还。

(4)经营期内,因铁路上级主管部门,招商人或其主管部门自用或自营等因素需终止合作协议,双方应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但招商人应将调整事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商人,服务费以实际服务时间计算,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部分服务费予以退还。

17.协议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1)因中商人原因,在合同期限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须在不能履行合同之日前6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招商人提出,中商人已支付的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铁路上级部门、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需解除合同,招商人、中商人及站车单位三方对合同的解除免责。招商人应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日历进度返还已收取的剩余服务费,对中商人所有损失不予赔偿。招商人与站车单位按实际发生日历进行结算。

(3)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三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中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已缴纳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中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①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达30日的。

②逾期未足额补缴履约保证金(含违约金),达到全额履约保证金30%的;经招商人书面通知后,中商人逾期10个自然日仍未补齐的。

③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含超出招商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方式)。

④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⑤擅自将经营业务转包、分包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⑥经营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严重路风事件、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⑦违反铁路和招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拒不服从招商人及站车管理的。

⑧经营期间违反《服务质量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的。

⑨有其他违约行为,经招商人二次通知整改拒不改正的。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中商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已缴纳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应予赔偿。

18.违约责任

(1)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确认,除非三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自行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受损失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中商人未按约定向招商人支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有关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向招商人缴纳逾期未支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有关费用金额的1‰的违约金。

(4)中商人违反工商、公安消防、物价、税务等有关规定,严重影响铁路及招商人声誉的,中商人除应承担由此而给招商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还应向招商人缴纳相当于年服务费10%的违约金。

(5)中商人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商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中商人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中商人在经营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于中商人责任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

②经铁路和地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中商人经营中存在不良问题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方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再次发现严重问题的,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③不准欺诈旅客和游客,严禁使用假币或用假币套用真币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

④违规从事旅游业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招标人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违约金。

⑤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中商人过错导致旅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中商人自行赔偿解决,招商人、站车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9.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其他

(1)本协议是由三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完成,并在认真阅读和清楚了解协议全部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不存在胁迫、误解及显失公平等情形。三方一致认可不因协议文本为一方起草、提供或者促成而对其作出不利解释。

(2)本协议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附件等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包括《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业务12个包件》、《服务质量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承诺书》。

相关附件

附件二:服务质量协议书

服务质量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站车单位:

为加强车站旅游的服务质量。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服务质量协议:

一、中商人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遇有一般游客问询,应主动解答,严禁使用不知道等用语支推旅客。因服务不到位原因造成投诉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招商人进行调查,查实后按照服务质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中商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发生旅游纠纷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中商人如果发生违反与游客共同约定的景点、价格、档次、条件等承诺,或者采取欺诈、侮辱、殴打等手段,严重违反经营和道德行为,导致旅客投诉,影响铁路形象时;凡发生游客因中商人违约或经营行为不当导致游客投诉时,中商人除妥善处理,发生纠纷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为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招商人(签章): 中商人(签章):站车单位(签章)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管理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站车单位:

为加强旅游业务的安全管理。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招商人人对旅游业务的安全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二、中商人必须把人身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对所聘任的新职人员,必须进行铁路人身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记熟知铁路人身安全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按章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凡发生人身安全任何问题,均由中商人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开展旅游业务的营销人员要提醒提示游客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严格签订相关协议,足额缴纳各类保险,凡发生游客人身安全问题,均由中商人独立协调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中商人开展旅游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监督,遵守沈阳局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尤其要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安全知识,并牢记“四懂四会”。依照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灭火器材;切实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电线;认真做好防火安全的检查、记录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下班时要拉下电源,确保消防安全,如违反消防安全的规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向别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招商人有权追究中商人的违约责任。

四、中商人开展的旅游业务,不得经营、存放化学危险品、有毒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害物品,违者除交公安处理外,一律解除合同。

五、中商人必须加强旅游业务的治安防管工作,严防小偷、盲流作案,一旦发现情况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取证。

六、发生安全问题,中商人应赔偿所有实际经济损失,并根据铁路安全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扣罚,同时招商人有权追究中商人的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为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招商人(签章): 中商人(签章): 站车单位(签章)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四: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站车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商业开发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招商人、站车单位义务

1.不向中商人索取或接受中商人任何形式的贿赂。

2.不向中商人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向中商人索要或接受中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

不接受中商人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参加中商人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

不在中商人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向中商人违规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不要求中商人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接受中商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不接受中商人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中商人义务

1.不以任何形式向招商人行贿。

2.不接受招商人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给招商人或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不为招商人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

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招商人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

不为招商人报销应由招商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接受招商人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不为招商人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向招商人无偿提供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不向招商人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书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双方做如下约定:

1.中商人主动向招商人行贿,中商人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中商人自行弄虚作假而违约,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3.招商人向中商人索要或主动要求中商人提供招商人钱物行为,构成违纪的,交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中商人主动向招商人赠送、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

