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询价文件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询价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XJ2021-010
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事业部采购部受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委托就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就下列相关服务提交报价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 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需求清单和服务有效期
(一) 项目名称: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二) 用途:生产需要;
(三) 需求清单: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需求(具体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三点);
(四) 服务有效期: 2021年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五)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4.744万元。
(六) 项目地点:棠下水厂(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和村海头围)厂区占地面积26600平方米。
二、 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 公司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江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书等安保工作相关资质;
(二)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价;
(三) 报价人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与本项目相关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 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釆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报价人提供相关截图;
三、 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需求
(一)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总体管理要求
1、用人要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厂区正门门岗,全年365天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同时厂区内另需24小时进行巡逻。报价人需提供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根据采购人现场项目经验,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次/班,依法需要持证操作的任务,投标人须委派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服务人员进行操作。
3、按时到岗和交接岗,保证岗位不脱岗,个人仪表整洁和服务区域环境清洁。熟悉服务区域的环境,值守过程中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询问。
4、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秩序管理,正确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通道整洁和通畅。
5、外来办事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大件贵重物品进出登记通报管理。
6、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做到“多看、多听、多问”,发现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项目负责人,有效地控制现场和如实记录,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7、认真巡查服务区域的各项设施,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8、维护责任区内的工作秩序,落实执行采购人依法颁布的各项制度,协助采购人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
9、加强防范区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采购人并协助采购人处理。
10、保安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在55岁以下,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具有强烈责任心,忠诚老实,吃苦耐劳,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支付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
乙方应在每个服务月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申请(含服务考核评价表)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资料后,于甲方正常付款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月保安服务费。
四、 评审方式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
(一) 公司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江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书等安保工作相关资质;
(二)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价;
(三) 投标人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与本项目相关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 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釆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报价人提供相关截图;
评委考核打分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总分10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1 | 技术商务 | 70分 |
2 | 价格 | 30分 |
总 分 | 100分 |
评分因素及分值的具体分配:
1. 技术商务评分标准:(总分:7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服务方案 | 24 | 根据各报价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横向对比投入的服务人员、投入的设备、拟定的管理制度和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评比等次: 优的,得20(含)至24分; 良的,得15(含)至20分; 中的,得10(含)至15分; 差的,得1至10分。 报价人提供服务方案,无提供服务方案的,得0分。 |
2 |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 12 | 根据报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 1. 横向对比项目的专门负责人的工作经验、精力,得0-3分; 2. 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3.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针对每个服务项目设置的人员安排进行综合评比,优得5-6分,良得3-4分,中得2分,差得1分 需提供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项目负责人履历、执业或职称证书、毕业证、社保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
3 | 16 | 根据报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横向对比投入人员数量、身体素质、技术资格水平、工作能力: 1. 100%的服务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16分;80%服务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8-12分;60%服务人员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3-6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备注: 1.需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人员的证书、社保明细、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
4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每提供一个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接同类项目业绩,结算发票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每一份得2.5分,最高得10分。 (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内容相同的服务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则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
5 | 运营能力 | 4 | 提供报价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评比报价人保障项目正常运营的财务管理能力。得0-4分。不提供征信证明的,本项不得分。 |
6 | 当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情况 | 4 | 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得4分;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 按现时报价人企业规模范围内的员工提供证明。 |
合计 | 70 |
备注:仅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2. 价格分值(总分30分)
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五、 报价须知
1.报价文件提交方式:报价采用纸质版密封报价的方式,报价方案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公章,报价总价处加盖公章,密封处也必须加盖公章。报价人应提供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报价文件。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递方式提交。
2.报价文件提交地点:江门市建设路44号采购部三楼办公室
3.报价截止时间:2021年 5 月31 日上午9点,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报价。
4.项目评审时间:2021年 5 月 31 日上午 9 点。
5.评审现场地址:江门市建设路44号采购部三楼会议室。
6.报价人可派人到本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统一开启密封报价文件,如不参加视为默认询价人的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7.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电话:0750-3281298
地址:江门市建设路44号
本项目采购监督机构: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本项目采购监督电话:0750-3286339
六、 报价文件要求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报价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含税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 ||
人民币大写: |
报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1、报价包含税费、工作人员社保费、保险费、服装费等一切费用;
2、报价人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成交后不作调整;
3、报价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将以该表中含税总金额作为评审依据;
4、中选报价人如在厂内就餐,应自行按25元/人/餐的标准支付伙食费。
5.报价日期、报价单位(加盖落款公章)。
采购人: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单位: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事业部采购部
日期:2021年 5 月 25 日
合同条款格式
合同编号:
参 考 合 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 XJ2021-010
项目地点:
甲 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乙 方:
二〇二 年 月
甲方(发包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项目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目的
项目目的:满足甲方 棠下水厂安保服务 的需求:
二、承包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服务(具体见询价文件):
(一) 安保门岗岗位服务。
(二) 厂区安保巡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服务。
三、 承包期间
(一)自2021 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二)服务期内如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 2个月通知对方进行协商。
四、 服务要求
(一)服务质量要求:具体见附件1服务考核评价表。
(二)工作沟通要求: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提供解决方案。对于紧急的要求,必须立即作出响应。
(三)安全生产要求:见双方签署的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响应时间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需求后,乙方必须在 24小时内响应并进入工作状态。
(五)如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满足服务要求,仍视为乙方未能满足服务要求。
(六)其它要求:
1、用人要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厂区正门门岗,全年365天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同时厂区内另需24小时进行巡逻。报价人需提供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根据采购人现场项目经验,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次/班,依法需要持证操作的任务,投标人须委派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服务人员进行操作。
3、按时到岗和交接岗,保证岗位不脱岗,个人仪表整洁和服务区域环境清洁。熟悉服务区域的环境,值守过程中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询问。
4、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秩序管理,正确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通道整洁和通畅。
5、外来办事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大件贵重物品进出登记通报管理。
6、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做到“多看、多听、多问”,发现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项目负责人,有效地控制现场和如实记录,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7、认真巡查服务区域的各项设施,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8、维护责任区内的工作秩序,落实执行甲方依法颁布的各项制度,协助甲方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
9、加强防范区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
10、保安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在55岁以下,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具有强烈责任心,忠诚老实,吃苦耐劳,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11.乙方的服务应尽量满足项目目的。
12.为满足本项目目的,甲方在履行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且乙方能够达到的,乙方应予执行。
13.除双方约定的以外,乙方的服务同时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行业操作规范,达到该领域专业企业的水准。
14.双方约定或乙方承诺的其它要求。
五、 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乙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并告知乙方,对乙方工作量及工作成果进行定期验收。
(二)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日常联系和协调,对乙方承包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三)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场所、工作设备、工作台账、日志及其它与乙方履行合同相关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并复制相关材料,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管理与经营。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适当的方式维护、保养、操作甲方或客户提供的设备,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予改正。
(五)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六、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班次、工作时间,自行负责人员的招聘、入职、薪资、离职事宜,自行对员工进行管理、发布相关管理制度。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乙方应当满足甲方的要求,并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提供适当的替换人员。
(二)乙方应按专业服务企业的水准对其员工进行管理、培训。
(三)乙方应与其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责任。
(四)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场所作业的,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穿戴工作制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携带或帮助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场所。
(五)乙方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索赔。
(六)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系和协调,跟进、督促、管理乙方人员安全的提供服务。
(七)乙方及乙方全部上岗人员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
(八)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甲方或甲方职工的名义活动。
(九)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设备(如有)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十)乙方及乙方人员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合同。
(十三)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必须向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七、承包费用
(一)承包费用经双方协商,按如下处理:
1.该项目包干总承包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按月结算,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同意:为提高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进行支付。
