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政通告〔2021〕14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的通告

巧政通告〔2021〕14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区道路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道路车行道禁止停放车辆(特种车辆除外)

(一)堂琅大道:新水泥厂岔路口——白泥沟加油站——新修柏油路巧家堂琅大道牌坊处;

(二)春场路:巧三中路口西——新华南路交叉路口;

(三)站前路:客运站——步行街;

(四)花桥街:步行街街口——县税务局(原国税局)路口;

(五)新华北路:金穗园——新华小学;

(六)新华路:新华小学——县税务局(原国税局)路口;

(七)新华南路:县税务局(原国税局)路口——县人社局;

(八)小东门路段:巧一中路口——老检察院路口;

(九)红卫街:红卫街路口——滨江大道;

(十)建设街:新华路养护段对面交叉路口——白鹤滩镇人民政府路口——堂琅广场路口;

(十一)白鹤滩镇五个移民安置区市政道路及滨江大道。

二、上述道路外的其他市政道路,除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外,禁止停放一切车辆(特种车辆除外)

三、城区人行道除施划有摩托车停车泊位外,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四、机动车在划定区域确需临时停放的,应当按划定的停车场(点)、停车泊位,依次顺向有序整齐停放,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摩托车车位上,车头向外依次停放

五、违规停放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车辆,若驾驶人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施划停车泊位或私自占用道路作为通道和停车泊位,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三)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车辆被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的,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后方可领取车辆。

六、城区道路车辆的停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配合,请广大市民、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并服从管理,规范停放车辆,维护巧家城市形象,共创文明县城、共建美好家园

七、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0日



标签: 车辆 民政 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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