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总医院基层分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及MRI专用线圈采购项目
泰宁县总医院基层分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及MRI专用线圈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总医院
乙方: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FJSZF[GK]2021004的泰宁县总医院基层分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及MRI专用线圈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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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12 医用X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 MRI专用线圈 | 凯利鹏达、无锡濂星 | 1(批) | 180000 | 180000 | 国内 | GE MR BRIVO 355 1.5T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环城路6号泰宁县总医院;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 采购标的 设备名 称 数量 1 MRI专用线圈1-1 4通道柔性关节线圈 1套 1-2 8通道膝关节线圈 1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进口设备需提供产品报关单,商检单,属免检产品需提供免检证明材料。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全部货到甲方现场一个月内完成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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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最终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5% | |
2 | 5 | 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 赔付违约金。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5 %支付逾付款违约金。 10.3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泰宁县总医院 | 乙方: | 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住所: | 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6号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6 |
单位负责人: | 陈继庆 | 单位负责人: | 陈星山 |
委托代理人: | 江向福 | 委托代理人: | 王静 |
联系方法: | 18950922604 | 联系方法: | 13817533449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泰宁支行 | 开户银行: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
账号: | 35001647907052501567 | 账号: | 20710188000269323 |
签订地点: 泰宁县人民医院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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