(二)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个服务月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申请(含服务考核评价表)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资料后,于甲方正常付款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月保安服务费。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1.为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双方约定共同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伍 仟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用于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人员伤亡而承担的经济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的违约及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含向第三方的赔付、罚款等)。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出现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或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除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出现第一次违约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给予乙方口头警告,暂不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发生第二次违约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没收乙方50%履约保证金;乙方发生第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约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没收乙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其它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后续费用。
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凭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至甲方处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款项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八、解除与终止
(一)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或费用,若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乙方私自将甲方设备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时;
2.乙方造成甲乙双方人身伤害事故时;
3.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财产损失超过30000元时;
4.乙方拒绝甲方的工作指示时;
5.甲方的经营决策改变,导致承包目的不再存在时;
6.乙方有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形,经甲方指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时;
7.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累计3次被责令整改的;
8.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形,且甲方同时被追索;
9.乙方利用本合同从事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
(二)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无故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时。
2.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超出本项目的范围时,经乙方提出,在3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改正时。
3. 下列情形下,本合同可解除或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时。
(2)任何一方进入破产整顿,或有重大的生产经营的困难时。
4.无论何种原因发生解除或终止时,应按如下条款处理: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相关物品设备应归还。如有不一致或损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恢复原状,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设备不能再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账面价值进行赔偿。
(2)解除或终止前应结算支付,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双方如有其它约定,按其它约定处理。
(3)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所涉事项的告知、移交等义务,协助甲方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确认与声明
(一)乙方确认: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二)乙方确认:双方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乙方应向其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员工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责任。
(三)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或发布任何文件、制度等。
十、通知与送达
(一)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联系人:。
电话:3594831。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同时,甲方仍可通过其管理人员向乙方发布有关工作安排。
十一、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如有上述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并赔偿对方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违约金、所遭受的行政处罚、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与仲裁费用等。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员工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导致对方向员工支付的工伤待遇,应作为对方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二)如本合同或双方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守约方可同时向对方主张另外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甲方可在验收结果中相应扣分,并要求乙方改正。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
(四)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五)任何一方员工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均视为该方的违约或不当行为。
十三、管辖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 1.服务考核评价表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4.安全生产检查表
5. 违章罚款通知单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750-3594827 | 电话: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门江沙科技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715957749130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91440703696413259E | 纳税人识别号: |
邮政编码:529040 | 邮政编码: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附件1
服务考核评价表
LINK Excel.Sheet.12 "工作簿1" "Sheet1!R1C1:R23C4" \a \f 4 \h \* MERGEFORMAT
服务范围 | 服务考核评价标准 | 评分 | 扣分标准 |
门岗及周边的卫生清洁(20分) | 1.1地面保持整洁干净,无污渍、无脏物等 | 未按要求做好第1.1-1.4项工作,每次扣5分 | |
1.2栏杆、门窗、桌椅等设施保持清洁干净,无污渍等 | |||
1.3墙面及装饰物、指示牌、开关面板等保持干净,无污迹、无张贴物等 | |||
1.4对建筑物内的蜘蛛网、灰尘等,要及时清理 | |||
安检及相关配套工作(60分) | 2.1 厂区出入口必须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 | 每次扣15分 | |
2.2 做到上班精神饱满,无打瞌睡等行为。 | 每次扣3分 | ||
2.3 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无不良不雅的行为举止。 | |||
2.4 保证厂区门口的畅通,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未有人员和车辆进出时厂区大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 每次扣5分 | ||
2.5 未经业主批准,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 | |||
2.6 按要求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信息登记等。 | |||
2.7 严格按指定路线巡检。 | |||
2.8 发现异常情况,应设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 每次扣2分 | ||
2.9 协助做好安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 每次扣3分 | ||
2.10 准确、规范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和表格,并按时上报业主。 | |||
2.11及时解决落实业主提出的整改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 |||
其他管理(20分) | 3.1 安保服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须到业主处签到一次,参加安保服务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每次扣5分 | |
3.2 在重要的参观检查和迎检活动期间,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并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业主分配的各项工作(含突击性任务)。 | 每次扣10分 | ||
3.3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如遇失窃、群体性信访、聚众闹事等重大突发事件,承包单位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业主进行处置。 | |||
3.4 承包单位须制作符合安保要求的统一工作服,员工上班须穿着。 | 每次扣5分 | ||
3.5 如遇突击任务或重大检查要求承包单位到现场协调解决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于 1 小时内到现场指挥协调。 | 每次扣8分 | ||
考评办法:甲方每月对乙方作一次服务考核评价打分,当月评价得分85(含)-90(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90%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80(含)-85(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85%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60(含)-80(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50%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0%支付给乙方。 |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鉴于甲方作为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的发包方,乙方作为承包方负责实施前述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实施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设备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项目特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项目名称: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二、 协议期限:自2021年 6月 1日起至2022年 5月31 日止。
三、 甲方管理职责
(一)对本项目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遵照把好“五个关口”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调与管理。
(二)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及备案。
(三)对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制度进行审查。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在项目结束后,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承包商管理台账和承包商安全信息系统,将其作为选用承包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 乙方的管理职责
(一)乙方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尊重并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为负责。
(二)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乙方必须为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且乙方工作人员的年龄、身体条件、从事现场作业的资质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如甲方根据项目特点认为乙方有必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时,乙方应当满足。
(五)对乙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高温、化学毒物、工频电磁场、电焊弧光、电离辐射等)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对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准入手续。
(六)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程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乙方应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给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职业健康体检。
(九)乙方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事故提供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计划组织培训和演练。
(十)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本单位人员发生任何违法、妨碍治安和影响项目周边和谐稳定的行为。
(十一)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设施、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十三)项目负责人及联络人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殊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四)用于本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项目需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十五)负责教育并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使用“四新”的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十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七)危险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弃置等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备案;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并登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
(十八)使用甲方的电力,必须在甲方同意,禁止私接乱搭和破坏固定设施;
(十九)不得私自改变项目方案、人员、机械、器具、风险控制措施,确需变更时,必须另行报批;
(二十)交叉作业可能危及相关方生产安全的,要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甲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二)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甲方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整改、闭环确认和回复;同时根据本协议有关违约责任条款,主动接受甲方发出的整改、违约金通知和停工整改令。
五、 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二)若乙方不能保证所提交资质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终止承包合同,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当现场发现乙方工作人员的实际安全技术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
(四)当发现乙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时,甲方有权责令整改。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服从管理、发生严重违章、在施工期内发生违章行为屡教不改累计达到二次的人员。被更换出场的人员,不准再从事甲方今后所有项目作业。
(六)当乙方发生严重违章足以影响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方将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七)因乙方责任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重要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质污染事件以及发生在承包合同或其相关附件中规定须终止承包合同的其他情况,致使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方将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八)甲方在履行安全监察/监理职责,发现乙方有可能导致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有重大危险行为时,有权发出停工整改的指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乙方因发生不良行为和/或管理不善等原因,被甲方评价为不合格承包商的单位,将被列入甲方承包商黑名单。
(十)当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甲乙双方各自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其它
(一)本协议中“五个关口”是指“准入关”、“责任关”、“措施关”、“监督关”、“验收关”。
(二)本协议附有附件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是承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附件:《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
附件3: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形成零违章、零偏差操作安全行为习惯,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按照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及承包公司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监督检查的违章处罚;各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违章处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一) 查处违章坚持“违章必罚;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 无论是何种违章造成未遂责任事件发生,均应按已遂事故调查处理。
(三) 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作业项目,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公司检举。
(四) 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者,视同违章。
(五)对在一个月内重复两次(含)以上违章的人员,应加倍处罚,对违章当事人责任部门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2小时,并由安全员对责任部门安全责任人组织约谈。
第四条 违章分类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一般性违章。
