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室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彰优秀学生集体和个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及比例如下:
(一)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三)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四)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七)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八)自立自强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九)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十)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0%;
(十一)优良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0%;
(十二)文明寝室,不超过寝室总数的20%;
(十三)先进班集体,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
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按照比例划分后,名额不足1个的,以1个计。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各类别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集体荣誉感;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学习;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治学严谨,成绩优秀,需达到以下学业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学年综合测评排在前40%。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能代表其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能代表其专业实践能力的经历和成果。
2.博士研究生学年内所有必修课成绩排名在前50%,且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二)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与比赛,平均出勤率在70%以上。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及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党团支部书记、委员,班长或班委会成员等。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上列学生组织中担任干事或寝室长时长可计入)。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效且取得突出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通过学位外语考试;硕士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在前50%;博士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在前50%,二年级及以上需已在各类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各类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及以上;
(三)以排名前三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及以上。
(四)在科技、学术竞赛中获得校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或国家(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在前六之内);
(五)在科技发明中获得专利;
(六)在科技、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的其它成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奖:
(一)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一等奖团体中的主要成员;或在院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或组织、策划文艺活动工作成效突出;
(二)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团体中的主要成员;
(三)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团体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获得团体前八(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一)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一等奖团体中的主要成员;或在院级以上的体育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或组织、策划体育活动工作成效突出。
(二)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第二名及以上中的主要成员。
(三)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获得团体前八之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名次,或获得团体个人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校园文化建设、班风学风室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自然灾害中,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或在其他救援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班级以上组织或学生组织倡导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四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研究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研究能力,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组织和参加挂职锻炼、调查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和专业实习,有效促进个人综合素质和和专业素养的提升;或担任社会工作,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户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实践活动,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在各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二)学业优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50%,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50%,且有能代表其突出实践能力的成果或经历。博士研究生在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前50%的基础上,主要考察其学术成果及科研能力。
(三)在读期间至少获院级以上荣誉或表彰1次。
第十七条 优良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户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实践活动,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在各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二)学业优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60%;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60%。博士研究生在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前60%的基础上,主要考察其学术成果及科研能力。
(三)在读期间至少获院级以上荣誉或表彰1次。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核心,能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无不安全稳定事件发生或引发不安全稳定事件的情形,无人受任何处分。
(二)集体观念强,师生关系融洽,同学团结友爱,生活习惯文明健康,能主动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育活动,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对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和制止。
(四)积极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集体活动平均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学习勤奋,学术作风严谨,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丰硕。
(六)硕士研究生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必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博士研究生班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10%及以上,二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20%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有高水平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5%,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数不低于2项,二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有高水平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10%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数不低于4项;博士研究生参评当年全班平均每人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表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寝室成员必修课总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三)寝室整洁,成员团结互助,评定学年内被评为年级以上文明寝室1次以上。
(四)人均参加院级及以上集体活动2次以上。
第四章 参评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班级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二)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三)考试违规;
(四)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二)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三)不如实反映违纪情况或有意包庇;
(四)考试违规;
(五)评定学年内所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六)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七)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硕士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为成员,负责院级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推荐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评选的基础性工作由各年级辅导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研究生主要班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中提出院级候选名单,并予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有关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
(二)院评审小组审核院级先进名单,报学院审批。
(三)校级先进名单,由学院在评定的院级先进名单中推荐。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候选名单的办法,在学院范围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表彰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授予院级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在学院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学院范围内通报表扬。获奖事迹材料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年度只能参评一项院级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位外语不计入必修课平均成绩。
第三十一条 期刊分类以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请参照评选年度执行的《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标签: 先进 研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