4.双方均违反协议约定,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至10万元。

双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7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经营合同履行期届满。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招商人:(盖单位章)中商人:(盖单位章)站车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五: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

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八、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九、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六:承诺书

《承诺函》

我方公司现承诺如下:

  • 我方已对此次媒体竞商立项申请条件仔细阅知,并保证严格遵守。我方会充分分析包件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旅客发送量、旅客消费能力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理性分析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报价,对经营分析、判断的失误情况,我方均自愿承担责任。
  • 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未存在拖欠租金或履约保证金;
  • 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经营中未存在延迟签订协议或进场超期,因自身原因弃标、流标(截至本次招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 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经营中未存在法律纠纷、债务纠纷等情况;
  • 我方未存在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 我方未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告情形;
  • 我方若中标、签订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
  • 我方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性负责;
  • 无论是否中标,我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我方郑重声明上述承诺真实、准。如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本承诺书可作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拒绝与我方合作、签约的证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均自愿承担。

承诺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包件明细表

站车旅游资源经营权外包业务12个包件

包件号

业务

包件类别

相关内容

合计数量

招商合同约定起止日期

标底(万元)

车次

始发站-终到站

单价

包件价格

A01

车销业务

大连客运段
(担当车次)

T132

上海-大连

10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

170.00

K56

包头—大连

25

Z82

北京—大连

3

K716

石家庄—大连

15

T370

广州—大连

15

T130

齐齐哈尔—大连

40

K684

北京—大连

3

2052

牡丹江—大连

65

T369

大连-广州

0.5

K56

包头-沈阳

0.5

A02

车销业务

沈阳客运段
(担当车次)

2624

满洲里—大连

8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5

40.00

K385/6

沈阳北—成都

2

Z12

沈阳北-广州东

0.5

Z185

沈阳北-深圳

0.5

K348/5

温洲--沈阳北

0.5

K2046/7

西安--沈阳北

0.5

Z192/3

太原--沈阳北

0.5

K1518

西宁--沈阳北

0.5

A03

车销业务

长春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306

乌兰浩特-大连

6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70

190

K550

齐齐哈尔-大连

63

K1230

齐齐哈尔-大连

52

K2285/6

长春—昆明

4

T302/4

长春--乌鲁木齐

0.5

K2386/5

南宁-长春

0.5

A04

车销业务

锦州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528

通辽--大连

8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35

65

K7352

赤峰—大连

27

Z384

长春-三亚

0.5

K1017

昌平北-通辽

0.5

K1456

石家庄-通辽

0.5

4355

四平--通辽

0.5

K7459

大连--通辽

0.5

K7527

大连--通辽

0.5

A05

车销业务

吉林客运段
(担当车次)

K7334

延吉-大连

5趟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55

110

K7386

通化--大连

40

K7512

白河——大连

14

K7511

大连-白河

0.5

4245

通化--白河

0.5

A06

相关较大车站

出站口
候车厅

沈阳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110

候车室

1个

108

A07

沈阳北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80

候车室

1个

78

A08

长春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

90

候车室

1个

88

A09

大连站
(其中一处位于一楼南出站大厅服务台内,面积约45.15㎡,另一处位于服务台与检票员值班室之间,独立房间,面积约7.6㎡)

大连站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233

235

大连站候车室

1个

2

A10

大连北站
(位于地下通道东侧南北端各一间店铺,共计面积约54.6㎡)

大连北站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153

155

大连北站候车室

1个

2

A11

丹东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48

50

候车室

1个

2

A12

其他部分车站

出站口
候车厅

长春西站

出站口

1个

经营期限为12个月

0.625

35

候车室

1个

0.625

沈阳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鞍山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鞍山西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延吉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延吉西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通辽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赤峰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通化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甘旗卡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本溪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锦州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锦州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山海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吉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龙嘉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敦化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珲春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白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松江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凤城东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鲅鱼圈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庄河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盘锦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葫芦岛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葫芦岛北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东戴河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阿尔山站

出站口

1个

0.625

候车室

1个

0.625

总计金额

1330

1330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标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标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A01:17.00 万元、A02:4.00 万元、A03:19.00 万元、A04:6.50 万元、A05:11.00 万元、A06:11.00 万元、A07:8.00 万元、A08:9.00 万元、A09:23.50 万元、A10:15.50 万元、A11:5.00 万元、A12:3.50 万元,于开标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标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七、竞商议程安排:

7.1. 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标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7.3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标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标文件递交时间

文件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阿里山路69-12甲,电子地图搜索:沈阳铁路局物资采购所。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00后结束标书收取。

7.5首次竞价时间2021年6月8日9:00时,届时请竞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需8:00-9:00在(http://www.sytljwzzb.com/)登记签到,否则无法参加竞价。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价文件被否决

8.2竞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商 外包 经营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