(一) 严重违章(A类):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环境特别复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二) 较严重违章(B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环境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三)一般性违章(C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和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作业点发生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安全员组织安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发现安全隐患,检查组应拍照取证,开出《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1)、《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做出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的决定,并经现场责任人签名确认,报相关责任部门和承包单位的负责人,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
(三)对立即纠正的安全隐患,检查组经现场确认,可立即消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方应按限期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经检查组验收评价,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后方可消项。
(四)对违章行为事实确切,证据充分,现场责任人拒绝在《违章罚款通知单》签名确认的,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可加倍处罚或从重处罚。
第六条 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一) 对公司各部门责任人的处罚,采取部门员工月工作绩效考核和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挂钩的方式进行,分为扣罚绩效分3分、2分、1分 (承包单位对应经济处罚为300元、200元、100元)三种。部门根据《违章罚款通知单》在员工当月或下月工作绩效考核中实施,公司追加计入年度员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中,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二) 对承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安全员开出罚款通知单,统一收集罚款每月一次或超过500元以上的上交财务部入账,财务部开出收据,安全员将收据转交受罚承包单位责任人。
(三) 安全员要建立违章处罚管理台帐,并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前一周通报年度违章处罚汇总情况。
(四)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生产负管理领导责任,员工违章处罚,部门负责人应追加处罚,对部门安全主要责任人按本细则的标准(含并罚)的40%处罚,部门分管责任人按本细则的标准(含并罚)的60%处罚。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分类 | 条款 | 违章事项描述 | 处罚标准 | |
当事人 | 管理方 | |||
一 个人安全防护 | 001 | 进入施工工地等存在物体坠落、触电等危险的场所,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 | 2 | — |
002 | 电焊、切割施工未使用防护面罩或护目镜、未穿戴防护手套、绝缘鞋的。 | 2 | — | |
003 | 验电、挂设接地线、倒闸操作、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等存在触电危险作业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电工绝缘靴的。 | 2 | — | |
004 | 漏氯应急抢险时,未戴空气呼吸器、未穿防护服的。 | 3 | 3 | |
005 | 高空作业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 2 | — | |
006 | 进入下水道、工作井等有限空间,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等危险情况下,未做好个人防护强行冒险作业的。 | 3 | — | |
007 | 进行钻床、车床等旋转机床操作时,戴手套的或高速切削,操作砂轮机未戴防护镜的或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未使用绝缘手套的。 | 1 | — | |
008 | 进行防腐作业时,未戴防毒口罩、防护手套的。 | 1 | — | |
009 | 在水中或近水打捞作业时未穿戴救生衣的。 | 1 | — | |
010 | 作业人员上、下沟槽(基坑)未使用安全梯的或穿凉鞋、拖鞋在现场作业的。 | 2 | — | |
011 | 在城市道路中进行安装、维修、测量等作业时,未穿戴反光衣的。 | 1 | — | |
012 | 进行水质化验操业时,涉及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时,未按要求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 1 | — | |
013 | 在从事高噪音污染工作时,未带上听力保护装置。 | 1 | — | |
014 | 在燃气、蒸汽和带有污染的空气中工作时,未带呼吸保护装置的。 | 1 | — | |
015 | 个人安全防护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二 特种作业 | 016 |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 3 | 3 |
01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期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或者培训时间不足8学时。 | 2 | — | |
018 |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3 | — | |
019 | 特种作业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三 水厂用电安全 | 020 | 电气设备检修未采取停电、验电、放电、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的。 | 3 | — |
021 | 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要求设专职监护人或监护中有脱离岗位行为的。 | 2 | — | |
022 | 操作人未操作或未操作完此步,监护人便提前确认的。 | 1 | — | |
023 | 电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即开工的。 | 2 | — | |
024 | 工作票项目不全,事后填补项目的。 | 1 | — | |
025 | 填写两票不认真,勾抹现象严重的。 | 1 | — | |
026 | 工作票结束未经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 | 1 | — | |
027 | 执行操作票不进行四对照的(对照设备位置、名称、编号和拉合方向)。 | 2 | — | |
028 | 变压器运行中出现变压器内部有强烈的、不均匀的声响和爆裂声或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等不正常情况时,未立即停运的。 | 3 | 3 | |
029 | 配电装置倒闸操作违反《倒闸操作票》制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的。 | 3 | — | |
030 | 真空断路器真空度不正常或SF6断路器的气体压力不正常或配电装置出现异常声响和放电声等异常情况的。 | 2 | 2 | |
031 | 电容器发生喷油、爆炸、起火或放电设备有严重的异常声响的。 | 2 | 2 | |
032 | 低压电器内发生放电声响,未立即停止运行或三相电源发生缺相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未立即停电处理的。 | 2 | — | |
033 | 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0%的。 | 2 | — | |
034 | 明敷设的接地线或接零线表面涂漆脱落时,未及时补漆或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2 | — | |
035 | 线路发生断路器掉闸未查明原因处理而强行供电的。 | 3 | — | |
036 | 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未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等制度的。 | 3 | — | |
037 | 水厂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带电作业或低压设备带电工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3 | — | |
038 | 水厂用电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四 施工用电安全 | 039 | 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的。 | — | 3 |
040 | 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方式或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 2 | — | |
041 | 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或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42 | 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的。 | 3 | 3 | |
043 | 用电设备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 3 | 3 | |
044 | 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失灵的。 | 2 | — | |
045 | 发现闸刀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替的。 | 2 | — | |
046 |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的。 | 2 | — | |
047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 | 2 | — | |
048 | 配电箱与开关箱内闸具损坏的。 | 2 | — | |
049 |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 | 2 | — | |
050 | 配电箱与开关箱进线和出线混乱或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 | 2 | — | |
051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52 | 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 | 2 | — | |
053 | 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或电缆沿地面明敷的。 | 2 | — | |
054 | 线路截面明显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 | 3 | — | |
055 | 电线线路(220V)采用花线、塑胶线的。 | 2 | — | |
056 | 使用电动工具搬动和移动时不切断电源的。 | 3 | — | |
057 | 施工工地使用“小太阳灯”的。 | 2 | — | |
058 | 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的。 | 2 | — | |
059 | 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大于36V或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大于24V或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大于12V或行灯电压大于36V的。 | 2 | — | |
060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未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 — | 2 | |
061 |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未分断电源隔离开关。 | 2 | — | |
062 |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或者腐蚀介质的。 | 2 | — | |
063 | 电动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防护罩、盖等)缺失。 | 2 | — | |
064 | 临时用电未设置接地保护,或者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小于4Ω)。 | 2 | — | |
065 | 作业时,存在使用电线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插头等现象。 | 2 | — | |
066 | 使用非绝缘物对电动工具破损处进行包扎使用。 | 2 | — | |
067 | 随意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 2 | — | |
068 | 随意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电气工具。 | 2 | — | |
069 | 安排非电工人员直接从事电气检修作业。 | — | 2 | |
070 | 指挥工人强拆故障电气设备。 | — | 3 | |
071 | 施工用电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五 配电设施安全 | 072 | 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处无防止雨水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的。 | — | 2 |
073 | 变压器外壳发现渗、漏油现象或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或音响不均匀异常情况的。 | — | 2 | |
074 | 变压器室通风口内侧未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的。 | — | 2 | |
075 | 临时架设电缆户内离地高度低于2.5m,户外低于3.5m或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等距离在0.3m以内,与道路交叉处低于6m的。 | 2 | 2 | |
076 | 配电室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或不能安全可靠地使用或试验周期不符合规范的。 | — | 2 | |
077 | 配电室未按要求配二氧化碳灭火器或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的。 | — | 2 | |
078 | 随意拆除配电柜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进行送电作业。 | 2 | ||
079 | 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 — | 2 | |
080 | 配电箱、开关箱未设置有明显分断点的隔离开关,并具有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功能。 | — | 2 | |
081 |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采用插头和插座进行活动连接的。 | 2 | — | |
082 | 配电设施安全类其他违规行为。 | 2 | ||
六 电焊切割安全 | 083 | 禁火区域,未取得动火许可就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 | 3 | — |
084 | 使用电焊机的本体无安全防护或破损、松动或未设置防雨罩的。 | 2 | 2 | |
085 | 电焊机外壳未装设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或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86 | 电焊机的电源开关未单独设置的。 | 2 | — | |
087 | 一次侧电源线未夹接固定或未设置防护罩或带电部份裸露的。 | 2 | — | |
088 | 二次侧接线端未压紧或带电部份裸露或未做绝缘处理的。 | 2 | — | |
089 | 一次线长度超过3米或拖地敷设不穿管保护不架空敷设的。 | 2 | — | |
090 | 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或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的。 | 2 | — | |
091 |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超过3处或破皮老化的。 | 2 | — | |
092 | 电焊把线未穿过环形CT或电击防止装置失效的。 | 2 | — | |
093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或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或在经过通道、马路时无保护措施的。 | 2 | — | |
094 | 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金属支架等)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的。 | 2 | — | |
095 | 移动电焊机时,未切断电源或用拖拉电线的方法移动焊机的。 | 3 | — | |
096 | 焊接现场通风不良或存在剧烈振动、碰撞等不良的焊接环境。 | 2 | — | |
097 | 电焊钳的手柄绝缘差或电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不牢固,接地差的。 | 2 | — | |
098 | 焊接操作时,将焊接电缆缠绕在身上的。 | 3 | — | |
099 | 焊接切割现场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的。 | 2 | — | |
100 | 在易燃易爆等环境场所施焊的。 | 3 | — | |
101 | 点火时,焊枪口对准人或将正在燃烧的焊枪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的。 | 3 | — | |
102 | 电焊切割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七 用气安全 | 103 | 气瓶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的。 | 1 | 1 |
104 | 乙炔瓶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的或同车运输未采取隔离、稳固等防护措施的。 | 2 | — | |
105 | 乙炔瓶未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气瓶未安装减压器或安全设施无效的。 | 3 | 3 | |
106 | 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不合格、不完好或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 2 | 2 | |
107 | 动火、用电等作业场所,施工现场配置不足2支4Kg干粉灭火器的。 | 1 | 1 | |
108 | 未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或气瓶胶管乱接的。 | 2 | — | |
109 | 减压阀与瓶阀之间连接不可靠或出现漏气情况或胶管老化破损或裂纹漏气或打折破损或浸油情况的。 | 2 | — | |
110 | 乙炔瓶未直立放置使用或卧放使用或使用时未固定或有倾倒危险的。 | 3 | — | |
111 | 氧气瓶未直立使用或放置不平稳不可靠、有倾倒滚动危险的或不能直放时,卧放未枕高瓶头的。 | 2 | — | |
112 | 开启气瓶时操作者面对阀口不是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的。 | 2 | — | |
113 | 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氧气瓶的。 | 2 | — | |
114 | 氧气瓶瓶嘴气阀安全胶圈不齐全,瓶身、瓶嘴有油类的。 | 2 | — | |
115 | 乙炔瓶与氧气瓶的使用安全距离不足8m,未使用时的间距不足5m,距热源或电气设备或明火不足10m,并无隔离措施的。 | 2 | — | |
116 | 乙炔瓶夏天无防止曝晒措施或瓶体温度超过40℃的。 | 2 | — | |
117 | 乙炔瓶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使用的。 | 2 | — | |
118 | 乙炔与铜、银、汞等其制品接触或在有氯气的环境状况下使用乙炔的。 | 2 | — | |
119 | 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进行调节减压阀或开、关气瓶瓶阀的。 | 3 | — | |
120 | 搬迁或移动使用中的气瓶或移动气瓶未使用专用小车,出现抛、滚、滑、碰的。 | 2 | — | |
121 | 重瓶与空瓶混存放置一起或同一工作地点摆放超2个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现场超过5瓶的。 | 1 | — | |
122 | 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现有倒吸声音时继续使用,未立即先关闭割炬上的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的。 | 2 | — | |
123 | 焊接、切割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或留下火种就离开的。 | 2 | — | |
124 | 存在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的。 | 2 | — | |
125 | 从气瓶上拆卸减压器之前,未将减压器内的剩余气体释放干净。 | 2 | — | |
126 | 氧气专用的气瓶、管线或仪表用于其他气体的。 | 2 | — | |
127 | 用气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八 沟槽开挖安全 | 128 | 临时占道开挖作业的,未在施工作业面来车方向50米外设置醒目的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及爆闪灯警示或设置不满足要求的。 | — | 3 |
129 | 占道一侧长度不超过20米,或施工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或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较小规模工程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等短期施工作业的未连续设置铁质安全隔栏的(3小时内维修作业,未采用塑料围挡等方式的)。 | — | 2 | |
130 | 较小规模工程以上施工的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等施工作业的未连续设置安全围挡或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低于2.5米或一般路段的工地低于1.8米的。 | — | 2 | |
