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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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保寿镇团山胡井玉采石厂(法人胡井玉):

  你矿山生产期间在2005年3月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察中心吉林总队、吉林省第二地质调查所编制了《榆树市文艺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吉林省榆树市文艺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你的矿山恢复治理义务。

  现你矿山处于自行闭坑状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十二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之前到榆树市自然资源局(521)室报道,落实《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相关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诚信体系对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你逾期不到自然资源局报道,视为你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放弃矿山恢复治理后应享有的权利。我局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榆树市政府将组织施工单位对你破坏的矿山进行恢复治理,你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特此公告。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矿山恢复治理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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