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网雨大医院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网雨大医院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恩平网雨大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EK8L7Q

法定代表人:严小凤


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当事人采购的散装猪肉(购进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于2020年12月29日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原料《检验报告》(NO:********400-9R1a)。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购进4kg散装猪肉在其单位食堂餐厅内用于制作炒西兰花菜色为顾客提供用餐服务,购进价款共264元。2020年12月3日,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散装猪肉进行日常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400-9R1a)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散装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案发时止,上述散装猪肉除被抽检的1kg外已全部用于制作炒西兰花菜色为顾客提供用餐服务,炒西兰花菜色用餐服务收费标准为4元/份,货值金额273.4元,违法所得27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及经经营者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

2021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违法商品不多,提供服务的食品货值不高,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3.4元;

二、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7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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