131 | 在遮挡行人和行车视线的道口,未设置不低于6延长米的半通透式围挡的。 | — | 1 | |
132 |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没有在作业区域边界设置红色警示闪灯的。 | — | 2 | |
133 | 沟槽的支撑未按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的。 | — | 3 | |
134 | 开挖槽、坑深度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未采取固壁措施或未设置人员上下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m的,未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未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的。 | — | 2 | |
135 |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未使用绝缘绳索的。 | 2 | — | |
136 | 堆土距沟槽边缘小于0.8m或高度超过1.5m或沟槽边堆置土方超过设计高度或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的。 | 2 | — | |
137 | 开挖沟槽作业存在掏挖现象的。 | 2 | — | |
138 | 沟槽的开挖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 — | 3 | |
139 |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城市其它管线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未经协商同意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擅自野蛮施工的。 | 2 | — | |
140 | 地下电缆、管线、管道上方及两侧间1m范围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继续使用机械挖掘的。 | 2 | — | |
141 | 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偶然情况,未按紧急情况处置,仍然冒险施工的。 | 3 | — | |
142 | 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等作业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的。 | 2 | — | |
143 |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如临边、井口、槽(坑)边、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2 | 2 | |
144 |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未通过共同验槽或验槽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2 | — | |
145 | 垂直作业上下无防护隔离措施。 | 2 | — | |
146 | 钢板桩发生位移或沉降,未采取措施消除再继续作业。 | 2 | — | |
147 | 沟槽开挖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九 专项方案管理 | 14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或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 | — | 3 |
149 | 未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审批后就组织实施或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 | — | 3 | |
150 | 专项方案管理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 管道安装安全 | 151 | 管节堆放未垫稳或钢管、球墨铸铁管堆放层高度大于3m并无牢固措施的。 | 2 | — |
152 | 橡胶圈贮存的离热源距离小于1m或与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等物品放在一起的。 | 1 | — | |
153 | 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采用钢丝绳铁链时直接接触吊装作业的。 | 1 | — | |
154 |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的。 | 2 | — | |
155 | 管道安装时,未随时清除管道内的杂物或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未临时封堵的。 | 1 | — | |
156 | 管节组对焊接时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规范或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的。 | 2 | — | |
157 |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未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的。 | 1 | — | |
158 | 回填土时,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内含有机物或粒径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物或回填压实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 1 | — | |
159 | 采用顶管等施工的管道工程,通风设备供排风能力、管道内人员作业环境等不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2 | 2 | |
160 | 施工现场未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 — | 2 | |
161 | 管道系统试验压力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62 | 管道并网前未清除渣物,未进行冲洗和消毒或管道冲洗在管道试压前进行的。 | — | 2 | |
163 | 管道安装安全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一 临边洞口安全 | 164 | 阀门井口未采用坚硬材料覆盖或采取围临防护措施,开放井口未进行有效防护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 — | 2 |
165 | 工作面临边无防护或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或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或洞口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 | — | 2 | |
166 | 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部垫高使用或折梯使用未有可靠拉撑装置或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不牢固可靠。 | 2 | — | |
167 | 物料平台支撑架未与工程结构连接或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台面层下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网的。 | — | 2 | |
168 | 临边及高台无护栏或有坑无盖的。 | 2 | — | |
169 | 临边洞口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二 脚手架安全 | 170 | 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垫板或垫板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基础未设排水设施的。 | — | 2 |
171 |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连墙杆或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72 | 脚手架搭设未高于建筑物顶端或离操作面不足1.5m或未加围护或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未铺稳。 | — | 2 | |
173 | 脚手架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三 起重吊装安全 | 174 | 起重机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的。 | — | 3 |
175 | 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76 | 新钢丝绳直接在高速、重载下直接使用或钢丝绳过载使用或钢丝绳受到剧烈的冲击和振动或钢丝绳中间有接头或钢丝绳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的。 | 2 | — | |
177 | 如外层钢丝磨损达到直径的40%或产生弯折的钢丝绳或断丝形成局部聚集或断丝集中在一支绳股里等,钢丝磨损应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 2 | — | |
178 | 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2 | — | |
179 | 未设置信号指挥人员或信号传递不清晰、不准确或未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的。 | 2 | — | |
180 | 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 | 2 | — | |
181 | 被吊物重量不清、信号不明确、绑挂不牢、歪拉斜吊等情况下进行吊装操作,违反“十不吊”行为的。 | 2 | — | |
182 | 起吊构件未放下,操作者离开驾驶室或已吊起的构件长久停滞在空中的。 | 2 | — | |
183 | 起重机械在失稳状态下仍进行吊装作业的。 | 3 | — | |
184 | 构件堆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或码放未采取稳定措施的。 | 2 | — | |
185 | 采用双机抬吊时,选用不同类型、性能不相近的起重机或单机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的。 | 2 | — | |
186 |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未满足要求(<1kv,垂直方向1.5m,水平方向1.5m;10kv,垂直方向3.0m,水平方向2.0m;110kv,垂直方向5.0m,水平方向4.0m)。 | 2 | — | |
187 | 起重吊装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四 水质检测作业安全 | 188 | 工作人员在进行涉及电炉、消解、蒸馏等高危实验时,离开岗位或违章作业的。 | 2 | — |
189 | 在化验室内吸烟或进食的。 | 1 | — | |
190 | 化学试剂未按规定设置或标签脱落或标签与内容不符的。 | 1 | — | |
191 | 化学分析废液、废药品任意处理或未收集有效处置的。 | 1 | — | |
192 | 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或通电仪器的。 | 2 | — | |
193 | 水质检测作业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五 设施设备安全 | 194 | 裸露的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的或有轮无罩或有轴无套。 | — | 2 |
195 | 各种机械设备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等)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可靠或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 | — | 2 | |
196 | 机械设备在运转时,用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或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的。 | 2 | — | |
197 | 平板拖车、吊车、推土机、挖掘机等除驾驶室外,乘载人,驾驶室内超额坐人的。 | 1 | — | |
198 | 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的。 | 2 | — | |
199 | 设备设施有严重磨损、腐蚀、渗漏、异响等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 | 2 | — | |
200 | 设施设备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六 消防安全 | 201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 | 2 |
202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或无日常检查记录的。 | — | 2 | |
20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 — | 2 | |
204 | 市政消防栓有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2 | |
205 | 消防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七 管网运行安全 | 206 | 进排气阀和排放管设置位置不合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2 |
207 | 架空管道进排气阀、伸缩节等存在缺陷,无抗风和防止攀爬等安全安全措施或未设置警示标识的。 | — | 2 | |
208 | 水下穿越管无保护标识牌、无标识桩和无安全提示牌或无明确保护范围或船只在保护范围内拖锚的。 | — | 2 | |
209 | 井盖、各类阀门等管网附件有缺损或损坏和堆压的。 | — | 1 | |
210 | 与供水管网连接的,存在倒流污染可能的未设置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的。 | — | 2 | |
211 | 管道维修施工导致管网水质二次污染的。 | 2 | 2 | |
212 | 管道维修施工中断1小时以上时现场无专人看守或未对管道开放端采取封挡处理等措施的。 | 1 | — | |
213 | 未对井内异常情况进行检验和消除,作业人员冒险下井维修或操作阀门的。 | 2 | — | |
214 | 管网运行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七 二次供水安全 | 215 | 二次供水水池的有效容积,平均水力停留时间超过在8h的。 | 1 | 1 |
216 | 水池容积超过1000m3时未设2个检修人孔的或水箱有效水深小于0.7m或大于2.5m的。 | — | 2 | |
217 | 水池周围10米以内建有化粪池、渗水坑及垃圾堆放场等或周围2米以内有废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未及时报告的。 | 2 | — | |
218 | 水池孔盖未采取不锈钢密封且未加锁的。 | 2 | — | |
219 | 通气管、溢流管未设置不锈钢防虫网罩或防虫网罩破损失效或溢流管和排水管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的。 | — | 2 | |
220 | 给水管道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厕所等污染源或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或必须穿越时未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装置的。 | — | 2 | |
221 | 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未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的。 | — | 1 | |
222 | 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高出泵房地面不足0.3米的。 | — | 1 | |
223 | 泵房总配电未设具有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的。 | — | 2 | |
十八 制水安全 | 224 | 供水厂对新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未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或未落实验收制度的。 | — | 2 |
225 | 供水厂首次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等,在使用前未开展卫生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2 | |
226 | 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使用前未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 | — | 2 | |
227 |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安全距离不够或粉末活性炭投机未采取防粉尘爆炸措施的。 | — | 2 | |
228 | 氯气消毒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小于30分钟或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或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小于30分钟的。 | — | 2 | |
229 |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现场制备车间出现火种或无通风换气设施或通风换气不良或防毒、防火、防爆措施不足的。 | — | 2 | |
230 | 氯瓶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的还登记入库使用的。 | — | 2 | |
231 |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或不完全充电状态的。 | — | 2 | |
232 | 水厂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电源与信号输入/输出两种通道未设置防雷与防过电压浪涌保护器的。 | — | 2 | |
233 | 水厂取水口防护桩航标信号灯不亮或其他形式标志均无效的。 | — | 2 | |
234 | 泄氯吸收装置用氢氧化钠溶液中和的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在12%以下或溶液结晶结块或用氯化亚铁溶液中固体铁质还原剂不够的。 | — | 2 | |
235 | 泄氯吸收装置风机风量不能满足气体循环次数8—12次/小时的。 | — | 2 | |
236 | 泄氯报警仪探头未能保持整洁、灵敏的或泄氯吸收装置未做到每月联动一次的。 | — | 2 | |
237 | 应急物资和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或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酸碱手套等设施失效的。 | — | 2 | |
238 | 滤池停止一周以上,恢复时未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就立即重新启用的。 | 2 | 2 | |
239 | 清水池顶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或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施放各种肥料和杀虫农药的。 | — | 1 | |
240 | 清水池的水位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或水泵运行中,进水水位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的。 | 2 | — | |
241 |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未设有防虫网罩或与下水道连通或四周排水不畅通,有污水倒流和渗漏的可能的或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未采取防水质污染措施的。 | — | 2 | |
242 | 在泵出水阀关闭的情况下,电机功率小于或等于110kW时,离心泵连续工作时间超过3min或大于110kW时,超过5min的。 | 2 | 2 | |
243 | 轴承温升超过35℃,滚动轴承内极限温度超过75℃,滑动轴承瓦温度超过70℃的。 | 2 | — | |
244 | 水流通过轴承冷却箱的温升大于10℃,进水水温超过28℃的。 | 2 | — | |
245 | 违规开停机或水泵、电机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的。 | 3 | — | |
246 | 制水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九 其他行为安全 | 247 | 在办公室区域内乱拉乱接电源线或私自使用1KW以上用电器的。 | 1 | — |
248 |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带金属丝的皮卷尺等进行测量的。 | 1 | — | |
249 | 使用直立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倾角过大或过小(以60°-70°为宜)或将梯子放在不牢固支持物上登高作业或梯脚无防滑措施的。 | 2 | — | |
250 | 2人在一个梯子上作业或梯子最上两级站人或背对梯子工作或带人移动梯子或下梯子时,背向梯子,双手同时离开梯子的。 | 2 | — | |
251 | 梯子用于人员上下工作平台,其上端伸出支撑点小于1米或在支撑点以上部分挂靠固定设备和工具的 | 2 | — | |
252 | 移动式的操作平台面积大于10平方米,高度大于5米的。 | 2 | — | |
253 | 在单跳板上作业的。 | 2 | — | |
254 | 上班期间,醉酒作业的。 | 3 | — | |
255 | 本处罚标准未涉及的,检查组根据违章行为危害性质应当处罚的其它他违章行为的。 | 2 | — |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7日
附件4
附件5
违章罚款通知单
部门/单位:JMRH—AQ—CF [20]罚 号
你部门/单位在年月日作业中 依据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第条款,处于罚款 分/元。请立即纠正或按检查要求整改,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安全员: 年 月 日 |
违章罚款通知单
安全生产管理部存档 JMRH—AQ—CF [20]罚 号
部门/单位在年月日作业中 依据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第条款,处于罚款分/元,并将录入违章处罚管理台账。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签收: 年 月 日 |
招标信息
2021-05-25
采购文件编号:XJ2021-010
