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

温市监处字[2021]125号

当事人: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西路67号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96WLW4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擎宇 ,注册资本:120万元,实收资本:0万,经营范围:销售:服装、矿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健身器材、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脑及配件、办公设备、金属材料、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煤炭(不含仓储)、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2020年12月8日,本局接林擎宇(身份证号码****************5X )的举报材料,称其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变更登记为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给予撤销变更许可。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之违法行为,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公司登记注册,其中法定代表人林擎宇签名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153号)鉴定意见为:登记材料中“林擎宇”签名不是林擎宇(身份证号码****************5X )本人所签,申请材料中“林擎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非其本人提供,“林擎宇”本人明确表示非其真实意思;其中股东签名翁福光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49号)鉴定意见为:登记材料中“翁福光”签名不是翁福光(身份证号码****************19)本人所签。执法人员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向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有异议。执法人员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征求意见,超时未反馈或反馈无不宜撤销情况意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18日对林擎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2、林擎宇的笔迹鉴定材料1份;

3、翁福光的笔迹鉴定材料1份;

4、征求意见函4份;

5、对外公示信息。

2018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市监处听字[2018]1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我们认为: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法设立登记,提交了虚假材料。综上,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本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核准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贸易 温州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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