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1BTFCJ00287


出租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出租方


承诺


出租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年5月25日9:00始至2021年6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6月16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


1年(以出租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起满15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合同期满后如国家相关部门未宣布疫情结束或地铁乘车仍需佩戴口罩,且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续签,每次续签期限为1年。


4.2


0.5


标的情况:拟对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站厅层16个站点,共28处场地进行出租。具体见电子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分布图”。标的具体位置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出租方咨询了解。



自助售卖设备经营范围


本项目的经营范围仅限提供口罩自助售卖服务。承租人须投放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中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均不高于市场价格,且单个价格不高于1.5元/个。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助售卖设备安装要求


1.所需设备均由承租人自建、自营、自维。


2.每台自助售卖机位提供场地尺寸为:1300mm(宽)*9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出租方要求进行摆放。


3.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售卖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特别说明: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费用自理。


4.设备摆放具体位置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安装点位图中黄色标识部分。若设备摆放位置如影响车站正常运营,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以现场实际交付位置和数量为准。


5.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按照“先支付后使用”原则,每季度支付一次(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3个月);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出租方缴付第一季度租金,自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租期届满前30日,预付下季度租金。


2.本项目提供免租金设备安装期 15 天(不包含在租期内),包含但不限于电源安装、设备运输及安装调试等服务前所有准备时间。设备安装期满后开始计算租期,租金不因承租人营业时间做任何调整。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合同年的前3个月实际租金之和,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具备出租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待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4.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租金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出租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造成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数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包括本次标的站点及除本次标的站点外的1、3号线其他站点),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为:单台口罩自助售卖设备结算价格=成交总租金/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成交数量)。同一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租金不予调整。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出租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在经营区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出租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6.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7.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如需使用须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8.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自助售卖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含站内消防总体验收),由承租人自行协调整改, 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出现以下2种情况的,出租方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决,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出现个别或部分站点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租金依据承租人报价所占的相应比例进行删减(结算依据:删减的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单台结算价格=成交总租金/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成交数量)。


(2)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站点均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合同执行时间按消防验收耽误时间顺延,租金不变。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出租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顺延时间超过180天的,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互不违约。


9.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出租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场地交付后一个月内未正式营业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3.其他特别说明:


(1)承租人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承租人须在竞价结束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提供该凭证备案。若因此造成合同无法签订的,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意向承租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意向承租人未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重大违法记录。


(4)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与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意向承租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均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未按交易文件签订租赁合同等)。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场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出租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4.承租人存在上述第3项中行为的,或承租人违反“三、承租条件”中“13.其他特别说明”情况之一的,承租人除承担上述第3项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的规定外,还须按项目成交价20%的标准向出租方赔偿损失。因承租人存在上述行为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技术支持


********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站点信息如下:


所属线路


站点名称


数量(台)


租金底价


年租金单价(元/台)


合计


(元/年)


1号线


云谷路站


2


1500


42000


紫庐站


2


合肥南站


2


朱岗站


2


合工大南区站


2


大东门站


1


合肥火车站


1


3号线


幸福坝


2


繁华大道


2


市政务中心


2


洪岗


1


杏花村


2


海棠


2


一里井


2


鸭林冲


2


幼儿师范


1


具体详见电子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分布图”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3:


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租赁场地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租赁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所属线路


站点名称


数量(台)


备注


1号线


云谷路站


2



紫庐站


2



合肥南站


2



朱岗站


2



合工大南区站


2



大东门站


1



合肥火车站


1



3号线


幸福坝


2



繁华大道


2



市政务中心


2



洪岗


1



杏花村


2



海棠


2



一里井


2



鸭林冲


2



幼儿师范


1



2.2 乙方在该租赁场地内经营范围 。


第3条 租赁期限


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 1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甲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起满15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设备安装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租金不变。合同期满后国家相关部门未宣布疫情结束或地铁乘车仍需佩戴口罩,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续签,每次续签期限为1年。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乙方共放置台自助售货设备,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2标的租金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甲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造成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数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包括本次标的站点及除本次标的站点外的1、3号线其他站点),按乙方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为:单台口罩自助售卖设备结算价格=成交总租金/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成交数量)。同一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租金不予调整。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乙方报价进行调整(结算依据:单台口罩自助售卖设备结算价格=成交总租金/口罩自助售卖设备成交数量)。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成交后合同年前3个月实际租金之和)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扣除后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5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季度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自第二季度起,乙方须在每季度租期届满前30日,预付下季度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4.6租赁期内,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4.7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8租金收取账户信息:


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5条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 乙方仅可在自助设备内投放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中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个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且单个价格不高于1.5元/个。


5.3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 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原件在甲方查看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保留,但甲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甲方确认或认可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5 乙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甲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助售卖口罩无关的广告。


5.6 乙方应在设备安装期(甲方移交场地之日起15日历天)内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5.7 本合同约定乙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8 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未正常营业,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上述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5.9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10 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形象的商品。


5.11 乙方所经营的口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3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4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6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除外)。


6.1.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自助设备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6.1.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6.1.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6.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2.1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6.2.2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却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3 乙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要求及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乙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6.2.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2.5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6.2.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6.2.7 乙方的无线设备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自助设备的电源线须套金属管。


6.2.8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2.9 乙方的雇员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为乙方本身的过失违约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10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6.2.11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2.13 乙方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48小时内维修恢复至正常状态,乙方的管理维护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乘客拥堵、摔倒、争吵等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乙方应指派专人就合同约定业务经营的整体工作与甲方保持联络和沟通。


6.2.14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认可的方案对机器进行检查维修及其他作业。


6.2.15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水、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仍应正常支付。


第7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7.1.1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7.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7.1.3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7.1.4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等款项满 30 天(无论是否已获正式催缴通知);


7.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7.1.6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7.1.7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7.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与甲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乙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


7.3 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乙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甲方,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甲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7.4 如在租赁期内国家相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或者地铁乘车无需佩戴口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天计算。合同到期后如国家相关部门未宣布疫情结束或者地铁乘车仍需佩戴口罩,经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签,每次续签一年。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8.2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第9条 免责条款


9.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网点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均不被视为违约。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9.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站厅内设置该合同约定的自助设备,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6 如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9.7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9.7.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9.7.2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9.7.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9.8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 通知及送达


10.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政编码:23000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0.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0.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0.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0.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0.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2.3 本合同一式 壹拾肆 份,其中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壹拾贰 份,甲方执 捌 份,乙方执 叁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壹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3条 附件


13.1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13.2 附件2:廉政协议


13.3 附件3:站点自助售卖设备清单


13.4 附件4: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2021年月日 2021年月日



合同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 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 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2021年月日2021年月日



合同附件2: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二次)项目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肥市轨道交通1、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2021年 月 日 日期:2021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站点自助售卖设备清单


所属线路


站点名称


数量(台)


租金底价


履约保证金(元)


年租金单价(元/台)


合计(元)


1号线


云谷路站


2


1500


42000


成交后合同年的前3个月实际租金之和


紫庐站


2


合肥南站


2


朱岗站


2


合工大南区站


2


大东门站


1


合肥火车站


1


3号线


幸福坝


2


繁华大道


2


市政务中心


2


洪岗


1


杏花村


2


海棠


2


一里井


2


鸭林冲


2


幼儿师范


1




合同附件4: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d698-49eb-abc2-8fecfd01cb6c&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 title="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7.docx">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7.docx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站内口罩自助售卖设备场地分布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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