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事业部采购部受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委托就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就下列相关服务提交报价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 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需求清单和服务有效期
(一) 项目名称: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二) 用途:生产需要;
(三) 需求清单: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需求(具体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三点);
(四) 服务有效期: 2021年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五)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4.744万元。
(六) 项目地点:棠下水厂(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和村海头围)厂区占地面积26600平方米。
二、 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 公司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江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书等安保工作相关资质;
(二)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价;
(三) 报价人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与本项目相关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 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釆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报价人提供相关截图;
三、 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需求
(一)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总体管理要求
1、用人要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厂区正门门岗,全年365天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同时厂区内另需24小时进行巡逻。报价人需提供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根据采购人现场项目经验,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次/班,依法需要持证操作的任务,投标人须委派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服务人员进行操作。
3、按时到岗和交接岗,保证岗位不脱岗,个人仪表整洁和服务区域环境清洁。熟悉服务区域的环境,值守过程中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询问。
4、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秩序管理,正确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通道整洁和通畅。
5、外来办事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大件贵重物品进出登记通报管理。
6、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做到“多看、多听、多问”,发现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项目负责人,有效地控制现场和如实记录,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7、认真巡查服务区域的各项设施,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8、维护责任区内的工作秩序,落实执行采购人依法颁布的各项制度,协助采购人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
9、加强防范区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采购人并协助采购人处理。
10、保安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在55岁以下,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具有强烈责任心,忠诚老实,吃苦耐劳,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支付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
乙方应在每个服务月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申请(含服务考核评价表)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资料后,于甲方正常付款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月保安服务费。
四、 评审方式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
(一) 公司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江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书等安保工作相关资质;
(二)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价;
(三) 投标人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与本项目相关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 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釆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报价人提供相关截图;
评委考核打分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总分10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1 | 技术商务 | 70分 |
2 | 价格 | 30分 |
总 分 | 100分 |
评分因素及分值的具体分配:
1. 技术商务评分标准:(总分:7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服务方案 | 24 | 根据各报价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横向对比投入的服务人员、投入的设备、拟定的管理制度和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评比等次: 优的,得20(含)至24分; 良的,得15(含)至20分; 中的,得10(含)至15分; 差的,得1至10分。 报价人提供服务方案,无提供服务方案的,得0分。 |
2 |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 12 | 根据报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 1. 横向对比项目的专门负责人的工作经验、精力,得0-3分; 2. 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3.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针对每个服务项目设置的人员安排进行综合评比,优得5-6分,良得3-4分,中得2分,差得1分 需提供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项目负责人履历、执业或职称证书、毕业证、社保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
3 | 16 | 根据报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图及其说明,横向对比投入人员数量、身体素质、技术资格水平、工作能力: 1. 100%的服务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16分;80%服务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8-12分;60%服务人员在50岁以下(不含50岁)的,得3-6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备注: 1.需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人员的证书、社保明细、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
4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每提供一个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接同类项目业绩,结算发票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每一份得2.5分,最高得10分。 (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内容相同的服务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则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
5 | 运营能力 | 4 | 提供报价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评比报价人保障项目正常运营的财务管理能力。得0-4分。不提供征信证明的,本项不得分。 |
6 | 当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情况 | 4 | 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得4分;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 按现时报价人企业规模范围内的员工提供证明。 |
合计 | 70 |
备注:仅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2. 价格分值(总分30分)
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五、 报价须知
1.报价文件提交方式:报价采用纸质版密封报价的方式,报价方案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公章,报价总价处加盖公章,密封处也必须加盖公章。报价人应提供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报价文件。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递方式提交。
2.报价文件提交地点:江门市建设路44号采购部三楼办公室
3.报价截止时间:2021年 5 月31 日上午9点,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报价。
4.项目评审时间:2021年 5 月 31 日上午 9 点。
5.评审现场地址:江门市建设路44号采购部三楼会议室。
6.报价人可派人到本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统一开启密封报价文件,如不参加视为默认询价人的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7.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电话:0750-3281298
地址:江门市建设路44号
本项目采购监督机构: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本项目采购监督电话:0750-3286339
六、 报价文件要求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报价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含税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 ||
人民币大写: |
报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1、报价包含税费、工作人员社保费、保险费、服装费等一切费用;
2、报价人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成交后不作调整;
3、报价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将以该表中含税总金额作为评审依据;
4、中选报价人如在厂内就餐,应自行按25元/人/餐的标准支付伙食费。
5.报价日期、报价单位(加盖落款公章)。
采购人: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单位: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事业部采购部
日期:2021年 5 月 25 日
合同条款格式
合同编号:
参 考 合 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 XJ2021-010
项目地点:
甲 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乙 方:
二〇二 年 月
甲方(发包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项目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目的
项目目的:满足甲方 棠下水厂安保服务 的需求:
二、承包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服务(具体见询价文件):
(一) 安保门岗岗位服务。
(二) 厂区安保巡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服务。
三、 承包期间
(一)自2021 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二)服务期内如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 2个月通知对方进行协商。
四、 服务要求
(一)服务质量要求:具体见附件1服务考核评价表。
(二)工作沟通要求: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提供解决方案。对于紧急的要求,必须立即作出响应。
(三)安全生产要求:见双方签署的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响应时间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需求后,乙方必须在 24小时内响应并进入工作状态。
(五)如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满足服务要求,仍视为乙方未能满足服务要求。
(六)其它要求:
1、用人要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厂区正门门岗,全年365天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同时厂区内另需24小时进行巡逻。报价人需提供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根据采购人现场项目经验,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次/班,依法需要持证操作的任务,投标人须委派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服务人员进行操作。
3、按时到岗和交接岗,保证岗位不脱岗,个人仪表整洁和服务区域环境清洁。熟悉服务区域的环境,值守过程中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询问。
4、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秩序管理,正确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通道整洁和通畅。
5、外来办事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大件贵重物品进出登记通报管理。
6、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做到“多看、多听、多问”,发现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项目负责人,有效地控制现场和如实记录,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7、认真巡查服务区域的各项设施,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8、维护责任区内的工作秩序,落实执行甲方依法颁布的各项制度,协助甲方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
9、加强防范区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
10、保安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在55岁以下,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具有强烈责任心,忠诚老实,吃苦耐劳,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11.乙方的服务应尽量满足项目目的。
12.为满足本项目目的,甲方在履行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且乙方能够达到的,乙方应予执行。
13.除双方约定的以外,乙方的服务同时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行业操作规范,达到该领域专业企业的水准。
14.双方约定或乙方承诺的其它要求。
五、 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乙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并告知乙方,对乙方工作量及工作成果进行定期验收。
(二)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日常联系和协调,对乙方承包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三)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场所、工作设备、工作台账、日志及其它与乙方履行合同相关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并复制相关材料,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管理与经营。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适当的方式维护、保养、操作甲方或客户提供的设备,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予改正。
(五)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六、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班次、工作时间,自行负责人员的招聘、入职、薪资、离职事宜,自行对员工进行管理、发布相关管理制度。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乙方应当满足甲方的要求,并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提供适当的替换人员。
(二)乙方应按专业服务企业的水准对其员工进行管理、培训。
(三)乙方应与其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责任。
(四)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场所作业的,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穿戴工作制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携带或帮助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场所。
(五)乙方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索赔。
(六)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系和协调,跟进、督促、管理乙方人员安全的提供服务。
(七)乙方及乙方全部上岗人员应具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证。
(八)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甲方或甲方职工的名义活动。
(九)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设备(如有)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十)乙方及乙方人员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合同。
(十三)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必须向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七、承包费用
(一)承包费用经双方协商,按如下处理:
1.该项目包干总承包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按月结算,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同意:为提高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进行支付。
