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室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彰优秀学生集体和个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学院本科学生。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及比例如下:

(一)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三)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四)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六)劳动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七)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九)自立自强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十)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0%;
(十一)优良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0%;
(十二)文明寝室,不超过寝室总数的20%;
(十三)先进班集体,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
(十四)优秀院队,不超过院队总数的20%。
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按照比例划分后,名额不足1个的,以1个计。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各类先进个人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集体荣誉感;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学习;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老师、学生认可程度高;参评学年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集体活动5次以上。
(二)评定学年综合考评应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20%。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参评者为各级党、团组织、年级、班级干部以及学生组织等的相关负责人员或主要骨干,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效果良好,群众威信较高;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在学生组织中担任干事或寝室长、网格员等的时长可计入);
(三)评定学年综合考评应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0%。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期刊(有国家正式刊号)公开发表论文或在报刊(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
(三)在学术竞赛中获得过奖项的;
(四)有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或在科技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五)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六)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一)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二等奖及以上,或为团体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成员的;
(二)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或为团体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成员的;
(三)在省部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或为团体奖项的主要成员的;
(四)在各项文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的。
若获奖为名次的,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一)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两名,或为团体前两名及以上的主要成员的;
(二)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为团体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成员的;
(三)在省部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或为团体奖项的主要成员的;
(四)在各项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十二条 劳动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班级、年级、学院和学校等各类劳动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兼职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帮困助人、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西南政法大学注册志愿者,在国际交流、大型赛事、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评选学年参加过3次及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或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五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学生,不畏困难,自立自强,成绩优良,发展全面,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学业优秀,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本年级专业前30%;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综合奖学金;或被授予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或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活动5次以上。
(四)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成绩优良,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本年级专业前6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或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活动5次以上。
(四)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党 (团) 组织、班委会健全,成员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二)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成员受处分;学生课堂秩序良好;
(三)全班学生学风浓厚、严谨求实,积极上进。评定学年内,全班必修课(含专业选修课,以下同)成绩总平均分在70分以上,必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20%;
(四)积极参与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类集体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在80%以上;
(五)遵守社会公德,宿舍和个人卫生良好,全班至少有25%以上寝室被评为年级及以上文明寝室。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表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寝室成员必修课总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三)寝室整洁,成员团结互助,评定学年内被评为年级以上文明寝室1次以上。
(四)人均参加院级及以上集体活动2次以上。
第四章 参评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班级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班集体或文明寝室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二)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考试违规;
(四)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二)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三)不如实反映违纪情况或有意包庇;
(四)考试违规;
(五)评定学年内所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六)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七)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评选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为成员,负责院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审核工作以及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各年级成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寝室长、学生代表等(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组成,负责评选推荐院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在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可通过QQ群、微信群或学院公告栏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小组审核。
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小组对各年级提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的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候选集体或个人的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年级推荐参评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应在学院同类别获奖者中推荐。
第六章 表彰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授予院级先进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在学院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学院范围内通报表扬。获奖事迹材料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年度只能参评一项院级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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