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服务指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服务指引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在药都农商行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我行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便捷、贴心、安全的开户服务,全心全意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业务简介

药都农商行辖内任一营业网点均可为有资金结算收付业务需求的存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服务对象

境内依法设立的且至开户申请日经营正常的、有资金结算收付需求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三、办理渠道

1.通过营业网点柜台直接办理。企业可搜索“亳州药都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通过“e服务—网点查询”,拨打开户网点的联系电话,咨询沟通业务办理事宜。

2.通过亳州市企业联办平台预约企业开户。企业可根据经营实体所在位置,选择就近开户网点,拨打开户网点的联系电话,咨询沟通业务办理事宜。

四、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柜台预约方式发起业务申请——约定上门核实、提供资料事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开户资料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五、所需资料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药都农商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账户类型

所需资料

基本存款账户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授权他人办理的,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4.防伪芯片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一般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资料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因结算需要提供结算需求申请书,因借款需要提供借款合同

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全套资料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的批文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主管部门批文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资金存放有关证明

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基本存教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

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有关法律、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全套资料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临时机构

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营业执照正本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

注册验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增资验资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开户条件且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企业,开户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存在特殊情况的,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办结,企业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对于存在以下可疑开户情形的企业,将加强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和审核,适当延长开户时间,确有必要的将拒绝开户∶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存疑的;

2.开户用途异常、营业执照地址异常等情况的;

3.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

4.同一法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多头银行结算账户等其他异常开户情形的。

七、服务收费

参照《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价格指导目录》规定。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执行方式

依据

1

对公

账户开立费

账户开立服务

柜面标准执行

暂免


2

对公

电子银行及代发业务

开通对公网银、U-KEY工本费、网银数字证书挂失费、代发手续费、短信提醒业务

柜面标准执行

暂免


3

对公

转账汇款

对公转账汇款业务(柜台、网银)

柜面标准执行

暂免


4

对公

其他服务类业务

账户印鉴变更

10元/次

暂免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银联函〔2005〕98号、业管委〔2004〕1号、皖银协〔2006〕21号

5

补制回单

1个月至1年内(含),20元/次

暂免

1年以上,40元/次

6

补制对账单

1个月至1年内(含)10元/次

1年以上,20元/次

7


金农信e付

微信渠道0.2%;支付宝渠道0.2%;银联渠道借记卡0.383%、16.25元/笔,贷记卡0.503%。

收取


8

对公

理财业务

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约定收取相应的销售费及管理费。

收取


9

对公

银行承兑汇票服务

为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承诺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的条件及约定的额度内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手续费按照票面金额0.05%收取。

收取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10

对公

保函

投标保函

年费率0.60%。每笔最低收费500元/笔。

收取


履约保函

全额保证金,年费率0.2%;

90%-100%(不含)保证金,年费率0.4%;

70%-90%(不含)保证金,年费率0.6%;

50%-70%(不含)保证金,年费率0.8%;50%(不含)以下保证金,年费率1%。

收取

11

对公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根据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提供的凭证、债券证明、购销合同等资料,向同城或异地付款人收取相应款项

手续费1元/笔;邮寄费据实收取。

收取


12

对公

票据代理查询

接受客户委托通过系统查询客户持有非本行签发的合法商业汇票服务。

系统查询30元/笔。

收取


13

对公、对私

代理贵金属

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的代销。

按照协议价格收取。

收取


14

对公、对私

委托贷款服务

窗体顶端

委托人提供资金,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

窗体顶端

手续费按照委托贷款金额0.05%收取,单笔最低1000元。

窗体底端

收取


八、开户服务负面清单

  1. 不得通过设置复杂繁琐的开户程序规避事中、事后风险管理责任。

  2. 不得将已经实际开展经营作为初创企业开立基本户的条件。

  3. 不得将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作为开户附加条件。

  4. 不得要求初创或小微企业提供与建立已久或大型企业同样详细、完备的经营情况资料。

  5. 不得以集中登记地作为注册地址、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为经营地址、办公物料较为简单、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开户。

  6. 不得以企业为异地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居住地为异地等原因拒绝开户。

  7. 不得简单、片面套用可疑特征拒绝开户。

  8. 不得出于客户成本收益等因素拒绝开户。

  9. 不得以预留印鉴启用等银行内部流程影响账户即开即用。

    九、绿色通道

    为方便小微企业高效办理账户开户业务,设立“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专人、专柜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业务。

    十、服务监督

    药都农商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温馨提示

    1.企业只能在银行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的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企业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账户除外)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企业如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久悬户等状态异常的账户,无法新开立银行账户。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配合银行完成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账户开立时,企业应根据网点人员指引,填写开户申请书、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资料并预留印鉴。

    3.企业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提出变更申请、更新营业执照、更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无交易、账户一年以上无收付活动等账户交易存在异常等情形时,银行账户将被采取相应的账户控制措施。

    4.企业撤销账户,应向网点提出销户申请,与开户网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5.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企业账户开立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业务,将被划入久悬未取户管理,企业可前来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7.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十二、重要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自然人及法人,其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在5年内将被暂停一切非柜面业务,且不得新开立账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开立账户之前,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企业账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业务 结算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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