(二)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个服务月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申请(含服务考核评价表)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资料后,于甲方正常付款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月保安服务费。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1.为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双方约定共同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伍 仟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用于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人员伤亡而承担的经济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的违约及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含向第三方的赔付、罚款等)。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出现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或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除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出现第一次违约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给予乙方口头警告,暂不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发生第二次违约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没收乙方50%履约保证金;乙方发生第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约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没收乙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其它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后续费用。
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凭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至甲方处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款项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八、解除与终止
(一)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或费用,若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乙方私自将甲方设备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时;
2.乙方造成甲乙双方人身伤害事故时;
3.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财产损失超过30000元时;
4.乙方拒绝甲方的工作指示时;
5.甲方的经营决策改变,导致承包目的不再存在时;
6.乙方有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形,经甲方指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时;
7.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累计3次被责令整改的;
8.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形,且甲方同时被追索;
9.乙方利用本合同从事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
(二)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无故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时。
2.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超出本项目的范围时,经乙方提出,在3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改正时。
3. 下列情形下,本合同可解除或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时。
(2)任何一方进入破产整顿,或有重大的生产经营的困难时。
4.无论何种原因发生解除或终止时,应按如下条款处理: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相关物品设备应归还。如有不一致或损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恢复原状,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设备不能再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账面价值进行赔偿。
(2)解除或终止前应结算支付,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双方如有其它约定,按其它约定处理。
(3)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所涉事项的告知、移交等义务,协助甲方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确认与声明
(一)乙方确认: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二)乙方确认:双方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乙方应向其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员工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责任。
(三)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或发布任何文件、制度等。
十、通知与送达
(一)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联系人:。
电话:3594831。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同时,甲方仍可通过其管理人员向乙方发布有关工作安排。
十一、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如有上述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并赔偿对方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违约金、所遭受的行政处罚、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与仲裁费用等。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员工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导致对方向员工支付的工伤待遇,应作为对方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二)如本合同或双方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守约方可同时向对方主张另外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甲方可在验收结果中相应扣分,并要求乙方改正。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
(四)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五)任何一方员工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均视为该方的违约或不当行为。
十三、管辖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 1.服务考核评价表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4.安全生产检查表
5. 违章罚款通知单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750-3594827 | 电话: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门江沙科技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715957749130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91440703696413259E | 纳税人识别号: |
邮政编码:529040 | 邮政编码: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附件1
服务考核评价表
LINK Excel.Sheet.12 "工作簿1" "Sheet1!R1C1:R23C4" \a \f 4 \h \* MERGEFORMAT
服务范围 | 服务考核评价标准 | 评分 | 扣分标准 |
门岗及周边的卫生清洁(20分) | 1.1地面保持整洁干净,无污渍、无脏物等 | 未按要求做好第1.1-1.4项工作,每次扣5分 | |
1.2栏杆、门窗、桌椅等设施保持清洁干净,无污渍等 | |||
1.3墙面及装饰物、指示牌、开关面板等保持干净,无污迹、无张贴物等 | |||
1.4对建筑物内的蜘蛛网、灰尘等,要及时清理 | |||
安检及相关配套工作(60分) | 2.1 厂区出入口必须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 | 每次扣15分 | |
2.2 做到上班精神饱满,无打瞌睡等行为。 | 每次扣3分 | ||
2.3 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无不良不雅的行为举止。 | |||
2.4 保证厂区门口的畅通,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未有人员和车辆进出时厂区大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 每次扣5分 | ||
2.5 未经业主批准,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 | |||
2.6 按要求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信息登记等。 | |||
2.7 严格按指定路线巡检。 | |||
2.8 发现异常情况,应设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 每次扣2分 | ||
2.9 协助做好安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 每次扣3分 | ||
2.10 准确、规范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和表格,并按时上报业主。 | |||
2.11及时解决落实业主提出的整改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 |||
其他管理(20分) | 3.1 安保服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须到业主处签到一次,参加安保服务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每次扣5分 | |
3.2 在重要的参观检查和迎检活动期间,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并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业主分配的各项工作(含突击性任务)。 | 每次扣10分 | ||
3.3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如遇失窃、群体性信访、聚众闹事等重大突发事件,承包单位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业主进行处置。 | |||
3.4 承包单位须制作符合安保要求的统一工作服,员工上班须穿着。 | 每次扣5分 | ||
3.5 如遇突击任务或重大检查要求承包单位到现场协调解决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于 1 小时内到现场指挥协调。 | 每次扣8分 | ||
考评办法:甲方每月对乙方作一次服务考核评价打分,当月评价得分85(含)-90(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90%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80(含)-85(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85%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60(含)-80(不含)分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50%支付给乙方,当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时,甲方当月按包干服务费的0%支付给乙方。 |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方: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江门市棠下镇棠下大道26号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鉴于甲方作为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的发包方,乙方作为承包方负责实施前述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实施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设备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项目特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项目名称:棠下水厂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二、 协议期限:自2021年 6月 1日起至2022年 5月31 日止。
三、 甲方管理职责
(一)对本项目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遵照把好“五个关口”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调与管理。
(二)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及备案。
(三)对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制度进行审查。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在项目结束后,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承包商管理台账和承包商安全信息系统,将其作为选用承包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 乙方的管理职责
(一)乙方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尊重并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为负责。
(二)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乙方必须为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且乙方工作人员的年龄、身体条件、从事现场作业的资质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如甲方根据项目特点认为乙方有必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时,乙方应当满足。
(五)对乙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高温、化学毒物、工频电磁场、电焊弧光、电离辐射等)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对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准入手续。
(六)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程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乙方应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给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职业健康体检。
(九)乙方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事故提供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计划组织培训和演练。
(十)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本单位人员发生任何违法、妨碍治安和影响项目周边和谐稳定的行为。
(十一)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设施、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十三)项目负责人及联络人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殊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四)用于本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项目需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十五)负责教育并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使用“四新”的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十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七)危险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弃置等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备案;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并登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
(十八)使用甲方的电力,必须在甲方同意,禁止私接乱搭和破坏固定设施;
(十九)不得私自改变项目方案、人员、机械、器具、风险控制措施,确需变更时,必须另行报批;
(二十)交叉作业可能危及相关方生产安全的,要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甲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二)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甲方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整改、闭环确认和回复;同时根据本协议有关违约责任条款,主动接受甲方发出的整改、违约金通知和停工整改令。
五、 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二)若乙方不能保证所提交资质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终止承包合同,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当现场发现乙方工作人员的实际安全技术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
(四)当发现乙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时,甲方有权责令整改。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服从管理、发生严重违章、在施工期内发生违章行为屡教不改累计达到二次的人员。被更换出场的人员,不准再从事甲方今后所有项目作业。
(六)当乙方发生严重违章足以影响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方将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七)因乙方责任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重要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质污染事件以及发生在承包合同或其相关附件中规定须终止承包合同的其他情况,致使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方将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八)甲方在履行安全监察/监理职责,发现乙方有可能导致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有重大危险行为时,有权发出停工整改的指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乙方因发生不良行为和/或管理不善等原因,被甲方评价为不合格承包商的单位,将被列入甲方承包商黑名单。
(十)当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甲乙双方各自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其它
(一)本协议中“五个关口”是指“准入关”、“责任关”、“措施关”、“监督关”、“验收关”。
(二)本协议附有附件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是承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附件:《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
附件3: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形成零违章、零偏差操作安全行为习惯,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按照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及承包公司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监督检查的违章处罚;各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违章处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一) 查处违章坚持“违章必罚;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 无论是何种违章造成未遂责任事件发生,均应按已遂事故调查处理。
(三) 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作业项目,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公司检举。
(四) 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者,视同违章。
(五)对在一个月内重复两次(含)以上违章的人员,应加倍处罚,对违章当事人责任部门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2小时,并由安全员对责任部门安全责任人组织约谈。
第四条 违章分类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一般性违章。
