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财政局关于对酒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融合生产平台等级保护建设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酒泉市财政局关于对酒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融合生产平台等级保护建设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酒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融合生产平台等级保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JQZFCG-2020-1126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极速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成
联系电话:187*****397
委托代理人:郑宁玉
联系方式:181*****652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科技创新中心D栋521室
邮编: 750200
被投诉人1:酒泉广播电视台
联系人:安永录
联系方式:139*****026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6号
被投诉人2:甘肃易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琴
联系方式:180*****107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中天国际A座807室
相关供应商:酒泉市嘉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投诉事项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极速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酒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融合生产平台等级保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0-1126号)《磋商文件》中部分评审因素设置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酒泉广播电视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易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酒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1.对《磋商文件》评分办法“商务评分标准”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要求证书、《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兼容性资质证书》(万兆)、《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防火墙(万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数据库安全审计类(增强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全球IPv6Ready测试中心出具的Phase-2认证证书等等,这些特定的证书明显指向于某些大型厂家,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悖于政府采购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指导精神。
2.对《磋商文件》评分办法“技术评分标准”投诉。
投诉人认为可操作性?完整?合理?评分标准中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这些模棱两可的判断标准无法判定约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判断,无法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是否客观、公正。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磋商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酒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融合生产平台等级保护建设项目”,是酒泉市委、市政府重要宣传媒体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安全性要求高。《磋商文件》中设置的相关设备及服务要求的技术证书,都是由权威专业测评机构对于网络安全类产品或者安全服务的能力的认定和认可,也是网络安全类产品质量的保证,与其项目采购的要求和特点相适应,与企业大小无关。《磋商文件》中并未指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投标企业可有多种选择的产品,且投诉的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能够满足,因此并不具备排他性、唯一性和特指性;《磋商文件》中按照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给予6%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未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评分标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技术方案评分部分从方案完整、详尽、符合有关规定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从方案完整、不够详尽和思路模糊等方面进行了量化。同时,磋商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时,磋商小组(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每个有效响应性文件技术方案的优劣势和对应的评判标准,进行评价、独立打分,然后汇总,取平均值,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肃省财政厅或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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