(一) 严重违章(A类):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环境特别复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二) 较严重违章(B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环境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三)一般性违章(C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和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作业点发生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安全员组织安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发现安全隐患,检查组应拍照取证,开出《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1)、《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做出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的决定,并经现场责任人签名确认,报相关责任部门和承包单位的负责人,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
(三)对立即纠正的安全隐患,检查组经现场确认,可立即消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方应按限期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经检查组验收评价,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后方可消项。
(四)对违章行为事实确切,证据充分,现场责任人拒绝在《违章罚款通知单》签名确认的,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可加倍处罚或从重处罚。
第六条 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一) 对公司各部门责任人的处罚,采取部门员工月工作绩效考核和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挂钩的方式进行,分为扣罚绩效分3分、2分、1分 (承包单位对应经济处罚为300元、200元、100元)三种。部门根据《违章罚款通知单》在员工当月或下月工作绩效考核中实施,公司追加计入年度员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中,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二) 对承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安全员开出罚款通知单,统一收集罚款每月一次或超过500元以上的上交财务部入账,财务部开出收据,安全员将收据转交受罚承包单位责任人。
(三) 安全员要建立违章处罚管理台帐,并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前一周通报年度违章处罚汇总情况。
(四)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生产负管理领导责任,员工违章处罚,部门负责人应追加处罚,对部门安全主要责任人按本细则的标准(含并罚)的40%处罚,部门分管责任人按本细则的标准(含并罚)的60%处罚。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分类 | 条款 | 违章事项描述 | 处罚标准 | |
当事人 | 管理方 | |||
一 个人安全防护 | 001 | 进入施工工地等存在物体坠落、触电等危险的场所,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 | 2 | — |
002 | 电焊、切割施工未使用防护面罩或护目镜、未穿戴防护手套、绝缘鞋的。 | 2 | — | |
003 | 验电、挂设接地线、倒闸操作、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等存在触电危险作业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电工绝缘靴的。 | 2 | — | |
004 | 漏氯应急抢险时,未戴空气呼吸器、未穿防护服的。 | 3 | 3 | |
005 | 高空作业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 2 | — | |
006 | 进入下水道、工作井等有限空间,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等危险情况下,未做好个人防护强行冒险作业的。 | 3 | — | |
007 | 进行钻床、车床等旋转机床操作时,戴手套的或高速切削,操作砂轮机未戴防护镜的或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未使用绝缘手套的。 | 1 | — | |
008 | 进行防腐作业时,未戴防毒口罩、防护手套的。 | 1 | — | |
009 | 在水中或近水打捞作业时未穿戴救生衣的。 | 1 | — | |
010 | 作业人员上、下沟槽(基坑)未使用安全梯的或穿凉鞋、拖鞋在现场作业的。 | 2 | — | |
011 | 在城市道路中进行安装、维修、测量等作业时,未穿戴反光衣的。 | 1 | — | |
012 | 进行水质化验操业时,涉及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时,未按要求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 1 | — | |
013 | 在从事高噪音污染工作时,未带上听力保护装置。 | 1 | — | |
014 | 在燃气、蒸汽和带有污染的空气中工作时,未带呼吸保护装置的。 | 1 | — | |
015 | 个人安全防护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二 特种作业 | 016 |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 3 | 3 |
01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期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或者培训时间不足8学时。 | 2 | — | |
018 |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3 | — | |
019 | 特种作业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三 水厂用电安全 | 020 | 电气设备检修未采取停电、验电、放电、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的。 | 3 | — |
021 | 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要求设专职监护人或监护中有脱离岗位行为的。 | 2 | — | |
022 | 操作人未操作或未操作完此步,监护人便提前确认的。 | 1 | — | |
023 | 电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即开工的。 | 2 | — | |
024 | 工作票项目不全,事后填补项目的。 | 1 | — | |
025 | 填写两票不认真,勾抹现象严重的。 | 1 | — | |
026 | 工作票结束未经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 | 1 | — | |
027 | 执行操作票不进行四对照的(对照设备位置、名称、编号和拉合方向)。 | 2 | — | |
028 | 变压器运行中出现变压器内部有强烈的、不均匀的声响和爆裂声或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等不正常情况时,未立即停运的。 | 3 | 3 | |
029 | 配电装置倒闸操作违反《倒闸操作票》制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的。 | 3 | — | |
030 | 真空断路器真空度不正常或SF6断路器的气体压力不正常或配电装置出现异常声响和放电声等异常情况的。 | 2 | 2 | |
031 | 电容器发生喷油、爆炸、起火或放电设备有严重的异常声响的。 | 2 | 2 | |
032 | 低压电器内发生放电声响,未立即停止运行或三相电源发生缺相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未立即停电处理的。 | 2 | — | |
033 | 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0%的。 | 2 | — | |
034 | 明敷设的接地线或接零线表面涂漆脱落时,未及时补漆或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2 | — | |
035 | 线路发生断路器掉闸未查明原因处理而强行供电的。 | 3 | — | |
036 | 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未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等制度的。 | 3 | — | |
037 | 水厂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带电作业或低压设备带电工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3 | — | |
038 | 水厂用电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四 施工用电安全 | 039 | 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的。 | — | 3 |
040 | 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方式或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 2 | — | |
041 | 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或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42 | 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的。 | 3 | 3 | |
043 | 用电设备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 3 | 3 | |
044 | 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失灵的。 | 2 | — | |
045 | 发现闸刀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替的。 | 2 | — | |
046 |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的。 | 2 | — | |
047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 | 2 | — | |
048 | 配电箱与开关箱内闸具损坏的。 | 2 | — | |
049 |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 | 2 | — | |
050 | 配电箱与开关箱进线和出线混乱或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 | 2 | — | |
051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52 | 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 | 2 | — | |
053 | 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或电缆沿地面明敷的。 | 2 | — | |
054 | 线路截面明显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 | 3 | — | |
055 | 电线线路(220V)采用花线、塑胶线的。 | 2 | — | |
056 | 使用电动工具搬动和移动时不切断电源的。 | 3 | — | |
057 | 施工工地使用“小太阳灯”的。 | 2 | — | |
058 | 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的。 | 2 | — | |
059 | 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大于36V或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大于24V或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大于12V或行灯电压大于36V的。 | 2 | — | |
060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未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 — | 2 | |
061 |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未分断电源隔离开关。 | 2 | — | |
062 |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或者腐蚀介质的。 | 2 | — | |
063 | 电动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防护罩、盖等)缺失。 | 2 | — | |
064 | 临时用电未设置接地保护,或者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小于4Ω)。 | 2 | — | |
065 | 作业时,存在使用电线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插头等现象。 | 2 | — | |
066 | 使用非绝缘物对电动工具破损处进行包扎使用。 | 2 | — | |
067 | 随意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 2 | — | |
068 | 随意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电气工具。 | 2 | — | |
069 | 安排非电工人员直接从事电气检修作业。 | — | 2 | |
070 | 指挥工人强拆故障电气设备。 | — | 3 | |
071 | 施工用电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五 配电设施安全 | 072 | 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处无防止雨水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的。 | — | 2 |
073 | 变压器外壳发现渗、漏油现象或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或音响不均匀异常情况的。 | — | 2 | |
074 | 变压器室通风口内侧未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的。 | — | 2 | |
075 | 临时架设电缆户内离地高度低于2.5m,户外低于3.5m或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等距离在0.3m以内,与道路交叉处低于6m的。 | 2 | 2 | |
076 | 配电室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或不能安全可靠地使用或试验周期不符合规范的。 | — | 2 | |
077 | 配电室未按要求配二氧化碳灭火器或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的。 | — | 2 | |
078 | 随意拆除配电柜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进行送电作业。 | 2 | ||
079 | 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 — | 2 | |
080 | 配电箱、开关箱未设置有明显分断点的隔离开关,并具有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功能。 | — | 2 | |
081 |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采用插头和插座进行活动连接的。 | 2 | — | |
082 | 配电设施安全类其他违规行为。 | 2 | ||
六 电焊切割安全 | 083 | 禁火区域,未取得动火许可就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 | 3 | — |
084 | 使用电焊机的本体无安全防护或破损、松动或未设置防雨罩的。 | 2 | 2 | |
085 | 电焊机外壳未装设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或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的。 | 2 | — | |
086 | 电焊机的电源开关未单独设置的。 | 2 | — | |
087 | 一次侧电源线未夹接固定或未设置防护罩或带电部份裸露的。 | 2 | — | |
088 | 二次侧接线端未压紧或带电部份裸露或未做绝缘处理的。 | 2 | — | |
089 | 一次线长度超过3米或拖地敷设不穿管保护不架空敷设的。 | 2 | — | |
090 | 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或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的。 | 2 | — | |
091 |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超过3处或破皮老化的。 | 2 | — | |
092 | 电焊把线未穿过环形CT或电击防止装置失效的。 | 2 | — | |
093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或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或在经过通道、马路时无保护措施的。 | 2 | — | |
094 | 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金属支架等)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的。 | 2 | — | |
095 | 移动电焊机时,未切断电源或用拖拉电线的方法移动焊机的。 | 3 | — | |
096 | 焊接现场通风不良或存在剧烈振动、碰撞等不良的焊接环境。 | 2 | — | |
097 | 电焊钳的手柄绝缘差或电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不牢固,接地差的。 | 2 | — | |
098 | 焊接操作时,将焊接电缆缠绕在身上的。 | 3 | — | |
099 | 焊接切割现场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的。 | 2 | — | |
100 | 在易燃易爆等环境场所施焊的。 | 3 | — | |
101 | 点火时,焊枪口对准人或将正在燃烧的焊枪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的。 | 3 | — | |
102 | 电焊切割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七 用气安全 | 103 | 气瓶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的。 | 1 | 1 |
104 | 乙炔瓶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的或同车运输未采取隔离、稳固等防护措施的。 | 2 | — | |
105 | 乙炔瓶未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气瓶未安装减压器或安全设施无效的。 | 3 | 3 | |
106 | 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不合格、不完好或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 2 | 2 | |
107 | 动火、用电等作业场所,施工现场配置不足2支4Kg干粉灭火器的。 | 1 | 1 | |
108 | 未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或气瓶胶管乱接的。 | 2 | — | |
109 | 减压阀与瓶阀之间连接不可靠或出现漏气情况或胶管老化破损或裂纹漏气或打折破损或浸油情况的。 | 2 | — | |
110 | 乙炔瓶未直立放置使用或卧放使用或使用时未固定或有倾倒危险的。 | 3 | — | |
111 | 氧气瓶未直立使用或放置不平稳不可靠、有倾倒滚动危险的或不能直放时,卧放未枕高瓶头的。 | 2 | — | |
112 | 开启气瓶时操作者面对阀口不是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的。 | 2 | — | |
113 | 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氧气瓶的。 | 2 | — | |
114 | 氧气瓶瓶嘴气阀安全胶圈不齐全,瓶身、瓶嘴有油类的。 | 2 | — | |
115 | 乙炔瓶与氧气瓶的使用安全距离不足8m,未使用时的间距不足5m,距热源或电气设备或明火不足10m,并无隔离措施的。 | 2 | — | |
116 | 乙炔瓶夏天无防止曝晒措施或瓶体温度超过40℃的。 | 2 | — | |
117 | 乙炔瓶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使用的。 | 2 | — | |
118 | 乙炔与铜、银、汞等其制品接触或在有氯气的环境状况下使用乙炔的。 | 2 | — | |
119 | 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进行调节减压阀或开、关气瓶瓶阀的。 | 3 | — | |
120 | 搬迁或移动使用中的气瓶或移动气瓶未使用专用小车,出现抛、滚、滑、碰的。 | 2 | — | |
121 | 重瓶与空瓶混存放置一起或同一工作地点摆放超2个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现场超过5瓶的。 | 1 | — | |
122 | 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现有倒吸声音时继续使用,未立即先关闭割炬上的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的。 | 2 | — | |
123 | 焊接、切割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或留下火种就离开的。 | 2 | — | |
124 | 存在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的。 | 2 | — | |
125 | 从气瓶上拆卸减压器之前,未将减压器内的剩余气体释放干净。 | 2 | — | |
126 | 氧气专用的气瓶、管线或仪表用于其他气体的。 | 2 | — | |
127 | 用气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八 沟槽开挖安全 | 128 | 临时占道开挖作业的,未在施工作业面来车方向50米外设置醒目的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及爆闪灯警示或设置不满足要求的。 | — | 3 |
129 | 占道一侧长度不超过20米,或施工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或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较小规模工程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等短期施工作业的未连续设置铁质安全隔栏的(3小时内维修作业,未采用塑料围挡等方式的)。 | — | 2 | |
130 | 较小规模工程以上施工的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等施工作业的未连续设置安全围挡或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低于2.5米或一般路段的工地低于1.8米的。 | — | 2 | |
131 | 在遮挡行人和行车视线的道口,未设置不低于6延长米的半通透式围挡的。 | — | 1 | |
132 |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没有在作业区域边界设置红色警示闪灯的。 | — | 2 | |
133 | 沟槽的支撑未按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的。 | — | 3 | |
134 | 开挖槽、坑深度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未采取固壁措施或未设置人员上下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m的,未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未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的。 | — | 2 | |
135 |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未使用绝缘绳索的。 | 2 | — | |
136 | 堆土距沟槽边缘小于0.8m或高度超过1.5m或沟槽边堆置土方超过设计高度或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的。 | 2 | — | |
137 | 开挖沟槽作业存在掏挖现象的。 | 2 | — | |
138 | 沟槽的开挖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 — | 3 | |
139 |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城市其它管线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未经协商同意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擅自野蛮施工的。 | 2 | — | |
140 | 地下电缆、管线、管道上方及两侧间1m范围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继续使用机械挖掘的。 | 2 | — | |
141 | 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偶然情况,未按紧急情况处置,仍然冒险施工的。 | 3 | — | |
142 | 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等作业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的。 | 2 | — | |
143 |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如临边、井口、槽(坑)边、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2 | 2 | |
144 |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未通过共同验槽或验槽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2 | — | |
145 | 垂直作业上下无防护隔离措施。 | 2 | — | |
146 | 钢板桩发生位移或沉降,未采取措施消除再继续作业。 | 2 | — | |
147 | 沟槽开挖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九 专项方案管理 | 14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或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 | — | 3 |
149 | 未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审批后就组织实施或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 | — | 3 | |
150 | 专项方案管理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 管道安装安全 | 151 | 管节堆放未垫稳或钢管、球墨铸铁管堆放层高度大于3m并无牢固措施的。 | 2 | — |
152 | 橡胶圈贮存的离热源距离小于1m或与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等物品放在一起的。 | 1 | — | |
153 | 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采用钢丝绳铁链时直接接触吊装作业的。 | 1 | — | |
154 |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的。 | 2 | — | |
155 | 管道安装时,未随时清除管道内的杂物或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未临时封堵的。 | 1 | — | |
156 | 管节组对焊接时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规范或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的。 | 2 | — | |
157 |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未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的。 | 1 | — | |
158 | 回填土时,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内含有机物或粒径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物或回填压实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 1 | — | |
159 | 采用顶管等施工的管道工程,通风设备供排风能力、管道内人员作业环境等不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2 | 2 | |
160 | 施工现场未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 — | 2 | |
161 | 管道系统试验压力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62 | 管道并网前未清除渣物,未进行冲洗和消毒或管道冲洗在管道试压前进行的。 | — | 2 | |
163 | 管道安装安全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一 临边洞口安全 | 164 | 阀门井口未采用坚硬材料覆盖或采取围临防护措施,开放井口未进行有效防护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 — | 2 |
165 | 工作面临边无防护或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或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或洞口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 | — | 2 | |
166 | 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部垫高使用或折梯使用未有可靠拉撑装置或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不牢固可靠。 | 2 | — | |
167 | 物料平台支撑架未与工程结构连接或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台面层下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网的。 | — | 2 | |
168 | 临边及高台无护栏或有坑无盖的。 | 2 | — | |
169 | 临边洞口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二 脚手架安全 | 170 | 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垫板或垫板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基础未设排水设施的。 | — | 2 |
171 |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连墙杆或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72 | 脚手架搭设未高于建筑物顶端或离操作面不足1.5m或未加围护或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未铺稳。 | — | 2 | |
173 | 脚手架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三 起重吊装安全 | 174 | 起重机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的。 | — | 3 |
175 | 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2 | |
176 | 新钢丝绳直接在高速、重载下直接使用或钢丝绳过载使用或钢丝绳受到剧烈的冲击和振动或钢丝绳中间有接头或钢丝绳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的。 | 2 | — | |
177 | 如外层钢丝磨损达到直径的40%或产生弯折的钢丝绳或断丝形成局部聚集或断丝集中在一支绳股里等,钢丝磨损应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 2 | — | |
178 | 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2 | — | |
179 | 未设置信号指挥人员或信号传递不清晰、不准确或未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的。 | 2 | — | |
180 | 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 | 2 | — | |
181 | 被吊物重量不清、信号不明确、绑挂不牢、歪拉斜吊等情况下进行吊装操作,违反“十不吊”行为的。 | 2 | — | |
182 | 起吊构件未放下,操作者离开驾驶室或已吊起的构件长久停滞在空中的。 | 2 | — | |
183 | 起重机械在失稳状态下仍进行吊装作业的。 | 3 | — | |
184 | 构件堆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或码放未采取稳定措施的。 | 2 | — | |
185 | 采用双机抬吊时,选用不同类型、性能不相近的起重机或单机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的。 | 2 | — | |
186 |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未满足要求(<1kv,垂直方向1.5m,水平方向1.5m;10kv,垂直方向3.0m,水平方向2.0m;110kv,垂直方向5.0m,水平方向4.0m)。 | 2 | — | |
187 | 起重吊装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四 水质检测作业安全 | 188 | 工作人员在进行涉及电炉、消解、蒸馏等高危实验时,离开岗位或违章作业的。 | 2 | — |
189 | 在化验室内吸烟或进食的。 | 1 | — | |
190 | 化学试剂未按规定设置或标签脱落或标签与内容不符的。 | 1 | — | |
191 | 化学分析废液、废药品任意处理或未收集有效处置的。 | 1 | — | |
192 | 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或通电仪器的。 | 2 | — | |
193 | 水质检测作业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五 设施设备安全 | 194 | 裸露的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的或有轮无罩或有轴无套。 | — | 2 |
195 | 各种机械设备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等)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可靠或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 | — | 2 | |
196 | 机械设备在运转时,用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或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的。 | 2 | — | |
197 | 平板拖车、吊车、推土机、挖掘机等除驾驶室外,乘载人,驾驶室内超额坐人的。 | 1 | — | |
198 | 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的。 | 2 | — | |
199 | 设备设施有严重磨损、腐蚀、渗漏、异响等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 | 2 | — | |
200 | 设施设备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六 消防安全 | 201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 | 2 |
202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或无日常检查记录的。 | — | 2 | |
20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 — | 2 | |
204 | 市政消防栓有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2 | |
205 | 消防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七 管网运行安全 | 206 | 进排气阀和排放管设置位置不合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2 |
207 | 架空管道进排气阀、伸缩节等存在缺陷,无抗风和防止攀爬等安全安全措施或未设置警示标识的。 | — | 2 | |
208 | 水下穿越管无保护标识牌、无标识桩和无安全提示牌或无明确保护范围或船只在保护范围内拖锚的。 | — | 2 | |
209 | 井盖、各类阀门等管网附件有缺损或损坏和堆压的。 | — | 1 | |
210 | 与供水管网连接的,存在倒流污染可能的未设置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的。 | — | 2 | |
211 | 管道维修施工导致管网水质二次污染的。 | 2 | 2 | |
212 | 管道维修施工中断1小时以上时现场无专人看守或未对管道开放端采取封挡处理等措施的。 | 1 | — | |
213 | 未对井内异常情况进行检验和消除,作业人员冒险下井维修或操作阀门的。 | 2 | — | |
214 | 管网运行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七 二次供水安全 | 215 | 二次供水水池的有效容积,平均水力停留时间超过在8h的。 | 1 | 1 |
216 | 水池容积超过1000m3时未设2个检修人孔的或水箱有效水深小于0.7m或大于2.5m的。 | — | 2 | |
217 | 水池周围10米以内建有化粪池、渗水坑及垃圾堆放场等或周围2米以内有废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未及时报告的。 | 2 | — | |
218 | 水池孔盖未采取不锈钢密封且未加锁的。 | 2 | — | |
219 | 通气管、溢流管未设置不锈钢防虫网罩或防虫网罩破损失效或溢流管和排水管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的。 | — | 2 | |
220 | 给水管道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厕所等污染源或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或必须穿越时未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装置的。 | — | 2 | |
221 | 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未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的。 | — | 1 | |
222 | 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高出泵房地面不足0.3米的。 | — | 1 | |
223 | 泵房总配电未设具有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的。 | — | 2 | |
十八 制水安全 | 224 | 供水厂对新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未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或未落实验收制度的。 | — | 2 |
225 | 供水厂首次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等,在使用前未开展卫生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2 | |
226 | 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使用前未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 | — | 2 | |
227 |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安全距离不够或粉末活性炭投机未采取防粉尘爆炸措施的。 | — | 2 | |
228 | 氯气消毒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小于30分钟或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或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小于30分钟的。 | — | 2 | |
229 |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现场制备车间出现火种或无通风换气设施或通风换气不良或防毒、防火、防爆措施不足的。 | — | 2 | |
230 | 氯瓶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的还登记入库使用的。 | — | 2 | |
231 |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或不完全充电状态的。 | — | 2 | |
232 | 水厂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电源与信号输入/输出两种通道未设置防雷与防过电压浪涌保护器的。 | — | 2 | |
233 | 水厂取水口防护桩航标信号灯不亮或其他形式标志均无效的。 | — | 2 | |
234 | 泄氯吸收装置用氢氧化钠溶液中和的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在12%以下或溶液结晶结块或用氯化亚铁溶液中固体铁质还原剂不够的。 | — | 2 | |
235 | 泄氯吸收装置风机风量不能满足气体循环次数8—12次/小时的。 | — | 2 | |
236 | 泄氯报警仪探头未能保持整洁、灵敏的或泄氯吸收装置未做到每月联动一次的。 | — | 2 | |
237 | 应急物资和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或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酸碱手套等设施失效的。 | — | 2 | |
238 | 滤池停止一周以上,恢复时未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就立即重新启用的。 | 2 | 2 | |
239 | 清水池顶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或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施放各种肥料和杀虫农药的。 | — | 1 | |
240 | 清水池的水位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或水泵运行中,进水水位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的。 | 2 | — | |
241 |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未设有防虫网罩或与下水道连通或四周排水不畅通,有污水倒流和渗漏的可能的或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未采取防水质污染措施的。 | — | 2 | |
242 | 在泵出水阀关闭的情况下,电机功率小于或等于110kW时,离心泵连续工作时间超过3min或大于110kW时,超过5min的。 | 2 | 2 | |
243 | 轴承温升超过35℃,滚动轴承内极限温度超过75℃,滑动轴承瓦温度超过70℃的。 | 2 | — | |
244 | 水流通过轴承冷却箱的温升大于10℃,进水水温超过28℃的。 | 2 | — | |
245 | 违规开停机或水泵、电机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的。 | 3 | — | |
246 | 制水安全类其他违章行为。 | 2 | — | |
十九 其他行为安全 | 247 | 在办公室区域内乱拉乱接电源线或私自使用1KW以上用电器的。 | 1 | — |
248 |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带金属丝的皮卷尺等进行测量的。 | 1 | — | |
249 | 使用直立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倾角过大或过小(以60°-70°为宜)或将梯子放在不牢固支持物上登高作业或梯脚无防滑措施的。 | 2 | — | |
250 | 2人在一个梯子上作业或梯子最上两级站人或背对梯子工作或带人移动梯子或下梯子时,背向梯子,双手同时离开梯子的。 | 2 | — | |
251 | 梯子用于人员上下工作平台,其上端伸出支撑点小于1米或在支撑点以上部分挂靠固定设备和工具的 | 2 | — | |
252 | 移动式的操作平台面积大于10平方米,高度大于5米的。 | 2 | — | |
253 | 在单跳板上作业的。 | 2 | — | |
254 | 上班期间,醉酒作业的。 | 3 | — | |
255 | 本处罚标准未涉及的,检查组根据违章行为危害性质应当处罚的其它他违章行为的。 | 2 | — |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7日
附件4
附件5
违章罚款通知单
部门/单位:JMRH—AQ—CF [20]罚 号
你部门/单位在年月日作业中 依据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第条款,处于罚款 分/元。请立即纠正或按检查要求整改,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安全员: 年 月 日 |
违章罚款通知单
安全生产管理部存档 JMRH—AQ—CF [20]罚 号
部门/单位在年月日作业中 依据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违章处罚标准 第条款,处于罚款分/元,并将录入违章处罚管理台账。 江门市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签收: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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